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六部门联手整顿租房乱象 “租金贷”明确生死线
中介机构假房源、吃价差,以及“租金贷”等困扰1.8亿租房人群的问题迎来了政策规范。
12月25日,时代周报记者从住建部官网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六部门已于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时代周报记者梳理发现,《意见》主要针对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其中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的要求集中在行业规范方面,包括房源信息真实性、房源本身合规性,以及房源发布平台建设等细节要求;对于住房租赁企业的规范则集中在金融监管方面,包括提出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提出,在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的要求。
对此,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意见》此次对住房租金贷款业务提出具体明确要求,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近几年租赁运营机构“爆仓”事件的关注。在《意见》提出的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监管、做好贷前调查等多项前置性金融监管要求下,预计可以有效降低此类租赁机构运营的风险性,也有效提升风险的可控性。
持续整顿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
根据住建部介绍,今年我国持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并先后召开了多次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进行部署。
今年10月,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实施方案的通知》,并要求要求各省份、40个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照部里做法,成立工作专班并指定联络员,以及建立部、省、市3级联动机制和部与40个重点城市直联工作机制。
整治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住建部指出。目前,住建部已经在11月先后通报两批通报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共计13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另根据新华社报数数据,从2019年6月1日至11月19日,全国共排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81416家,查处违法违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9197家,通报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7974起。
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将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住建部等六部门在近日联合印发《意见》——住建部在《意见》中开宗明义。
时代周报记者梳理发现,《意见》共围绕严格登记备案管理、真实发布房源信息、动态监管房源发布、规范住房租赁合同、规范租赁服务收费、管控租赁金融业务、加强租赁企业监管等方面共有十四条举措。其中意见对于中介机构房源真实性的规范,以及违规惩处最受人关注。
“在租赁市场上,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起的主要作用还是信息匹配,其核心还在于保证房源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空·白研究院创始人杨现领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意见》从信息标注、平台规范等多种方式要求中介机构发布真实信息。对房源真实性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预计线上虚假房源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张波判断。
住房租赁合同的网签备案也是其中一个重点。贝壳研究院资深分析师黄卉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住房租赁合同的网签备案是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2019年,部分城市如杭州、合肥等纷纷推出了租赁网签备案的管理措施。住房租赁合同的网签备案能够更好的保障承租人权益,承租人确保在租赁合同成立后,租赁合同的真实性获得认可,不会因房屋所有权变动而影响继续承租;同时便于规范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更加公开和透明,对规范租赁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意见》还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这一点约束二房东比较有效。”杨现领表示,“中介机构吃差价并不是突出的问题。更多小的、分散的二房东机构,才会存在利用信息沟通不顺、信息不透明的现象,存在吃差价的问题。这一点需要通过加大对这些小的、分散的机构进行检查来解决。”
多数长租公寓已越过30%底线
在另一侧面,《意见》对于住宅租赁企业的金融严监管或正在为行业敲响警钟。
《意见》要求:应当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并要求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要以合同为依据,并且需要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管。
其中在“租金贷”方面,《意见》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此外,对企业资金监管,《意见》提出:住建等部门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
《意见》还对于“租金贷”占企业收入比做出了具体要求——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对此,多位专家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高收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都容易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
“2019年,部分爆雷的租赁企业由于高收低出导致资金链断裂,而长收短付则是通过租金的期限错配形成资金沉淀,部分企业挪用资金拓展房源规模,一旦资金链断裂,承租人的权益将会受到损失。”黄卉指出。
“对于长租公寓企业来说,租金贷作为信贷资金,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在企业经营困难时候,信贷资金的杠杆会加速减少企业现金流。一旦碰上行业环境变化,叠加对租金贷的监管趋紧,会让经营困难的长租公寓企业加速爆雷。”UONE优望董事长丘运贤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租金贷”曾是租赁企业,尤其是长租公寓的“生命线”。青客公寓上市招股书显示,截至2019年6月底,65.2%的青客公寓资金使用了租金贷。蛋壳公寓上市招股书中也披露,截至2019年前三季度,67.9%的青客公寓租客选择了租金贷的方式。
但与此同时,“租金贷”也是长租公寓暴雷的“导火索”。房东东数据统计显示,从2017年至目前共有69家长租公寓机构因资金链断裂暴雷。
受《意见》影响,接下来企业资金将会成为监管重点。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判断:“此前由于监管缺位,住房租赁企业的收入来源中租金贷比例如何并无具体数据。但既然《意见》要求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比重不超过30%,那么资金池的监管就是一个必要的方式。”
时代周报记者梳理发现,30%的生死线,各大长租公寓已经跨线太远。根据青客公寓上市招股书,青客公寓与租客的租赁期通常为26个月,其中大多数的锁定期为12个月。截至2019年6月30日,青客公寓63.1%的租金付款是由这些分期付款的贷款支付的。
随着监管号令的吹响,长租公寓或将定义成为高危企业。张大伟表示:“一旦监管资金池,那就没什么资本再愿意做长租公寓了。”
到2020年,长租公寓将进入“生死时速”。住建部对此已明确表示: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可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涉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❷ 楼市、银行双重利好!央行、银保监会发文 这类住房贷款不纳入集中度管理
监管部门再出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金融政策。
2月8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并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贷集中度管理并非全新政策。实际上,早在2020年12月央行、银保监会发布房贷集中度管理新规时,就对此政策预留了“口子”。彼时在制度出台时配发的答记者问中提及,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待建立相应统计制度后,对于符合定义的住房租赁有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度管理。
另有大行人士透露,尽管2021年正式实施房贷集中度考核,但监管还是鼓励银行发放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租赁住房项目的涉房贷款,因此过去一年有银行在压降房贷投放整体增速的同时,对公住房租赁贷款业务却还保持较快增速。此次政策调整正式落地,对房企和银行来说都是利好。
接近监管人士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这意味着银行发放相关贷款不再受集中度管理指标约束,有充足的空间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投放。《通知》还鼓励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力度。整体来看,《通知》释放了加大金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积极信号,有助于支持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发展
