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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企业贷款资金的监管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14 07:44:32

① 银行对开发商资金监管要求

全市房地产项目的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全部按照预售总额的35%核定。
银行资金监管中常见风险类型:
(1)银行未按约定将监管资金打入监管账户;
(2)未按监管协议进行总体资金监控;
(3)违规将监管资金拨付到房地产企业股东和关联企业账户;
(4)银行违规将监管资金用于归还本行贷款;
(5)违规将监管账户开通非柜台业务和网银业务,为房地产企业违规转款提供了便利;
(6)没有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如提供专用POS机以便购房人的购房款直接刷入监管户;
(7)对不符合首付款比例的购房人发放贷款;
(8)为完成自身存款任务,人为干扰开发商正常用款的拨付时间。

②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需求与货币供应的基本平衡,保持币值稳定,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中介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等。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它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第四条信贷资金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的调节与监管。第五条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总量控制,系指人民银行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以保证货币信贷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比例管理,系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分类指导,系指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施有区别的管理方法。
市场融通,系指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市场来促使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市场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第六条人民银行是信贷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货币信贷总量控制第七条人民银行总行掌握货币政策决定权、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贷总量控制权、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调节权。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信贷资金管理。第八条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要由信贷规模管理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转向运用社会信用规划、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准备金率、基准利率、比例管理等手段的间接控制。第九条人民银行要建立经济、金融宏观指标监测体系,通过对国民生产总值、物价指数、国际收支状况等主要指标的分析、预测,确定货币供应量的年度增长幅度。货币供应量的中长期目标是M2,短期目标是M1。第十条人民银行根据确定的货币供应量增长幅度,编制社会信用规划。社会信用规划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计划和企业融资计划。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编制上报信贷计划,人民银行将其纳入社会信用规划综合平衡后用于指导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第十一条人民银行要减少信用贷款,增加再贴现和抵押贷款,发展以国债、外汇为操作对象的公开市场业务,逐步提高通过货币市场吞吐基础货币的比重。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制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监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执行情况。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运用总量约束和风险管理机制,以保证货币信贷总量的健康适度。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在必要时,可以运用贷款限额管理手段控制信贷规模。第十四条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及其浮动幅度。第三章信贷资金的比例管理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第十六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实行这种管理是为了保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保证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资产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效益。第十七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商业银行根据本行情况可增加其他监测指标。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贷款审查审批制度;逐步降低信用放款比重,提高抵押、担保贷款和贴现比重;对金融资产实行风险权数考核,控制风险资产比重;建立大额贷款、大额信用证、大额提现向人民银行报告制度;完善信贷资产风险准备制度。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对其资产负债比例及其资产质量的检查和考核。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上级资产负债比例和资产质量管理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③ 企业之间的借款可以做资金监管吗

不可以。
当前,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行政规章《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

④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贷款申请书:一式两联。由借款申请单位申请贷款时填写。一联由借款单位存查,一联提交贷款银行资金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二、借款借据:一式四联。银行资金部门同意发放贷款时与借款单位签定并共同遵守的契约。
第一联:贷款银行资金部门留存;
第二联:(代贷款通知)贷款银行会计部门存查;
第三联:贷款银行会计部门记帐依据;
第四联:借款单位留存;三、贷款凭证: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接到资金部门贷款通知,办理贷款时使用。一式五联。
第一联:借方传票;
第二联:贷方传票;
第三联:收帐通知。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后交借款单位。
第四联:回单。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后交资金部门。
第五联:代卡片帐。贷款逐次收回、结欠的明细记录。四、贷款收回凭证:银行会计部门办理收回贷款时使用。一式三联。
第一联:贷方传票;
第二联:回单。银行会计部门收回贷款后退借款单位,做收回贷款的回单。
第三联:回单副本。收回贷款后送资金部门。五、收回贷款利息凭证:采用现行的利息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

人民银行分(支)行:编号
根据下列情况向你行申请贷款,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一切规定。

