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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住房基金委托贷款收入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2-06-28 23:56:47

A. 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如何核算

住房基金是指按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由国家财政和单位共同筹集,用于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住房基金包括: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等。 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时,有关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同时,按出售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事业单位应将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原价、出售收入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借记有关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住房补贴,向物业管理企业划转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支付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费用,支付住房建设支出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B. 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怎么处理啊

企业会计制度对委托贷款的核算规定是:①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②发生贷款业务时,按实际委托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规定利率计提应收利息,同时增加投资收益。若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应停止计息,并冲回原已计的利息。③企业应定期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当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应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④在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按本金和应计利息之和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期投资"科目中反映;超过一年的,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反映。同时,按照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C. 住房公积金如何贷款以及以后如何还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为:

  1. 初审: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 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3.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合格后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

5.签订借款合同:

(1)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2)受托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办理借款手续。

6.受托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售房方在受托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

2.婚姻证明

3.购房合同

4.贷款申请表

5.单位开具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工资收入证明

6.首付款收据

开始还款后,每月会有短信提示该月应还金额和还款日期,借款人将金额按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即可。借款人还可以使用公积金还贷。

  1. 借款人按月正常还款,但每年可以提取自己和配偶的公积金,提取额不能超过上一年度还款总额。

  2. 签定贷款协议时,选择“预还若干月”贷款,即由贷款银行从借款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逐月提取公积金冲减月还款额,每月冲抵后剩余部分,借款人按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拓展资料:

贷款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住房贷款基本条件。

D.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入账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入账:假设利息是100元,其他数字均为假设。
借:银行存款100
贷:利息收入100
税款部分的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E.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怎样做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单位住房基金委托贷款收入怎么样扩展阅读: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万分之0.5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最后是就是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费用。在现金池模式下,帐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6%缴纳增值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46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中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F. 办理了住房公基金有什么好处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特点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交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特点:
(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专用性,《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5)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四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规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差异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定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虽然都是为人们在购房中缺少资金而发放的贷款,但两者又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在于:
一、贷款对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其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持续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24个月以上且目前还在继续缴存。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提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
●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也就是说其对象的范围大于前者。
二、贷款额度有所不同。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80%。
三、贷款手续不同。公积金贷款必须先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贷款的手续较一般住房贷款的手续更为复杂。商业贷款在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直接到相关银行经办机构或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处提供有关材料即可办理。
四、贷款利率不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
五、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多了评估费。商业贷款不需要评估,但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目前必须进行评估,缴纳评估费。商业贷款比公积金贷款多了律师费。商业贷款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律师收取4‰的律师费,公积金贷款则不需个人缴纳律师费。
七、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法规(文字)
2007年5月18日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23号)的规定,自2007年5月19日起,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当年缴存 上年结转
调整前利率 0.72 1.98
调整后利率 0.72 2.07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
(1).从2007年9月15日起,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59%调整为4.77%;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5.04%调整为5.22%。
(2).2007年9月14日(含9月14日)前受理并签订合同的按调整前利率执行,2007年9月14日以后受理并签订合同的贷款,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2007年9月15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八.住房公积金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个贷,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个贷,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G. 新会计准则中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如何帐务处理

1、新会计准则中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
2、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3、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

H. 南京市单位住房专项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基金的管理,支持房改单位购、建职工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切块下达、季度微调的管理办法,按市政府批准的住房基金使用计划分别下达建行南京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工商行南京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执行。
委托贷款金融业务(包括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审批与发放、贷后检查、本息回收等),住房公积金由建行南京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单位住房基金和售房资金金融业务由工商行南京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建行南京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按政府确定的金融分工办理。
委托贷款主要是单位住房专项贷款、经济实用住房建设贷款。第三条住房公积金单位专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第四条单位住房专项委托贷款只能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严禁挪作他用。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凡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统一运转的单位,因购、建职工住房而发生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贷款。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其实施单位也可申请贷款。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按时足额汇缴公积金的单位。
(二)贷款项目已纳入主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住房基金使用计划。
(三)购、建住房自筹资金部分已落实70%,具备了购房、开工建设的条件。
(四)具有按期偿还本息能力,还款资金来源已落实,确有物资财产作保证。
(五)提供承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认可的具有代为偿还能力的经济法人担保或财产抵押。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七条贷款额度
单位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保证职工支取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和扣除备付准备金的余额内。第八条贷款期限
单位贷款从进帐之日起,到还清贷款本息止,购房贷款不得超过一年,建房贷款不得超过二年。第九条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单位专项委托贷款利率,一年期为月息5.1‰,二年期为月息6.3‰。如国家贷款利率调整,以上贷款利率也作相应调整。第十条贷款利息每季度结算一次。对逾期还款的,其逾期部分按同档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并加收20%的罚息;对挪用贷款的,其挪用部分按同档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并加收30%的罚息。第四章贷款手续、发放与回收第十一条借款单位应先向承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提交贷款申请报告,承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在审阅后发放《单位住房专项委托贷款申请表》。第十二条借款单位填写《单位住房专项委托贷款申请表》后,连同贷款条件中要求的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承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审批,经审批同意,借、贷、保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凭承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提供的借款合同办理划款手续。第十三条承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要求借款单位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担保;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企业借款必须办理财产抵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担保。第十四条借款单位办理财产抵押手续,必须经过政府确认的具有评估资职的估价部门估价,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贷款的全部本息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估价值,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借款过程中所发生的估价费用,由借款单位负担,公证费用由承办银行和贷款单位双方承担。抵押物必须办理保险,抵押期间保单由承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保存并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险及抵押物保管费用由借款单位承担。
抵押物如属房地产的,借贷双方应严格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到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监证手续,申领抵押权凭证。第十五条承担第三方不可撤销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偿还借款财产的能力,借款单位不履行合同时,由担保方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第十六条借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有权收回贷款:
(一)贷款用途与合同规定不相符;
(二)违反结算纪律;
(三)不按规定向承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提供有关资料;
(四)不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七条借款单位变更法人代表应提前通知承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变更后的法人、担保单位须与承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补充借款合同。补充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原法人所订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I. 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什么

提起住房委托贷款,我们一般想到的有两种,单位住房基金委托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它们各自都是什么含义呢?

单位住房基金委托贷款指的是相关银行受地方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委托,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发放单位住房贷款,贷款风险是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用于解决实行房改的单位购买及建造住房资金不足的问题。

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受地方住房基金管理部门的委托,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主要用于解决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买、建造住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今天小编来和大家着重介绍一下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有合法的身份;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5)有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6)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7)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借款条件。

贷款额度:最高额度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内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执行利率情况是: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14%;贷款期限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59%。

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1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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