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资担保公司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担保流程管理角度设计风险防范措施。
(一)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
1、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风险识别
(1)担保项目调查
担保项目调查工作是担保程序的基础阶段,其直接影响担保的最终审批决策以及未来潜在的法律风险。担保项目调查必须采取实地调查与信用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业务人员通过实地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后,在通过信用量化分析,全面掌握担保申请人的经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和还款能力。调查内容包括:
①担保项目背景
担保公司可通过分别与被担保人的主要经营者交谈、询问和了解担保项目背景、资金缺口及融资需求情况、借款的原因、用途、用款计划、还款来源、还款意愿、到期还款是否有压力等。
②被担保企业基本情况
A、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关联企业、分支机构、近三年的主营业务、股权、注册资本等变动及原因;
B、被担保人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主要经营者的工作经历和素质、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
C、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市场竞争优劣势、在行业中的地位、行业竞争情况、上下游渠道购销情况;
D、财务状况,包括固定资产情况、产权是否齐全、是否抵押、销售模式、结算方式、应收账款周期、对外担保和负债情况、银行借款情况、收入的来源和构成、上一年及今年本期收入水平利润等;
E、被担保人能提供的反担保情况以及可承受的担保费率等。
③财务、会计资料的审核和分析
重点调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核实收入与盈利能力水平,关注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科学的预测。对财务状况的审核,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核实以下内容: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执行;核实收入、成本、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意见部分。通过查询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贷款卡纪录,核实其贷款偿还及信用情况。
④相关书面材料的核实
通过向财务经理或主管会计咨询、核实前述情况,并要求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担保公司的项目调查人员应核对企业提供的各种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的资料是否加盖公章、需年审的是否年审、是否有效真实;财务报表是否由合法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为无保留意见报告,对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法律关系、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客户所提供的各种材料的审核,了解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
⑤抵押物权利状况调查
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进行现场勘查,核实质押、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同时,还应到担保物所在地去核实,到产权登记部门去查证确认真实权利状况。
A、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抵押物权凭证的原件、面积、用途、结构、购买或竣工日期,了解其原价、周边环境。
B、以动产抵押的,要察看抵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折旧率等。
C、以债券、存单、提单等质押的,要察看权利凭证原件、辨别真伪;以应收债款质押的,还应与债务人进行核实,并签署相关协议。
⑥通过其他手段了解申请企业的信用及经营情况。
例如询问其开户和贷款银行、打印贷款卡信用记录资料、借助网络包括其公司网站查询、询问该公司内部员工、询问其上下游企业及关联公司等多方面掌握、印证申请担保企业情况;还可借助有关专业机构的人才、技术与经验,提高自身的信用调查与分析能力和对担保风险的有效识别和控制能力。如探索与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共同组建具有高级专业水平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信用评级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使项目审批公正透明,努力减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法律风险。 (2)担保文件审查(以公司的担保决策文件为例)
实务操作中,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需要重点审查要点有:
①公司章程
A、反担保人应当提供内容完整,加注“真实有效”字样和提供章程的日期,并在上述记载上加盖反担保人公章的复印件。
B、根据章程确认反担保人关于担保决策的内部决策机关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以及有权代表反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的有权签字人。
C、章程中应当没有禁止担保的规定。如果章程中有限制担保的规定,反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或者有关担保决策文件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D、原则上,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是,如果确需接受此类担保的,公司章程必须对此明确规定或者反担保人必须出具股东会(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②股东会(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根据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本次担保行为决议的,反担保人应当出具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码,与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发的反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的记载内容一致;应当加盖担保人公章;担保合同签订日应当在证明书有效期限之内。
④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签订担保合同等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文件,审查要点如下:
A、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授权范围和期限等内容。
B、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授权范围和期限等内容。
C、担保合同签订日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期限之内。
