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大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详解及首付比例
为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新国八条”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将购买第二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五成提至六成,同时规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仍然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3月31日前已受理的第二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仍执行原规定。
今年1月1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连调整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据介绍,对购房套数的认定,将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查询。职工可拨打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热线“96688”或到其所属各办事处,咨询第二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事宜。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1-1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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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大连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贷多少
您好,我这几天就在跑房子的事情,完全可以回答您。
大连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个人最高可以贷款多少钱呢?-----40万
大连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个人贷的话最多能贷多少呢?----60万
至于这40万或者60万能否贷下来,还得看你的个人信用(说白了就是信用卡有没有逾期或者恶意欠款等问题。查询个人信用记录请到 中山广场的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他会打印你的信用记录,然后你拿着你的信用记录到公积金中心(青泥洼小学对面既是)让公积金中心的人给你审视下你的个人信用,若信用没有问题即可贷40或者60万了 )。
买房子是大事,需多跑跑腿 多问问,共同进步!~
③ 大连公积金提取新政策2021
2021大连公积金提取新政策具体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9、大领失业;
10、突发事件:本人或者配偶患有市政府公布列入社会就医救助范围的重大疾病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④ 大连2月1日起公积金贷款又有这些利好政策了
2016年1月17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提取公积金方面,推出了5项便民措施,进入到2016年2月的第一天,又有这些利好政策了。
大连自2015年2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个贷政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再挂钩,而是实行缴贷挂钩政策。个人买房贷款时,其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15倍,同时还不能超过当前所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此次住房公积金的调整,能够给人们带来哪些便利呢?
1、 个人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同时,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积累的余额,为个人买房解除后顾之忧。
2、 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越多,贷款额度也就越大。
3、 双人贷款,按照两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之和来计算贷款额度,这样以来每月月缴存金额较少或缴存时间较短的个人,可以通过夫妻两人或者父子两人的公积金来共同贷款,以增加贷款的额度。
要注意哪些事项?
1、 与贷款额度挂钩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余额,不含贷款申请前12个月内的补缴金额。
2、 因个人工作调转而按月汇缴的住房公积金以补缴方式缴存的,计入缴存余额。
3、 子女以自己的名义为已经退休的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不受子女缴存余额倍数的限制。
以后还会有哪些利民政策?
1、2016年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加大个贷惠民力度。
2、完善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3、适时推出国内异地贷款业务,公积金异地买房不再难。
4、进一步降低或取消贷款的相关费用,并加大贷款的贴息力度。
5、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认真贯彻落实即将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逐步将“创客”、“个转企”等新兴行业和企业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加强催建催缴和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好职工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归集持续、稳定增长。
另外,在不久前,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手机APP服务,通过手机、平板电脑即可查询和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和业务信息,此外,还可第一时间了解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动情况。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2-0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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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大连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首套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一手房)面积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不低于20%;首次购买面积90平米以上的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不低于30%;首次购买二手房面积90平米以下、房龄五年以内的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不低于30%;首次购买面积90平米以上的或房龄超过五年的二手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⑥ 大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是什么政策
大连购买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前需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和认定,贷款者本人和配偶如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⑦ 大连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是多少
在大连住房公积金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3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8万元;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8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7万元。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单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个人及家庭最高额度与个人及家庭已贷额度(包括已审批额和在外地公积金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下同)的差额;再次申请夫妻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家庭最高贷款最高额度与家庭已贷额度的差额;
再次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时,贷款额度不超过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与父(母)子双人已贷额度的差额和父(母)子两个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合计与父(母)子两个家庭已贷额度的差额。
(7)大连住房公积贷款政策扩展阅读: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是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按规定比例所需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办理住房置业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⑧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工作。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第四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依法缴存。第五条新设立或者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对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者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职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缴存比例,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依法应当纳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单位应当按年度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第七条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职工本人可以免予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应当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月工资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八条单位因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按照前款规定报请审核、批准。第九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账户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转移等手续。第十条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三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办理。第十一条职工离开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用人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迁出单位应当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第十二条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存或者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时,其缴存月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第十三条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九)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本人或者配偶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项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满足使用时,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前款第(八)、(十)项情形之一的,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⑨ 大连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主要有哪些
大连市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申请条件:
1、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9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2、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房,且该购买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3、借款人无正在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正在偿还的住房贷款不超过2笔(含)。
4、具有购买商品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能够办理抵押。
5、 借款人、购房人、抵押人(含配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9)大连住房公积贷款政策扩展阅读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所需材料。
2、审批:公积金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办结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中心经办人员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办结材料转公积金中心。
4、放款:公积金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公积金业务-贷款
⑩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可使用的房改资金。第三条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第二章贷款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是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按规定比例所需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办理住房置业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所有权住房;
(二)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
(三)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及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
(四)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
(五)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
购买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合作协议》。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六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购房合同、协议书或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文件;
(三)抵押物或质物的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提供住房置业担保或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的,借款人还需出具与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签订的书面文件。第七条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应据实做好贷款审查工作,同时由其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评信委员会对借款人资信等级进行评审,确认借款人的贷款担保方式,并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其中购买售房单位(含开发单位)出售的房屋,由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5%+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期限。
最高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是双方或只有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结合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可用量分别确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购买房屋价款总额中的自筹资金与贷款额的比例,根据购房类型的不同,分别确定。
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和规定的贷款成数。
借款人在最高贷款额外还需要贷款的,可以申请部分商业性贷款。
第十条贷款最长期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执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