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向个人借款,再用于放贷且不超过规定利率违法吗
1、企业向个人借款,然后用于放贷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论利率是否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标准,都是违法行为。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情节严重的,不仅是违法行为,还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高法院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B. 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对社会、企业、居民产生的影响
有关存款准备金制度在金融调控中的影响与作用,近来已成为业界关注的议题。所谓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根据规定将其有关存款和负债按照一定比例交存到中央银行的部分。
存款准备金最初渊源于保证商业银行对客户提款进行支付,之后逐渐具备清算资金的功能,后来发展成为货币政策工具。近二十多年来,在部分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出现存款准备金率为零、存款准备金制度弱化的现象;但是在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欧元区国家和众多发展中国家,存款准备金制度仍然是一项基本的货币政策制度,在货币信贷数量控制、货币市场流动性和利率调节,以及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限制货币替代和资本流出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对金融调控与金融稳定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趋势如何,值得探讨。
近年来存款准备金在货币政策调控中作用的变化
(一)存款准备金由货币政策调控工具转变为调控基础。存款准备金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存在局限性:一是准备金率调整对金融机构经营震动较大,准备金率变化需要银行重新调整资产组合,但是金融机构在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如果市场发育不完善,超额准备金在金融机构间分配不平衡时,这种震动会更大。二是较高的准备金率会降低金融机构通过市场渠道运用资金的比例。并且,如果法定准备金调整频繁,银行会倾向保持较高超额准备金,进一步降低可用资金比例。三是由于多数国家对准备金存款不付息,准备金作为一种税收,容易引发金融机构及市场融资同行为逃避金融监管的现象,甚至形成脱媒。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主要工业国家中央银行陆续将利率指标确定为货币政策调控的中介目标,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操作调控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水平的变动,通过利率风险结构、期限结构等机制影响金融市场各种利率变化,从而对金融运行和经济运行产生影响。随着货币政策调控趋向以价格调控为主,强调预调和微调的精细化操作,单纯依靠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货币政策调控的方式使用越来越少,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及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变化,更多是从配合其它金融制度实施和其它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角度出发,存款准备金制度逐步演变为约束货币供应增长、增强公开市场操作和利率调整有效性和灵敏性的基础性制度。
采取利率调控的国家中央银行多是将货币市场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其货币政策操作是确定和维护基准利率目标水平。为此中央银行必须对银行准备金供给及短期同业资金进行严格控制,并且对银行准备金的需求及同业资金有合理的预见性,然后才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整流动性和市场利率。保持稳定和可预计的法定准备金有利于保证公开市场操作顺利进行和避免货币市场急剧波动,使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资金需求存在结构性缺口,以增强中央银行调节货币市场利率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要规定适度的最低存款准备金率。由于存款准备金用于满足准备金要求和支付双重需要,一般只有将准备金要求保持在足够水平上,使法定准备金要求超过清算准备金要求,才会形成可预测的流动性缺口。否则,如果清算需求经常超过准备金要求,准备金需求将会变动不定,增加预测准备金需求的难度和政策实施的复杂性。
(二)准备金存款利率变化及影响。存款准备金是法律强制商业银行存在中央银行的资产,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范围、存款准备金率水平以及是否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会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
一些国家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另有许多国家对准备金存款不付息。对准备金存款不付利息会产生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准备金的机会成本,银行大都以高息贷款或低息存款转嫁给了顾客,会促使资金融出融入者尽力避开银行体系,金融机构创新产品避开准备金要求,这将不利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竞争,也不利于数量型货币政策调控效率。长期以来,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包括美联储都在考虑对法定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但是由于涉及部门多,至今尚无进展。
绝大多数国家对超额准备金存款不支付利息,否则商业银行可能会主动在中央银行存有超额准备金,使基础货币供求变得难以预测,不利于中央银行准确地调控基础货币和货币供应。在对超额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的国家,降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将有利于促进货币市场交易,增强金融机构对货币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演进和创新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20多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多次调整。
