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定义是什么
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又叫一级资本(Tier 1 capital)和产权资本,是指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它是银行资本的构成部分,至少要占资本总额的50%,不得低于兑现金融资产总额的4%。
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同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还需要从监管资本中扣除一些项目,称为扣除项。
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中最稳定、质量最高的部分,银行可以永久性占用,可以长期用来吸收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的损失,是银行资本的核心,从而获得了“核心”资本的名称。
B. 银行贷款算实有资本吗
也可以这么说,但它是负资产,而且每天长毛的
C. 母公司贷款是实收资本吗
肯定不是啊,贷款是属于借款的性质,属于负债
实收资本
是投资,属于
所有者权益
,要经过正式的注册验资和工商
变更登记
,才是真正法律认可的实收资本
D. 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种是对的吗
错。
所有者权益只包含核心资本,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次级长期债务资本。
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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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大体可分为账面资本、经济资本、监管资本和合格资本。账面资本是直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银行资本;经济资本是银行抵御非预期风险的资本;监管资本是银行监管机构对各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的资本要求,通常用于计算资本充足率;合格资本是银行监管机构认定的符合标准的资本。
E. 一般企业贷款资金可以用作注册资本金吗
不可以。
注册资本金必须是企业或者其股东自有资金,而且银行贷款要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在贷款通则中是不允许把贷款用做注册资本金的。
注册资本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由财产的数额体现,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金随时由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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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F. 为什么当贷款需求不足而存款相对充分时,银行增资的方式应以增加附属资本为主
贷款需求不足而存款相对充分时,说明银行不缺乏钱。
这时候,增资的目的不是为了筹集资金,而是为了满足对资本的监管要求。当然增加附性资本对股东更有利。
G. 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是指什么一级资本呢
自有资本是指股东出资形成的资本金、资本盈余以及其运行结果累积留存收益,它们统称为所有者权益,本质上归属出资人股东;一级资本亦称“核心资本”。根据银行资本的性质、职能等对构成银行资本的不同成分进行的划分,是银行资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级资本由普通股、优先股、资本溢价、未分配利润、可转换成股票的债券、呆账准备金以及其他资本储备所组成。一级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依地区不同而不同,但最低不得低于5%。以此来使银行能承受一定的呆账损失,保持银行的稳健运行和正常的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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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资本具有以下特点:
1、主权资本的所有权归属于所有者,所有者可以此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取得收益,并对企业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
2、主权资本属于企业长期占用的“永久性资本”,形成法人财产权,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资本,企业依法拥有财产支配权。
3、主权资本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它的筹资风险低。
4、主权资本主要通过国家财政资金、其他企业资金、居民个人资金、外商资金等渠道,采用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留用利润等方式筹集形成。
H. 《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附属资本包括那些
二级资本是银行的次等资本,包括未披露准备金、一般损失准备金、从属有期债务、(债权/股权)混合资本工具和次级长期债券等等。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条件是不超过核心资本的50%,原始发行期限5年以上。
次级长期债券兼有债务和股权的特征,可用来补充资本金。作为银行资本有机组成部分,发行次级债还可降低资本金平均成本,提高股东回报率等。
二级资本又有分为高档二级和低档二级,高档二级包括一般储备金、永久性累积优先股和重估储备;低档二级包括次级债券和定期、可累积优先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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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
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客观上看,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
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为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
应该说,银行监管制度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新协议。为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十国集团国家也会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
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新协议的难度不可低估。在此,还必须提出,就方案来说,新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充足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
但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
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
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为推广使用内部评级法,巴塞尔委员会为采用该法的银行从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过渡期。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附属资本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新巴塞尔协议
I.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
1、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2、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自2014年8月1日起有条件免收个人客户账户管理费、年费和养老金异地取款手续费,并降低部分收费标准。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最高50元封顶,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200元封顶。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 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3、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J. 商业银行资本的构成
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五年及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拓展资料】
实收资本按照投入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资本公积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殖部分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等形式所增加的资本。它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是商业银行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是商业银行自我发展的一种积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是商业银行实现的利润中尚未分配的部分,在其未分配前与实收资本和公积金具有同样的作用。
贷款呆帐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从事放款业务过程中,按规定以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补偿可能发生的贷款呆帐随时的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是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用于核销商业银行的应收帐款损失。 投资风险准备金,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如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可实行差额提取。五年及五年以上的长期债券属于金融债券的一种,是由商业银行发行并还本付息的资本性债券,用来弥补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不足。
此外,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与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我国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扣除项目,形成资本净额:在其它银行资本中的投资; 已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已对工商企业的参股投资;已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 呆帐损失尚未冲减的部分。
商业银行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