A. 小贷公司不得向大学生放互联网消费贷!为何会下发这样的规定
现在的大学校园里面经常能看到一些拒绝网贷的宣传,我们都知道现在有很多平台都能贷款消费。我们熟悉的有花呗、借呗、微粒贷等等。五部委联合发文,小贷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当看到这条规定时,很多家长和学校都表示确实要这样做,如果再不实行这个规定,会让很多大学生深陷其中。花呗、借呗、微粒贷等等正规贷款的初衷也是方便大家消费,减轻大家的消费压力。
但是对于大学生来说,他们没有收入来源,唯一的钱都是靠父母给,他们到了还款时该怎样填补这个“洞”?那为什么要禁止小贷公司不得向大学生放贷呢?下面小编来说说我的看法吧!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任务就是学习,在消费方面也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树立良好的消费观,要学会勤俭节约,不和同学盲目攀比。而发了这样的规定,在很大的程度上就能让学生远离,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B. 担保公司放贷款合法吗
担保公司放贷款不合法,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超越了其经营范围,因而应当认定无效。
关于担保公司发放贷款的相关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和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故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放贷款的,因其超出经营范围且影响金融秩序稳定,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同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基于上述规定,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应当归于无效。
此外,金融经营企业只有依法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方能从事存、贷款业务,否则,不得从事前述金融业务。《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担保公司没有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发放贷款业务金融特许经营资格,却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必将扰乱国家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尽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只是行政规章,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效力的直接法律依据,但是,在认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的效力问题上,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有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拓展资料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放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比照融资性担保公司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担保公司将自有资金委托银行或其他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C. 银行不能发放房地产企业贷款,恒大为什么有那么多贷款
银行并非绝对不能给房地产企业发贷款,只是某些地方或者某个时段,对其放贷进行一些限制而已。而在没有限制的时候,银行还是正常给他们放贷的。另外恒大并非单纯的房地产企业,他还有涉及金融,物业,汽车等其他领域的子公司,即使银行不能给房地产企业放,也还是可以给这些其他领域的子公司放。
D. 如何看待五部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不得不说,现在某些专门搞互联网消费贷款的公司简直是良心坏透了。趁着大学生还没有深入社会,便开始坑蒙拐骗,无所不用其极。不仅无限扩大他们对购物和狂欢的渴望,而且还搞出分期的形式,坑害他们提早走上“超前消费”的道路和“过度借贷”的深渊。
买东西完全不需要自己积攒的零花钱,只要身份证银行卡绑定以后,摁个按钮就可以完美解决。想花钱也不用精打细算的,喜欢什么就买什么。就算现在还不起,以后也能慢慢还!
这些公司除了能够精准营销,还可以把自己的业务落实到大学生的面前。尤其是在宿舍的大门上、厕所的墙壁上、教室的课桌上,都会或多或少地出现消费贷款的广告。也正因为它们可以明白大学生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所以才会如此大张旗鼓的招摇过市。
不过,这些显然还不是最可恨的!还没有来得及给大学生留下喘息的时间,它们就又开始早早地埋好了陷阱......
既然有人已经对借贷有了防备和抗拒心理,那么为什么不去把它包装一下,使其变成做生意?无论如何,没钱的大学生都得需要投入成本才能赚钱。如果他们赚钱了,就可以用利润轻松地归还本金;如果他们失败了,也必须要按照原先的协议进行补偿。
除此之外,我们回顾一下近几年的新闻,会更加地触目惊心。
E. 五部委联合发文,小贷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这是为何
因为向大学生发放网络贷款会造成大学生出现超前消费的恶习。
虽然大学生已经属于成年人,但是大学生平时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也使得大学生并没有太强的偿还能力,如果让没有太强偿还能力的大学生背上巨额债务的话,这肯定会给大学生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以及心理负担,很有可能会因为这件事情造成大学生的学习成绩出现明显的下滑。因此杜绝网络贷款平台向大学生发放贷款是必须要坚决执行的。
一、大学生使用网络贷款很有可能会养成以贷养贷的恶习。大学生由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也会导致大学生容易出现贷款违约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很有可能会向多家网络贷款平台进行贷款,这样的话就会使大学生同时出现多笔网络贷款的情况。虽然以贷养贷能够让大学生解决一时的难题,但是从长期的情况来看,以贷养贷会让大学生最后落入贷款的陷阱。
当然也希望大家不要去网络平台进行贷款,如果需要用钱的时候,可以向自己的亲戚朋友或者是正规银行进行贷款。因为银行的贷款服务要比网络平台的贷款服务更正规一些,而且经常使用银行的贷款服务,也会让自己看起来有更强的经济偿还能力。
F. 不能对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出自什么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3]121号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9月27日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6)企业不得发放贷款扩展阅读
《通知》主要对以下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通知》规定,对经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查实的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二是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并提高了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时严禁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
三是明确提高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是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做好贷前查询、贷后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充分利用信贷征信系统防范信贷风险。
五是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按照《通知》及通知精神和相关政策,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G. 六部门联合发文: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租市场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长租公寓乱象也频频发生。
近年来,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同时,一些住房租赁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也严重影响了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问题,已经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重视。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从业管理、租赁经营、资金监管、消费贷款等七方面入手,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等。
《意见》明确,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
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通知》指出,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意见》还提到,要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此次政策是长租公寓市场首个系统监管的政策,也成为今年在经营贷管控基础上,房地产市场迎来的第二个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前述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各类违规做法,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2020年底,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完善长租房政策,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到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今年要抓好的重点工作之一。
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住房租赁已经成为房地产行业的关键词之一。政策会逐渐体现出“出实招、见实效”,这也将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望迎来长效发展。
H. 五部门宣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对此你怎么看
所以我觉得这种行为其实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减少一些这些现象的发生,从而起到一种限制他们消费能力的作用。也许在一些人的观点看来,认为大学生毕竟已经是属于成年人,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所付出代价。但是我们要知道他们一直处在一个学校的氛围中,他们并不能够很清楚的知道这个社会的邪恶,所以对待他们我们也应该想方设法的去从源头上遏制他们这种容易被诱惑的心理,毕竟这也是我们国家能够为他们所做到的一点微不足道的事情了,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