此次政策微调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大决策部署。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指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提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包括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2021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去年以来,各地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
年初召开的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指出,2021年全国40个城市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4.2万套,2022年将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全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40万套(间)。住建部日前还透露,“十四五”期间将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40个重点城市初步计划新增650万套(间)。
新政是既有安排?
接近监管人士透露,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加强相关金融政策支持的具体举措,也是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既有安排。
2020年12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分档设置了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制度出台时配发的答记者问中提及,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待建立相应统计制度后,对于符合定义的住房租赁有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度管理。
据了解,2021年6月《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出台后,各地正抓紧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对于通过联审的项目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近期均已基于住建部提供的认定标准,根据项目认定书单独设立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的统计指标,将符合条件的有关贷款单独统计。上述措施落地后,不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也就具备了实施条件。
上述大行人士对记者表示,此前银行业就有向监管部门建议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贷集中度管理,去年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尚未建立完善,监管对房贷集中度的考核中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此次政策调整正式落地后,对银行和房企来说都将是利好。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对于房企来说,应该精准理解此类政策。一方面,此次改革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具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换句话说,房企不能自己认定此类房源,必须获得此类项目认定书,才可以实现房贷集中度的豁免条款;另一方面,房企应该主动在此类产品方面积极发力,这是商业银行2022年重点推广的房贷产品,房企应该主动把握此类信贷机会。
实际上,尽管在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的考核压力下,银行放缓房地产贷款投放步伐,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租赁住房项目有望成为房地产投资中难得的“亮点”。以工商银行为例,2021年半年报显示,6月末,工行对公住房租赁业务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增加221.46亿元,增幅26.55%。
房地产销售、购地、融资等行为已逐步回归常态
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近期对目前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新变化进行了介绍。近期房地产销售、购地、融资等行为已逐步回归常态,市场预期稳步改善。2021年末,全国房地产贷款余额52.2万亿元,同比增长7.9%,增速比9月末提高了0.3个百分点,其中四季度房地产贷款新增7734亿元,同比多增2020亿元,较三季度多增1578亿元。
邹澜表示,去年下半年,恒大等个别房地产企业风险显性化,受此影响,房地产各类主体避险情绪上升,金融机构也出现了短期的应激反应。针对这一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金融管理部门第一时间采取应对措施,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配合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出险企业风险化解工作。二是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有序投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三是出台《关于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支持风险化解和行业出清。
邹澜表示,房地产最核心的特征之一是区域性,在房地产长效机制管理框架下,更多地是落实城市政府属地责任,结合当地市场形势,因城施策实施房地产调控。
“基于去年下半年市场发生的一些变化,各方面尤其是部分金融机构基于对市场形势、风险演进的判断,有一些应激反应,所以去年9月下旬以来,央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一起,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沟通,帮助金融机构准确把握和判断市场形势变化,更好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邹澜称。
邹澜表示,央行仍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长效机制的安排,保持基本稳定。根据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总体要求,稳预期首先就是政策预期要稳。下一步,央行将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稳妥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❸ 深圳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新政 要求开设银行专户收取租金押金
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规定,深圳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通知》指出,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确立专户;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监管银行根据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的,依法停止其房源发布。租赁企业的专户信息应当在租赁平台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予以明示。《通知》要求,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专户开立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实施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交易,在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向承租人书面告知有关资金监管、银行保函等规定,以及押金、租金预付风险等,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
深圳市住房建设部门将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企业被监管的资金不得随意使用,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管资金可以用于退还承租人押金、预付租金等:1.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住房租赁合同;2.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依法或者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主张单方解除合同;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4.住房租赁企业停止开展住房租赁业务;5.住房租赁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预付租金。《通知》还规范了住房租金贷款,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相关内容;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佳禾)
❹ 保障性租赁住房“风动”,贷款“松绑”能否打破发展掣肘
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房住不炒”的抓手之一,在虎年开工第二天,迎来一大政策利好。2月8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银行业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对于此番政策导向,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此次《通知》旨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金融支持,助力“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目标实现,同时稳定房地产企业资金面。值得关注的是,该政策能否打破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掣肘?对租赁企业而言,又有哪些问题需要厘清?
