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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抵押物价值减少

发布时间:2022-06-11 02:04:13

Ⅰ 我用房产抵押贷款,到期我没钱还银行怎么办呢

到期后没有钱还的话可以向银行要求展期(延期)最长可以延期半年,如果你还还不上的话银行就会处置你的抵押物了。就像你的抵押物为你的房子,等到期以后你还不上银行的钱,那么你的房子就会被银行收走,然后进行拍卖,拍卖后多出来的钱给欠款方,如果拍卖金额不够的话银行也不会再追讨了。

(1)住房贷款抵押物价值减少扩展阅读:

抵押房产贷款的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5、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6、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Ⅱ 在银行做了抵押贷款的房子,能出售吗

能出售。
随着房价的攀升,按揭买房的人也就越来越多。贷款虽然减轻了我们的购房压力,但是也会产生一个问题:贷款买房一般还贷期限会长达二三十年之久,那么如果在贷款期间,没还清房贷的房子可以出售吗?有贷款的房子应该怎么卖呢?下面厦门慧友达小额贷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有贷款房子的出售方法是什么,希望能解决大家在出售有贷款房子时的问题。
原则上来讲,有贷款房子还是处于抵押状态的,是不能上市进行交易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实现有贷款的房子的出售。具体方法如下:
一、
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来还清剩余房贷
如果您的房贷剩余过多且无法办理转按揭手续时,那么您可以考虑通过银行贷款来缴清剩余的房贷。卖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用名下的其他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从而结清房子的按揭贷款。等买家支付放款后再来将银行的抵押贷款还清。
二、转按揭
转按揭是指在借款人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经贷款银行同意,由房屋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也就是说出售若想有贷款的房子,需要将房子的按揭转给买方,让买方继续偿还卖方的按揭贷款。二手房市场存在同行转按揭和跨行转按揭两种情况。由于买方的资信、贷款意愿、月供能力、购房资金安排不尽相同,在转按揭的同时,买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申请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和还款方式。
但是这种方法在使用中会受到限制,很多银行的政策对于转按揭办理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也会少有银行能够办理转按揭业务,因此,这种方法能够使用的人很少。
三、卖家用买方的首付款来付清剩余贷款
卖家用买方的首付款来缴清剩余贷款这种方式被大家运用的比较多,适合一些原房主贷款额度较低或已经偿还了大量贷款之后,房子所剩贷款金额不大的情况。一般二手房交易房子的首付可以在房产总成交额的30%至40%这个范围,那么在贷款金额所剩不多的情况下,卖家可以充分的利用买方的首付款来将剩余的房贷还清,然后到银行等相关部门撤销房产的抵押登记,从而进行下一步的买卖交易。
这种方法操作简单,而且对于贷款不多的卖家来说十分适合,将房贷还清后在进行下一步的交易会更加安全。
这种方法操作起来会有些麻烦,但是对于想要出售有贷款房子的卖家来说,也不是不可行的方法。
以上就是有贷款的房子怎么出售的三种方法,希望上述内容能帮助大家顺利的将房子卖出,办理好相关业务。

Ⅲ 房价跌了,银行觉得房子价值下降,不能支持之前的贷款金额了,要求补差价,这样合理吗该怎么办

欢迎大家关注本号,了解更多咨询。

1.如果前面价值200万的房子,贷款150万,在银行做了按揭贷款。过了两年,现在的房价下跌,变成价值100万左右了,根据贷款合同,银行是可以要求你增加抵押物或者担保。这是银行在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措施。一般是写进贷款合同的,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抵押物价值贬损,造成抵押物价值不足的情况,银行都可以要求补足差价抵押物。或者增加担保。

综合来看,银行要求补差价,补充抵押物,补充担保,是合理的,写入合同的。如果合同中没写,法律中没规定的是不合理的。

综合来看,银行要求补差价,补充抵押物,补充担保,是合理的,写入合同的。如果合同中没写,法律中没规定的是不合理的。

Ⅳ 我看一篇文章说“很多地产开发商是以自己盖的房子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的,如果房价下跌,抵押的资产缩水

