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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不到位贷款利息

发布时间:2022-06-29 18:46:06

⑴ 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有如下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⑵ 企业投资者因出资额不足而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78号】【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1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1个计算期,每个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公式为:企业每个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1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个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⑶ 实收资本该不该计提利息

您好!

您的问题:实收资本该不该计提利息?

答案:实收资本不计提利息。

企业的资金来源分投资款和借款两类。

投资款的收益是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借款的收益是根据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期限、借款金额计算的利息。投资款不但不计提利息,如果企业所有者权益只剩实收资本,还要用实收资本偿还借款。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⑷ 注册资本未到位股东借款利息可税前扣除吗

注册资本不到位,相当于注册资本的那部分的利息是不能所得税前列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

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4)实收资本不到位贷款利息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注册资本未到位股东借款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⑸ 超过实收资本多少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税收扣除

如果实收资本尚未缴齐,相当于资本部分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列支,如果资本已缴齐,借款只要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⑹ 公司实收资本没有实缴,发生的贷款利息在。所得税年报时在哪个附表填列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贷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利息)
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根据账户记账损益情况及所得税调整项目填

⑺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借款的利息如何扣除

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第二种,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实务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1、区间的划分:首先要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公司法有分期出资应在两年内缴足的强制性规定)对出资的规定来认定股东应缴出资的时间,公司章程明确了出资期限的按章程划分区间,公司章程未明确出资期限的按公司法分期出资的规定来划分,两年出资期限的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股东逾期未按规定出资,则会产生不得扣除利息;其次逾期出资每变化一次,则要分段计算一次。2、各区间内,有多笔贷款及贷款利率有变化的,一定要按给定的公式计算,而不能用未出资额直接乘以利率来计算。3、国税函[2009]312号文未明确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资本是否也适用该文件。但根据法理推论,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应包括出资后又抽逃资本,因此投资者出资后又抽逃资本的应按该文执行。

⑻ 实收资本小于注册资本的企业发生的贷款利息是否能扣除成本

任何企业的
贷款利息
都是不可以扣除成本的。
要是允许扣除成本,就不会有税款了。

⑼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能否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根据此规定,实务中就存在着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情况,这时如果企业又发生了贷款,就有这样一个问题,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大连市国税局的《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中给予了明确答复。    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此文件可以这样理解,在企业资金需求量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投资全部到位的话,企业贷款额度应该比投资一部分没到位的情况下小,因为企业投资有一部分没到位,就会导致贷款额度增加,增加部分贷款额度与未到位的投资相当,这部分贷款所发生的利息,应该视同投资者贷款来补足投资额,所以应看作是投资者的行为而不是企业的行为,所以此利息与企业经营无关,应由投资者个人承担,企业不允许税前扣除。
    关于计算举例如下:
    假设A公司2008年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时一次性到位60万元,7月1日又到位30万元,企其余投资截止到2008年底尚未到位,2008年度3月1日贷款40万元,利率7%,贷款期限一年。
则: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共发生贷款利息40*7%/12*10=2.33万元;其中,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40*7%/12*4)*40/40=0.933万元
    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40*7%/12*8)*10/40=0.233万元
2008年合计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为0.933+0.233=1.166万元
调增2.33-1.166=1.1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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