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炒外汇的收入怎么和银行解释资金来源
如果是自有外汇,你要说明自有外汇的来源,就是这些外汇是如何得来的,当时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要求,如大部分情况是来自出口收入,你可以说一下你的出口收入是哪些年收入的,是否已办理出口核销等。如果是人民币购汇,说一下人民币来源,如是股东拨款还是银行贷款,或是企业正常经营所得,把经营的良好情况和收入说一下。如果是国内外汇贷款,则把贷款情况说一下,和哪个银行签的贷款协议,贷了多少款,利率、期限等,如何还款等说明一下。
拓展资料:1.国内个人帐户国内个人私人账户可以接收单笔金额小的外汇。但结汇是限额的,每人每年不要超过5万美金或等值的外币,如果金额太大,银行要求您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可能不接收汇款。2.国内公司代理很多个人外贸人通过外贸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帮忙收外汇,出去代理收款费后,付款给您。3.离岸公司帐户,以香港公司账户为例香港公司帐号有:香港本地开设的本地帐号,国内开设的离岸帐号。
⑵ 外汇收入的外汇收入
经常性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各项:(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7)出租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8)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9)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12)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13)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14)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15)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所收入的外汇;(16)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1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18)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属于下列范围的外汇收入(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须按银行持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中资银行、外资和中外全资银行)。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⑶ 外汇收入
经常性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各项:(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7)出租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8)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9)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12)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13)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14)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15)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所收入的外汇;(16)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1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18)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⑷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96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帐户的管理,规范境内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便利企业开展正常业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结算帐户”是指收入来源于经常项目,且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的帐户;“外汇专用帐户”是指有特定收支范围的帐户,包括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债、外债转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以及还本付息等其它专用帐户。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第二章帐户的开立第四条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帐户。第五条不同类别的外汇帐户均可以开立不同币种的帐户,在一家开户银行开立的不同币种的同类别帐户视为一个帐户。企业如因业务需要在同一家开户银行变更帐户币种,由开户银行自行处理。第六条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金帐户。第七条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到开户银行开立外债、外债转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贷款专用帐户。第八条企业可以凭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通知书”或者“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专用帐户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开立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还本付息专用帐户。第九条企业确因业务需要在异地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方可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开立定期存款帐户,定期存款帐户应当按照企业外汇收入来源分别开立,分类管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入定期存款帐户,除用于还本付息外,应当纳入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管理。第十一条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币种、帐号、帐户性质、开户日期,并加盖该行戳记。第三章帐户的使用第十二条外汇结算帐户可以办理经常项目的收入、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第十三条外汇资本金帐户的收入仅限于企业各投资方以现汇方式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仅限于有关用途的经常项目的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第十四条贷款专用帐户的收入只能是企业所借入的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支出仅限于指定贷款用途的外汇支付。第十五条企业可将其外汇收入存入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也可用人民币购买不超过两期即将支付本息的外汇存入该帐户。还本付息专用帐户的支出,仅限于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第十六条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原则。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帐户类别、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和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开户银行收到超出企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部分的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结汇的,由开户银行抄报当地外汇局。
企业可将其各外汇结算帐户的资金集中统一对外支付,并办理以此为目的的资金划拨,但必须在款到7日内办理对外支付。第十八条企业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开户银行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审核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第四章帐户的管理第十九条企业和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外汇帐户。第二十条异地外汇帐户由开户地外汇局就地统计和监管。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异地外汇帐户的收支情况。异地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由注册地外汇局核准,并占用为该企业核定的最高金额。
⑸ 外汇贷款结汇是什么意思