D、应当提供经授信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并由反担保人加盖公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审查
在前期审查阶段,首先要审查企业营业执照、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能够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的其他文书材料、诉讼保全申请书、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
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还须对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通知及其他诉讼文书进行审查,重点在于查明:
①是否存在诉讼争议,且争议的解决是否具有财产给付之内容;
②是否具备诉讼保全的理由,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申请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④诉讼请求是否适当以及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
⑤被申请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权属是否明确。
2、合同条款设置的风险防范
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整体进行信用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基本前提在于获得其企业情况和经营信息,因此建议在合同中设定被担保人的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情况等;同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产转让、担保物处理、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在担保过程中能及时掌握及规范被担保人的相关行为,达到降低法律风险的目的。
3、反担保措施的法律风险防范
(1)在反担保中,除应对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物的权属进行严格审 查外,还应据实核定担保物品的实际价格,避免估值虚高情形发生。
(2)应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的登记公示手续,以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能发 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3)要求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 为防止逃避债务,在被担保企业有关联企业的,可要求其关联企业或核心关 联控股企业、控股股东共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整体授信额度内,由关联企业整体对该笔贷款承担责任;必要时也可要求被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关联企业的主要控股股东自然人也作为共同保证人,体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控股股东对被担保企业经营活动的信心,提高被担保企业履行债务的自觉性,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抽逃资本、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② 急求各地政府支持担保机构的政策及文件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事业,是在国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日益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背景下诞生的。据国家发改委的统计,国内的信用担保机构(包括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从2000年的203家,增加到2005年底的2914家,累计担保总额也由2000年的60亿元达到2005年的4673亿元。新疆截止2005年底各类担保机构41户,注册资本金近10亿元。“十五”期间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近50亿元。
国家把政策性担保机构作为新形式下的一种新型有效工具或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其放大和杠杆功能的发挥直接有效地促进了中小企业融资、增强了银行贷款安全性、引导了企业诚实守信和促进了社会就业与稳定。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可以从其本身职能的、财务的、管理的不同角度和意义上分析,也可以从其内部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可持续竞争能力和其所处外部的政府支持意愿与能力、宏观环境优化等方面予以分析和判断。
从政府支持意愿与能力角度来认识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产生金融市场的“缺陷与失灵”,需要公共财政对其“缺陷与失灵”予以弥补和调节。从最优化原则出发,公共财政设立准公共信用资源、依托准公共信用保证人——政策性担保机构采取“政策性资金、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面向中小企业群体自主配置信用资源。因此,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首先取决于同级政府的可持续支持意愿与能力,即政策性担保机构所依存的准公共信用资源,能否在设立之后稳定地、有效地、持续地得到涵养、发展与建设。
政策性担保机构肩负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责任,其具体的切入点在于搭建银企关系改善的桥梁和纽带。它一方面解决中小企业在债务融资中的担保品不足的问题,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另一方面又承担了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因信用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风险,增强了银行的贷款意愿。因此,信用担保机构事实上扮演了风险承担者的角色。
“信用担保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发生代偿与损失也是必然的”,这是信用担保的铁定规律。既然信用担保是高风险行业,那么准公共信用资源的运用就可能有两种不同的发展趋势——即“蜡烛型”(或称为“油灯型”)与“常青树型”。所谓“蜡烛型”也即消耗型,是指政府只注重使用准公共信用资源,而不注重涵养和培育其资源;所谓“常青树型”,也即持续型,是指政府站在信用担保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既使用又涵养,持续性的建立建设准公共信用资源。两种认识的不同和运用方式的不同,必须带来不同的社会效果。
消耗型的认识在信用担保特别是政策性信用担保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一,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规模和实收资本的质量不够重视,投入财力过少或掺杂过多的“水份”,使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源禀赋天然就带有“病灶”,影响着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长远健康发展,加速着政策性担保资源的消耗;第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没有建立扩充机制,缺乏准公共信用资源满足最广大社会消费者需求、追求社会效应最大化的思想认识,制约了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最大潜能发挥;第三,没有建立或没有规范建立起风险补偿渠道,使政策性担保机构不可避免的风险代偿及损失缺乏应有的信用资源补充,导致原有规模的信用资源处于被各方“蚕食”状态。
