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婚后房贷 > 央行关于住房按揭贷款的规定

央行关于住房按揭贷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12 20:14:29

A. 央行重磅发声!涉及房贷、降准等问题 注意这几点

4月14日,人民银行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一季度信贷社融数据,并回应房地产金融、人民币汇率、货币政策等热点问题。

央行表示,数据显示,一季度,流动性合理充裕,金融总量稳定增长;一季度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加8.34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6636亿元。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降低实体企业的经营成本;3月,新发放的企业贷款利率为4.37%,比上年12月低8个基点。

当前,国内疫情发生频次有所增多,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但我国经济韧性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下一步,人民银行将适时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更好发挥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详解一季度产业贷款投放结构特点

一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的结构数据被更多披露。4月14日,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阮健弘表示,今年一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8.34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了6636亿元,这是统计上的高点。

其中,3月末,全部产业本外币中长期贷款余额71.69万亿元,同比增长11.9%,比同期全部本外币贷款的增速高0.9个百分点。一季度,全部产业中长期贷款新增3.59万亿元,同比少增4215亿元。

阮健弘表示, 从产业贷款投放的结构上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持续高增长。3月末,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增长29.5%。其中,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增长31.9%。

二是工业的中长期贷款增速较高。3月末,工业中长期贷款增长20.7%,明显快于全部产业的中长期贷款增速。

三是基础设施业中长期贷款的增长有所回落。3月末,基础设施业中长期贷款增长13.2%,比上月末低0.5个百分点。

四是出口相关行业中长期贷款增速较快。3月末,出口相关行业中长期贷款增速31.8%,比上月末回升了0.6个百分点。

阮健弘表示,预计未来信贷投放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支持经济复苏。人民银行将继续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通过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

此外,针对市场关心的长三角地区是否受近期疫情影响出现信贷投放收缩的问题,4月14日,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阮健弘表示,今年一季度,长三角地区贷款增速高于全国。3月份,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人民币贷款分别新增1247亿元、3245亿元、3957亿元、1315亿元,同比分别多增222亿元、514亿元、1212亿元、391亿元。

阮健弘表示,3月末,人民币贷款的增速是11.4%,增量比年初新增了8.34万亿元,同比多增6636亿元。其中,长三角地区的贷款增速高于全国。按可比口径统计,3月末,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人民币贷款余额增速分别为11.5%、14.9%、15.8%和13.7%。上海贷款增速比全国高0.1个百分点,江苏、浙江和安徽分别比全国高3.5、4.4和2.3个百分点。

新设两项专项再贷款 规模总计2400亿

按照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人民银行将创设科技创新和普惠养老两项专项再贷款。4月14日,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对两项新专项再贷款进行了介绍。

关于科技创新再贷款,孙国峰表示,人民银行将通过科技创新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该工具支持企业的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企业。支持范围按照科技部和工信部现有标准认定,金融机构自主选择范围内的企业开展融资服务。该工具适用的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额度为2000亿元,利率为1.75%。

在操作方式上,科技创新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后,人民银行按期对符合要求的,贷款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科技企业贷款本金的60%提供资金支持。

关于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央行将通过该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向普惠型养老机构提供优惠贷款,降低养老机构融资成本,面向普通人群增加普惠养老服务供给。该工具推出初期先选取浙江、江苏、河南、河北、江西等5个省份开展试点,试点额度为400亿元,利率为1.75%。试点金融机构为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7家全国性大型银行。

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标准的普惠性养老机构项目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与同期限、同档次LPR大致持平。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也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按季发放。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等额提供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

银行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还款安排

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表示,受疫情近期多发、部分居民收入下降、房地产建筑营销活动受阻等因素影响,商品住宅销售额出现了下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也有小幅回落。但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资产质量整体较好,不良率长期维持在0.3%左右的较低水平。

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的信用风险情况,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表示,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资产质量整体较好,不良率长期维持在0.3%左右的较低水平。也就是说,每1000笔个人住房贷款大约只有3笔暂时处于不能正常还款的状态。从历史上看,我国个人住房贷款质量与就业、收入关系非常密切,反而受房价波动影响比较小,这与有些国家的情况有较大差异。

数据显示,我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8.8万亿元,公积金贷款余额约7万亿元,两项合计超过46万亿元,对应大约1亿笔贷款。

邹澜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居民收入受到短期影响,存在推迟偿还月供、重新安排还款计划的需求,银行从贷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于此类特殊情形,也需要有针对性的安排。因此,2020年1月,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其中明确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四类人群,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