┌─┬────┬────┬────┬────────────────────┐
││贷款种类││贷款金额││
│├────┼────┴────┴────────────────────┤
│申│贷款期限│个月,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
││贷款用途││
│├────┴──────────────────────────────┤
│请│原因分析:│
│││
│││
││申请贷款银行 行长(章)业务负责人(章) │
│书│(公章)│
││19年月日│
├─┼───────────────┬───────────────────┤
││ 行长审批意见 │计划资金部门审批意见│
│审├───────────────┼───────────────────┤
│批│││
│栏│行长(章)│ 负责人(章)经办人(章) │
││││
││19年 月日 │19年月日│
││││
└─┴───────────────┴───────────────────┘

贷字第号
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借据(第一联)

一.借款方:二.贷款方: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三.借款金额(大写)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还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归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借款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贷款管理规定。
八.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给予罚息处理。
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后执行,贷款全部偿清后以上条款即自动解除,在以上条款有效期内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代表贷款方代表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借据(第二联贷款通知)

一.借款方:二.贷款方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三.借款金额(大写)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还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归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借款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贷款管理规定。
八.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给予罚息处理。
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后执行,贷款全部偿清后以上条款即自支国解除,在以上条款有效期内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代表贷款方代表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借据(第三联)

一.借款方:二.贷款方: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三.借款金额(大写)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还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归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借款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贷款管理规定。
八.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给予罚息处理。
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后执行,贷款全部偿清后以上条款即自动解除,在以上条款有效期内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代表贷款方代表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借据(第四联)

一.借款方:二.贷款方: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三.借款金额(大写)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还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归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借款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贷款管理规定。
八.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给予罚息处理。
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后执行,贷款全部偿清后以上条款即自动解除,在以上条款有效期内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代表贷款方代表
年月日

三联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放款收回凭证(贷方 传票)字第 号

──────────────────────────────

┌────────┐┌─────────┐
│科目:│ 19年月日 │对方科目:│
├────────┼────┬────┬────┼─────────┤
│借款单位名称│放款由号│放出日期│到期日期│收加放款金额│
│││││(位数)│
├────────┼────┼────┼────┼─────────┤
││││││
├────────┴────┴────┴────┼─────────┤
│备注:1.结欠金额:│分录:│
│2、已收利息:│贷:─────│
││借:────│
│││
││复核员记帐员│
└───────────────────────┴─────────┘
第一联红色7.5×17.7
三联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放款收回凭证(回单)
─────────────────────────────
19年月日

┌────────┬────┬────┬────┬─────────┐
│借款单位名称│放款帐号│放出日期│到期日期│收回放款金额│
│││││(位数)│
├────────┼────┼────┼────┼─────────┤
││││││
├────────┴────┴────┴────┼─────────┤
│备注:1.结欠金额:│上列款项已如数收讫│
│2.已收利息:││
│││
│││
││ 银行盖章 │
└───────────────────────┴─────────┘
第二联黑色
三联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放款收回凭证(回单副本)
─────────────────────────────
19年月日

┌─────────┬────┬────┬────┬────────┐
│││││收回放款金额│
│借款单位名称│放款帐号│放出日期│到期日期│(位数)│
├─────────┼────┼────┼────┼────────┤
││││││
├─────────┴────┴────┴────┼────────┤
│││
│备注:1.结欠金额:││
│2.已收利息:││
│││
│││
││复核员记帐员│
│││
└────────────────────────┴────────┘
第三联送信贷部门绿色
五联
1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贷款凭证(借方传票)编号
──────────────────────────

┌───┬───┐┌───────┐
│科目││19年月日│对方科目│
├───┼───┴──┬────┬─────┬─┴──┬────┤
│帐号│贷款单位名称│贷款种类│到期年月日│还款次数│利率│
├───┼──────┼────┼─────┼────┼────┤
│││││││
├───┴──────┴────┴─────┴─┬──┴────┤
│贷款金额│金额│
│人民币(大写)│(位数)│
├───────────────┬───────┴───────┤
│贷款用途│备注: 分录: │
││借:│
││贷:│
├───────────────┴───────────────┤
│上列款项根据单位申请已转入帐户│
└───────────────────────────────┘
会计(主管)出纳复核记帐
第一联蓝色7.5×17.8
五联
2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贷款凭证(贷方传票)编号
─────────────────────────

