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2P贷款是什么,和银行贷款有何区别
p2p就是“个人对个人的贷款(或者叫借款)”。网'贷是利用网'络'平台撮合个人与个人的贷款的行为。银行贷款,银行是机构,借款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所以应该叫做机构对机构或个人的贷款。在P2P平台申请贷款需要支付数倍于银行贷款利息,但门槛低,放款速度迅速,而银行的贷款门槛较高,而且放款速度极慢。
2. 商业银行为什么不能卖 P2P 理财产品
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放款)业务,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它是储蓄机构而不是投资机构。所以不能卖,如果想了解理财,可以选择中金创投
3. P2P可以用来贷款买房吗
可以是可以,但是你要想清楚 利息可是挺高的如果不是特别需要 建议不要从这贷款买房
4. P2P新规十二
《办法》对网络借贷进行了界定,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也就是说,P2P平台只是个体和个体的借贷平台,这就是P2P的本原,为此,《办法》用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了12种禁止行为。
(一)禁止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这一条禁令是直接针对最严重的平台自融问题和资金池问题而设立的。如今很多跑路出事的平台都存在自融问题,包括E租宝也是采取炮制虚假债权的方法进行变相自融。
这种收到大家的钱,不拿去给真实借款人,而拿去自己用了的行为才是最为可怕的,危害极大。当然,除了不能自融,也不能给自己的关联企业或个人融资,变相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也将被禁止。
(二)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这一条是为了禁止平台用各种办法来规避上一条的规定,继续把投资者的钱留在自己手里做资金池,但这一条主要是强调资金要有第三方托管,如果没有第三方托管,那肯定涉及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可以预见到,未来没有银行等权威资金存管方愿意进行资金存管业务的P2P平台都将很难生存下去。
(三)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在所有禁令中,这一条是杀伤力最大,也是最难执行到位的。因为中国当前信用体系不健全,网络借贷信用体系就更糟糕了。现在市场上绝大多数的P2P平台,都不同程度承诺提供担保或者保本保息。
《办法》里出现这一要求,一方面是强调纯信息中介的P2P平台不应该提供担保和承诺保本保息,因为这样就异化成了信用中介;另一方面其实就是希望所有的P2P投资人能够有风险自担意识,打破中国投资者那种不出问题追求风险收益、出了问题又去找政(府)闹,总是习惯于刚性兑付的思维惯性。
(四)禁止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未来,P2P也不是你想买就能买的了。因为细则对出借人也设置了金融门槛,例如需要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等要求。
(五)禁止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也就是明确P2P平台不能充当银行的角色,不能创造货币。事实上,如果一个平台不能自融资和归集资金,自然也就无法实现“发放贷款”的功能了。
(六)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由于投资者希望的投资期限往往比较短,特别是有些投资者希望资金是灵活、随时可用的,而融资方则往往希望借钱的时间可以长一些。这么一来,就会形成一种短借长贷的市场需求。
这种情况在银行很常见,但是作为纯粹的信息中介,P2P平台就不能采取这种方式。所以目前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错配的情况将来应该会在P2P市场中逐渐消失,这也意味着现在非常火热的P2P活期理财产品未来的命运将存在巨大变数。
(七)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对于大部分P2P平台来说,这一条规定没什么影响。反倒是对一些规模比较大,已经走在监管之前的大平台有一定的影响。
正是由于看到了P2P市场有巨大的监管风险,所以许多靠P2P起家的公司已经转型成了多元化的理财平台,代销包括银行、券商、基金、保险、信托等在内的各类正规的理财产品,今后这些平台可能就必须要剥离这些代销业务了。如果你投资的P2P平台也存在这些理财“功能”,你就要当心了。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这还是在强调其借贷双方的信息中介角色,不能一边当信息中介,一边又充当代理机构。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这一条也很重要,实际上就是迫使平台要大幅增加透明度。而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所有出事的平台恐怕都不满足这一条的规定。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P2P平台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还应该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以及管理团队情况等。
