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债务重组贷款和转换主体贷款的区别
贷款重组是通过变更借款主体或在原借款主体上,优化方案设计、担保方式等方式,最终能使贷款本息正常收回的一种风险化解方式。
贷款重组时,银行通常会向借款人提出贷款金额压缩、担保方式强化、制定偿还本金计划等要求。比如,原贷款本金金额为1000万元,重组压缩100万元,借款人偿还100万元,仅对其中900万元进行重组;原贷款无房产等硬资产抵押担保,重组贷款提供抵押物;原贷款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重组贷款须按还款计划每月分期偿还本金及利息。
贷款展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十二条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❷ 贷款下放时更换贷款主体可以吗
我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人,也不知道是在哪个银行办理的这些手续,我只是觉得他们给你的答复真的很可笑。我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常年经办这一类的业务,碰到这样的情况不计其数,却没有哪笔贷款不能批的。你想想,本来婚姻期内购买的房产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而即使是以你妻子的名义申请的贷款,在签借款合同的时候也需要夫妻双方做为共同借款人一起签字。既然是共同财产又是共同借款人,房产在谁名下对贷款的发放没有任何影响啊,就是到房产局去办理抵押登记也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呢。所以你说的这些都不是什么大问题。我前天才刚刚给一个人放了贷款,抵押物就在他老婆名下。
我个人觉得,是不是因为那个银行的信贷规模紧张,无法如期给你放款了,所以找个理由在推脱。当然还有一个可能,是不是你和你老婆还没有领结婚证?如果真的没有,去领个结婚证就完事了。
贷款期间可以更换担保人吗
1、借款人首先向贷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请,经贷款科同意,由贷款科向贷款经办银行开具《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
2、银行经办人员应按照《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的内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担保人、原所有担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现场签订《贷款保证人变更协议》,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协议各方签字齐全后,担保人变更有效。
3、银行经办人员根据变更内容,修改贷款担保人信息,并通知贷款科变更手续完成。
4、贷款科解冻被替换担保人帐户,冻结新增担保人帐户。各委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因借款相关人员签字不真实引发的合同纠纷,由经办银行承担。
❸ 银监会贷款重组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1、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3)重组贷款可以变更借款企业主体扩展阅读:
非现金资产收取及债转股受让阶段的风险控制:
1、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让阶段的要害控制点主要在于签订的重组协议是否符合国务院、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是否经法律部门审查和有关政府部门鉴证,有无不适当的条款; 收取的非现金资产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手续是否齐全,财产权证是否有效。
2、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和债转股的价格评估是否合理,有无高估冒算或低估压价现象,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收取、受让是否经集体决策和上级行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存在超越授权和擅自收取、受让现象等。
3、目前主要的风险表现为,一是基层行缺乏法律、政策意识和纪律观念,对收取、受让行为盲目决策、草率许诺,无方案实施、超审批权限等,
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逃废债心理和权钱交易歪风。
二是由于收取、受让的过程仓促,导致手续、权证等欠缺,为资产的账务处理、处置和回收增加了难度,甚至造成实际损失。
三是忽视价值评估和价格确认,收取、受让时往往与资产的实际价值有较大偏差,在处置、回收过程中损失暴露。
❹ 贷款重组是什么意思
贷款重组(全称为重组后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
【拓展资料】
在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金融风险化解的进程中,重组贷款越来越成为热门的话题。重组贷款实际是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重组的一种非凡形式,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照与借款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做出部分权益让步,同意修改还款条件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一些企业因自身经营治理不善或受外部经济、金融、社会、法律环境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发生经营亏损,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若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贷款银行有权向法院起诉,申请以借款人抵押物或破产清偿债务,这是产生重组贷款的前提条件。
在大多数情况下,贷款银行深知申请执行借款人抵押物或破产对己并非有利,首先是抵押物变现存在困难,各项变现费用支出、价值损耗折扣难以估计。即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也会因为诉讼费用高、清算时间长、过程复杂、执行难度大等等,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不可能如数收回贷款本息。出于保全资产的目的,贷款银行往往同意做出部分让步,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一定时期内,政府为了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避免激化矛盾,非凡是地方政府从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常牵头组织企业的债务重组,对银行做工作。借款人上级主管单位通常也会申请外部整顿,促成借款人和贷款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由于政策导向的影响和经营环境的限制,银行不得不牺牲局部利益,引发了重组贷款的大量产生,这种情况最为典型的就是前一阶段许多地方实行的“偾转股”。
❺ 重组贷款的方式
借款人以低于贷款本息的现金清偿债务(豁免部分本息),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同意借款人以低于贷款本息的现金清偿到期债务,即贷款银行豁免借款人部分本息,其余部分一次性或分期以现金方式偿付,豁免的债务部分成为贷款银行的损失。
产生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有着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由于受到经济景气、借款人经营状况变化、政府干预等因素的影响,从维护双方的长远利益出发,贷款银行主动做出让步。
