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买房,为什么楼盘都拒绝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国家有明文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和房产中介机构不得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 )中提出:
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加强销售行为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七、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
九、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联合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违规行为。
Ⅱ 为何一个开发商不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这表明了什么
虽然说进入2018年下半年后很多开发商都面临了这样的情况,但是不得不说的是,越是要求高首付比例,全款买房,禁止公积金贷款的楼盘都透露出这样一个信号:资金不足。为了尽快回款,开发商使出这样的招式肯定是必然的。要知道预收款和定金等款项基本占据了开发商总资金来源的30%以上,如果说银行贷款或融资方面的资金遇到困难,开发商可以做的也就只有在预收款和定金上下功夫了。
开发商拿地,盖房都是要跟银行申请贷款的,房地产也是属于高负债的行业,根据2019年数据统计中负债率达84%。
第二,工程项目进度与公积金要求有落差。按照工程项目要求,项目工程进度必须达到工程总进度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才可申报公积金贷款资格。而一些开发商正在建设的项目,当开发商的项目工程进度只进行到地上二三层左右,往往就需要通过回笼预售房款来继续维持项目运行。此时开发商便想开始接受工程的预付款,显然此时要想得到公积金资金支持也已无半点可能。
Ⅲ 楼市整治新动作:拒绝公积金贷款或被"锁盘"
“全款往前走,公积金请往后站……”随着惠州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开发商“挑客”“拒贷”等行为引发不少纠纷。市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被拒一度成为政府网络问政平台的高频词。
尽管惠州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多部门联合查处后相关违规行为有所缓解,但部分项目仍通过减缓项目公积金备案、缩减折扣幅度以及销售人员私下告知客户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等方式“拒贷”。
如何根治企业“拒贷”行为,切实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日前,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针对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银行机构联合施策查处,责令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银行整改,拒不整改开发企业将被暂停网签,并暂停企业预售资金使用。
“《实施细则》的出台为企业相关行为以及部门施策提供了标准和规范,能够有力地引导企业经营。”有行业人士认为,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有效落实,除了监管层面的加强,还有赖于市场的理性回归。随着市场供需环境的转变,购房业主选择增多,公积金贷款作为购房支付的有效形式也将逐步受到市场重视。
市场现象
公积金贷款购房难,“拒贷”现象频现
“全款的向前走,按揭的等一等,公积金的请往后站……”随着惠州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开发商“挑客”“拒贷”行为不断出现,相关投诉频繁出现在各大网络平台。
记者注意到,尽管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市住建、房管等部门联合发布相关文件施策干预,但部分项目仍通过减缓项目公积金备案、缩减折扣幅度以及销售人员私下告知客户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等方式“拒贷”。
翻看今年以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络问政平台就发现,关于楼盘“拒贷”的网帖并不鲜见。署名为“杜先生”的市民5月初发帖:“楼盘一直拖着不让公积金贷款”。帖文介绍,杜先生在大亚湾美都依山海湾购买了一套房,楼盘一直以未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复为由拒绝办理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回复称,美都依山海湾楼盘已于2019年4月17日办理备案手续,可办理公积金贷款。“这实际上也是美都依山海湾楼盘消极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小伎俩。”某熟知公积金业务办理的知情人士说。
“《实施细则》的发布就是希望把各项内容明确下来,尽管很多措施已经在做,但是更加清晰地梳理出施策内容和惩处措施,将更好地引导、规范市场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不单是企业层面,《实施细则》还细化到销售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切实保障好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政策规范
开发商须签书面承诺允许公积金贷款
记者注意到,针对开发企业的“拒贷”行为,《实施细则》提出企业在提交办理预售许可资料时,须一同提交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在楼盘销售现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纳入楼盘销售现场公示信息内容之一。
同时,结合房地产预售相关规定内容(即开发商需在领取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开盘推售,不得捂盘惜售),该实施细则提出企业领取预售许可之后7天内必须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这也避免了部分企业以房源未备案作为拒绝公积金贷款的借口。
对于其他阻挠公积金贷款行为,《实施细则》则提出企业应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在行业专项整治过程中,为规避加价销售、拒绝公积金贷款等行为所面临的行政查处风险,部分企业和购房者之间还存在签订相应承诺书的情况,这也导致查处成为难题。”行业相关知情人士介绍。
《实施细则》还对惩处手段进行了明确,而这是以往住房公积金执法过程中最缺乏的。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受委托银行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责令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银行整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则进行曝光,同时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系统,暂停网签,暂停预售资金的使用。
此外,该实施细则还将“拒贷”行为明确纳入进全市的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整治范畴。联合各主管部门开展动态整治巡查,严厉打击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违规行为。
业界展望
公积金贷款支付优势将不断凸显
《实施细则》的出台能否切实改变市场出现的“拒贷”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直言,《实施细则》对企业经营行为有了明确的监管措施,对企业违规行为也有了相应的监管手段。但具体到公积金贷款的有效落地,无疑还需要企业更有社会担当,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
“不同于预售信息公开等只是房源销售中的一个公示环节,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购房支付的一种方式,是贯穿于整个房源交易过程的,周期也比较长。”上述行业人士坦言,公积金贷款的落地过程会涉及到与楼盘销售、按揭专员、银行等多方沟通,任何一个环节放慢或消极办理都将影响到贷款的实现。
尽管《实施细则》有效将各类行为纳入监管范畴,但在整治过程中仍将面临难题。记者梳理既有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注意到,在2018年下半年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整治过程中,虽然金山湖某楼盘被市民投诉拒绝公积金贷款,但在查处过程中,开发商却在现场张贴出支持公积金贷款承诺书,且销售人员均不承认有拒绝公积金贷款的言行,调查取证楼盘的违规行为并不容易。
对此,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开发企业应该更有社会担当。“作为社会住房保障的重要内容,公积金制度理应得到市场的认可和支持。”他介绍,作为联合督查企业“拒贷”行为部门,查处并非目的,更多是希望企业能够规范自身行为,诚信经营,保障住房公积金职工权益的有效落实。
该负责人同时也指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了作为住房保障的手段,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购房支付手段。对于企业而言则是一种良好的金融贷款补充,能够有效拓宽支付方式,吸引缴存职工的关注。
“随着金融市场的持续收紧,公积金作为市民购房的一种支付方式正在不断受到关注。”惠州楼市专家、世联行粤东公司副总经理胡光宇指出,前期市场出现的“拒贷”不只是公积金贷款,不少商贷也同样被拒绝,市场过热发展、购房者集聚使得企业出现“挑客”现象,但随着今年以来市场不断回落,类似现象开始减少,企业“拒贷”行为也随之减少。
胡光宇介绍,结合市场的变化进程,随着市场交易不断理性回归,市场供需趋于平稳,公积金贷款作为购房支付优势也将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重视。
Ⅳ 山东一市明确,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拒不整改暂停网签