持续型的认识则是站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政策性担保事业。影响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相关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有效性与持续性。准公共信用资源的利用和配置,对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技术推广、中小企业发展、财政税源培育、就业渠道和拓展以及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公有与非公有、城镇与乡村等方面的和谐构建有着综合而现实的作用。同时,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持续开展,有利于维护规范、正常的经济秩序、整体降低中小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信用交易成本、减少社会交易环节,加速社会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应该保证准公共信用资源的完整性,并进一步找出出资人的恰当定位,保证谁公共信用保证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准公共资源的持续有效性,也即必须建立准公共信用资源的长远维持发展机制,真正起到公共财政的应有作用。
③ 如何加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
建立内部业务审查机制,要求银行信贷员明确自己的业务,切勿只看销量、不看质量;
认真审核银行客户资料,可以采取三级审核标准,且每一级别审核后都要相关负责人签字,明确责任;
加强贷款人贷款事项的评估工作,可以聘请专门的投资顾问帮助审核。
④ 求 关于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及防范的论文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防范
邓舸
摘要:由于政策、经济环境等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同时也由于公司经营和治理方面出现问题,导致了担保的滥用,反而使得巨额资金被占用或逐渐蒸发。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或关联人担保,实质上就是大股东或关联人资金占用及转嫁风险的一种形式。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的问题与风险,并提出相关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司监管
作者简介:邓舸,供职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主要在于被担保公司的履约能力。一旦被担保人因为经营恶化、滥用资金等等原因,导致其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作为担保人的上市公司就需根据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从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或有负债变为实际负债。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一旦上市公司由于对外担保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诱发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使上市公司陷入绝境。连环担保的上市公司更形成了担保债务链条,一旦链条中的某一家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危机,就会影响到一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有序、稳定和健康的发展。目前对外担保事项已成为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个风险隐患,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的历史、现状
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演变,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在1990年到1994年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及互保现象较为少见。当时,由于认为上市公司可以募集资金,其偿债能力很少受到怀疑。上市公司因此贷款相对容易。公司上市后多积极争取配股再融资,市场更多关注的是上市公司如何保配以及募资投向改变的情况。
1996年前后起,开始出现个别上市公司的担保被控股股东恶意利用的案例。证券市场首批退市的上市公司之一的粤金曼,被拖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股东粤金曼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9.95亿元,这其中,粤金曼仅为粤金曼集团的所属企业水产发展总公司提供的担保就高达2.7亿元。在上述阶段,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担保的案例有较多的出现。
2000年6月之前,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多表现为为本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我国的上市公司多数是通过股份制改造从原有国营企业或母公司中剥离出的资产而形成的。因此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有着天然的“母子”关系。上市公司由于信誉要比普通企业高,其提供的担保比较容易获得银行的认可。为了解决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债务融资问题,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就显得顺理成章。
本来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或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应视为市场经济下的正常行为,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上市公司三分开不彻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有待完善。因此,上市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在客观上放大了正常经营活动的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会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及股东之间形成“债务转移”。最终,风险会被逐渐“转嫁”给证券市场上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的参与者。
鉴于此,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6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从而直接杜绝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或股东提供担保所引发的风险。
