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业贷款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
为了降低企业贷款的放贷风险,很多贷款机构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那么,企业贷款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担保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房产抵押担保:一般以房产作为抵押,这里的房产可以是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用做房产抵押。也可以将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另外,借款人可以将自身住房作为抵押。房产抵押后还可以正常出租或使用。
质押担保:可以将人民币存单、外汇存单、银行票据、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人寿保险单、银行承兑汇票等作为质押。
担保公司担保:若小企业没有抵押物,可以选择担保公司作为信用担保,若银行审核通过,发放贷款,担保公司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若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担保公司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企业贷款的担保方式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希望小编的介绍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② 企业贷款中股东信用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什么区别
担保人的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③ 企业贷款的担保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担保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不同用途,还包括证券公司其它类贷款,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用于解决证券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营业部装修等公司发展需要。
④ 什么是担保,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中的作用是什么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或者履行债务。它是一种保证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担保品不足的障碍,补充中小企业信用的不足,分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指由担保体系与再担保体系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的信用担保体系。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核心,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它是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其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的重要基础,是探索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常作法。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1993年1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了我国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此后,全国各地成立了一系列专业担保机构。2002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它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统一方针。这标志着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正式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这是一件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也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据统计,到2000年11月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济南、长春、抚顺等100多个城市组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吉林、河南、山东等省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我国信用担保制度的上述实践充分证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创造企业信用等方面已经并且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初步建成。虽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众多好处,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夸大它的作用。我们既要看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有效性,更要看到信用担保体系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方面作用的有限性。中小企业资金短缺是一个普遍现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只能缓解那些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时存在的担保难问题,不可能解决所有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应主要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以及通过获得较高的信用记录来取得银行的信任进而获得贷款。从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践看,通过信用担保解决的银行贷款一般都不超过小企业贷款总额的10%,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最成功的日本也仅为8%,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也基本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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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日趋增强,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缺乏仍旧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首要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行之有效的融资担保。因此,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已迫在眉捷。
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制度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还是银行,但由于中小企业市场竞争风险大,又缺乏有效的资产抵押和信用担保,因此,严重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应大胆借鉴国外经验,在部分地方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制度,组织成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统一承担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
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和出台《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实施细则,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在有关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得以完善,充分发挥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
(一)该项基金应具备以下特点:(1)它是一笔政府主导性的基金。(2)只能作为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担保之用。(3)它是一笔公平性的基金。打破企业身份、行业局限,加入基金的各利益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没有加入基金,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也可以申请基金担保。(4)它是一笔独立性的基金。企业是否向基金出资,出资多少,基金是否决定为企业提供借款担保,银行是否同意发放贷款,都由各自决定,不受外界影响。(5)它是一笔非赢利性的资金,但可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以及不超出规定的担保费收入。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的运作模式。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两种运作模式:逐一模式。单个中小企业向担保基金提出贷款担保申请,由担保基金对该企业进行评估。只有通过担保基金评估的中小企业才可获得担保贷款,而且贷款机构提供的每一笔担保贷款都需要经过担保基金的同意,其自身没有权力单方面扩展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额。