结汇是指企业或个人按照汇率将买进外汇和卖出外汇进行结清的行为。进出口专业公司,根据进口业务需要,以本国的货币按照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向外汇专业银行购买外币汇往国外,或将出口所得外币,按照牌价售与外汇银行而折合成本国货币,在对外贸易中,均称为结汇。我国外汇牌价,规定由中国银行逐日公布,外汇管理,亦由中国银行进行。牌价有买价和卖价。卖价要高于买价,其间的差额为银行兑换的手续费,或称兑换收益。
人结汇是指向个人客户提供的、按照银行提供的即时牌价将客户的外币兑换为人民币的业务。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数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在我国,过去是实行强制结汇制的,在2008年8月1日 新《外汇管理条例》出台之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实行意愿结汇制(willingness exchange settlement system)。
⑹ 企业外汇收入需要交纳哪些税收
确实如些。假设那USD5000全是生产成本,那么该笔业务的利润高达=600/11000*100%=54.55%。
当然按交纳25%的所得税,1.19%附加税,还要交纳17%增值税,实际算出来是不要交43.19%的,也就是说,计算税收不是这样简单的加法。
如果要避开这些税收,那么贸易订单的成交金额为USD5000,另外6000再写份代收代付协议。
⑺ 外币贷款和外汇贷款的区别
外币贷款指应以外币偿还的贷款,不论其取得贷款时是哪种货币,或是否为货币形式。
外汇贷款是我国银行利用筹集的外汇资金对国内企业发放的贷款。是专营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贷款对象是能够创造外汇收入,有偿还能力,并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
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帐户的管理,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便利企业开展正常业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汇帐户”,是指企业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的“外汇基本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基本帐户”是指收入来源于经常项下,且用于经常项下支出和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的帐户;“外汇专用帐户”是指有特定收支范围的帐户,包括资本金帐户,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帐户,还本付息帐户以及国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第二章帐户的开立第六条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不同类别的外汇帐户均可以开立不同币种的分帐户。第七条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立一个资本金专用帐户。
未经外汇局批准,只能在注册地选择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一个外汇基本帐户。开立外汇基本帐户,须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办理。第八条企业可以凭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到开户银行开立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国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贷款专用帐户。第九条企业可以凭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债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或者“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开立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国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还本付息专用帐户。第十条企业确因业务需要在异地开立外汇基本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并加盖戳记后,方可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一条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币种、帐号、开户日期,并加盖该行戳记。第三章帐户的使用第十二条外汇基本帐户可以办理经常项下的收入、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的支出。第十三条外汇资本金专用帐户的收入仅限于企业各投资方以现汇方式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仅限于经常项下的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的支出。第十四条贷款专用帐户的收入只能是企业所借入的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国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支出仅限于与贷款用途有关的外汇支付。第十五条企业可将其外汇收入存入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也可用人民币购买不超过三个月内支付本息的外汇存入该帐户。还本付息专户的支出,仅限于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国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第十六条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核定金额的外汇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调整公布基本帐户最高金额的额度。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帐户类别、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和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开户银行收到超出企业基本帐户最高金额部分的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报外汇局。第十八条企业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试点地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第四章帐户的管理第十九条企业和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外汇帐户。第二十条异地外汇帐户由开户地外汇局就地监管,并按季向注册地外汇局反馈异地外汇基本帐户的收支情况。异地外汇基本帐户的最高金额由注册地外汇局核准。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经营期内需变更开户银行,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户手续。第二十二条企业资本金专用帐户的外汇资金使用完毕后,开户银行应当办理帐户撤销手续。第二十三条外汇贷款使用完毕或者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开户银行应当为企业办理外汇贷款和还本付息专用帐户撤销手续。
⑼ 公司账户收到外汇收入,后续怎么操作
公司收到外汇收入,银行会通知你的,然后你要去银行申报,进来的钱先是在预审账号里,申报后两个工作日左右会转到美币账上的。
第一次要去银行申报,后面可以用银行给的申报单传真到银行去申报的。
1)结汇。须出货三个工作日电子口岸出现了额度,在这额度内的才能结汇。
2)核销。先到银行把核销单号告诉银行工作人员,他们会帮你打一个出口核销专用联,我们是在工行开户的,这专用联一般两个工作日才能出来。然后你带着这联和报关核销单、核销单到外管局核销。
外汇收入:
经常性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各项:
(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7)出租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8)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9)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12)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13)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14)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15)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所收入的外汇;
(16)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1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18)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属于下列范围的外汇收入(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须按银行持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中资银行、外资和中外全资银行)。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