自上述通知发布后,直接为股东担保的情况基本得到遏制,但原有为股东已作的担保难以解除,因此上市公司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所作的担保仍大量存在。同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更多地表现为上市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其中,较为著名的是上海、深圳上市公司的“担保链”和部分福建、新疆上市公司的“担保链”。2002年,由于与ST国嘉形成互保链,上海的隧道股份、开开实业等上市公司纷纷涉诉,被判承担担保责任。ST国嘉的重组也因此困难重重,导致公司最终于2003年走向退市。在ST九州的“担保链”中,ST海洋受到牵连,2001年全年和2002年半年度因此无法扭亏,也被终止上市。2003年上市公司新疆众和、天山股份等也由于与出现巨亏的啤酒花公司存在互保关系而受到牵连。
2003年,证监会与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为股东、控股50%以下子公司和附属企业担保进行控制。但公司与关联方担保减少的同时,长期以来未能根本解决的上市公司互保及连环担保的现象却日益普遍,由此可能形成风险的积累和连锁反应。2004年度,随着宏观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强,作为融资附属物的担保风险可能随着借款人资金链条的断裂而集中爆发,互保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风险沿着“担保圈”波及其他公司,引发局部金融债务链危机,损害相关公司的商业信誉以及银行的资产质量,并最终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上市公司还开始频频为子公司担保。2003年度,仅沪市上市公司就有213家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发生担保,担保金额362亿多元。为子公司担保,已成为上市公司担保的新趋势。
巨额对外担保为不少上市公司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一方面,大比例的担保损失导致上市公司业绩大幅下滑,2003年深市上市公司存在担保损失的有15家,平均的担保损失为11191万元,如ST南华西对控股股东巨额担保涉及诉讼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计提预计负债43403万元,目前已暂停上市。另一方面,担保所引发的诉讼纠纷大幅度增加。2003年度,仅沪市因担保而涉讼的上市公司就约有73家,涉讼案件240多起,诉讼标的金额为33亿元人民币。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根据公开披露的资料及监管发现,上市公司担保及互保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和特点,需要给予密切关注,并制定对策,加以规范。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现象普遍,担保金额巨大,担保风险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的承受能力。根据2003年度报告披露情况,沪市共有365家上市公司存在对外担保,占公司总数的45%,累计担保金额935.32亿元。深市295家上市公司涉及对外担保,占公司总数的58%,担保总额为617亿元。其中,沪市担保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上市公司有41家(其中31家担保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深市担保金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公司家数有44家,上述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值得质疑,更有甚者,一些资产净值为负值的上市公司仍存在巨额对外担保,如ST啤酒花。
2.为大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担保的现象远未根除。如2003年末上海就有16家上市公司尚存在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的现象,担保总金额15亿元,其中金额最大的ST棱光达3.88亿元。
此外,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个别公司绕过《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未给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附属企业担保,但却为大股东的控股股东提供了巨额担保。
3.未经适当审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现象屡禁不止。部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甚至其他人员越过董事会,自行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担保,致使公司利益受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典型的如新疆ST啤酒花,该公司董事长擅自对外担保金额高达10亿并隐瞒担保事实,2003年最终酿成担保财务危机。
4.有的公司所担保的债权期限过长或者所承诺的担保期间过长,个别上市公司承诺的对外担保期间长达15年以上。即使被担保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还可以,也很难肯定十几年后会是什么样子,过长的担保期间有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
5.担保事项披露不全面,给判断担保风险带来了困难。上市公司在重大担保事项的公开披露中,对一些重要的担保因素没有详细披露,或疏于披露,使投资者难以判断风险。如相当一部分公司没有明确披露所提供的具体担保方式,是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等),还是人的担保(保证);多数公司都没有明确说明所提供的担保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有部分公司寄希望于由对方提供对等担保来作为反担保措施,但事实上这两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对等担保起不到规避担保风险的作用。另外,绝大多数公司往往将被担保债权的贷款期限与担保期间混为一谈,根据担保法和有关司法解释,除非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后六个月,即使约定直至贷款还本付息,保证期间也只是贷款到期后二年而不是还清本息为止。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高法院2000年12月13日开始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因此,对违反《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行为,应解释为无效,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一般认为,《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是维护资本确定原则和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包括以接受公司担保的形式,公司为股东担保有违资本确定原则。公司为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因为担保在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对价。公司在公司资产上设定担保属于设定财产负担行为,与公司将财产无偿赠与一样,对债权人不利。根据这一立法本意,《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应当解释为不仅对董事、经理的限制,也是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董事、经理即便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授权作的担保,也在该条限制之内,担保合同也应作无效处理。