组合模式。担保基金先向贷款机构提出一定的关于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担保贷款的条款,贷款机构可以向满足这些条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基金对该笔贷款的担保自动生效,但担保机构要求贷款机构定期向其报告这些企业的情况(一般为月报)。
建议我国目前主要考虑采用逐一模式,因为其符合我国现在企业和银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待各项规章制度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尤其是诚信建立起来以后,再采用组合模式。不过,可以考虑先在个别发达城市搞组合模式试点,为以后的更好运作积累经验。
(三)运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应注意的问题。该项基金在运作的过程中应按市场经济合理配置资源的要求,择优用好这笔政策性强而又来之不易的资金。首先,要做到四个约束。一是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的约束。应制定申请担保的基本条件,如产品市场潜力大;经营管理富有效率;企业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借款投向符合国家政策;技术更新具有行业先进性等。二是对担保程序的约束。首先由企业向银行申请借款并经银行初审认可;再由企业向“基金”申请担保,“基金”投资的企业可获优先担保。三是对担保限额的约束。“基金”存入银行后,按银行学原理虽有一定比例的放大,但其毕竟是有限的。只能在一定限度内承担企业不按借款合同还款的风险。千万不能存有“基金万能”的幻想。四是对“基金”本身的约束。该项基金的扶持对象应是那些市场前景好、发展后劲足、资金回笼快的知识型、科技型、特色型、创造型的具有成长性、盈利性的中小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应严格按章程规范操作,接受政府委托和政策性银行监管,同时接受出资银行、企业和社会的监督。其次,要保证担保基金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扶持中小企业是各级政府的长期任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应该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长期政策。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不能只是一次性的,应该有一个长期的计划,通过长期的担保计划扶持一批又一批中小企业发展,并实现制度化和法律化。
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时应注意的问题
担保公司服务的对象是中小企业,但由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大权往往直接掌握在企业法人代表手中,其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变动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无论是贷款方还是担保机构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担保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这必将引起道德风险问题,从而增加了融资担保的潜在风险性。为了在担保工作中避免风险的出现,应注意识别风险,搞好信用评估工作,否则,即使有了政府的补偿机制,担保公司依然存在生存问题。
五、控制担保风险(1)建立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要防止有了担保,银行就放松贷款审查的倾向。因此,应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担保机构和贷款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担保机构应定期了解和掌握银行的担保贷款业绩。与此同时,要增强中小企业主的风险责任,可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按企业信用等级确定担保抵押资产的比例。(2)把事后的风险控制与中小企业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担保机构要设专人或与中介机构联合,加强担保后的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解决。(3)支付赔偿金后,中小企业作为借款方仍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担保机构仍然有权追索企业所欠债务。(4)实行财政资金优先代偿制度,打消担保机构投资者的风险顾虑。(5)从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准备金,承担财政资金代偿后的资金损失。(6)对有市场、有效益、发展前景较好,但由于负债较重、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可采用封闭贷款和担保基金相配合的方式进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7)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8)建立严密的监控制度。成立由财政、金融、股东等组成的监管委员会,建立风险防范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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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郑州企业贷款担保方式有哪些 补充问题:做企业贷款,是不是担保方式很复杂
郑州地区,西兰金融【专注企业贷】,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通常情况下办理企业贷款都是需要担保的,企业贷款的3种担保方式:
一、联合保证
1、联保体编号在报名申请成功后自动生成。
2、联保体成员至少三户。
二、普通保证
1、保证人类型:企业、专业担保公司、自然人。
如果借款人选择企业或专业担保公司,那就需填写保证人组织机构代码,格式为9位数字或者字母中间加上一个横杠。
2、如果选择自然人,那就只需要填写保证人的身份证号码就行了。
三、抵质押
1、抵押物类型:厂房、商用房、商住两用房、住房、出让性质土地。
2、质押物类型:工行存单、他行(工行除外)存单、国债、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
3、抵押物价值:申请的额度不能超过抵押物的70%。
4、押物价值:当质押物类型选择“工行存单”、“他行存单”、“国债”时,申请贷款的额度最高是100%。当质押物类型选择“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时,申请贷款额度最高可到质押物价值的90%。
⑦ 信贷担保体系什么意思
●葛丰目前担保体系的主体———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先天地带有种种弊端,它决不应该成为担保体系今后发展的主流。并且,从信贷风险的最终承担角度来说,如果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只是从国有银行转移到国有担保公司的话,费大力组建担保体系的意义就微乎其微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从来都是各界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致力于解决这一国民经济运行瓶颈问题的各项措施也正在各方努力下陆续出台并落实。总体来说,事情是在向着好的方向不断发展,但是,这一过程中还是反映出了一些问题的苗子,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中就包括当前担保体系自身建设上的一系列缺陷。政府一肩挑起大梁目前构成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基本框架的主要是这样三类担保机构:一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属于政府为间接支持中小企业设立的政策性扶植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由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由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是民间投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在上述三类担保机构中,信用担保机构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占到全部担保机构的90%。从其出资情况来看,据初步统计,地方性财政预算拨款占45%,经贸、科技、计划及主管部门等出资30%左右,会员企业及个人出资等占15%,资产划拨等占10%。法律形式以事业单位为主。不可否认,目前这种政府一肩挑起几乎全部重任的格局有其形成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在信用担保体系的导入阶段和推广时期,这一点就显得尤为突出。可以这样说,政府的积极态势是担保事业迅速推开并初步形成体系化的关键力量,另一方面,也正是这样强有力的背景支持,使得中国的担保机构先天地继承了最难具备但又是必须具备的资产———自身的信用度。