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借款利息属于费用还是损失
借款利息属于费用,利息费用是企业向银行等外部单位借款产业的资本成本费用。计算就是你的借款总额乘以借款利率了。在损益表中,体现为财务费用。但利息费用不完全等同于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包括一些手续费等,也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利息费用是指根据本金和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计入“会计科目”中,以费用的形式体现。
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银行存款。借款利息有几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符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应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一种是企业在银行发生的短期借款,做计提短期借款利息。
拓展资料
财务费用是实际发生了的支出,银行是从你账户上按月扣除的,如还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实际并不一定当期支付了,计入费用类科目,例如公司发行债券,规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息支出根据权责发生制,在利息应发生的当期计入负债的 。
1、利息支出根据权责发生制,在利息应发生的当期计入负债的,实际并不一定当期支付了,例如公司发行债券,规定利息支出根据权责发生制,在利息应发生的当期计入负债的,实际并不一定当期支付了,例如公司发行债券,规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但每年会计要计提利息支出。
2、财务费用是实际发生了的支出,计入费用类科目,如还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银行是从你账户上按月扣除的,你收到凭证后就要走财务费用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但每年会计要计提利息支出。
3、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借款利息的计算有:
1.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的计算 在项目财务分析中,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是按单利计算的,并且无论借款发生在何时,在计算利息时,均假定是在年初借用;另外,由于流动资金是周转使用的,所以一般是假定流动资金借款在生产经营期不归还,而是在项目终了时一次性归还。因此:流动资金借款年利息=当年累计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
2.长期借款付息的计算 为简化处理,在计算长期借款的还本付息时,假定每年的借款均发生在当年的年中,因而只按半年计息,而还款则发生在年末;本年尚未归还的本金及以前年度的借款则形成了下一年度的“年初借款累计”,并按全年计息。这样,每年应计利息的近似计算公式如下:每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金累计+本年借款额/2)×年利率
『贰』 贷款逾期罚息计算是否包括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怎样
贷款逾期罚息计算是包括本金和利息。
贷款罚息按银行同期贷款的贷款利率双倍计算。所以,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规则如下:
贷款利息=(贷款金额)*利率+(未缴纳利息+贷款金额)*利率+罚息。
假设,A客户向银行贷款2万元,贷款期限是一月,按照最新的银行贷款利率6.15%除以12(月利率)计算。如果,在一年后,A并没有及时偿还贷款,导致贷款逾期3天,那么,就需要缴纳逾期贷款利息:
20000*(6.15%÷12)+[20000*(6.15%÷12)+20000]*(6.15%÷12)÷30*3+罚息。
『叁』 贷款余额包括利息吗
是按贷款剩余本金余额计算利息的,
像你举得例子,是按24.5万计算利息。
『肆』 违法发放贷款产生的利息能否计入损失求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请问:某农村信用联社违法发放贷款(系单位犯罪),其法人代表系联社理事长,在审贷会上具有一票否决权,联社主任为审贷会组长,联社贷款必须经审贷会审批同意方可放贷(或出借),试问:1、理事长能否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该社违法发放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是否能计入因该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理由是什么?
『伍』 怎么理解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利息收入
贷款发生减值
(1)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同时: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本金、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收入
借:贷款损失准备(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贷:利息收入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陆』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
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一、典当行放出贷款可以按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贷款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改按本年末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包括抵押贷款等)1%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对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比例超过1%的部分,当年可全额补提贷款呆账准备金。
二、呆账损失准备的核算
1.贷款损失准备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和监督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加强呆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应设置“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呆账贷款的核销数,贷方反映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数,余额在贷方,为已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提取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损失准备
冲减贷款损失准备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营业费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2.计提方法一般准备的计提
例:某商业银行2001年1月1日应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00亿元,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一亿元。2001年1--6月,该行核销呆帐3000万元。6月30日,该行应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20亿元。6—12月收回已核销呆帐1000万元,2001年12月31日该行的应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10亿元。
则6月30日该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
120×1%—(1—0.3)=0.5(亿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5000万
贷:贷款损失准备5000万
12月31日该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
1.1×1%—(1+0.2)=—0.1(亿元)
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1000万
贷:营业费用1000万
3.专项准备的计提:
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例:某商业银行2001年3月31日贷款余额为100亿元,按五级分类的情况如下:正常贷款为70亿元,关注类贷款为24亿元,次级类为3亿元,可疑类贷款为2亿元,损失类贷款为1亿元。2001年6月30日贷款余额为120亿元,按五级分类的情况如下:正常贷款为80亿元,关注类贷款为30亿元,次级类为6亿元,可疑类贷款为3亿元,损失类贷款为1亿元。
2001年3月31日该行应计提的专项准备为:
24×2%+3×25%+2×50%+1×100%=3.23(亿元)
2001年6月30日该行应计提的专项准备为:
(30×2%+6×25%+3×50%+1×100%)—3.23=1.07(亿元)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核销
1.贷款损失准备的核销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在实际发生呆账损失时,按规定的呆账损失核销范围、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后,从贷款损失准备中予以核销。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下列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列为呆账:①借款人和担保人已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然未能归还的贷款;②借款人死亡,以其遗产未能还清的贷款;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未获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获保险补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④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2.贷款损失准备核销的账务处理
核销呆账贷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逾期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已确认并转销的呆账贷款,以后年度又收回来的的金额增加呆账准备,其会计分录为:
借:逾期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贷:贷款损失准备
应按收回同时应在借款单位存款账户内扣收逾期贷款,其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贷:逾期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柒』 提前还贷会损失利息吗
提前还款理论上肯定会减少利息支出,但是要看一下贷款合同有没有提前还款的约定,有违约条款要看是否有提前还款的罚则,如果罚则过重的话就要权衡是否提前还贷。
提前还贷简介:提前还贷指借款人将自己的贷款部分向银行提出提前还款的申请,并保证以前月份没有逾期且归还当月贷款;按照银行规定日期,将贷款部分全部一次还清或部分还清。
『捌』 骗取贷款罪中的直接损失包括利息吗
肯定包括啊
资金出来了就会产生利息
『玖』 财产损害赔偿是否包括利息损失
法律分析:包括。
侵权损害赔偿一般不支持利息,因为并没有明确赔偿期限,更没有明确损失的数额。但是在执行阶段,是可以计算利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符合法律规定,利息应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2倍。当然,为了及时切实解决纠份,考虑对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