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有资金能否借给民营企业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资金借给私人企业,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 只要有相应的手续,属于正常的企业间资金拆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Ⅱ 国有企业 可以向民营企业借钱么
为什么不可以呢?只要有相应的手续,属于正常的企业间资金拆借啊。据我所知没有规定说国企不能向民企借钱的。
Ⅲ 国企法人代表能给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吗
国企法人代表可以给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Ⅳ 民营企业进入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融资有什么好处
一、民营企业融资的现状
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有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在自身内部进行资金的融通。这是企业长期融资的重要来源,是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一般来说主要由折旧和留存收益构成)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业主的投入。据调查,初始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内源融资,有90%的初始资金来自于共同创业的成员、家族成员或者朋友。而且企业规模越小,业主投入所占比重越大。二是企业自身盈余。当企业经过一定发展后,其自身盈余留存所占比重增加。外源融资广义上是指不同资金持有者之间资金的流通,具体到某一企业则是指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闲置资金,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外源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债券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但在民营企业中比例都非常低。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充当信用媒介获得资金。企业规模越大,银行、信用社贷款所占比例就越高。此外,非正规渠道诸如非法集资也大量存在,企业往往以高出银行、信用社贷款利率1倍至数倍的利息进行民间借贷,这在小型企业所占比重较大。
国际金融公司(1FC)在北京、成都、温州等地开展的一项有关中国600多家民营企业的调查活动结果显示: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无论是初创期还是发展时期,其资金来源都严重地依赖内源融资,自我融资是我国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被调查企业融资结构中自我融资的比重占了90.5%(经营年限短的企业所占比重更高),有9.5%来自外源融资,其中银行贷款占4.0%,来自非金融机构的份额占2.6%,其他渠道占2.9%,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过于狭窄。
根据人民银行研究局的调查:样本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增长幅度2002年为65%,2003年为31%。在资本市场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的我国,民营企业把融资的希望寄托于商业银行。但由于种种原因,商业银行向民营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远远小于民营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从1999年到2003年,民营企业贷款(即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贷款之和)所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分别为6.43、6.14、4.33、3.56、4.05;若把农业贷款也作为民营企业贷款,则其比重分别为11.97、9.34、8.37、9.67、9.5,而民营经济已占我国GDP的1/3还要强。据调查,80%的民营企业认为贷款难,47%的企业停产原因是资金缺乏后续供给。融资结构单一、融资渠道堵塞、融资成本偏高是民营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二、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资金是民营企业生命力得以扩张的条件,民营企业出现融资困难的局面,究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民营企业的信用问题直接影响其外部融资。诚实经营,讲究信誉与消费者和企业密切相关,它既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好处,也可以给企业带来利润。好的信用会给银行好的印象从而能比较顺利地取得贷款,而不良信誉或信用等级偏低则会取到很少的贷款甚至得不到银行的贷款支持。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专门制定的面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指导性意见中有一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禁止贷款类:欠息,无偿债能力;贷款用途不大;不守信誉;企业管理混乱;经营无固定场所;企业经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一般性加工企业的基建项目;信用等级BB级以下。
当然,其他企业比如国有企业等也会出现一系列信用问题,但民营企业的资信状况更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提供一个数据是:60%以上的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是BBB级或BBB级以下的信用等级,而从评级经验和指标体系的严格程度来看,这仍是一个保守的数据,更别说依照国际指标体系。
2.信息不对称,银行难放心。因信息缺乏而在融资上造成的问题可能发生在两个阶段: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后。在交易之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是会导致逆向选择。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指的是:贷款者和借款者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即有关借款者的信誉、担保条件、项目的风险与收益等,借款者比贷款者知道得更多,具有信息优势,这种优势使得贷款者在借贷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为了消除不利的影响,贷款者只能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借款者过去平均的信息来设定贷款条件,而不是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确定利率。这样,就会对那些高于平均条件的优良借款者不利,后者就会退出借贷市场。这一过程的不断重复,借贷市场上借款者整体素质就会下降。那些最可能造成信贷风险的贷款者常常是那些寻找贷款最积极的人,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问题。由于逆向选择使得贷款可能招致信贷风险,贷款者可能决定不发放任何贷款,即便市场上有信贷风险很小的选择。
道德风险是在交易之后由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问题。金融市场上的道德风险,指的是借款者得到贷款后,可能改变原来的承诺,从事使贷款不能归还的高风险投资或者故意逃废债务。由于道德风险降低了贷款归还的可能性,贷款者可能决定宁愿不做贷款。
