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员工归还借款利息是做营业外收入还是冲减财务费用
员工归还借款利息一般是冲减财务费用。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或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是冲减财务费用的,银行贷款的利息收入,是作为利息收入一级科目处理的。
❷ 请问银行内部职工进行商业贷款利息是否低一些
呵呵,谁说不可以啊,兄弟。
银行职工进行商业贷款利息有可能低一点的。主要是你是本行职工,熟悉内部情况,和你较好的信贷朋友商量一下,由他找出较适合你的情况,又不违背信贷法规的利率较低的商业贷款。又或是在相同情况下能够贷到更多的款项,这都是有可能做到的哦。
贷款利率是国家统一的没有错,可以银行自己还有优惠条款等对于自己的内部员工是可以用到优惠条款的哦。所以呢,你可以找老信贷员或是信贷处的处长和他们商量一下,你的情况,完全有可能拿到比较低的贷款利率。特别是当你自己个人用于购房的时候,同事们是会帮忙的。
❸ 银行员工向贷款客户借钱已还,违法吗
如果是单纯的借钱且有借条不违法,要是以借钱为达到别的目的,等东窗事发了再还钱是不合理的法院会判变项受贿
❹ 我原来是信用社的职工,为了完成任务,自己贷款归还利息,请问这样的贷款不还行吗
不可以。既然你已经贷款了,那么你就有需要归还的义务,怎么可以不还呢!如果不还贷,银行是可以起诉你的。并且会影响你的信用。
❺ 公司借款给员工个人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所得利息公司怎么交税
收到的税金按金融业5%缴纳营业税,还有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要到地税去开发票。
❻ 银行内部人员贷款有优惠吗
有啊,一般银行内部员工贷款都会有利率优惠,比普通人在银行贷款的利率低,当然具体还要看银行的政策了
❼ 事业单位向职工借款给利息违反了什么法
借款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法律不保护,但对方愿意支付的除外。
《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之规定,对出借方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同时对出借方处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❽ 公司想向员工集资 算借款然后给利息这种应该财务如何处理需要如何办理才不是非法集资
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不可以向个人(包括职工)借款,而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属于规章)里有关于“禁止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因此,企业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向特定的人(职工)集资(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不违法的。但企业不能强迫职工缴纳集资款,更不能强行扣职工工资。
非法集资是指对社会公众集资,对职工集资是指对特定人群集资不是一回事。
❾ 公司何向员工借钱,还没有抵押,并且还有银行贷款
公司何向?意思是公司向员工借钱了,只写了张条子盖了公章吗?这属于民间借贷,你需要考虑:1.自身权益。个人借款给公司是法律允许的,虽说借条也能说明借贷关系,但是为了保障你的权益还是需要和公司订立严谨的借款合同而且最好有股东个人作为担保。2.借贷利率。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凡在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均为合法有效;如果超出了就失去法律保护了。
至于借款合同你可以咨询律师,我帮你在网上找了些借款合同要素:
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
最简单的借款合同也必须有如下条款:1、出借人、借款人;2、借款金额;3、借款时间。在某些不签订正规借款合同的场合,借条同样可以构成借款关系,简单的借条一般由借款人书写为“今借到某某人民币**元”,并由借款人签名和注明时间,这样一张简单的借条也就具备了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
但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而需要关注更多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二、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些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三、还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内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四、担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在个人出借款项给公司的时候,为了避免空壳公司陷阱,应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提供担保。担保时建议约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而避免约定为一般保证,即仅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条件下,出借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应特别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时,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有时候,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产、车辆、股权、产品等作为借款的担保,此时需要注意,对于房产、股权需要办理登记担保才生效,对于车辆、产品等动产,出借人也要实际占有,否则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
在为借款提供抵押的合同条款中,如果双方约定借款到期无法偿还时,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认为该条款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出借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五、管辖法院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就有可能出现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况,非常费时费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后,一定要约定一个对于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