很多购房者曾遇到过某些开发企业拒绝公积金贷款的情况。本来缴纳了公积金可以减轻不小的贷款压力,谁知到了售楼处却被告知不能用,令不少人闹心不已。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发文,青岛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拒不整改将暂停网签。
日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保障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签署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对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暂停预售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通知自2020年6月3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通知提到,精简材料提速增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落实贷款合作项目“预售签约”条件,进一步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精简贷款证明材料,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效率,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签署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强调,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机制,联合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问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12329投诉反映。
通知明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暂停预售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Ⅳ 四川乐山: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认贷不认房”,最高贷50万元
5月1日,澎湃新闻从四川省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近日,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部分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自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只认贷不认房”的认定标准,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通知》显示,为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要求,按照中央关于“房住不炒”的定位,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稳增长的政策措施,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将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只认贷不认房”的认定标准方面,《通知》提到,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又无尚未完清的住房商业贷款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一笔尚未完清的住房商业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记载为准。
另外,《通知》指出,《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乐住公委〔2020〕1号)规定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其中,“缴存时间系数”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及以下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7;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3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倍数”为20倍。
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方面,未现调整。按照《通知》,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最终贷款金额以提交的贷款资料审批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在职工租房提取标准方面,以家庭为单位,单身缴存职工可提取标准为10000元/年;已婚缴存职工可提取标准为15000元/年。
Ⅵ 青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拒不整改暂停网签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保障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签署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对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暂停预售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通知自2020年6月3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通知提到,精简材料提速增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落实贷款合作项目“预售签约”条件,进一步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精简贷款证明材料,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效率,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签署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强调,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机制,联合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问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12329投诉反映。
通知明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暂停预售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来源:大众网
Ⅶ 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果被被拒,什么原因
公积金贷款被拒的理由有哪些:
一、住房公积金断缴
对于那些想买房子却又突然遭遇换工作的人来说,公积金断缴是很要命的。尽管各城市要求不一样,但是,如是公积金断缴的时间过长,也是很有可能拿不到公积金贷款的。
二、公积金贷款未还清
公积金贷款首要需求是保证刚需,对于正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仍要购买第二套房群体来说,公积金贷款是极有可能会被拒贷的。所以,如果你正在使用公积金贷款还贷,并且又想再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二套房的,小小金融小编建议你先还清之前的贷款哦。
三、个人征信有瑕疵
个人征信中记录了贷款申请人的所有信贷数据,同样也能体现贷款申请人的信贷风险。所以,如果贷款申请人的个人征信中有不良征信记录,也是有可能会导致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下来的。
四、负债率过高
贷款申请人的负债率也是会影响公积金贷款的。因为,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高、年限长、监管风险大。为了保障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能如期按时还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人的负债率也会有一定的要求。
一般来说,贷款申请人的负债率不能超过个人或者是家庭收入的50%;毕竟,我们的日常生活也需要一定的开支,不可能全部用来偿还贷款。因此,不超过50%的负债率才比较容易申请下来公积金贷款;而负债率过高的贷款申请人就有可能被拒贷。
Ⅷ 住建部等部门禁止房地产企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了吗
近期,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对此,住建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受托银行要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业务考核。要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并在业务网点予以明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通知》明确,要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要应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
《通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通知》提出,要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违规行为。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Ⅸ 拒绝公积金贷款违法吗
法律分析:拒绝公积金贷款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积金是可以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表示法律规定立可以用公积金进行贷款。如果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属于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