2月8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图片来源/IC photo
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松绑”,助力提升企业积极性
2月8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通知》指出,自其印发之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对此,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表示,此次《通知》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的政策导向,旨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金融支持,助力“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目标实现,同时稳定房企资金面。
对于房企而言,黄卉分析称,该政策有助于提高房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将有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此前在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下,房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贷款也纳入计算范围,一定程度上对房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了限制;此次《通知》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有利于提升房企积极性,充分发挥房屋投资的优势,从而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
除此之外,黄卉指出,该政策也有助于参与住房保障建设的企业稳定资金面。2022年上半年,依然处于房企债务到期的高峰阶段,房企面临资金压力仍然较大。由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投资回收期长、利润回报相对较低,分开计算额度有助于房企在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确保现金流的稳定,实现房企资金、运营等层面的良性循环。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分析指出,从目前全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情况来看,如何调动企业获取租赁住房专项用地和盘活存量资产的积极性、推动拿地企业尽快开工建设,都是在市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也有很多传统地产企业在选择进入住房租赁市场时,因为地产行业“三道红线”的压力而踌躇不前,“此次政策的出台,从资金端上明确了行业界限,缓解了企业的后顾之忧,将极大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模扩张,加快项目的入市节奏。”
此外,赵然进一步指出,本次政策也明确指出,下一步,继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长租房市场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金融支持未来也将从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到长租房市场,普惠范围会进一步扩大。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财税政策的释放,是住房租赁行业发展的最大推手。
政策暖风下房企应把握信贷调整方向和节奏
值得一提的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我国住房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月中旬,全国已有近30个省区市出台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40个重点城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650万套(间)。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大规模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发展的机会,比如,开发企业可以借此契机为政府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代建服务。”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徐跃进如是说。
在此背景下,政策层面早已显现出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的支持意图。去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多部门推出多项举措,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今年1月10日,国家发改委等21个部门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其中明确提到,积极推动改善住房条件,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要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1月20日,据媒体报道,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要持续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租购并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全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40万套(间)。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离不开金融领域的支持。在明确了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目标后,此次《通知》进一步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铺路,加大了金融支持力度。
对此,房东东公寓学院全雳指出,该政策是高层发出的明确信号,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在资金上重点扶持,特别是对于国企开发商来说,将有效解决贷款资金中的流动性和灵活性,对应的基础设施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也将进一步加速,“未来民生才是最主要的,对国企长租公寓而言,将迎来一个非常好的机会。”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也认为,从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的发展角度看,信贷政策放松和信贷投放鼓励,将使得房贷更好地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
那么,对房企而言,在具体策略上将进行哪些调整?对此,严跃进分析称,房企要从两点精准理解这个政策。一是认清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从此次政策看,此类住房必须具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房企取得的项目必须走一道流程,即向房管部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进而享受此类优惠政策;二是房企要注意商业银行信贷工作的调整,即2022年会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的房贷投入,房企应积极把握信贷工作的调整方向和调整节奏,积极申请此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真正发力2022年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场化租赁住房应“双管齐下”
在景晖智库首席经济学家胡景晖看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贷款不纳入“两集中”管理,银行在这方面去掉了“紧箍咒”,能够大胆地去放贷,支持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快速发展,这是个好事。不过,也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忽略,需要引起重视。