┌───┬───┐┌───────┐
│科目││19年月日│对方科目│
├───┼───┴──┬────┬─────┬─┴──┬────┤
│帐号│贷款单位名称│贷款处类│到期年月日│还款次数│利率│
├───┼──────┼────┼─────┼────┼────┤
│││││││
├───┴──────┴────┴─────┴─┬──┴────┤
││ 金额 │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位数) │
├───────────────┬───────┴───────┤
│ 贷款用途 │备注:分录:贷:│
││借:│
│││
│││
└───────────────┴───────────────┘
会计(主管)出纳复核记帐

第二联红色
五联
3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贷款凭证(收帐通知)编号
───────────────────────────

┌───┬───┐┌───────┐
│科目││19年月日│对方科目│
├───┼───┴──┬────┬─────┬─┴──┬────┤
│帐号│贷款单位名称│贷款种类│到期年月日│还款次数│利率│
├───┼──────┼────┼─────┼────┼────┤
│││││││
├───┴──────┴────┴─────┴─┬──┴────┤
│贷款金额│金额│
│人民币(大写)│(位数)│
├───────────────┬───────┴───────┤
│贷款用途│备注:│
││ 银行盖章: │
│││
├───────────────┴───────────────┤
│上列款项已转入你单位 帐号: │
└───────────────────────────────┘

第三联送借款单位黑色
五联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贷款凭证(回单)编号
4──────────────────────

┌───┬───┐┌───────┐
│科目││19年月日│对方科目│
├───┼───┴──┬────┬─────┬─┴──┬────┤
│帐号│贷款单位名称│贷款种类│到期年月日│还款次数│利率│
├───┼──────┼────┼─────┼────┼────┤
│││││││
├───┴──────┴────┴─────┴─┬──┴────┤
│贷款金额│金额│
│人民币(大写)│(位数)│
├───────────────┬───────┴───────┤
│贷款用途│备注:│
│││
│││
├───────────────┴───────────────┤
│ 下列款项根据单位申请已转入帐户 │
└───────────────────────────────┘
会计(主管)出纳复核记帐

第四联送资金部门绿色
五联
5正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贷款凭证(贷款帐)
────────────────────────

┌───┬──────┐
│科目││19年月日
├───┼──────┴─┬────┬─────┬────┬──────┐
│帐号│贷款单位名称│贷款种类│到期年月日│还款次数│利率│
├───┼────────┼────┼─────┼────┼──────┤
│││││││
├───┴────────┴────┴─────┴─┬──┴──────┤
│贷款金额│金额│
│人民币│(位数)│
│(大写)││
├─────────────┬───────────┴─────────┤
│贷款用途│备注:│
│││
│││
│借据编号:││
分├─┬─┬─┬──────┬┴──────┬──┬────┬──┬───┤
期│年│月│日│收回金额│结欠金额│日数│积数│利息│复核员│
收││││(位数)│ (位数) ││(位数)│(位│章│
回││││││││数)││
记││││││││││
录└─┴─┴─┴──────┴───────┴──┴────┴──┴───┘
会计(主管) 复核记帐

10.5×17.8公分第五联
五联
5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贷款凭证(贷款帐)
───────────────────────
分期收回记录

┌─┬─┬─┬──────┬──────┬─┬─────┬────┬──┐
│年│月│日│收回金额│结欠金额│日│ 积数 │利息│复核│
││││(位数)│(位数)│数│ (位数) │(位数)│员章│
││││││││││
││││││││││
││││││││││
│││

⑤ 青岛市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管理,保障担保资金运营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出资形成的,专门用于为本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贷款担保的基本金。
担保资金分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担保资金、个体私营企业担保资金、对口帮扶担保资金等项。第三条担保资金管理遵循市场机制运作、政府监督引导的原则。第四条以担保资金提供的担保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5倍。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企业发展投资公司和担保资金出资企业以及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分别成立各项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各监管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组织形式和议事规则等由监管会章程规定。第六条监管会在其监管资金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担保资金管理具体制度;
(二)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担保资金增资或补资方案;
(六)审议批准有关担保项目;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各项担保资金由其监管会委托市担保中心具体管理运营。担保中心应当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担保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向监管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监管会有关决议;
(三)具体实施信用担保,出具相关担保文件;
(四)提请监管会审议增资或补资等方案;
(五)负责担保资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六)监管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担保中心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章担保条件第九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担保中心可以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
(一)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合法经营,资信良好;
(三)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
(四)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五)能够依法提供反担保;
(六)其他条件。第十条企业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的,除应当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抵押物或质物是能够依法转让变现的财产;
(二)抵押物或质物已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第十一条对担保资金出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提供担保。第十二条对申请提供的担保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9个月以内的,并且贷款资金用作项目流动资金的,可以优先提供担保。第十三条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原则上对同一项目提供的担保资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担保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担保资金额超过500万元或担保期限超过1年的,担保中心应当报监管会审批。第四章担保程序第十四条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由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根据受保企业资信、担保资金额等情况协商确定为全额担保或非全额担保。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企业须经有关监管会指定的部门推荐后,方可向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第十六条向市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应当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溢表、现金流量表等),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证明;
(五)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六)其它有关资料。
担保中心应当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决定。第十七条担保中心决定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有关合同生效后,担保中心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所获取的贷款,应当专项用于申请贷款项目。

