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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贷款

发布时间:2022-06-30 04:38:22

① 退役士官住房公积金,是退伍的时候发在退伍费里了,还是转入地方了(

部队公积金跟地方不挂钩,士官退伍住房公积金在你退伍时候全部给到退伍费里了。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被单位录用、聘用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按《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其原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其在部队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单位录用、聘用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1.2014年11月1日前,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将原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出现了中断缴存的军转干部,在申请贷款时,补缴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并恢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2.2014年11月1日后,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将原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贷款时,其在部队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时间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可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3.在2014年11月1日后,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将原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过断缴的军转干部,在申请贷款前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不足6个月的,缴满6个月后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问题怎么解决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07

③ 军人自主择业后还有住房公积金吗

正常情况下来讲,之前已经缴纳了的住房公积金肯定是存在的,但是之后的话就需要其他单位缴纳,就是自己工作的单位缴纳。

④ 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住房补贴怎样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住房优惠政策如下: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贷款扩展阅读

定义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对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参考资料:网络-军队转业干部

⑤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问题怎么解决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07

⑥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2001】3号文件全文

这个吧?全文在这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

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t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劳都安置计划1,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部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

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了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此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未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飞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二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企。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企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l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于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目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⑦ 军人自主择业有哪些待遇

一、自主择业的转业安置条件比较宽松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享受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安置去向条件外,还可以到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选去向明显增多。特别是一些接收军转干部数量多、计划分配门槛高的省会城市,对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也没有太多条件限制,进一步为自主择业干部的去向选择开了“绿灯”。

此外,中发[2016]13号文件明确,军队调整改革期间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放宽了军队调整改革期间自主择业的服役年限和转业对象条件限制。

二、自主择业干部能够领取数目可观的补助金和退役金

后财[2001]45号规定对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基础上,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也就是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除转业费外还可领取一笔数目不菲的自主择业补助金。

月退役金方面,国转联〔2015〕1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基本退役金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其中,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80%+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并且每年定期增长。

国转联[2016]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也就是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可以终生领取,并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也就是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缴费满一定年限(一般为15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后财[2015]1726号文件,自主择业干部退役时军队不给予退役基本养老保险,所以这里的缴费年限特指自主择业后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的缴费年限),且达到退休年龄时即可领取养老金,这样退休的自主择业干部既可以领取退役金,又可以领取地方的养老金,退休后收入更加可观。

三、自主择业干部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中发[2001]3号文件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主择业干部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自主择业干部未实现就业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安置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根据这些规定,自主择业干部可享受安置地与自己转业时职务等级相应标准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其中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四、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权益受政策法规保护

中发[2001]3号文件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本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自主择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内容逐步规范

国转联[2008]5号文件明确,从2008年起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提高。适应性培训分层次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5天,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安置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自主择业管理服务相关规定、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法规及指导等。公共类专业培训大纲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行业类专业培训大纲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共同制定,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报到后3年内,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向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批准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其相关培训费用可在军转教育培训经费规定的标准内支付。

六、自主择业干部的就业创业得到国家政策扶持

国转联[2016]6号文件明确规定,各地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本地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规划,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并且要求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自主择业干部如果想从事个体经商或创办企业,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干部从事个体经商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干部如果想通过招聘就业,国转联[2001]8号文件明确,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七、军转安置部门的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国转联[2016]6号文件明确从2016年开始,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地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干部人数,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拨付管理服务经费,主要用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走访慰问、个案帮扶、档案管理、自主择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就业招聘、就业创业典型宣传、创业服务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⑧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怎么写

(1)贷款申请。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单位后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填写《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上报及审批。借款人所在单位后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营房部门,对借款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月编制《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况汇总表》,连同《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于每月15日前按照建制关系直接上报战区级单位后勤机关财务、营房部门。

(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贷款扩展阅读: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单位录用、聘用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1、2014年11月1日前,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将原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出现了中断缴存的军转干部,在申请贷款时,补缴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并恢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2、2014年11月1日后,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将原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申请贷款时,其在部队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时间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可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⑨ 军队住房公积金怎么计算

现役军人根本不可能申请任何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但为照顾高房价地区军人购买住房,而设置的一项补贴,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补贴系数。

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其数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数〕+〔每平方米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士官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选取的士官,才有该项补贴。

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其数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计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9)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贷款扩展阅读:

关于申请军队住房公积金条件: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被单位录用、聘用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按《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单位录用、聘用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1、出现了中断缴存的军转干部,在申请贷款时,补缴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并恢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2、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贷款时,其在部队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时间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可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3、在申请贷款前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不足6个月的,缴满6个月后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⑩ 军人择业后如何还公积金贷款

军转干部没公积金账户转业黄租房补贴已经性结清给想办理公积金贷款必须先设立公积金账号缴存公积金才给粘贴先关文件希望帮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务院令第三50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意见》(转联[贰00依]吧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关问题通知: 、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简称军转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托银行设立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住房公积金专户(简称专户)负责办理专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变更、提取、转移等相关手续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办理报手续月内向军转管理提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书面申请逾期予受理军转管理审核其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同具《缴款通知书》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军转管理具《缴款通知书》十内部队发给服现役期间住房公积金转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提取专户住房公积金余额购买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额度采取高原则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向军转管理提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书面申请已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其转入专户 六、已专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业军转管理应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新录(聘)用单位手续由新录(聘)用单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关系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录(聘)用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专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再转入专户管理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专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能用于转账偿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专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销户重新专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按合同约定偿贷款本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托银行依据关律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 十、本通知发前按照转联[贰00依]吧号文件安置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愿部队发给服现役期间住房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账户应本通知发起六月内提申请逾期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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