“从大型银行当时的实践来看,在疫情初期,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一度由0.29%上升到了0.37%;延期还款政策实施后,贷款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随着后来疫情缓解,居民收入恢复,贷款偿还很快恢复正常,到2020年末,不良率已经回到了0.29%的原有水平。”邹澜称。

今年以来,国内疫情多发,各界对延期还款的关注升温。邹澜表示,人民银行将持续关注疫情形势,指导银行重点做好几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对于正常还款有困难的客户,要区分是还款能力,还是还款意愿的原因;要区分是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还是中长期还款能力,将延期还款政策落到实处。

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适当简化业务流程,聚焦重点客户群,因地制宜采取更大力度、更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是针对零售业务链条长、客群多样化的特点,要加大各层级业务培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落实征信权益保护,畅通投诉维权渠道。

此外,受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部分已售住宅项目缓建停工、延期交房,人民银行也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指导银行综合项目实际、借款人意愿等,依法依规妥善协商处理,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多城银行自主下调房贷利率

邹澜介绍,我国房地产市场区域特征非常明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的确定遵循因城施策的原则,采用了“全国-城市-银行”三层定价机制。

具体来说,全国层面,首套房贷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二套房的房贷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这是全国都要遵守下限政策。人民银行各省分支机构则指导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全国政策下限的基础上,确定辖内每个城市的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实践中多数城市直接采用了全国下限标准。银行则根据自身经营和客户信用风险状况,在各城市利率政策下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每笔按揭贷款利率的具体加点数值。

因此,邹澜强调,近期房贷利率下调主要发生在银行层面。3月,由于市场需求减弱,全国已经有100多个城市的银行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经营情况,自主下调了个人房贷利率,平均下调幅度在20个到60个基点。部分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也配合地方政府的调控要求,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在全国政策范围内,下调了本城市首付比例下限和利率下限,这是地方政府、银行根据市场形势和自身经营策略做出的差别化市场调整,适应了房地产市场区域差异的特征。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配合地方政府履行好属地责任,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稳妥有序推动企业申设金控公司

自《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以来,近日,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控公司设立许可已获批,目前还有三家已受理企业。央行宏观审慎局局长李斌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目的是全面持续掌握整体经营状况,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稳健可持续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人民银行正按程序开展审批工作,并稳妥有序推动其他具备设立情形的企业申设金融控股公司。

李斌 强调,人民银行始终坚持监管初衷,在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过程中重点考量以下因素:

一是非金融企业应实质控制两类及以上金融机构,且所控金融机构的类型和资产规模符合规定情形。

二是拟设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资质要合规,大股东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比较雄厚,经营规范、投资资金真实合法。

三是拟设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应当简单、清晰、可穿透,能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

四是组织架构健全,风险管理等制度有效,确保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以后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健全的风险隔离机制、充足的资本水平等。

李斌表示,人民银行将持续推动具备设立情形的企业以申设金融控股公司为契机,摸清家底,推动金融与实业有效隔离,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实现对金融板块股权的集中管理。

“这有利于提升后续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监管的有效性,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形成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风险传染,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助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李斌称。

对增量高风险金融机构建立硬约束的早期纠正和限期整改机制

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表示,截至2021年末,全国高风险金融机构316家,数量连续六个季度下降,较峰值压降过半,金融风险处置进入了常态化阶段。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做好宏观和微观跨周期管理,争取走在金融风险曲线前面。

2021年四季度,人民银行完成了对439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央行评级。从整体上看,大部分机构评级结果在安全边界内(1-7级),资产占比约99%,全国高风险金融机构(8-D级)316家,数量较峰值已减少333家,现有316家高风险机构总资产仅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24家全国大型银行评级一直优良,资产占比70%左右,发挥了金融稳定的压舱石作用。

孙天琦表示,市场经济是有周期的,金融会随着经济周期起伏,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个别高风险机构。因此,既不要在经济上行期盲目乐观,也不要在经济下行期过度悲观。

在金融风险化解举措方面,孙天琦透露,央行针对增量高风险金融机构建立具有硬约束的早期纠正和限期整改机制,将央行监管评级和早期纠正机制有序衔接,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要早认定早处置,认定要准、下手要稳、下手要快、下手要坚决。对评级良好的金融机构,探索建立科学的监测预警体系,对异常指标早发现、早预警,避免潜在风险演变为实质风险。

“2021年,金融稳定部门共发现有潜在风险苗头问题、个别指标出现异常的银行共274家,通过及时采取措施,推动了189家有序化解了风险隐患。其中,50%左右的机构在一个季度内就可以完成纠正。”孙天琦称。