(十)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在2015年上半年的牛市中,不少P2P平台便做起了股票融资、配资的业务,即投资者给他们的钱不再是拿去给公司经营生产或者个人消费,而是给其他投资者拿去放大杠杆炒股票了。所以今后这类主打股票配资的P2P平台恐怕就会变得非常危险,建议投资者不要碰。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P2P和众筹本来就是互联网金融的两个分支,P2P归银监会管,众筹归证监会管。如果P2P也和众筹混在一起,那就会给监管带来巨大的麻烦。所以P2P和众筹一定要划清界限。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 什么是p2p融资,并论述其与银行贷款的本质区别
P2P的全称是peer to peer,指个人对个人。平台只是一个信息中介,让借款人与投资人直接对接,撮合交易。借款人支付利息给投资人,投资人因借贷关系而获取利息收入。所以P2P既有贷款端也有理财端,双方各取所需,平台收取中介费。
银行贷款则作为放贷的主体,利息全收,只需要支付少部分利息给存款人即可。
银行贷款对于借款人资信要求高,手续繁杂,一般只提供优级贷款,利息相对也较低。
P2P服务的是银行不予借贷的长尾人群,更多的属于次级贷款。也因此借款利率较高,违约率也相对偏高。
传统的银行放贷模式以抵押和质保为主,信用贷涉及较少。即便是无抵押个人贷款,银行对于借款人的审查也非常严格,没有一定身价和家底的人,很难借到银行贷款。
P2P网贷就不同了,借款手续简化,放款快,还款方式也灵活。
6. 对于有银行监管的p2p平台,银行是在中间如何起到监管作用的
1、除了人民银行以外,其他银行都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没有监管职能,没有监管权力,也没有监管的义务。所以,目前没有一家银行能对P2P公司进行监管。
2、有些P2P公司在银行开立了资金监管账户,这只是银行按照与P2P公司的协议,对这个账户进行监管,不是对公司监管。
3、对这个账户监管有一定的意义:可以防止P2P公司挪用账户资金:P2P公司不能用这个账户上的钱去买车买房,不能用这个账户上的钱给职工发工资,不能用这个账户上的钱去支付水电办公费。。。只能用于发放贷款。
4、银行对这个账户监管基本没用:如果P2P公司放出去的贷款收不回来,银行管不了;如果公司把这个账上的钱放贷给老板的小姨子,银行也发现不了。。。。
所以,不要因为P2P公司在银行开了个监管户,就以为没有风险了。
7.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P2P融资违法吗
违法。P2P属于第三方金融中介,不允许有资金池,有资金池涉嫌非法集资。小额贷款如果采用P2P融资显然违法。
法规:
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贷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银监会指出了三条路小贷公司资金来源途径: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普遍采用的融资模式:
1、联合出资。
2、增资扩股。
3、从银行融资。
8. 至今至少有19个省市全面取缔P2P业务,这意味着什么
目前P2P网贷机构压降到3家,最高峰的时候将近5000家P2P网贷机构作为新生事物,人民对其认识不够,盲目跟风投资,导致这种平台疯狂增加,高峰时期约为5000家
2005年以ZOPA为代表的英国P2P借贷服务网站,它是最早提供对个人网络借贷服务的网站,也成为P2P网贷鼻祖,之后就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2006年中国第一家P2P借贷网站拍拍贷成立,到2013年P2P平台几乎以每天一家的速度增加,中国的P2P平均寿命只有3.9年,因为在前几年作为新生事物,人物对这类平台的认知尚浅,只知道获利大而无视其风险,盲目跟风投资,当初爆雷的大部分问题平台的老板只为圈钱,最终卷钱跑路,也有一些平台是真实资本,但是过高的资本,再加上风控不严、逾期、坏债率高,长期亏损导致倒闭
此外今年前三季度内,新增的房地产贷款与银行的贷款总额比例下降了3%,银行持有了的房地产不良贷款资产也大幅降低,房地产企业的杠杆率也处于下滑阶段。最后负责人谈到了地方政府债务,他表示目前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还在化解当中,整体风险在可控范围。
9. 能不能从银行贷款再去投资p2p,这样去套
若通过招行申请贷款,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如股票、债券等投资。
10.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银行住房贷款是否禁止P2P扩展阅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