贷款经重组后,一旦借款人按修改后的还款条件清偿了到期债务,此笔银行债权即告消失。 借款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贷款本息(抵债资产),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同意借款人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抵偿到期贷款本息。
产生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大多数情况是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还款意愿差,置信用资质于不顾,对贷款银行的催讨、起诉等手段无动于衷,甚至要挟银行接受现金与非现金搭配的债务偿付方式,而贷款银行为了盘活资产,压缩不良,在现金回收无望的情况下,只有接受以物受偿。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普遍加大对存量呆滞贷款的清收力度,非现金回收大幅增加,直接表现为待处置抵债资产的余额激增,抵债资产的规范治理已成为加强银行资产保全、控制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 借款人将所欠贷款本息转为资本(债转股),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同意借款人将所欠贷款本息转为资本,银行以股权人的形式参与企业的部分经营决策,按期从企业取得股权分红收益。或由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购买贷款银行的债权,按照一定价格转换为企业股权,再利用上市、协议转让和企业回购等方式出让股权,回收资金。
产生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政府为了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同时为了创建金融安全区, 防范金融风险的暴露,牵头在贷款银行、金融治理公司和借款人之间协调、操作而形成的。 其他修改还款条件的形式,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以其他形式进行债务偿付,如同意借款人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先偿还全部利息再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延长贷款偿还期限但要加收利息等。或是在修改原还款条件时,附有或有条件(或有收益、或有支出),即依据未来某种事项的出现,决定双方的收益或支出,未来事项具有不确定性。
此种重组方式,在目前情况下是比较多见的,如贷款展期、转贷、“借新还旧”等,以不严重损害贷款银行的债权利益为前提。既给予借款人一定的筹措资金缓冲空间,又适当化解了银行的贷款风险,是银行降低不良额和l不良率的重要手段。 重组贷款治理是银行信贷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统一、集中、规范、有序,才能将银行的经营风险和资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实际工作中,重组贷款的风险环节和要害控制点,主要集中在非现金资产和债转股等偿债形式方面。
1、非现金资产收取及债转股受让阶段的风险控制
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让阶段的要害控制点主要在于签订的重组协议是否符合国务院、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是否经法律部门审查和有关政府部门鉴证,有无不适当的条款; 收取的非现金资产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手续是否齐全,财产权证是否有效;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和债转股的价格评估是否合理,有无高估冒算或低估压价现象,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收取、受让是否经集体决策和上级行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存在超越授权和擅自收取、受让现象等。
目前主要的风险表现为,一是基层行缺乏法律、政策意识和纪律观念,对收取、受让行为盲目决策、草率许诺,无方案实施、超审批权限等,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逃废债心理和权钱交易歪风。二是由于收取、受让的过程仓促,导致手续、权证等欠缺,为资产的账务处理、处置和回收增加了难度,甚至造成实际损失。三是忽视价值评估和价格确认,收取、受让时往往与资产的实际价值有较大偏差,在处置、回收过程中损失暴露。
2、非现金资产保管及债转股治理阶段的风险控制
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资产保管、股权治理阶段的要害控制点主要在于经营治理责任是否落实,有无专职的保管责任人和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人员;对抵债资产,是否建立了规范的台账制度及领用、退回、变更保管登记制度,权利凭证和实物是否分开保管,是否建立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债转股股权,是否进行了有效地确认和监督,对其变更、增(贬)值、分配等有无完善的跟踪和账务处理制度等。
目前主要的风险表现为,一是基层行违反抵债资产治理规定和财务制度,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不及时人账,造成资产损耗和贬值,尤其是领导干部占用抵债车辆、房产等,使规范治理形同虚设。二是治理人员不足,对实物保管不善,分散保管、长期搁置、缺乏维护,毁损、灭失现象严重。三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关注不够,难以行使参与决策权,贷款风险有转变为投资风险的可能,甚至已形成实质性的资产损失。
3、非现金资产处置及债转股回收阶段的风险控制
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处置、回收阶段的要害控制点主要在于抵债资产是否按规定期限及时进行处置,是否按规定的形式和权限进行处置审批,各种处置方式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过程中有无“暗箱”操作、变相腐败等行为;是否利用股权组合、金融工具组合、企业回购等方式及时回收银行资金,有无擅自降低转让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流失等现象。
目前主要的风险表现为,一是少数基层行超越授权处置抵债资产,或未经审批进行处置。二是处置方式违规,个别单位将抵债资产私自以低价转让给领导、亲属或关系户,没有经过正常的价值评估、委托转让、竞价拍卖等程序,纵容了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三是在寻求债转股股权退出的过程中,片面迁就企业利益,低价变现或进行股权折扣,使银行利益受到侵害。 针对上述重组贷款治理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形式的风险表现,我们认为应采取措施,解决好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1、制度层面。贷款银行要正确把握国家政策,处理好贷款重组与维护债权的关系,防止企业借以物受偿、债转股之机,行逃废债之实。要建立健全收取(受让)、保管(治理)、处置(回收)等环节的规章制度,明确授权权限、职责分离、违规处罚、领导责任追究等制约机制,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和综合治理水平。
2、方法层面。贷款重组的目的是为了“双提双降”、保全资产,需要运用一切合法合规的手段,实现银行价值和效益的最大化。争取外部政策支持、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利用多种金融工具和市场、制定内部盘活奖励措施等,都是值得探索和选择的途径。
3、监督层面。重组贷款治理是信贷治理工作的延伸和难点,由于重组方式的复杂性、重组时间的长期性和重组结果的多变性,轻易产生违规违纪和道德风险等现象,必须加强检查监督和内外部审计,堵塞漏洞,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❻ 债务重组贷款的特点有哪些