但是,上市公司给股东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担保,其担保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未解除上市公司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无论担保是保证、抵押、质押,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都将应担保无效而要承担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属于合同法上的法定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58条后段)。该责任的构成也是以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有过错、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为要件。其中,作为担保人的上市公司对担保合同的无效的过错是划分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的关键,而且担保人的过错还应和债权人的过错结合来考虑。由于前述《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作为担保人的上市公司存在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投资关系是明显的,根据证券市场公开原则,债权人对上市公司与其股东的关系是明知的,至少也是应知的,因此无法否认债权人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但实践中还没有公开的案例表明,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为股东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担保,尽管其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上市公司仍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形成风险的深层次根源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或互保,归根结底是为了融资。从宏观角度看是调剂短期资金余缺、优化资源配臵的方式,但从微观的角度看,上市公司获取资金的动机有时并非纯粹地为了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由于政策、经济环境等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同时也由于公司经营和治理方面出现问题,导致了担保的滥用,反而使得巨额资金被占用或逐渐蒸发。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或关联人担保,实质上就是大股东或关联人资金占用及转嫁风险的一种形式。同时,当上市公司业绩滑坡,丧失了配股、增发或可转债的资格后,也不得不依赖于贷款,而现行的银行贷款体制,也使上市公司担保、互保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由于上述原因,尽管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但上市公司仍出现了一些新的担保手法,意图绕开有关规定,打擦边球:
1.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后,再由上市公司给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目前《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东或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一些公司借此由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东或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再由上市公司给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从而变相达到为股东担保的目的。证监会会同国资委200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虽对纳入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保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相同的限制性规定,但法律效力层次不高,在司法诉讼中能否作为依据尚待检验。
2.上市公司为大股东贷款提供反担保;如A公司为大股东贷款提供担保后,上市公司再为大股东向A公司提供反担保,从而间接达到为大股东担保的目的。
3.上市公司为潜在关联的股东担保。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拟将股权转让给A公司,而上市公司与A公司或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
上市公司频繁出现的巨额对外担保给上市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一方面,大比例的担保损失导致上市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如2001年沪深两市因担保而产生损失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超过40家,其中计提损失金额超过1亿元的有12家公司。比较典型的ST石化,公司计提金额高达7.8亿元。另一方面,担保所引发的诉讼纠纷大幅度增加。2002年上半年,因担保而涉讼的上市公司大约有40家,涉讼案件60多起。而在下半年,有关担保诉讼的公告更是纷至沓来。
完善监管措施,化解担保风险。
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上市公司因对外担保而产生的风险,是监管中应予以重视的问题。但担保毕竟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控制风险。监管应当着眼于阻止违规担保和适当控制担保风险,而不是消灭担保或者给正常的担保活动增加额外负担和成本。在担保问题上,应当给予公司合理范围内的充分自主和自由。
1.对存在重大对外担保事项的上市公司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除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指标外,还须跟踪被担保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及时调整上市公司风险分类,关注其异常情况,促使公司作好信息披露,释放风险。
存在互保现象的上市公司如在同一地域,则监管部门应对双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重点关注,如互保双方分处异地,则两地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公司情况通报。
2.加强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一线监管,就担保制定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并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有关担保事项。
目前,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对达到标准的担保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只能起到一定的揭示风险作用。监管部门可考虑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定以下更为严格的标准:
