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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各银行住房贷款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2-06-21 01:33:33

Ⅰ 新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月实施 贷款额度未做调整

近日,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于2019年2月实施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7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其原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住房是指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及购买公有住房产权。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储蓄贷款)组合(即“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八条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年龄应未到65周岁);

(三)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六)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条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未还或担保人代还(含被追偿的欠款尚未还清)记录的;

(二)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记录的;

(三)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近60个月内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的;

(四)有呆账记录的;

(五)为他人或企业担保的贷款有损失记录的;

(六)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的;

(七)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60%的首付款。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私产住房为住房交易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后的金额;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金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第十八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

第二十条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年限及额度,按照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申请之日确定。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职工可以选择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已设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借款人(及其他产权人、购房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物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应以住房交易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抵押物为私产住房的,抵押物价值按照住房交易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的低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当抵押物灭失或被公告拆迁时应及时主动通知贷款银行并办理提前清偿贷款或变更抵押物。贷款银行应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转让、出租的条件。贷款银行应监督检查抵押物状况。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应以国债、贷款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出质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第二十七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为符合国家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五章 组合贷款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本办法及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且首付款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 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清偿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先于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受偿。

第六章 贷款申请及偿还

第三十二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规定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对贷款申请资料记载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特殊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核实。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四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还款日为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借款人应通过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在每月还款日代扣的方式按月还款。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应当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办理。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采用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办理注销抵押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虚假的购房、婚姻或其他信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贷款银行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减值、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银行利益的;

(六)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贷款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理质物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八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九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条件、额度计算、期限、利率等执行与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相同政策。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采用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的应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贷款担保其他规定与购买自有住房一致。

第五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与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民政、贷款银行等部门及机构实现信息联网,推进网上申请贷款、偿还贷款业务,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五十一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31日废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7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Ⅱ 天津二套房政策2022首付比例会降低吗

不会
目前,上海、北京等地已全面实施“二套房贷首付调至七成”的政策。在此情况下,天津二套房首付比例依旧为购房价款的60%。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浙商银行等银行均实行这一首付比例。
为了更好地减轻居民的购房负担,天津二套房首付多家银行也在实行40%的首付比例,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等均是如此。另有消息称,天津市对个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将实行20%的首付比例。
首套房指购买仅拥有一套住房。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国城市居民购买第一套住房享有按揭贷款利率优惠。
所谓的“首套房”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买房人年满18周岁;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是享受契税税率1%的优惠);购房人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不过与父母一起购买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通过继承遗产或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除外。
天津首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天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目前各商业银行对首套房商业贷款首付要求一般是三成及以上,而公积金首套房贷款,各地情况不同,一些城市最低可首付两成,总的以首付三成偏多,天津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可至二成。

Ⅲ 天津即刻执行首套房贷利率将至4.4%

天津首套房贷利率执行4.4%的靴子落地。
5月17日,银行相关机构召开会议,批准天津执行最低权限,首套房贷利率可降至4.4%,即日起可落地。据悉,农行、中行和交行已执行。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天津政策具有非常强的信号意义,充分说明4.4%的利率正式诞生。若不考虑首套房和二套房等区别,按当前央行公布的一季度全国房贷利率即5.42%计算,4.4%的利率相当于是在全国平均利率基础上可以做到8折,力度显然是历史上最大的。此类大力度降低房贷利率,其影响重大。
克尔瑞数据显示,今年1-4月,天津商品住宅网签1.9万套,较去年同期下降45%,近乎腰斩。4月,天津市商品住宅供应量同比下降33%,成交量同比下降52%
5月15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前规定,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按4月20日5年期以上LPR为4.6%);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按4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为5.2%)。调整后的新政意味着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低于4.4%;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维持不变,下限仍为5.2%。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1-4月,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2.7%。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39768万平方米,同比下降20.9%;商品房销售额37789亿元,下降29.5%。
严跃进表示,虽然这两年在LPR降低和基准调整下,各地房贷利率总体处于下行,但显然基于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利率还要降,而且要大幅度降。此类利率下降,本质上就是为了更好为刚需和改善型购房需求提供保障,对于市场行情的提振具有积极的作用,势必能够扭转房地产市场颓废态势。市场预期显然会受影响,毕竟此次降低房贷利率工作迅速、明确、统一,对于地方政府、房企、银行和购房者重新评估房地产市场的走势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Ⅳ 天津首套房贷款利率是多少