⑥ 银行如何监控贷款用途

银行可能会通过以下方法来监控贷款的用途:
1、机构汇报
现在很多贷款都是专款专用,比如购房、购车、装修等,款项直接打到机构,借款人不需要再支付费用,而这些合作机构,会向银行提供建造、装修、活动、销售等明细,存款、结算业务集中在该银行办理,这样银行可以了解资金运用情况。
2、专立户头
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专户,作为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预售款和工程款都应该存入存款帐户,保证全部预售款和工程款进入该帐户。在监管期后 银行会退还保证金,违法规定的话会被银行没收。
3、收款账号
个人贷款的收款银行卡,有时候会作为证券、投资等用途,或者在其他金融机构购买投资理财,银行可以通过借记卡监控到,遇到异常情况,会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全部欠款,所以不要把资金随便挪作他用。
4、用途证明
部分银行在放款之前就明确说明了,贷款成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传用途证明,如果超过时间没有及时提供的话,会要求提前结清,也会影响信誉,下次很难再贷款。
5、借款人签订贷款用途承诺书
银行会要求借款人签订贷款用途承诺书,承诺不会将贷款资金用于约定用途以外的领域。
6、贷款资金不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有的贷款用途,是可以提供用途证明的。比如贷款用途为房屋装修,银行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装修合同,贷款资金可能会直接发放至装修公司账户。比如房屋按揭贷款,银行都不会将贷款现金发放至购房者账户中,而是直接发放至开发商账户,以此确定专款专用。消费贷款一般需提供消费用途证明,经营性贷款一般需提供相关合同。对于能提供贷款用途证明以及收款方账户的贷款,银行一般都会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7、贷后管理
银行贷款一般都会有贷前审查、贷中检查、贷后管理几个环节。特别是企业贷款,在贷款发放之后,银行不仅会随时调查企业经营情况,也会及时了解贷款发放后资金的使用情况。

⑦ 以贷转存的监管规定

法律分析:“以贷转存”多发生在企业贷款中,甚至成为一种“行规”。对于这样的“行规”,企业之所以会“妥协”,其主要原因是急需资金周转。

为了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下发《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

1.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银监局七不准四公开规定》 “七不准”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⑧ 贷款资金用途监管规定

贷款资金用途监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来源有各项存款、金融债券、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流通中现金、其他项目等;信贷资金的运用有各项贷款、有价证券及投资、黄金占款、外汇买卖、财政借款及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的资产等。
有偿性和盈利性,即存款有存有取、贷款有借有还。银行存款要支付利息,银行贷款要收取利息,且贷款利息收入总额要大于存款利息支出加各项经营费用,使信贷资金经过一个运动周期能获得盈利。流动性或周转性,信贷资金是此存彼贷,不断存进取出,川流不息。 融通性,银行根据社会资金在不同时空中使用的时间差、地区差、项目差,通过各种业务手段和信用工具灵活调剂资金余缺。
信贷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各项存款。这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一般占整个信贷资金来源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2、金融债券。一般占信贷资金总量的百分之四左右
3、对国际金融机构的负债。
《贷款通则》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⑨ 银行贷款出去的资金会被监管吗

法律分析:银监局要求银行要严格监控借款人贷款用途的。借款人办理贷款的时候,会要求签个承诺书, 承诺用于某某用途。贷款给借款人之后,银行会监控借款人的资金流向,比如转入哪个账户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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