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认定房屋融资租赁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具体有五个标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这里的“远低于”指“小于等于25%”。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掌握在90%(含90%)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
(1)外资企业经营性物业贷款扩展阅读
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Ⅱ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是不是已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 使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已废止。
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包括39项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是财政部根据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从“两则”“两制”(1992年)至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之间相关准则制度类会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明确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目录如下: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33号)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67号)
3. 财政部关于印发《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68号)
4.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69号)
5. 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70号)
6. 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3]2号)
7.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3]3号)
8. 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3]22号)
9.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29号)
10.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35号)
11. 财政部关于出口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会四字[1994]4号)
12.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账增资适用汇率问题的复函(财会一字[1994]15号)
13. 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会一字[1994]26号)
1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4]31号)
15. 财政部关于企业提取住房折旧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6号)
16. 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5]8号)
17.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
18. 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
19. 财政部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13号)
20. 财政部关于民用航空企业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会一字[1995]14号)
21. 财政部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19号)
22.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
23. 财政部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会字[1995]30号)
24.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归还投资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一字[1995]36号)
25. 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财会字[1995]72号)
26. 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
27. 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6]65号)
28.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7]30号)
29.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财会字[1998]36号)
30. 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9]44号)
31.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财会字[1999]49号)
32.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通知(财会字[2000]6号)
33.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01]7号)
3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通知(财会[2001]57号)
35.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财会[2003]12号)
36.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7号)
37.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会[2003]32号)
38.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6号)
39. 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号)
Ⅲ 是否在06年后就无新版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是的,最新就是06年版。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当前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能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清理整顿并予以纠正。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加强对各地落实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及管理不到位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违规跨境交易和汇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完)
Ⅳ 什么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经营性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商品或服务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就是说为了利润而经营的,主要就是为了赚钱。