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一些企业因自身经营治理不善或受外部经济、金融、社会、法律环境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发生经营亏损,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若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贷款银行有权向法院起诉,申请以借款人抵押物或破产清偿债务,这是产生重组贷款的前提条件。
贷款银行出于保全资产的动机
在大多数情况下,贷款银行深知申请执行借款人抵押物或破产对己并非有利,首先是抵押物变现存在困难,各项变现费用支出、价值损耗折扣难以估计。即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也会因为诉讼费用高、清算时间长、过程复杂、执行难度大等等,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不可能如数收回贷款本息。出于保全资产的目的,贷款银行往往同意做出部分让步,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政府对经济结构调整、干预的保护行为
一定时期内,政府为了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避免激化矛盾,非凡是地方政府从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常牵头组织企业的债务重组,对银行做工作。借款人上级主管单位通常也会申请外部整顿,促成借款人和贷款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由于政策导向的影响和经营环境的限制,银行不得不牺牲局部利益,引发了重组贷款的大量产生,这种情况最为典型的就是前一阶段许多地方实行的“偾转股”。
部分金融监管行为导致贷款重组
由于某些特定时期的非凡原因,金融监管当局做出的监管决策可能导致贷款重组。如人民银行进行企业JI∈户清理、多头贷款清理、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等过程中,由于期限要求、借款人一时难以筹措到足额资金还贷,或者由于发行证券对银行资产进行组合包装的需要等,都引发了部分重组贷款的产生。
一是重组贷款的主体必须一方是贷款银行(债权人),另一方是借款人(债务人);二是必须在原贷款合同的基础上修改还款条件;三是必须以增强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承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同时贷款银行做出权益让步,以减免部分债务、推迟实现债权或变更债权实现方式为代价;四是必须有利于增强借款人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后劲,有利于维护贷款银行的债权、降低金融风险,同时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❼ 重组贷款三不原则
重组贷款三不原则为:
有效重组原则,贷款重组能够对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产生积极效果,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适当宽让原则,贷款重组可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一定的宽让,以利于促进贷款的回收。
重组贷款全称为重组后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 银行通常对问题贷款采取的重组措施包括以下内容,贷款展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减免或全减利息罚息、减免部分本金、债转股、以物抵贷、追加担保品、重新规定还款方式及每次还款金额等。
重组贷款实际是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重组的一种非凡形式,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照与借款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做出部分权益让步,同意修改还款条件的行为。
重组贷款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重组贷款的主体必须一方是贷款银行即债权人,另一方是借款人即债务人,二是必须在原贷款合同的基础上修改还款条件,三是必须以增强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承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同时贷款银行做出权益让步,以减免部分债务、推迟实现债权或变更债权实现方式为代价,四是必须有利于增强借款人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后劲,有利于维护贷款银行的债权、降低金融风险,同时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第七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❽ 银监会重组贷款新规
法律分析: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二是督促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按有关要求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三是对涉农类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结合农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四是鼓励实施贷款重组,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五是拓宽项目贷款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已列入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发展规划,政府相关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六是支持信贷资产转让,合理配置信贷资产。七是允许有条件的中小银行业适当突破存贷比。八是支持创新担保融资方式和消费信贷保险保障机制。九是科学实施贷款责任追究。十是支持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业务创新发展。
法律依据:《银监会贷款新规》
1、借款人资质
根据新规,银监会要求各大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于借款人的资质审核,尤其是经营用途,要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的核查,一定要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如果借款人申请的是信用贷款,一定要根据新版征信和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来综合确定授信额度。除此之外,也要核查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基础资料,如果有虚假信息,一定要第一时间驳回申请等。
2、贷款期限
银监会表示,任何金融机构,都需要做好贷款的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贷款期限一旦超过三年,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最好能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等。
3、贷后管理
除了在借款时要谨慎,在放款之后,各大金融机构也需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的去向,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
4、中介机构
各大金融机构也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的推入标准,可以合作,但是最好能建立合作中介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