天津首套房贷款利率是4.4%。
一,2021年天津买房条件、首付、贷款买房政策汇总一、首套住房、二套住房认定规则目前天津市执行政策为:认房又认贷【房】以家庭为单位,在津住宅套数【贷】以家庭为单位,名下贷款用途为住房的贷款笔数说明:a.房产只认本市,贷款记录全国联网b.非住宅不计贷款套数c.家庭名下有两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直接拒贷,包括外地购房。
二、住房按揭贷款分为: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
(一)商业贷款首付比例、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1.首套住房本地户籍家庭、本地户籍单身、外地户籍(两年天津社保)可购,首付比例30%,贷款期限最长25年,贷款利率为 LPR上浮30个基点。
2.二套住房本地户籍家庭、本地户籍单身(只可购买滨海新区)、外地户籍(两年天津社保,只能购买滨海新区)可购,首付比例60%,贷款期限最长25年,贷款利率为LPR上浮60个基点。
3.三套及以上本地户籍家庭、本地户籍单身、外地户籍(两年天津社保),只可在滨海新区购买,需全款。
三,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中的常见问题
(1)因严格的限购限贷政策,导致天津市场目前基本所有银行都执行同样的利率政策,所以选择哪家银行办理房贷差别不大,如果是正常自由竞争的环境中,房贷利率折扣力度:城农商行>股份制银行>国有银行,也就是大家在办理房贷过程中,可以优先询问一下小银行是否有更优惠的利率政策。
(2)主贷人资质要求a.年龄:目前主流银行的规定是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超过75周岁,也有部分银行要求较宽松,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85周岁即可,基本可以满足所有年龄阶段人员的购房需求。b.居住地和工作地要求:目前大部分银行对居住地和工作地没有特别要求,本外地工作或居住均可,部分银行对于双外的客户会要求必须有本市户籍。c.收入:一般要求借款人家庭名下全部个人住房按贷款月供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如果一个人收入不满足条件,可以加入配偶、父母(岳父母)及子女的收入共同计算,配偶、父母(岳父母)及子女作为共同还款人一同来办理贷款。
(3)房贷办理周期两周到两个月不等;
(4)房贷办理期间注意事项a.不要申请其他贷款,不要在网上随便点击贷款申请或者额度查询等链接,也不要申请信用卡分期等业务b.不要换工作c.不要改变婚姻等状况d.不要出现逾期未还款等不良信用。

Ⅳ 天津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2

法律分析:1.贷款最高限额以家庭为单位,按购房套数区分贷款额度为60万元、40万元和停止发放三档。2.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仍是按照四方面因素分别计算,分别是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所购房款一定比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最高贷款限额,以其中最小值为借款人贷款额度。3.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最长30年。私产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20年。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要小于等于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4.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Ⅵ 天津、郑州等多地银行首套房贷利率最低降至4.4%

多地首套房贷利率最低降至4.4%。财联社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河南郑州、天津、济南等地部分银行首套房贷利率最低均降至4.4%。两天前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文件,下调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0个基点(按4月LPR计最低可至4.4%)。
“可以看出,银行积极迅速传达了央行周末(5月15日)政策,体现了快速执行央行政策、快速落实配套政策的导向,说明政策落地节奏非常快。”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如是表示。
“今天下午3-4点左右下发的通知,目前有5家银行调整到最低利率为4.4%,部分其他银行暂时未调整。”天津一位房产中介表示,实行4.4%的利率须为首次贷款且为首套购房,后期不排除其他银行跟进的可能。财联社记者了解到,下降前,天津首套房贷利率为4.9%。另外,目前天津首套房首付比例仍为三成,二套房贷利率不变,仍为5.2%。
不仅是天津,济南地区房产中介也对财联社记者表示,目前该地部分银行首套房贷利率最低降至4.4%,此前最低为4.6%。
“这充分说明各地积极落实了央行周末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规定,迅速果断力度大。”严跃进称,央行此次将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直接降低到4.4%,很大程度上比预期的下降力度大。换言之,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执行4.4%的极低利率,这也使得全国各地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大胆降低利率。“从银行的执行情况看,已经有银行在执行4.4%利率,这说明银行对于此次政策的应对和准备工作非常到位,体现了银行对于大力度降房贷利率工作的决心。”
严跃进表示,此类利率下降,本质上是为了更好为刚需和改善型购房需求提供保障,对于市场行情的提振具有积极的作用,将扭转房地产市场颓废态势。
植信投资研究院研究员李晓晴也表示,央行、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本轮地产下行周期中首个全国层面的调控政策,具有较强的信号意义,有助于房地产市场预期的恢复和改善。
央行、银保监会5月15日发布的通知还指出,在全国统一的贷款利率下限基础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城市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内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进一步打开房贷利率下行的空间。”李晓晴称,考虑到不同地区银行资金成本差异,在坚持因城施策原则下,预计一线城市下调房贷利率下限可能性较小,二三线进一步下调房贷利率下限可能性较大。
“下个阶段,预计房地产调控政策将进一步放松,全国层面针对性的支持性措施将继续加码,地方层面的各项利好政策将快速出台。”李晓晴补充道。

Ⅶ 天津各银行房贷政策有哪些变化

记者于近日在天津市采访了解到,在北京、广州等地被曝收紧房贷的同时,天津市各主要银行也普遍减少了个人首套住房按揭贷款利率的折扣力度,绝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取消八五折折扣。

数据显示,今年1月天津链家新增房源量为8620套,环比上月下跌52.51%,相比去年9月下跌63.20%;1月新增客源量为15571人,环比上月下跌48.14%,相比去年8月下跌66.96%;1月带看量34825人,环比上月下跌51.78%,相比去年8月下跌6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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