非经营性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是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和使用功能不收取费用或只收取少量费用,是指旨在实现社会目标和环境目标,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非营利性投资项目,包括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如教育项目、医疗卫生保健项目)、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某些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项目)等。
Ⅳ 外资企业欠缴出资(未到资)原因有哪些
(一)外方股东不按期到资现象严重。据统计,2005年至2009年,每年注册资金无法按期到位的企业户数大致在10户左右。从近5年累计未按期到资的53户企业分析,制造业与亚洲投资国(地区)欠缴出资居多。值得重点指出的是,无论是欠缴企业的控股股东、企业类型,均是外方不履行到资比例占多,分别占53户企业的91.2%、66.3%。在为数不多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欠缴出资的股东仍以外方股东为主。通过单独将53户未按期到资企业中实缴资本为零的企业单独统计显示,2005年至2009年实缴资本为零企业共29户,占未按期到资53户企业总数的54.7%。平均每年实缴资本为零企业户数为5户左右。此外,近5年实缴资本为零的29户企业中,制造业与亚洲投资国(地区)仍居多数。值得重点指出的是,无论是控股股东、企业类型,仍然是外方不履行到资比例占多数,分别占29户企业的82.9%和56.6%。
(二)延期出资过于频繁。自2005年至2009年,孝感市局受理外资企业延期申请共97件次,核准69件次,驳回28件,年均办理延期手续13件,其中不乏数次延期企业。有一家外资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6日,先后6次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时至今日,仍分文未到。
(三)虚假出资。公司发起人、股东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高估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价值,其验资报告评估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的实际价值大大高于其真实价值。以2007年6月被该局吊销的某物业管理公司为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港币,实缴150万港币。2005年3月12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在该报告中,一辆日本本田旧车评估78万元人民币,4台电脑评估17027元人民币,2套桌子评估到4590元,评估价格远远高于真实价格。
三、问题产生的主要起因
(一)根本原因是制度弊端带来的恶果。具体表现为两点:
1、认缴资本制。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认缴资本制,企业设立登记时并不要求投资者实缴出资,而是在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才缴纳注册资本的15%,其余的注册资本在两年内缴清,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清,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便于企业设立登记,有利于吸引外资投资,但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能按期缴纳出资或出资不足,其后果不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给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了损失。
2、相关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延期出资的规定非常模糊。具体表现在:一是延期条件不明确。对逾期不能出资的,允许有“正当理由”或“特殊情况”的企业延期出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到底何为“正当理由、特殊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范的范围界定。二是对延期出资次数没有明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对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规定首期出资90日内及3年(新《公司法》是2年)出资期,对首期出资后各期出资没有任何规定,由投资各方自由约定。如果企业利用所谓的“正当理由”或“特殊情况”反复申请延期,就可能将出资一拖再拖,为少数不法之徒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可乘之机。
(二)次要原因是企业成立之初,投资方盲目追求影响力与知名度,草拟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过大,导致后续资金无力缴付。据统计,目前,孝感市注册资金排名前十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有3户名不符实。由此可见,成立之初所追求的大规模效应并未企业带来真正发展壮大。
(三)影响原因是市场变化。一方面,因市场前景变化,投资项目中途夭折导致资金无法按时到位。另一方面,有的企业正常设立后,受原料、员工人数等方面制约,无法满负荷生产,企业决策层不愿投入后续资金,导致部分欠资。
四、加强外资企业出资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打击外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的力度。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企业形式中的一种,既受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调整,还要受具有普适性的《公司法》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行政责任,还包括刑事责任。《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明确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在查处案件中,如果发现该行为触犯刑律,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调整登记管理制度,限制出资不足企业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按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制度,首期注册资本的到资期限为三个月。如果这期间内从事数额较大的买卖活动,就容易出现延期付款,甚至出现逃避债务情形。因此,三个月的到资期限存在一定交易风险。对此,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作一些变通。比如,在注册资本首期未到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加注“筹备”字样,即企业在首期注册资本未到资之前,只能从事相关的筹备工作,不允许从事经营活动。只有在注册资本验资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取得经营资格。这既可减少交易风险,也可督促企业及时出资,取得经营资格。另外,对于首期已缴,但未按期缴清剩余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也要加以限制,如不予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允许增设分支机构等。