具体来看,一是手续烦琐,企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要经过政府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一系列的“开绿灯”,一事一议,再加上银行的批贷等,审批流程和手续比较烦琐,一般企业申请难度可能较大;二是利率偏高,实际上,即便拿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项贷款,综合的年化融资成本在5%左右,要高于目前中小微企业经营贷3.8%到5%的利率,贷款企业压力较大。
此外,还需注意“过度倾向保障性,忽略市场化租赁”的问题,即过度倾向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贷款支持,而忽略了对市场化租赁房源供应和运营主体的支持,有可能会导致整体租赁房源供给不足。胡景晖表示,虽然保障性租赁住房能够拿到很多优惠政策,但是其也会被要求比同地段市场化的租金要低15%-20%,如果把政策红利剔除掉,基本上市场参与主体都处在一个微利的状态;如果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不够,那么参与者就少,供应不足,房租就还会上涨。
基于此,胡景晖称,真正要把长租房市场搞好,必须保障性和市场化双管齐下,在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市场化租赁住房供应和运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住房租赁贷款不纳入房贷集中度考核”的表述,过去也已出现过。2020年底,央行发布了《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该政策明确指出,“为支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从这个角度看,严跃进指出,央行的思路总体不变,类似的“豁免条款”是继并购贷退出“三道红线”考核后,又一个政策松动的典型例子。从房贷集中度的角度看,也说明该政策在方向不变的情况下,略有松动,真正吻合房企的资金状况和诉求。
❺ 六部门重拳整顿住房租赁市场,赚差价租金贷“急刹车”
近年来,“房住不炒”坚如磐石,作为楼市调控长效机制的重要一环,“房租不炒”也正浮出水面。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租赁住房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混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统一部署,2019年6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经过半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后,此次出台《意见》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有效监管,将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具体表现在:
一是,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开业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二是,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房源信息应当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三是,规范租赁住房改造行为。各地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对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作出明确要求。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的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五是,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
六是,建立住房租赁常态化管理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多层次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意见》还同时对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机构服务收费、加强行业自律等内容作了要求。
非住宅改造更依法依规
与往年的规范相比,规范租赁住房改造成为此次《意见》的亮点。
《意见》指出,住建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过去是从鼓励的角度进行的,而这次政策其实更强调了规范的概念,这是一些房源收储机构需要关注的内容,也是一些机构经常困惑的地方。此次政策明确了各地对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造方面的依法依规导向,也提到了必须符合建筑、消防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从这一点看,后续改造的方向不变,但细节需要做到位。同时预计2020年各地类似商改租、工改租的配套政策会比较多。
中介不得赚取出租差价
《意见》还强调规范租赁服务收费。比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同时,由于交易主体鱼龙混杂,完善租赁主体登记备案、平台核验等工作成为从源头规范租房市场的关键环节。对此,《意见》提出,要严格备案登记管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对于机构外的租房主体也作出备案规定。其中,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也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对于一些个人房东出租房源等行为有较好的规范作用,同时也使各类房源后续能够得到更全面的监管。”严跃进表示。
严管“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
此次《意见》明确,将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并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
正常逻辑下,租赁企业会低价收房、高价转出,运营调整难免也会出现极少的“高进低出”。但大规模的“高进低出”暗藏隐忧。某长租公寓负责人解释,大规模“高进低出”其实是高于市场价地收房、抢占房源,“租户不傻,不会高价租,于是企业为了回笼资金就不得不低价出租。这里面再配合着‘长收短付’‘资金池’‘租金贷’等操作。”他说。
由于相对隐匿,这类风险难被及时发现、有力监管。但这次的《意见》中明确,相关部门将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意见》也在监管层面明确,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可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及无照经营、价格违法行为及垄断协议等行为。
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长租公寓近年来问题不断,被业内视为新兴行业狂奔的“后遗症”。据媒体调查发现,强制“租金贷”目前仍然出现在长租公寓领域。
而此次《意见》专就“租金贷”乱象作出整顿要求。比如,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等。
“应该说,租赁领域的金融风险是这两年才出现的问题。”严跃进说,租金贷产生,很大原因是从事长租工作的机构盲目扩张所致。“不少机构高价从房东这里收租房源,然后以押一付一等优惠条件低价租出,以此来增加待租房源吸引力。然后中介方利用贷款机构提供的一次性大额贷款作为资金源,收租房源,继续扩张。但公司资金链一旦断裂,租客权益势必受损。”
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峰建议,作为承租人,首先要注意合同跟谁签,出租人和房租收取人是否相同;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外,是否有诸如借款合同、代偿协议等;同时,明确中介服务费收取办法,是明确缴纳服务费,还是以贷款偿还抵扣中介服务费等。
此外,六部门强调,各地要以《意见》出台为契机,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坚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持续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让群众租房更安心。
在业内看来,此次《意见》内容涉及广泛,进一步规范了租赁市场,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对巩固既有的租赁市场监管效果、促进2020年租赁市场的发展具有较积极的意义,同时也使租赁企业可更规范发展业务模式。
文章来源:武汉乐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