1998年前,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金融机构需要在人民银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用于清算。1998年,人民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将金融机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为"准备金存款"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1999年存款准备金率进一步下调至6%,2003和2004年,为对冲外汇占款,适度控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人民银行两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达到7.5%。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一切吸收公众存款或负债并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委托代理或投资的关系。近年来,金融机构产品创新加快,对哪些创新产品适用准备金要求关系到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目前在改进金融服务、鼓励直接融资和减轻间接融资压力的背景下,应鼓励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如发行金融债券、开办代理理财业务。但是从存款准备金管理来看,不能因为商业银行有关负债业务在名称上没有存款二字就不适用于存款准备金制度,对商业银行向公众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产品应考虑适用存款准备金制度。恰当地把握存款准备金适用范围,在当前我国金融机构改革、金融产品创新的形势下非常重要。这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规范地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改进金融服务。
目前我国对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都支付利息,但是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趋于下降。如前所述,对超额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超额准备金存款调整吸收过多流动性,不利于中央银行预测货币市场流动性。降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可以促使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流动性管理,调整利率货币市场交易融通流动性余缺,增强对货币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2004年,人民银行开始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越低。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综合了存款准备金制度、资本充足要求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关思想,体现了我国关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综合考虑和安排。
从历史来看,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资本充足要求创建目的之一是防范金融风险。存款准备金最早用于保障银行支付,防范流动性风险,后来发展成为货币政策工具。资本充足要求以及存款保险制度根据金融机构评级收取差别保费的作法,都有约束金融机构信贷过度扩张的作用,促使金融机构本着质量、效益、市场的原则进行经营,有利于形成金融运行和货币政策调控的市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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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年利率多少以上属于高利贷
按照国家的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则是高利贷。
拓展资料:
高利贷是一个金融名词,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民间借贷大致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短期借贷,比如某个企业找到一个好项目,短期内需要大笔资金,项目结束,借贷也随着结束,这种借贷时间短、利息高;第二种是长期借贷,借方有固定的点或固定的人,放贷就跟到银行存款一样,随时存、随时取,采取这种借贷方式主要是那些已经做出一定规模和积累了较好信用的企业,利息低,但风险小;第三种称为“老鼠会”,比如,A以2分月息把钱借给B,B又以3分月息借给C,C再把钱以4分的月息借给D,很少有人知道末端是谁。以第三种模式为突出代表,一旦有一家企业的资金断链,很可能就如多米诺骨牌,牵扯其他相关企业陷入危境。而更加让人担忧的是,珠三角地区以人情借贷居多,这是放大上述风险的导火索。以血缘、亲缘、商缘为基础的人际关系资源是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前提,这种“人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多数只凭借彼此的情面,却没有实在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潜在的风险可想而知。而在这个链条中,银行扮演的角色也十分微妙,不少银行职员利用体制性漏洞挪用公款放贷已成公开秘密,而不少高利贷资金的源头都是银行的低息贷款,个中隐患不言而喻。
D. 如果民营银行一直靠高利息来揽存款,存款会安全吗
利率市场化尚未完成叠加揽存压力,部分民营银行开始借“智能存款”拓宽负债来源,甚至有部分机构借定期存款收益权转让之名,行资金通道之实,将通道业务由资产端扩展到负债端。
从长远来看,就是积累风险,对银行的安全性形成强大压力。一旦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爆发,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冲击和影响。美国的次贷危机、全球金融危机等,都是因为银行的不规范行为所致。所以,“高息揽存”对银行安全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特别是小型民营银行,如果不加强监管,严格禁止和严厉打击“高息揽存”,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对“高息揽存”的民营银行,也包括国有银行,应当及时举报,提醒监管机构查处。同时,监管机构也要加大查检和暗访力度。对广大居民来说,则不要受银行“高息揽存”的诱惑,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 能不能借现在的银行低息贷款去还以前房贷高息贷款
这个是不可以的,银行是坚决禁止以贷还贷,银行贷款是需要有凭证的,小微企业贷款或者是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或者是购房贷款都是有相应的凭证,不能随意进行贷款,所以一代还贷是被坚决禁止的,是行不通的
F. 银监局对各银行贷款利率有规定吗
存款利率有上限,没下限。贷款正相反,有下限没上限。通俗的说就是国家不容许高息揽存和低息放贷,但是绝对容许低息存款和高息放贷。
如果你嫌利率高,可以换一家银行呀,只要别的银行也做信用贷款。
G. 低息从银行贷款,放高息合法吗
这是违法行为,所有高过银行利息的50%都是违法行为!
贷款条件:
1。在贷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在18岁-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
4。必须是没有在银行留下什么不良记录
5。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
以上条件符合即可申请贷款。
H. 什么叫低息吸储、高息放贷能不能用数字解释详细点在此谢谢大侠们了!
这个很简单啊,银行吸收储蓄的时候,给的利息低,比如现在,一万元存入一年,利息是200元左右。放贷呢,就是贷款给你,利息就高了,你借它一万元,一年大概得付它5、6佰元利息吧。不过这也正常,银行就靠这个吃饭。没这个,银行就关门了。
I. 为什么银行贷款利息那么高银行简直就是高利贷了呀为什么存款利息就那么少呢应该公平嘛!
这个是国家给的权力。 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四倍以上的才是高利贷。
J. 国企高息贷款 多付利息用什么法规处理呢
首先必须取得贷款凭据,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
的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调增当期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