开发商在很多阶段都可以向银行贷款,但是难度区别很大。能在刚拍到地或者拿到土地使用权就贷到款的是大牛。拿到五证贷到款的普通牛。现房去贷的基本小开发商。然后银行也不是傻子能给到开发商在建工程和之前阶段的贷款也就是三分一。现房的贷款要在评估价值上打个很大的折扣,所以即使房价下跌,大部分情况下银行也不会担心。在银行的房地产贷款中零售端才是占大头的,也就是个人住房贷款,所以房价下跌的风险被大大稀释了。开放商的融资渠道很多比如债券,信托,基金等等。如果你对后面的问题有什么疑惑,可以去看看海发行和93年海南的房价,以及那个十六条。房价下跌对银行房地产贷款的影响没多大,关键是调控的政策特别是缩紧银根很致命。至于追加担保品,我只能说哪怕房价下跌了一半,除非你抵押了N多的房子,否则我是没见过银行要求追加担保品的。

Ⅳ 上海出台房贷重磅新规!以“三价就低”审批贷款额度

上海二手房核验价已传导至房贷环节!

8月6日,中介机构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上海市房管局当日召开工作通报沟通会,8月6日起上海各银行审核贷款金额以“三价就低”为原则,即银行将根据合同网签价、涉税评估价、银行评估价三个价格中,相对最低的价格审批贷款额度。

另有银行从业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早在上个星期,沪上某几家银行已进行系统停机升级改造,以对接房产交易中心核验价系统。目前,上海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相关系统已经开通。

2021年以来的上海楼市各领域新政策已日趋完善:推出并完善一手房积分摇号制满足符合条件的刚需购房者,二手房实施价格核验体系并配套“三价就低”原则审批贷款额度降低楼市杠杆,法拍房实施限购补上限购政策“漏洞”,房贷利率抬升为市场降温。

上海房贷新标准

8月6日,市场消息称,6日起购房者申请贷款时,将从合同网签价、涉税评估价、银行评估价中,选择最低的一项,作为贷款额度审批标准。多家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向中国证券报记者确认该消息属实。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8月6日,上海市房管局召开工作通报沟通会。会议要求各银行审核贷款金额以“三价就低”原则,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对客户做好告知。

现在二手房过户之前都需要做网签,也就是在房管局系统的网上进行公示和签合同,合同网签价也就是在房管局系统里体现的成交价格,由卖家与买家商定而成。涉税评估价主要是由房产交易中心自动评估,也叫交易中心核验价,所缴纳的税费都是以该核验价格为准。银行评估价则是签订贷款合同之后,银行找其信任的评估公司评估所交易房产的资产价值。

上海中原地产市场分析师卢文曦认为,三价取低作为贷款标准,有利于管控二手房市场热,进一步挤压投资客的空间,同时有助于银行规避楼市波动,抵押物价值缩水的风险。

卢文曦指出,以往的市场上,有个别投资客有意购买市场价低但银行评估价高的房产,比如实际交易额为200万,但是银行评估价为230万,此举可以获得更多银行贷款、降低实际首付比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楼市热度,同时使得银行抵押物价格虚高、抵押物安全系数降低。“三价就低”原则下,这一现象将很难存在。

上海楼市政策日趋完善

2021年以来,上海多次出台楼市新政,一手房推出并完善积分摇号制、二手房实施价格核验体系并配套“三价就低”审批贷款额度、辅以法拍房限购和房贷利率抬升等多项政策,政策体系日趋完善。

一手房方面,上海今年推出新房摇号新规,并加以完善。

2021年初,上海新房摇号新规正式实施。购房人在认购后,将综合家庭、户籍、拥有的住房状况、5年内在沪购房记录以及在沪缴纳社保五大因素,拥有一个积分;再按照摇号人数比房源多30%的原则,按积分高低排序,选取进入公证摇号选房的人员名单。

该新规在热门楼盘摇号中出现“漏洞”。据中国证券报此前报道,上半年上海多个性价比较高的新楼盘积分门槛特别高,对应的社保月份多达200个月,年轻的刚需客户群体多数难以达标。据记者了解,很多买家通过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以较低的手续成本转移房产,让某一家庭成员变成名下无房,获得积分高。