(三)根据相关出资的法律规定,制定具体的执行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虽对出资不足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落实。为此建议: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期到资,首先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投资者在一个月内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外商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出资时间的变更手续。如果投资者在一个月内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向审批机关提出延期出资申请,则工商部门向审批机关发函要求审批机关撤消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审批机关同意撤消后,工商部门向该企业发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通知书,期限为一个月,如果该企业没有在期限内办理注销手续,则工商部门按照吊销程序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关于企业申请延期出资的正当理由,是指投资者具备出资能力,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出资,并且通过延期能够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形。二是延期出资的期限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以三个月到六个月为宜。三是在延期出资的时间内仍无法出资的,原则上不予再次审批,但申请延长出资的时间仍在章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可以批准再次延期。四是如果投资人确实无法投资的,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企业减资,以达到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致。
(四)重构出资责任体系,引入股东失权程序。虽然《公司法》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的股东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实践中已出资股东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比如一大股东的投入依合同约定约占60%的注册资金,其余股东占40%,但该大股东出资未到位,却根据公司章程,行使公司控制权利和支配权,出现“没出资的控制资金,出资的控制不了资金”的怪现象。使得诚实信用投资方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在出资责任体系中应赋予公司更多的救济手段,比如在公司的章程中约定以实际出资到位为获得决策权的先决条件;规定出资股东享有决策权,以法定期内出资实际到位数为基数,只要有三分之二通过,就可修改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金,追究未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要求未出资股东资金到位,赋予公司失权程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予以免除其股东资格。
Ⅵ 与外资企业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合同)的备案
武汉凯旋门大酒店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管理方:(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
受委托管理方:(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
第一章:托管方式与托管范围
第1条 托管方式:甲方将其所属的凯旋门大酒店,全权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简称托管),乙方收取托管费。
第2条 托管范围:位于武汉市徐东大街31号的凯旋门大酒店所属全部经营性资产及辅助配套资产,包括44700㎡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及生活配套设备设施。
第二章:托管期限
第3条 托管期限为十年,自200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
第三章:托管费用及经营目标
第4条 托管费用
乙方收取的托管费用由两部分组成,即按营业额的3%和按经营利润的2%。
“营业额”指乙方托管后实际经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总和。
“经营利润”指按照国家会计政策规范的利润表中,剔除财务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房产税费和财产保险等非经营性因素而计算出的所得税前利润。“经营利润”只用于计算乙方托管费,酒店的实际财务记账与财务处理仍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正常执行。
第5条 托管费用的支付
托管费的支付采取“按月预付,年终结算”方式:
每月(12月份除外)按当月实际营业额3%提取托管费用,与次月10日前从酒店帐户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帐户;
每财务年度对托管费用进行一次结算,经甲乙双方认可后在次年的1月31日以前,将应付的年度托管费用未付部分,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每逾期一天,乙方0.5%收取滞纳金。
第6条 双方约定的经营目标为:
2005年为试营业年,经营目标不作考核,乙方按营业额的4%计提托管费;
2006~2008年的年经营额为6800万元,“经营利润”1980万元;
2009年起,经营目标每三年调整一次,作为本托管协议的补充协议。调整经营目标可适当上浮,但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国家公布的物价上涨指数。
第7条 营业日期。营业日期指乙方托管的酒店正式迎客消费的日期。本营业日期还应双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即自这一天开始计算乙方的业绩。
第8条 营业范围与经营目标的调整
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营业范围可以进行调整。调整营业范围的程序依据第10条、第20条、第21条操作。
预计营业范围的调整将导致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时,经营目标即年营业额指标和年经营利润指标做相应调整,并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年营业额变化在1000万以内的,经营指标不作调整。
同一建筑物内的物业管理,原则上归属乙方经营。因其他原因乙方未能经营或乙方放弃经营的,则与酒店运营成本相关的部分,如设备运营与维护、保安、公共空间运营成本等,应在“经营利润”指标中作相应的调减。
第四章 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9条 甲方拥有武汉凯旋门大酒店的所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经营具有知情权、监督权。乙方在酒店托管过程中应定期向甲方体佛能够凯旋门大酒店的财务统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或者说明。
第10条 甲方以董事会的名义行使对酒店的管理权。对乙方提出的全年财务支出预算进行审批,对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设备设施改造或增设等具有决策权。
第11条 甲方提供的武汉凯旋门大酒店的硬件条件,初步达到国家四星级酒店标准,暂未达到标准的应尽快达到标准。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武汉凯旋门大酒店,在产权、经营权上不存在法律障碍,因法律障碍或甲方债务以及其三者权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由此对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13条 甲方须提供良好的酒店经营环境,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文化许可证、公共安全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营业执照,协助乙方处理好外部矛盾。
第14条 甲方须提供酒店管理人员、员工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供乙方高级管理人员居住的10套二室一厅商品房,员工食堂、宿舍、澡堂等必需的生活条件,以及必要的员工文化娱乐场所。上述生活配套设施应在酒店内或者酒店附近解决。
第15条 提供不低于300万元的开办费,按时、足额提供正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第16条 托管经营期间,甲方按酒店装修正常折旧情形以及行业市场变化情形,每3-5年进行适当范围的内装修翻新改造。甲方从酒店每年的营业额中提取2%作为改造基金,以保证酒店改造维修所需要资金。
第17条 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商业机密,具有对第三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8条 乙方对所托管的酒店具有全权经营管理权。乙方对所托管的酒店没有字长处置权。