(1)以逐笔罗列然后汇总的方式依次披露:被担保方情况、担保金额及其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担保方式(在保证方式下注明是否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期限、担保期间、是否有反担保、是否涉诉、损失计提情况、被担保人净资产和资产负债率,内部审议程序及其他有关情况。
(2)对于违规担保应当单独披露,并说明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3)对于互保和连环担保情况应单独披露,给投资者了解系统风险的机会。 (4)要求公司披露被担保方贷款的原因及贷款资金使用项目,以便投资者判断担保资金的预计使用效果和风险。 (5)要求公司了解被担保公司的具体偿债计划并披露相关内容。(目前仅要求上市公司说明被担保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公司往往一笔带过,并未披露实质性的内容。)
(6)说明公司董事会对是否会承担担保责任的判断及理由。 (7)独立董事就对外担保事项(非控股子公司),可比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让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意见。
3.加大对违规担保的处罚力度。目前对违反《公司法》、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上市公司,多以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方式处理。可考虑对一些在担保中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进行公开批评并立案稽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树立典型,以儆效尤。我会对三九医药的处理就有类似的良好效果。对违反上述规定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除相关的行政处罚外,还可认定其未履行诚信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上市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免除该责任人的职务,或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4.不断完善有关法规,堵塞公司利用法规空白变相违规的渠道。除已发布的文件外,可作眼于风险控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作进一步的规范:
(1)上市公司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公司提供担保,为同一家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得超过本公司担保总额或者被担保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等;
(2)上市公司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东或其控股子公司、附属企业提供担保,视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适用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附属企业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3)要求上市公司在签订的对外担保合同中,除有必要的反担保等措施外,还应加入适当的保护性条款。(如约定在被担保方出现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时,上市公司可以提前解除担保合同或将担保责任转移至约定的第三方,使该条款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使上市公司在危机时处于有利的地位。实践中如中关村在银广厦事件后解除其原有的担保责任,陆家嘴解除为股东提供的部分担保,这些措施减少了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或是改正了担保中的违规行为);
(4)担保期间的约定不宜过长。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会一成不变,一旦被担保企业经营业绩等基本状况发生根本变化,丧失还债能力,偿债风险便会转移到上市公司身上。因此,在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时,约定的担保期间以不超过一年为宜,之后可通过续约的方式逐年延长担保期限,避免承担过长的担保风险;
(5)上市公司对其子公司进行担保,应由公司总部进行全面控制,增加监控力度。上市公司应对此制订了一套具体的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对贷款额度的限制,对子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的规定,条件许可的可要求采取资产抵押或质押的办法,以求最大限度的控制风险。
以上风险控制措施可由上市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者在内控制度或公司章程中予以确定。
5.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上市公司内控和决策审批程序。
实践中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未经合法程序,超越权限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显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约束机制未产生作用。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应明确董事会对外担保权限,超过权限的需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未批准的,上市公司不能对外提供担保,杜绝越权担保的出现。
上市公司应在内部建立完善透明的担保审批制度。同时,上市公司也应避免层层授权,将本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担保事项授权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往往又进一步授权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权力。导致董事长或总经理个人随意签订巨额对外担保合同,产生大量或有负债,导致难以控制的风险。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关联交易行为的,必须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定,通过相应的公司机关表决,并履行回避表决、信息披露等义务。防止潜在、隐蔽的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在这方面独立董事应发挥评估、鉴别、参与决策的作用。
⑤ 如何化解担保圈
在对担保圈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逐户提出具体详细、有针对性的风险化解意见。授信审批部门要把好融资调查审查审批关,从总量、结构等源头上控制融资风险。信贷管理部要把好贷后管理关,重点跟踪检查监督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动态和担保的适度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在具体的化解中要以增加该行融资安全性为出发点,综合考虑采用清收退出、担保方式转换、信贷产品改造、切断担保链条等多种措施。要突出重点,找出担保链条中的主要风险源和引发点,对症下药,通过重点化解重要环节突出风险,提高担保圈贷款化解工作的实效性。
⑥ 求问关于做好银行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何写
一、贷款前的会计资料审核、分析