民营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比国有企业、大企业更加严重,其原因是因为民营企业大多都有信息不透明问题。民营企业的信息基本是内部化的,通过一般的渠道是很难获得有关民营企业的信息的。民营企业在寻找贷款和外源性资本时很难向金融机构提供证明其信用水平的信息。由于民营企业对资本和债务要求的规模较小,使得审查监管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较高,金融机构为了避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往往不愿向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提供贷款。可见,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造成的问题已成为金融市场正常发挥功能的重要障碍。
3.国内融资制度安排问题。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而发展起来的,其初衷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融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对随后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有诸多限制。首先,资本市场融资制度安排的限制。我国证券市场以国有企业改革为宗旨,重点扶持了一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融资。尽管2004年5月27日中小企业板块在深交所正式启动,但由于实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能够通过股市融资的民营企业只是少数。其次,债券市场融资制度限制。我国发行企业债券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优先考虑农业、能源、交通、重点原材料与城市公共设施项目,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不但对发行主体有很高的条件要求,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目前只有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发行了企业债券,基本上未向民营企业开放。对民营企业来说,发行企业债券是不现实的债权融资渠道。再次,民营企业难以获得民间资本的大力支持。民间借贷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融资行为,甚至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而受到法律的惩罚。由于启动民间资本的相关政策和立法滞后,民间资金难以转化为资本。民间融资的无序性和不规范性使其不可能成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
4.所有制的歧视势必造成民营企业贷款难的局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只愿给国有企业贷款,同为中小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受到的待遇就不一样。在中国,大部分的银行贷款首先给了国有企业,其次是“三资”企业,最后才轮到民营企业。而只要是民营企业贷款,大多都会出现手续繁琐、条件苛刻、减少贷款额等诸如此类的现象。打破所有制的歧视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上述五个原因,归纳起来就是以下三点:(1)体制上的原因。民营企业是非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在所有制上的差异,造成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距离。此外,政府在信贷支持体系渠道开启方面,对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多。(2)企业自身的原因。一方面,民营企业由于数量众多,层次参差不齐,财务制度不规范,从而导致了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银企联系不强;另一方面,相当多的民营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取得抵押担保贷款困难;同时,有些民营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从而直接恶化了银企关系。(3)社会服务体系的原因。首先,缺乏专门的为民营企业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于民营企业资信状况不均匀,为规避风险,国有商业银行在资金借贷方面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大打折扣,而市场体系的不完善,使民营企业的融资更加困难。 其次,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严格化。国有银行商业化以后,银行业实行的是企业化管理,对放贷后的风险顾虑和原有的不良贷款沉淀较多,使之对民营企业缺乏信心。为防范风险,必然采取的措施就是:普遍加强信贷资产的质量管理,对信誉程度较高的民营企业才给予贷款,而民营企业由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管理科学化的欠缺,往往达不到银行规定的标准,因而很难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再其次,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自身财力的不足。以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为己任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由于还贷不力,资金来源不断萎缩,负债经营过重,资产质量下滑,可以放贷的资金十分有限,难以给予民营企业足够的支持。最后,政府财力扶持的困难。政府在体制改革中,重心在于加强对国有大型企业进行资金、政策方面的倾斜。受财政收入刚性的制约,限制了向民营企业贷款的力度,国有银行企业化后,政府不可能再采取直接措施让银行放贷,使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得不到彻底的解决。
三、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对策探讨
1.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以促使其资金更多地流向民营企业。长期以来,国有银行一直在我国融资市场中占有最大份额,并与政府及国企之间形成稳定的利益制衡关系。国企作为国家直接出资与控制的经济体,一直是国家政策的利益保护重点,金融体制改革实则围绕着国企利益而展开,可以说国企始终是资金市场上的最大受益者。要让国有银行资金更多地投向民营企业,唯有打破维持已久的政府、国企与国有银行的利益制衡关系,而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打破这种关系的有效途径。股份制可以进一步明晰国有银行的产权,理顺其与政府国企之间关系,促使国有银行真正实行企业化经营,按资金使用效益而不是所有制形式选择贷款对象。这样民营企业才能与国企处于公平的资金竞争地位,才能获得广泛持久的银行金融支持。
2.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主要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民营商业银行。国有银行作为大型商业银行,即便改制后,也会定位在主要为大中企业和大客户服务。因而,为了适应我国众多中小民营企业的金融需求,极有必要组建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民营商业银行。