第19条 人员。除第11条约定的人员外,乙方具有完全的酒店人事管理权。甲方已招聘的酒店现有人员(服务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均由乙方重新聘用、定岗定薪。
第20条 酒店财务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甲方董事会批准后,乙方有权自主开支。确因工作需要超过预算的,可以专项报告方式,向甲方董事会申请批准后执行。
对酒店正常经营所需的采购,以及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设备设施改造或增设或其他处置,乙方有权自主决定。
非经营性的开支10万元以下由甲方派驻副总签字认可,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经甲方董事会代表批准即可。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开支、固定资产投资和设备设施改造或增设或其他处置,由乙方报经甲方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1条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正式提出本协议未能明确的经营事项,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超过这一时间未给明确答复,则视为甲方同意。
第22条 乙方有义务保证其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经营。
第23条 本协议签署前发生的甲方原有经营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由此造成的对乙方托管业绩形成的影响,应在托管费用计算时予以剔除。
第24条 商标与名称。所托管的酒店对外名称为“武汉凯旋门华天大酒店”。酒店统一印制带有“华天”商标和标记的客用品、文具用品、菜单和广告等。托管经营期间,乙方不另行收取商标、名称的使用费,甲方不收取乙方商标、名称的推广费、宣传费等任何费用。
乙方推出托管时,酒店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使用乙方的商标、名称。
第25条 乙方提供的酒店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武汉市同行业、同星级酒店服务标准。
第26条 除非因甲方责任造成或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乙方在正常经营年份应完成第6条双方约定的经营指标。
乙方连续两年未完成两项指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其中的同一项指标,甲方有权提出解除托管协议。
第27条 乙方在每年度结束前的15日内,向甲方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预算报告书;在每一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向甲方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报告和经营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第28条 乙方在托管经营期间非经甲方董事会批准不得以酒店名义对外贷款、投资、担保。
第六章 奖励与罚金
第29条 奖励与罚金
若乙方超额完成年营业额指标,除按实际完成的年营业额计提托管费以外,另按超额部分的2%计提奖励。若超额完成“经营利润”指标,按超额部分的5%计提奖励。
乙方若未能完成年营业额指标,按差额部分的2%处以罚金;若未能完成“经营利润”指标,按差额部分的5%处以罚金。
罚金在托管费中抵扣。
年营业额指标和“经营利润”指标各自独立考核,即:两项指标都超额则都奖,两项指标都差额则都罚。若其中一项指标超额而另一项指标差额,则超额的指标奖励,差额的指标处以罚金。
第七章 关于转让
第30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转让酒店的资产或者股份,但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尽量不影响酒店的正常营业。对于甲方转让酒店资产或股份,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31条 酒店资产或者股权转让后,本协议继续有效,甲方应协调受让方与乙方的关系,延续乙方对酒店的全权托管。若受让方不同意乙方继续托管,除按照协议正常支付乙方当年的托管费外,甲方还应负责一次性补偿乙方托管本酒店上年托管费的50%,而后终止协议。
第八章 交接与协议解除
第32条 交接
本协议正式签署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对托管资产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可继续使用的物料用品等资产,进行现场清点估算造册,双方签字认可后,正式移交。
本协议终止时,双方办理好交接手续。属正常折旧以外的资产遗失、挪用等,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33条 乙方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年营业额指标或经营利润指标,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委托管理协议。
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委托管理协议:
1、 甲方达不到本协议第12条要求,导致酒店装修档次以及规模不能满足乙方的经营要求,或因托管资产的法律障碍以及甲债务纠纷或因第三者权益不能正常经营。
2、 甲方达不到本协议第13条的要求,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
第35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协约,不算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提前3个月以上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另一方。
第36条 除非出现第31条、第33条、第34条情形,协议期满前,任何一方不得无故中止协议的履行,否则视为违约,应负违约赔偿责任。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37条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认可),方可免除不履行、部分履行、延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十章 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38条 出现下列情况视为甲方违约
1、 因甲方原因,导致出现乙方无法按照协议正常托管酒店经营;
2、 酒店硬件水平达不到国家四星级标准;
3、 甲方严重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权;
4、 在调整经营指标时,甲方不顾市场行情,有意提出过高指标要求且双方不能协调一致时。
5、 因甲方相关债务、抵押、担保或其它法律关系出现危机而导致的酒店不能正常经营时。
第39条 出现下列情形视为乙方违约
1、 乙方违法经营与管理。
2、 乙方连续两年未能完成约定的年营业额指标和经营利润指标。
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以酒店的名义对外投资、贷款、担保、抵押等行为。
第40条 违约责任
除非出现第九章不可抗拒力情形,任何一方出现第十章违约,守约一方除可提出解除托管协议以外,还具有向违约一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违约索赔以违约金的方式执行。违约金为100万人民币,即违约乙方须向守约一方支付10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除此以外,给对方造成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的,守约一方具有提出经济索赔的权利。由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的工程改造、增扩建、功能调整、物品表示等不适于第三方经营的,在解除托管协议时不成为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章 协议纠纷的解决
第41条 本协议如发生争执,双方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章 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协议内容的修改及增减,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Ⅶ 紧急求援调以下公司背景
1、美国怀俄明是否有这个公司,何时注册?是否有国际网址提供?(存在)
2、如果不是壳公司或者虚拟公司,那么在中国投资成功案例有哪些?
