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及扶持支持额度
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额度是30万。
申报条件:
1、进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企业的营业率达到5%以上;
3、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速度不低于10%;
4、满足下列条件一项以上: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50%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5%;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等一项以上,新产品产值率达到15%以上。
申报材料:
1、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产值率等佐证材料;
5、产品采用国际国内标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7、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出具的企业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以及市场占有率国内排名情况证明(申报“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提供);
8、其它材料。主业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主导产品处于国际、国内、市内先进水平证明材料。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高新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获奖文件等材料。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指具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四大优势的中小企业。中央财政已经明确,今年到2025年5年时间,将安排100亿元以上的资金,奖补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并通过支持部分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服务水平,聚集资金、人才和技术等资源,带动1万家左右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实施细则》第三条 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三个梯级进行奖励,并授牌。
(一)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每户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首次获得“小巨人”企业称号的,每户奖励不超过60万元;
(三)对首次获得“隐形冠军”企业称号的,每户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分别按当年奖励标准奖励差额。
B. 国家扶持小微企业无息贷款
国家扶持小微 无息贷款是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资金支持方面
一是中央财政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到141.7亿元,并将逐年增加资金总规模;
二是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资金,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
(二)融资担保服务方面
一是对年度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3倍以上且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可继续享受免征三年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助和保费补贴,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
三是推动再担保机构发展,强化其分散风险、增加信用的功能。
C.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投资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重庆市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大中专(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作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为其在银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 市级财政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第二章 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注“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注册地及经营在重庆市范围内; (四)具备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及其投资者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无涉黑、涉赌、涉毒的不良记录; (六)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七)有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八)承贷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按《意见》规定对科技类、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服务型微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不得向国家禁止的行业或项目发放微型企业贷款。 第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微型企业可在农行市分行、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确定一家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二条 对申请贷款的微型企业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以贷款上账日计算,借款人应按时还款。借款人贷款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不再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可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法和分期还款法,贷款逾期应按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微型企业贷款可选择由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专业担保公司需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并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对担保总额度、合作期限、双方责任等进行约定,借款人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应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自有资金须先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八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微型企业贷款本息,经工商、财政、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各承担1/3,余下1/3由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协商承担。第三章 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微型企业贷款之前,应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第二十条 借款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借款人申办企业及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担保公司对微型企业担保申请原则上应简化审查流程,经内部审核后在5—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担保,承贷金融机构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后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简化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发放流程,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在完善担保手续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之后,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放款。原则上贷款审批期限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根据实际用款需求使用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及追偿工作。 第四章 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市 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融资专项资金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委托承贷金融机构凭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划拨贴息资金后,承贷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的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凭证和确认清单进行复审汇总后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审核后据实划拨。此款只能用于微型企业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采取下列方式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一)三峡担保公司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并单独制定该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三峡担保公司在有分支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经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供直接担保。在其他区县(自治县),由经三峡担保公司审核授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额度。单户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年担保费率。参与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期限。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期限为1—2年。第六章 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工商、财政、金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承贷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微型企业的申请、培训、注册及评审推荐;财政部门负责微型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融资专项基金的安排,牵头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的处理;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微型企业贷款独立的操作流程、核算机制和微型企业贷款发放的绿色通道,提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积极性。工商、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七章 附 则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D. 如何申请小微企业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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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什么是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是多少啊重庆小微企业贷款都怎么贷啊
你好!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小微企业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还款的一种借款方式。
利率都是跟央行调控一致的!一般36期5~6历.
重庆小微企业贷款的办理流程:
1、借款人申请,向贷款银行提交相关材料初审出额度;
2、经审批同意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3、按规定程序办理放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4、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按规定办理撤押手续)。
企业贷款额度:10-Iooo万贷款期限6-36期,一次授信,在8年内可循环使用,随借随还,提前还款(结清)无违约金,最快一天放款到帐!请知晓谢谢
F. 重庆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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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企申报流程
(一)创业申报。
1.创业者先登陆重庆市工商局官网进行网上预申报。
2.预申报通过后向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以下资料:(1)《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属于“九类人群”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经营场地证明(经营面积40平方米)。
(二)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登记材料准备齐备后交工商所。
(三)核发营业执照。
(四)区微企办组织创业培训。
(五)申请人办理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设银行帐户。
(六)开业两个月后,工商所实地查看,区微企办组织集中评审。
二、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1.财政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经评审通过并公示,给予5万元以内的财政补助。
2.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起,向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3.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15万元以内,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
4.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G. 重庆微型企业补助申请流程
重庆微型企业补助申请流程:
一、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居住证明;
2、身份证明;
3、户口簿;
4、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5、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二、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在办企业;
2、具有创业能力;
3、属于“九类人群”;
4、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5、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扶持补助比例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
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7)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贷款申请表扩展阅读
重庆微型企业扶持对象: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即高等院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2、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H. 重庆市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申请书怎么写
小微企业要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款最好是以房产作为抵押物,这样对于银行来说,房产比信用更具有可信度,就更容易贷到款项,而且房屋抵押贷款所贷额度也较高。
从银行贷款其实流程很麻烦,要贷款并非只有银行可以贷,民间贷款公司也一样可以贷款。与银行相比,民间借款公司贷款不仅流程少,省时间,还款也比较方便灵活。
I. 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补贴需提供哪些材料
1、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2、申领补贴月份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吸纳人员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财务报表。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市财政对区(市)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的,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市财政对区(市)按照每人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9)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贷款申请表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凡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且近两年无较大裁员行为的小微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
2、企业岗位补贴人数按照小微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30%计算,补贴标准为现行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每人每月53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人数为在岗职工培训总人数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0元。培训前先按补贴资金总额的70%支付,培训班结束后,根据企业提供的培训总结及被培训职工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支付剩余的30%。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小微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J. 重庆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条件及扶持支持额度
支持额度:
最高50万
申报条件:
1、在重庆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划分的中小型企业;
2、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银行获得的贷款,上年度已支付利息总额在10万元以上;想了解更多政策可搜索“凌波政通”小程序进行评估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