7月23日,这一“漏洞”被补上。当日,上海市房管局发文,自7月24日起,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受赠人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该住房5年内仍记入赠与人拥有住房套数。市场人士认为,随着该政策实施,上海楼市“打新”热有望进一步降温,第四批新盘上市后,触发积分制的项目数量将减少。

二手房方面,上海循序推出二手房价格核验制度和二手房“三价就低”贷款额度审批原则。

上海自去年12月开始加码对二手房市场的价格管控。2020年12月15日起,上海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新增房源核验环节,每套房源将会有专属的核验编号和二维码,核验通过才能挂牌。2021年3月,上海市房管局再次通知强调严格房源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发布房源挂牌信息。根据2021年7月9日上海市房管局二手住房房源挂牌管理会议精神,7月19日起,上海房产交易中心对新申请核验房源增加挂牌价格信息的核验。没有通过挂牌价格核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不得对外发布该房源信息。

8月6日,上海市房管局召开工作通报沟通会,即日起上海各银行审核贷款金额以“三价就低”为原则,即银行将根据合同网签价、涉税评估价、银行评估价三个价格中,相对最低的价格审批贷款额度。至此,上海二手房从房源价格到贷款额度审批形成新的体系。

法拍房方面,上海年初正式将法拍房纳入限购范围,法拍房市场热度趋冷。

2021年1月底,上海法拍房实施限购政策,购买法拍房同样需要符合上海购房条件要求。2月份市场因政策调整,很多法拍房下架,叠加市场观望情绪浓厚,法拍房市场骤冷。即使3月房源陆续恢复上架后,市场竞拍次数、成交量、成交率均显著不及往年。在非核心区域,每平米成交价在一万元左右甚至不足万元的情况频繁出现,其中不乏中环附近的地铁口物业。

贷款利率方面,上海近期对房贷利率进行调升。7月23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在沪银行召开会议,确定房贷利率上调事宜。首套房贷利率将从4.65%调整至5%,二套房贷利率从5.25%上调至5.7%,新规于24日零时开始实行。8月5日,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告称,按工作实施方案,对7月23日之前(含7月23日)已完成一手住房认购、且选定房源的购房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按照调整前的政策执行。

以上多项新政的实施,使得近期的上海楼市明显降温。据上海链家研究院的监控数据显示,7月份上海全市共成交二手房2.4万套,环比下降15%,同比下降16%;成交金额819亿元,环比下降13%,同比下降15%。

Ⅵ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担保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担保方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1、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 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 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3、抵押物部分毁损,不足以偿还借款余额的,借款人应就不足偿还借款余额部分补充新的担保。 4、因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异,需要请您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Ⅶ 请问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造成低于标的抵押额,归责于抵押人的,抵押权实现后,债权人可以继续追偿抵押人吗

当然可以的,可以要求提前清偿债务。《minfadian》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权的保护】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贷款。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贷款人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借款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资质证明,有一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借款人应为具有承担项目风险能力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第五条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三)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落实贷款保证单位,或有与申请贷款数额相对应的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抵押物或质物;
(五)项目已纳入国家建设计划、信贷指导性计划,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六)已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七)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能及时配套,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八)借款人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并在贷款使用前投入项目建设;
(九)建设项目能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十)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周期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第七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必须严格按贷款人的贷款程序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发放贷款。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由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首先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贷款人规定的贷款条件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对列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信贷计划的项目,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贷款人应尽快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进行确认。评估工作原则上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一条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借贷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审查同意贷款后,原则上5天内办理有关贷款手续。第十二条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应根据合同规定和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第五章贷款担保和保险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第十四条贷款的抵押物、质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押(质押)的,应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第十五条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及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借款人对在建工程的自有投资应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作为抵押物的在建工程必须到当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有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第十七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由于借款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变更或失去保证资格、能力的,必须事先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保证手续。未经贷款人许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Ⅸ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1998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19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让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帖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帖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

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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