对于存量高风险机构的风险化解,孙天琦表示,要安好既有政策和工作安排,严格压实金融机构及其股东的主体责任,压实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压实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推动落实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孙天琦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完善有效制衡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推动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多渠道、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引导中小金融机构找准定位,服务当地、服务小微和“三农”,服务城乡居民;地方政府要加强信用环境建设,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此外,针对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孙天琦表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定位于由中央掌握的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与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在常规金融风险处置中,主要由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依法依职责投入,不涉及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使用;在重大金融风险处置中,金融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方政府、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等各方,依法依职责充分投入相应资源后仍有缺口的,经批准后,按程序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进行重大金融风险处置。

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

随着美元指数不断走强突破100,人民币汇率能否保持稳定备受市场关注。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表示,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有升有贬,双向浮动,目前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水平与上年末大致持平,市场在汇率形成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总的看,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了基本稳定。

孙国峰表示,人民银行、外汇局在帮助外贸企业应对汇率波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2021年,企业利用远期、期权等外汇避险产品管理外汇风险的规模同比增长59%,高于同期银行结售汇增速36个百分点,企业套保比例同比上升4.6个百分点至21.7%。

展望未来,孙国峰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坚持以我为主,主要根据国内经济形势把握好稳健货币政策实施的力度和节奏,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的功能,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把握好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平衡。同时密切监测国际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稳妥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冲击。

B.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布〈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管理,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系指受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军队、煤炭、铁道、石油等系统(以下统称委托人)委托,由指定银行以政策性住房资金为来源而经营的住房信贷业务。第三条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
一、城市住房基金;
二、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住房基金;
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
五、地方政策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
六、国际金融组织为地方政府所提供的住房贷款资金。第四条政策性住房资金的运用范围
一、对实行房改单位的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发放抵押贷款;
二、发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三、对实行房改的单位购买、建设职工住房发放抵押贷款;
四、经委托人同意购买国家债券。第五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为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指定银行。在此规定下达前,原接受委托办理的业务不再变动,新发生的政策住房信贷业务,经委托人委托,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烟台、蚌埠两城市(含所辖县和县级市),由住房储蓄银行办理;
二、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及大型工矿区,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
三、县(不含县级市),由中国农业银行办理。
除本条例指定银行外,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均不得吸收政策性住房资金存款和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第六条委托各指定银行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应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政策性住房资金应按规定存入受托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住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县和县级市支行为营业部,下同)。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根据各项资金的属性,分别为政策、单位和职工个人开设帐户进行核算。
按照委托合同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委托人指定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和偿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为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帐户。第八条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结算制度将政策性住房资金划入指定银行房地产住贷部开设的帐户。企业住房基金的划入须征得企业的同意。第九条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根据委托人下达的年度政策性住房资金使用计划,按照政策性住房贷款管理规定,审定、发放和回收各项住房贷款。
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和冲销呆帐。第十条对于不符合政策性住房贷款管理规定条件的住房贷款项目,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要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委托人应当尊重银行的意见,并调整使用计划。第十一条政策性住房存、贷款和债券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一、按职工个人及其家庭住房面积派购的期限不超过5年的住房建设债券,可暂行低利率,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具体利率水平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订,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一般按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信房公积金存款于每年6月30日按上年7月1日银行挂牌利率结息,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
三、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加规定利差:
单位住房贷款利率(按季结息),3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3年以上至5年加2.16个百分点;附加还本宽限期的,每年限期另加0.18个百分点;无贷款抵押的,另加0.99个百分点。
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按月或按季结息),5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5年以上至10年加2.34个百分点,10年以上至15年加2.88个百分点,15年以上至20年加3.42个百分点。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随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
四、其他住房存款、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第十二条受托银行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手续费率,由委托人和受托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C.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D. 2021房贷政策

2020年12月31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联手颁布了一条关于房贷的重磅政策。而且,自2021年1月1日起直接实行。这是自房地产领域“三条红线”融资新规后的最重磅规定,且没有给任何过渡期。

1、这个规定的全称是《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主要目的是对银行业房地产贷款进行集中管理。按这条新规,以后银行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均有上限,不得突破。文件的附件中,给出了极其明确的比例限制。

根据《通知》,两部门根据不同银行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型,分成5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具体来看:

第一档也就是中资大型银行,包括工农中建交邮储6家国有大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

第二档也就是中资中型银行,包括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以及资产规模较大的几家城商行如上海银行、北京银行等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2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20%。