政策性倾向藏隐患情况似乎有点矛盾,一方面,历经10年发展,中国的担保事业蓬勃发展,担保机构长势惊人,但另一方面,困扰经济健康运行的突出问题———中小企业贷款难非但不见好转,反而愈发严重。就事论事而言,其实答案也很简单,取两个数字对比一下就很清楚:目前中国银行业存贷差已经突破3万亿元大关,而担保资金不过百亿元,即使算上放大效应,与前者相比仍有两个数量级之差。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方面,中国的担保体系建设确实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尤其在体系化这一点上。另一方面,目前的担保体系还不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以笔者之见,症结出在中国的担保体系是在政府的一力包干下形成的,作为行政的产物,它与市场的隔阂是多方面的。从体系安排来说,风险分散主体单一,形式僵硬;从产权形成来说,财政投入比例过高,对民间资本视而不见;从市场格局来说,人为阻断竞争形成,各地担保机构以邻为壑;从激励机制来说,投资回报不相适应,政绩观远远强于获利冲动。更有甚者,这些还只是浮在水面上的冰山。信用担保机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和银行一样,背负信用创造的使命,因此,安全性几乎就是它全部的身家所系。我们惯常说,公司治理究其源要靠制度来保证,但制度又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我们完全可以相信,任何一家担保机构都会有完备的业务规范和流程,有自成体系的人事生成制度和激励机制。但是,当这一切都置身在一个失调的产权安排和生成模式下的时候,对于它的预期显然就不容乐观了。我们从三个方面来看这个问题:第一,参照贝克尔-斯蒂格勒模型,我们可以获知,决定代理人道德风险发生概率的大小取决他的任期、对未来收益的贴现率、被发现的概率等诸多因素,行政任命的不确定性,对未来预期的不可知,以及政策性负担所产生的道德风险的屏蔽,无不使得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水平更多地依赖于经理人的良知而非硬性的约束。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看看国有银行的情况就很清楚了。第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政策性、行政性公司却少有能做到这一点的。在这样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日常经营上的决策不是出于职业化的分析和对利润的追求,而更多地为了所谓的社会效益,其危险性可想而知。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担保范围的无限扩大化倾向,政策性成了福利性,担保机构的担保成了地方政府帮助下属亏损企业套取银行救济贷款的工具或招商引资的诱饵。第三,从理论上说,中国的银行实行的是总分行式的垂直领导模式,但在它们的日常经营中却少有不受到当地政府掣肘的现象。所幸的是,随着近些年来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入,政企不分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止。但是目前这种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从表面来看,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但从深层次来说,这些贷款的风险却未能得到有效转移。一旦出现问题,各种利益交织其间,银行投鼠忌器,反而更不利于采取有效手段。担保体系作用有限关于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讨论已经是老生常谈了,各界人士为此问题也想了很多办法,担保体系的建设就是策略之一。但从目前的态势来看,担保体系显然无力解决这一问题。诚如上文所言,目前担保体系的主体———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先天地带有种种弊端,它决不应该成为担保体系今后发展的主流。并且,从信贷风险的最终承担角度来说,如果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只是从国有银行转移到国有担保公司的话,费大力组建担保体系的意义就微乎其微了。当然,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些行业,国有资本率先进入无疑可以起到引导作用。政府对担保体系建设的不遗余力,显然也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希望能够通过建立一套完备的体系和框架,以吸引各种所有制形式特别是民营担保公司的后来居上。但至少从目前来看,这种设想很难在短期里实现。首先,资本的本能是趋利避险,银行之所以不愿贷款给中小企业,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风险收益的不匹配。在担保价格未能实现市场化以及风险分散渠道不畅的条件下,担保行业不具备吸引民间资本大举进入的获利空间。其次,担保公司生存的基石是信用,而信用的存在有赖于一定的规模。对于一定量规模之上的资本,它的选择是多渠道的。信用担保相比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吸引力不够。即使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单纯的信用担保其行业规模也不大。这就注定了这个行业的边缘化生存状态。最后,市场机制从根本上来说,解决的是资源配置的问题。金融资产作为一种虚拟资产,归根结底要建立在一定的实物基础上。换个角度来说,中小企业贷款难本身就是市场的选择结果,尽管说,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非市场的因素影响了市场的正常判断,但无可否认的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中小企业本身。因此,担保体系作为一种外因,只能起到一定的引导、扶植作用,它无法承担如此宏观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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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银行对企业贷款的担保方式和年限是怎样的
企业固定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中长期贷款。 企业贷款担保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担保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不同用途,还包括证券公司其它类贷款,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用于解决证券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营业部装修等公司发展需要。 企业贷款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有分为半年与一年,并规定贷款期限半年以内的执行半年期档次利率,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执行一年期档次利率。由于借款者预测的资金需求时间及落签的借款合同期限往往与规定贷款利率所在时点不相吻合,所以实践中便自然而然地形成种种期限性贷款利率差。
⑨ 企业之间借款如何办理担保
(一)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二)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三)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效力进一步做了明确和细化:“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如果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发放贷款,也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四)无效企业借贷行为的法律后果1、对借贷本金应予归还出借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的规定,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无效的后果也有详细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应返还原物或资金,缔约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2、对借款利息予以收缴并处以相应罚款。迟延归还本金的,借款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的规定,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予保护,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的规定,企业违规借贷的,出借方有可能受到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可能处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出借人有可能丧失担保利益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出借人将无法获得或获得的担保利益将会大打折扣,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的情况下,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将丧失收回本金的保证。4、企业借贷无效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如果企业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牟利或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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