商业银行在贷款前,必须对拟贷款的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有关信用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审核和分析。为了保证分析的全面性,会计资料的来源可以有多种渠道,以便相互印证,提高会计资料的客观性和完整性。在实务中,具体的分析测算方法有下面几种:
1.信贷调查的“5C”系统,即特点(character)、资本(capital)、能力(capacity)、抵押品(collateral)、条件(conditions)。特点指企业的信誉,即企业履行偿债义务的可能性,这一点被视为企业信用品质的首要因素;资本指企业的财务实力,表明企业可能按时偿还债务的背景;能力指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抵押品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能够被用作抵押的资产;条件指可能影响企业偿还债务的经济环境。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这五个方面的分析,决定贷与不贷、贷多与贷少。
2.CART结构分析法。该方法采用四个财务比率作为分类标准,即现金流量对负债总额比率、留存收益对资产总额比率、负债总额对资产总额比率、现金对销售总额比率。按照CART方法,这四个指标分别属于不同的级别,其中现金流量对负债总额比率属于一级指标,留存收益对资产总额比率和负债总额对资产总额比率属于二级指标,现金对销售总额比率属于三级指标。这四个财务分析指标按照级别组成一个分类回归分析树,每个指标根据一定的方法确定一个临界值,从而进行分析。
3.企业偿还债务能力的会计报表分析。“5C”系统是一种定性分析,因此还必须辅以会计报表的定量分析,以便进一步加强对信贷风险的防范。
(1)资产负债率。该指标反映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表明企业负债经营程度及债权人的债权保证程度。一般认为,企业资产负债率越低,表明企业资金实力越强,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强。因此,商业银行从贷款安全角度出发,可以设立一个资产负债率的信贷警戒线指标,如60%,对高于这一指标的企业进行贷款时要特别注意。
(2)固定资产与长期负债比率。该指标反映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其长期负债之间的比率关系,从商业银行的角度,该指标以大于1为妥。这表明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足够用来担保其长期债务,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较小。
(3)流动比率。该指标是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因为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有相当一部分是流动资金贷款,所以要利用这个指标分析。由于在进行流动比率的计算时分子包含一些变现能力较差的成分,如存货等,因此为更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必须计算速动比率,即将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较差的存货等剔除后计算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速动比率一般要求在100%左右。
(4)现金债务总额比率。该指标是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负债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承担债务能力,比率越大,企业承担债务能力越强。如果现金债务总额比率为10%,说明企业最大的付息能力是10%,即利息高达10%时企业仍能付息。
通过对企业信用的“5C”系统分析、CART方法分析和会计报表分析,商业银行即可以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决定信贷对象和信贷额度。
二、贷款后的会计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决定了信贷对象和信贷额度后,就可以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商业银行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谨慎性原则,将可能发生的损失与费用预先估计入账。如商业银行可以计提“贷款坏账准备”、“贷款呆账准备”等。商业银行在提取各种准备金的同时,要定期编制应收贷款的账龄分析表或应收贷款一览表,从中发现哪些贷款还处在安全期内,哪些贷款处在可能收不回来的危险中,从而确定相应的催收措施。另外,商业银行要对贷款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分析:①分析企业贷款的使用去向,监督企业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②分析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以确定是否要提前收回贷款或增加新的贷款。
在对贷款对象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进行分析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对贷款对象利润质量的分析。利润质量包括企业利润的真实性和实现利润的优劣程度。后者又可以分为短期利润质量和长期利润质量两个方面。短期利润质量是从一个会计期间判断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实现的会计利润的变现能力,它代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实现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之间的差异程度。长期利润质量是指企业各期利润持续稳定增长的能力,强调利润的稳定能力和可持续能力,它主要受会计政策的稳健程度、利润构成以及诸如研究开发费用等特殊费用项目因素的影响。在对利润构成进行分析时,我们首先应当关注营业利润在总利润中的比重和变化趋势。营业利润应当在净利润中所占比重较大,否则说明企业利润构成不合理,其长期利润增长趋势也就不够稳定,长期利润质量自然不高。
商业银行不仅要重视贷款前的会计分析工作,也要重视贷款后的会计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比前者更重要。
三、贷款的破产清算会计管理
1.一旦发现企业较长时期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继续拖欠下去将会对商业银行更加不利时,商业银行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还债,并呈送企业当时的会计报表等资料,如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清册等。
2.在企业申请和解整顿阶段,商业银行要严密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债权人会议仔细审查阅读企业的和解协议(草案)及整顿计划,以判断企业和解整顿阶段有无继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果有此类行为,则应该立即要求人民法院中止和解整顿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企业和解整顿有起色,商业银行要及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走出困境,以利于贷款的回收。
3.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阶段,商业银行作为清算组成员,应该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特别要注意对企业无效分配财产行使追索权。
⑦ 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的同知》对贷款审查新的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组织有关干部学习,内部掌握执行。