( ◆案例一
公司概况 2006年10月,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
融资需求 需融资500万元。
解决方案 以其名下的厂房作抵押,融资500万元,期限三个月。
◆案例二
公司概况 2006年11月,上海某钢铁企业。
融资需求 需融资1000万元。
解决方案 安排该公司通过外资银行出售其应付帐款下的商业承兑汇票,获得应付帐款融资。
◆案例三
公司概况 2006年5月,浙江嘉兴某建材商城。
融资需求 需融资3000万元。
解决方案 我公司安排某银行商业、服务业现房抵押贷款期限5年。
◆案例四
公司概况 2006年5月,川沙区某工业地产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缺口500万元。
融资需求 支付土地出让金缺口500万元。
解决方案 我公司股权融资三个月,并协调后期银行开发贷款。
◆案例五
公司概况 2006年4月,上海市虹口区某商业地产项目,因股东纠纷,股权和项目地块被司法查封。
融资需求 急需1000万元解除司法纠纷。
解决方案 其大股东另有商铺已抵押给商业银行,抵押率50%,我公司通过第二债权抵
押追加借款1000万元,并协调运作开发贷款,二个月收回借款本息。
◆案例六
公司概况 2006年3月,上海市张江开发区某工业园入驻率80%,已形成一年稳定租金收入。
融资需求 需融资3600万元。
解决方案 我公司安排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期限五年。
◆案例七
公司概况 2005年12月,上海普陀区某大型商场,建筑面积12000平方,评估市值3.8亿元。
融资需求 已整体抵押给一家商业银行,贷款5600万元,该企业需融资1.5亿元。
解决方案 我公司安排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期限五年。放款作业时先做第二债权人抵押登记,再放出5600万元归还原贷款,完成第一债权人登记后,剩余贷款分期发放。
◆案例八
公司概况 2005年11月,浙江甯波某一次性医用注射器项目,已取得国际专利,完成了可研审批、用地规划审批,编制了环评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投资总额5000万美金。
融资需求 需要引入资金。
解决方案 我公司安排香港某投资集团全额投资,经审计给项目方20%股权,已完成中外合作公司的批准和工商登记,前期到位300万美金。
◆案例九
公司概况 2005年9月,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某生产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厂房是租赁的,上年产值达300万元。
融资需求 申请流动资金借款。
解决方案 因无抵押物,我公司给予办理“无抵押易贷金”贷款,取得贷款50万元。
◆案例十
公司概况 2005年5月,江苏东海风力发电项目已完成可研审批和用地规划审批,编制了环评报告,通过了电力部门的发电并网审批和物价局的电价审批,投资总额8000万美金。
融资需求 需要引入资金。
解决方案 我公司安排境外犹太基金风险投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占股40%。资金已分批到位。剩余部份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
◆案例十一
公司概况 2005年4月,浙江台州某高科技企业,产品主要出口东南亚,上年度销售结汇3000万美金。
融资需求 预测未来五年市场行情看好,现扩大生产能力需融资
解决方案 我公司安排某外资投行机构风险投资1000万美金,计划一年内完成辅导上市。
◆案例十二
公司概况 2005年4月,上海宝山某住宅地产项目,已取得“二证”,土地已完成七通一平。
融资需求 有商业银行项目贷款意向文件,需短期过桥资金5000万元。
解决方案 我公司安排委托银行贷款,期限6个月,“四证”齐全后申请银行项目贷款归还短期委贷。。
◆案例十三
公司概况 2004年12月,普陀区某工贸公司,主营食品批发、走大卖场通路,与家乐福长期合作。
融资需求 欲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无抵押物。
解决方案 外资银行贸易融资。我公司安排某外资银行提供应收帐款保理,根据该企业与家乐福的帐期合同及结算发票,给予贷款500万元。)
3、中国首代是谁?提供姓名(彭磊)
4、在中国何时注册?注册资本金是多少?(对不起,没找到-_-!)
Ⅷ 深圳银保监局挂出18张罚单 处罚多家银行“经营、消费贷”
5月21日,深圳银保监局挂出18张罚单,累计罚没了相关机构和个人合计约1224万元。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多家国有大行及股份制银行的深圳市分行因为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三查不到位、资金被挪用等问题遭到罚款。
其中,被罚最多的是中行深圳市分行,该分行因为个人经营性贷款三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小微企业贷款三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途不合理,资金被挪用于缴纳地价;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未有效核实贷款用途真实性,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黄金租赁业务管理不到位等五项违法违规行为,合计被处罚款210万元。
另外,工行深圳市分行因“贷前调查及首付资金监管不到位”被罚180万元。而建行深圳市分行因为“个人消费贷款三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小微企业贷款三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被罚130万元。
除了大行以外,一些中小银行与外资银行也都“中招”。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因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后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未按要求进行受托支付;发放贷款承接本行逾期贷款,延缓风险暴露这三项违法违规行为累计被罚款100万元。集友银行深圳分行因为“贷款三查不到位致使贷款资金被挪用”被罚200万元。
此前,深圳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处联合发布了《关于辖内银行经营性贷款有关问题的通报》,通报了3起典型案例,曝光了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套路,其中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被点名。
据媒体此前报道,3月26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要求银行要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严格贷中贷后管理等。对于违规挪用经营贷的个人和企业而言,其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另外,三部门还表示将联合开展一次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