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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利息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2-06-30 10:55:39

A. 我们是非金融企业,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还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你好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 是涉及增值税的

B. 委托贷款利息开票是开专用发票还是开普通发票

委托方需向借款方开具利息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可依委托方要求向其开具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银行向委托方或借款方收取手续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委托方是“贷款方”,银行不是“贷款方”。

C.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怎样做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委托贷款利息增值税扩展阅读: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万分之0.5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最后是就是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费用。在现金池模式下,帐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6%缴纳增值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46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中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D. 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按季计息500元,代扣代缴增值税30元

对。
贷款利息,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现改为9%)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现改为13%)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 a公司借款给b公司b公司月月按合同给a公司利息a公司要给b公司开票开票时税率开多少

公司间借款利息是要缴纳相应增值税款的,这便是增值税及附加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的7%(市)、5%(县、建制镇)、1%(工矿区)、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2%、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可暂免征,没有证明附征2%。)。
【拓展资料】
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中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企业之间借款没有利息是否违法呢?
假设是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则企业之间借款没有利息是合法的。对于非关联方而言,无偿让渡资金无需承担纳税义务,对于关联方而言,让渡资金时,则需进行纳税调整。银行借款如果是无偿让渡他人,其支付利息时是不得扣除的。
根据相关规定可得,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没有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那一部分(也就是不超标的利息),是准予扣除的。

F. 委托贷款 可否约定由借款人支付增值税

增值税,本身就是由借入方支付的,由借款人将利息(不含税)和增值税额交给借出方,由借出方向税务机关缴纳。
所以,在约定时,应当明确利息是否含税。可以约定不含税,则借入方在支付利息时,应当一并支付相应增值税。

G. 委托贷款,是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以委托贷款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利息收入,本金是不需要交增值税

H. 委托贷款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贷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实施办法中有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从规定中我们很清楚低知道,委托贷款业务收息方取得的收入,属于利息收入,不属于投资收益,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如果收息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征收率3%计缴增值税;如果收息方是一般纳税人,按6%税率,确认销项税额。至于是否可以抵扣,我们来看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很显然,向银行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不在以上范围内,所以,不论是收息方还是付息方(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I. 委托贷款利息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如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条例38条)
二、土地增值税可以有条件扣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J. 委托贷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可扣除吗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
依据上述规定,A、B公司及银行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房地产公司B公司通过银行向A公司借款,银行为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于向银行贷款。因此,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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