一、深化对新形势下贷款风险特点的认识,进一步强化贷款风险防范意识。当前,以借款为名非法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资金的大案要案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不法分子采用各种手段骗取贷款后,或挥霍浪费,或携款潜逃,使金融机构蒙受巨大损失。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一些
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从过去比较单一的国营、集体经济扩展到个体私营经济,信贷从业人员大量增加而其基本素质不适应需要,贷款风险因素增多等。因此,各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总结防范信贷风险经验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防范贷款风险的警觉性,针对新形势下
贷款风险的特点,采取更加科学、严密的防范措施。
二、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还要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
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三、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四、对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公司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企业的贷款要从严控制,对其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要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不明的转帐行为,要进行严
格的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五、金融机构贷款前要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于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人代表的关连企业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六、金融机构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华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七、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对那些通过或利用领导、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坚决不予贷款。
八、金融机构发放担保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进行认真调查。对借款人与担保人属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九、实行母子公司制的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申请贷款时,除提供本公司财务报表外,还要提供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不提供者,金融机构可以拒绝贷款。对实行总分公司制的企业集团,其贷款由总公司统借统还。金融机构不得对其分公司发放贷款,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十、贷款人必须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安全全部建立在历史和过去信誉的基础上,不得因为借款人一向按时还本付息而对其新的借款放松审查。
十一、贷款人要对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加强了解。对那些通过借东补西、连环借贷或用其它来源不明的资金归还贷款的企业的新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十二、各金融机构要对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确定。贷款额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
十三、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和集体审贷制度。审贷两权必须分别在两个部门,取消审贷两权在一个部门内两个岗位的做法。
十四、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品行的约束与监督。信贷人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信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现金、贵重礼品、购物券等;不得参加由借款人支付费用
的吃喝、歌舞、桑拿、高尔夫球、麻将、旅游或变相旅游等活动;不得向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凡违反规定的信贷人员,一经查实,应按党纪政纪的规定从严格处理。
十五、各金融机构要将本《通知》精神在信贷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中迅速传达,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998年1月12日
⑧ 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1、防范虚假质押风险。
银行查证质押票证时,有密押的应通过联行核对;无密押的应派人到出证单位或其托管部门作书面的正规查询。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银行要亲自与出质人一起到其托管部门办理登记,将出质人手中的全部有效凭证质押在银行保管。要切实核查质押动产在品种、数量、质量等方面是否与质押权证相符。同时要认真审查质押贷款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接受共有财产质押,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对调查不清、认定不准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财产或权利,不能盲目接受其质押。为防范质物司法风险,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各类质物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可依法处置质物;对难以确认真实、合法、合规性的质物或权利凭证,应拒绝质押。
2、防范质物的价值风险。
要求质物经过有行业资格且资信良好的评估公司或专业质量检测、物价管理部门做价值认定,再确定一个有利于银行的质押率;选择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谨慎地接受股票、权证等价值变化较大的质物。
3、防范质押操作风险。
银行首先必须确认质物是否需要登记。其次,按规定办理质物出质登记,并收齐质物的有效权利凭证,同时与质物出质登记、管理机构和出质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保全银行债权的承诺和监管措施。再者,银行要将质押证件作为重要有价单证归类保管,一般不应出借。如要出借,必须严格审查出质人借出是否合理,有无欺诈嫌疑;借出的质物,能背书的要注明“此权利凭证(财产)已质押在X银行,X年X月X日前不得撤销此质押”,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登记部门或托管方“X质押凭证已从银行借出仅作X用途使用,不得撤销原质权”,并取得其书面收据以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