第三档为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包括除了第二档以外的城商行、民营银行以及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占比上限分别为22.5%和17.5%。

第四档为县域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占比上限分别为17.5%和12.5%;

第五档为村镇银行,两项贷款的占比上限为12.5%和7.5%。

(4)央行关于住房按揭贷款的规定扩展阅读:

1、银行系统中的贷款比例作出限制的原因

央行公告中提出“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2020年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的讲话,也曾提到了中国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的依赖和集中度。

按郭主席的说法:中国房地产相关贷款,占银行业贷款的39%。而且这些仅仅只是银行体系内的贷款,那些房企自行发行的债券,融资的股权,已经信托等影子银行的资金,均不在这39%里面。

还有很多人,直接用经营性贷款去全款买房,这其实也算房价,只不过在表内看起来像发给工厂企业的经营性贷款而已。加上这些七七八八的表外贷款,房地产贷款会占到我国金融体系的40~50%左右。这是一个非常恐怖的比例,真正的半壁江山。过去世界上总共产生了130多次金融危机,其中100多次和房地产有关。

最近的一次,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起因是房地产。日本金融崩溃,起因也是房地产。所以郭主席将房地产定义为我国金融风险最大的“灰犀牛”。先搞了一个房企融资的“三条红线”,如今又开始限制整个银行体系的贷款上限。半壁江山实在太高了,哪怕是39%也很高。

所以现在规矩改了,直接通过放贷上限来压制全体金融系统。和现状比,压的不多,因为房地产贷款占中国金融体系的比例实在是太大了,大到不能动,不敢动。但这是首次以行政令的形式颁布贷款占比红线,给各银行都戴了一个紧箍咒。防范银行过多的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或出现一些不符合贷款要求的做法,比如近两年很火热的首付贷。

2、LPR影响

LPR是由我国18家报价银行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贷款市场供求、信用溢价所报出来的结果。18家银行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其他数据平均构成LPR数据。

按照新规定:“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这意味着从2021年1月开始,住房贷款利率更多地将由市场机制决定,和2020年、2019年的利率形成机制有了不同。

自2021年开始,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如果转为固定利率,未来贷款利率就固定不变了;如果转换为LPR,贷款利率会随着市场利率变化。根据新通告,今后贷款浮动利率将参照LPR,其定价模式为:房贷利率=LPR+固定点差(固定点差可能为负数)。

12月21日,最新数据显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维持3.85;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维持4.65%。由于2020年12月的LPR相比2019年12月的LPR下降15个基点,若购房者的房贷利率转换日定在每年的1月1日,则从2021年1月月开始,房贷利率将降息15个基点,个人住房贷款者月供还款将减少。根据“房贷利率=LPR+固定点差”的计价模式。

举例来说:假设一个人在2019年10月8日之前,向银行按揭了30年期的100万房贷,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倍,那么实际利率为5.39%(4.9%×1.1)。

但如果转换为浮动利率,其固定点差(0.59%)=原合同当前的执行利率水平(5.39%)-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4.8%)。

换言之,在往后的日子里,他的的房贷利率定价公式为:房贷利率=LPR+0.59%;在2020年,利率保持5.39%不变;但从2021年开始,即可享受利率下行的优势。现在,2020年12月五年期以上LPR降低至4.65%。那么2021年的利率就为5.24%,相比转为固定利率下降0.15个百分点。

在利率下降的情况下,如果这个人选择等额本息还款,他每月会比之前少还多少钱呢?如果实际利率为5.39%(4.9%×1.1),他过去每月需要还银行贷款5609.07元。2021年的利率变为5.24%,相比固定利率下降0.15个百分点之后,他每月需要还款5515.84元。每月减少还款93.23元。

当然,个人如果选择转换为固定利率,那么2019年1月1日-2049年12月21日间利率均为5.39%,每月还款就是固定不变的。和世界许多国家相比,我国当前利率较高,回旋余地较大。从长期来看,LPR进一步下降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这样,那么房贷利率还有望再降低,贷款购房者未来还有希望再减少利率支出。

通知给银行设定了关于房贷规模的“两道红杠”:第一道红杠,是“房地产贷款占比”,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第二道红杠,是“个人住房贷款占比”,是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

央行通知给出了“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计算公式:值得一提的是,这两道红杠以后,对普通购房者而言:意味着以往“小银行”通过更“灵活”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拓展该部分业务的空间将受到限制,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资格等方面的管理将更加严格。