民营商业银行的组建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较合适。城信社土生土长,立足本地,与民营企业一样遵循着市场经济运作的轨迹,与民营企业有着制度、地缘、人缘上的亲和力,在交易费用、信息搜集、信用约束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已为民营企业的启动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较具规模、经营运作良好的城信社,对这些城信社进行改革、重组,按市场原则组建完全由民营企业和私人入股或控股的民营银行,能够较快投入运作,既可扩大民营企业的融资来源,又可为银行体系输入新鲜血液。
3.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专业机构必须按市场规律要求,进行市场化运作,为民营企业的融资扫清障碍。(1)金融管理部门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出符合市场要求的相关制度和法规,加快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造,合理配置金融资本,不应以所有制性质去导向市场。(2)加快证券市场的建设,为民营企业的证券融资提供方便。金融部门要改变单一的为国家重点项目和国家骨干企业发行债券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发行多种形式的企业债券,使债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我国的股票市场在发行上存在着所有制歧视,证券管理部门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消除所有制歧视,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公平上市。对那些规模较小、尚处于初期发展但有充分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证券管理部门可以考虑开辟新的股权流通场所,设置多层次的股票交易市场,如建立“二板市场”和“柜台交易”等,也可以开设类似美国全国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G)的场外交易系统。对于尚不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民营企业,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可直接或间接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去引导和帮助这些民营企业,使它们达到上市监管的要求,最后有机会进入证券市场。
4.加快建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开拓其他融资渠道。(1)兴办社会民间中介服务组织,补充、完善信贷服务体系。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常感到信贷信息不灵,相关程序不清。而金融部门对民营企业的资产质量、资信程度难以了解和掌握,双方在进行信贷融资中都感到不了解,融资成本高,操作难度大。设立中介服务机构能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可设立信贷咨询、信贷保证、资信评估、贷款担保、财务审计、经营监管等中介服务机构。这样,一方面能确保供需双方业务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还能激活资本市场,给资本市场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也能得到根本改观。(2)设立社会民间融资基金,给民营企业增加一个投融资的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用以扶持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综合考虑我国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可设立相对应的投融资基金,如创业投资基金、信用保证基金、互助基金等等。筹集基金主要是依靠社会的力量和民间、企业的力量,可以是金融企业出资、社会综合部门出资、民间出资、各企业出资,也可以是综合性(或称混合性)的合作。民间融资基金以股权投资为存在方式,以获得长期风险投资效益为目的。此类基金有别于国家金融机构组织建立的金融基金和社会效益基金。各级政府和金融管理机关要积极倡导和推动它的发展。
Ⅳ 国有企业能否以向民营企业借款的模式代替资产回购
摘要 亲,借款肯定是不行的哦,国有企业的借款一般是有规定,如果集团有财务公司,一般是在财务公司进行的。
Ⅵ 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借款给民营企业
可以,国有企业资金借给私人企业,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 只要有相应的手续,属于正常的企业间资金拆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Ⅶ 关于民营企业贷款的新政策
民营企业贷款新政策体现为: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提升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民营企业融资纾困,完善融资服务信息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加大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管督查力度。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合理配置服务民营企业的内部资源。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结合各自特色和优势,探索创新更加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
第十条
商业银行要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
Ⅷ 国有企业借款给民营企业并收取利息是否合规
这个应该是合规的吧,纯粹的借贷而已,只要有借贷合同应该是没问题的
Ⅸ 如何让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敢贷、愿贷、能贷”
民营企业融资难一直存在,相比国企有政府的背书和兜底,民营企业的融资更加市场化,融资难、成本高。这种情况很难在根本上改变,牵涉到更深层次的原因。但是也在积极寻求解决这种矛盾的方法。
这些政策出台以后,情况有多改观,截至2019年1月末,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余额9.7万亿元,同比增长17.6%,增速比上年末高2.4个百分点。1月份增加2109亿元,增量是上年同期的2.6倍;2019年1月,新发放的1000万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平均水平为6.16%,环比下降0.12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下降0.21个百分点;截至2019年1月末,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小微经营主体2165万户,1月份增加26万户,同比多增7万户。可以看出,最近几个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金额有较大提升,利率也有所降低。主做股权设计、并购,业余股民,爱好搏击更多好文,欢迎点赞关注
Ⅹ 目前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而民营企业的银行贷款利率又是多少
目前最新贷款基准利率: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5.85%
6个月到1年(含1年) 6.31%
1年到3年(含3年) 6.4%
3年到5年(含5年) 6.65%
5年以上 6.8%
备注:基准利率由央行规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此为基准上下浮动。
贷款申请需要的条件/材料有如下: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
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
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