我们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每月还贷额度最好不超过家庭收入的30%,这被视为一个家庭财产的“安全线”,如此能保证个人月还款后的正常家庭生活开支;7大国有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占比”最高,达到总贷款的32.5%。说明央行也把国有银行“总贷款的30%”附近,视为一个国家“住房金融”的安全线。

E. 央行对房贷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房贷新政策是什么?

1、首套房是指买房者仅拥有一套住房,通常我国对于首套房的贷款要给予一定的优惠。2018年相关规定表明,目前我国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20%,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是30%。而2套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即4成,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在公积金政策方面,根据现行公积金提取政策,买房的首付款是不能直接从公积金账户里面提取的。必须先付首付款,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首套房首付比例为20%;对于拥有一套
3、对于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金融机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通常情况下房屋贷款可以贷到房屋评估价的70%,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房屋的评估价要比市场价要低一些。

房贷有什么要求?

1、房屋贷款的基本要求是贷款人的年龄必须在18-60岁,而且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同时申请人一定要具备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等。

2、买房子的时候,一般情况,首付30%,根据你的工资证明和你的年龄计算你的贷款年限和贷款额度。有经验的购房者都知道,时间越长相对应的利息越高,因此正常情况下,贷款30年要比20年多还十几二十万。

3、因为考虑到贷款的还款风险,相关的部门都会要求购房人提供一部分首付,就是预先由个人支付一部分房款,以证明你有还款能力。如果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贷款办理不下来可退款,则首付款可要回。具体要看合同中如何约定的。

F. 央行的“9·30”房贷新政策是什么

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具体为:首套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改善性购房家庭,二次购房时可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央行“9·30”新政,被业内解读为“认贷不认房”。据了解,截至10月29日,在一个月时间内,已经有16家上市银行根据“认贷不认房”原则纷纷出台相关的细则,并推动分行层面执行。除此之外,各地城商行也纷纷跟进落实政策。对于以往房贷结清的客户,重新申请按揭贷款,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的首付比例为30%至40%,利率大多执行基准利率。

G. 住房按揭贷款额和贷款期限是固定

住房按揭贷款额和贷款期限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着国家房地产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各个商业银行也会有些许的差异。各银行目前贷款最长期限均为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年。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住房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住房贷款利率较其他商业贷款利率要低些。如美国次级债危机发生前,银行对资信较好的购房者全部提供15%的优惠;为了刺激需求,鼓励居民自住性购房需求,2008年11月1日起央行决定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继续过快上涨,2010年11月全面取消房贷利率七折优惠。

H. 首套房贷款政策

央行和银监会发布通知,要求不实施限购的城市,首套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而不少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表示等待总行政策下发,目前尚未执行这一新政。本次新政体现了一定的差异化。
首先,只针对不实施限购的城市,这也就意味着新政将惠及包括漳州在内的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仍实施限购的城市,将无法直接受益。其次,首付比例最低只需25%面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人群。
【拓展资料】
首套房如何认定:
1.首套房是指购买仅拥有一套住房,以国家对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国城市居民购买第一套住房享有按揭贷款利率优惠和低首付比率等优惠政策。
2.所谓的“首套房”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买房人年满18周岁;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是享受契税税率1%的优惠);购房人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不过与父母一起购买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通过继承遗产或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除外。
3.首套房认定标准: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首套。全款买过一套房,贷款买房——算首套。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4.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再贷款时——算首套。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已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住房出售的证明,申请商业贷款再买房——算首套。
5.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算首套。

I.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1998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19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让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帖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帖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

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与央行关于住房按揭贷款的规定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车子被贷款公司开走怎么办 浏览:863
贷款逾期还款利息怎么计算 浏览:874
我的征信花了网贷还好贷款吗 浏览:545
被骗网络贷款1000元自己花600元 浏览:374
中国银行信用卡贷款利息 浏览:128
买房子付了钱对方有贷款不还 浏览:410
青岛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浏览:809
交了首付后贷款不还开发商还了 浏览:421
提前毕业贷款利息怎样支付 浏览:558
丰收互联贷款合同消失 浏览:423
贷款利息是商业银行流动性来源有 浏览:513
专利贷款担保合同范本 浏览:774
优盛网络科技贷款 浏览:705
贷款炒股票银行会同意吗 浏览:553
70万贷款逾期2月黑名单 浏览:654
什么叫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浏览:951
因为父母贷款没还妻子要和我离婚 浏览:811
有没有交了首付不能贷款的 浏览:330
大学生贷款逾期起诉 浏览:594
信用卡逾期银行抵押贷款 浏览: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