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首套房商业贷款利率是多少
各银行的贷款利率都有差别,贷款利率和贷款时间有关,参考依据如下:
目前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年利率:0-6个月(含6个月),年利率:4.35%;
6个月-1年(含1年),年利率:4.35%;
1-3年(含3年),年利率:4.75%;
3-5年(含5年),年利率:4.75%;
5-30年(含30年),年利率:4.90%。
拓展资料:
贷款买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买房的流程如下:
1、选择房产
购房者如想获得楼宇按揭服务,在选择房产时应着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购房者在广告中或通过销售人员的介绍得知一些项目可以办理按揭贷款时,还应进一步确认发展商开发建设的房产是否获得银行的支持,并确定自身是否满足银行贷款条件,以保证按揭贷款的顺利取得。
2、贷款申请
购房者在确认自己选择的房产得到银行按揭支持后,并满足银行贷款买房条件之后,应向银行或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了解银行关于购房者获得按揭贷款支持的规定,准备有关法律文件,填报《按揭贷款申请书》。
3、签订购房合同
银行收到购房者递交的按揭申请有关法律文件,经审查确认购房者符合银行贷款买房条件后,发给购房者同意贷款通知或按揭贷款承诺书。购房者即可与发展商或其代理商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
4、签订楼宇按揭合同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交纳房款的凭证后,持银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件与发展商和银行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明确按揭贷款数额、年期、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
5、办理抵押登记、保险
购房者、发展商和银行持《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及购房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对期房,在竣工后应办理变更抵押登记。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按揭贷款期间相对较长,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要求购房者申请人寿、财产保险。购房者购买保险,应列明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在贷款履行期内不得中断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总价值。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保险单交由银行执管。
6、开立专门还款账户。
关于首套房的商业贷款利率,只能提供大概的参考依据,因为每一位买房人的实际贷款时间都不一样,民众在贷款买房的时候可以选择固定利率,也可以选择浮动利率,最主要是每家开发商可能都合作的有指定的银行,相关的贷款政策还需要到银行咨询。
⑵ 商业贷款利率是多少
商业贷款利率不是固定的,银行会随时调整,而且利率根据贷款的年限不一样,利率也相应不一样。目前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年利率为:0-6个月(含6个月),年利率: 4.35;6个月-1年(含1年),年利率:4.35;1-3年(含3年),年利率:4.75;3-5年(含5年),年利率:4.75;5-30年(含30年),年利率:4.90;
贷款利率需要结合申请的业务品种、信用状况等综合判断。
拓展资料:
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钱。
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
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
(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5)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6)随借随还:借款后利息是按天计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随时都可以一次性结清款项无须违约金。
⑶ 住房商业贷款利率
住房商业贷款利率随着政策的改变有所变化。
修改:(利率)
住房商业贷款利率是指贷款买房的利率,住房商业贷款利率随着政策的改变有所变化。借款人与商业银行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贷款利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⑷ 现在商业贷款利率是多少2022
一、商贷利率是多少
一年间,央行进行了5次降息,五年以上的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从年初的6.15%,降至了目前的4.9%。这一降息幅度,在近年的利率政策中是罕见的。按照大部分房贷的利率调整规则,降息的福利将在次年生效。也就是说,从下个月开始,大部分人的房贷将迎来大幅降低。
降息后,住房商业贷款利率是多少?还贷到底优惠了多少?
五年以上利率:3.25
我们不妨假设,小李按照纯商业贷款的方式办理了100万元的房贷,还款期限为20年,贷款利率均按照基准利率执行。
如果按照今年年初6.15%的利率,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小李总共将需要支付740267.62元利息,每月还贷金额将为7251.12元。
而如果按照下月即将执行的4.9%的房贷利率,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每月的还款金额只要6544.44元,总共的利息支付也降低至了570665.72元。
两相比较,按照新利率的小李,总的利息支出将比之前老的利率少169601.9,省下利息将近17万。而每月的还款金额上,也要少706.68元。
当然,每个家庭最后能享受多大的降息福利,和当初的贷款利、剩下的还款时间、还款金额都有关系,还要通过银行具体计算才能知道。
所以现在你应该知道住房商业贷款利率是多少了吧,并且律师要偷偷告诉你,经过调整之后的利率,商贷优惠略高于公积金。
由于10月24日的降息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作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今年经历了四次下调,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从年初的4.25%降低到了目前的3.25%。
也就是说,如果本月央行不再进行利率调整,下月开始,纯商业贷款的老房贷族,房屋贷款利率将下降1.25个百分点;而纯公积金贷款的房贷族,贷款利率也将降低1个百分点。
二、5次降息为何产生福利下月才生效?
一般签订房贷合同时,约定的利率调整时间是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也就是说,虽然今年频繁降息,但要想真正享受降息带来的福利,还要等到明年。
据了解,在降息或者加息的情况下,房贷利率调整有三种方式。
一种是次年调,银行利率调整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利率;
一种是按年度调,从贷款人的贷款日期算起,一年之后予以调息;
一种是次月调息,即在利率调整后的次月执行新的利率水平。
目前,大部分银行都是次年生效,所以大部分人的月供应该是从明年1月开始下降。
⑸ 商业住房贷款利率
住房商业贷款利率就是指贷款买房的贷款利率,其计算公式为贷款利息=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天数*日利率=贷款金额*月数*月利率=贷款金额*年*年利率。
拓展资料
优惠利率调至八五折
房贷市场政策变化之一,即9月份商业贷款首套房首付统一调至30%,之前90平方米首付20%的优惠取消。紧接着,各银行将首套房优惠利率不约而同地调至八五折,彼此“心照不宣”。
首套房首付和优惠利率折扣的上调,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首次置业人群的购房需求。
而公积金贷款在首套房贷款政策上,并没有一刀切的从紧,仍然以90平方米为界,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即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最低可首付20%,90平方米以上最低首付30%。
首付50%、利率上浮1.1倍
2010年房地产贷款市场又一出镜率极高的词即“认房又认贷”,二套房“认房又认贷”细则于2010年7月份进入正式实操阶段。对于借款人购房时查出名下现有全款购买的房屋,在未出售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仍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对于借款人之前曾贷款购房,即使是贷款购置的房产已结清出售,再贷款时还是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
根据二套房政策,如果是被认定为第二套房的购房者,那么再贷款时一律按照首付50%、利率上浮1.1倍来执行。二套房贷款的从严,对于投机投资型人群给予有利打压。
三套房贷款
在三套房贷款上,商业贷款和公积金没有像首套、二套房贷款那样“各行其是”,而是在贷款步调上达成一致,对第三套房严禁发放贷款。同时,严格按照“认房又认贷”的认定标准,如果借款人名下有过两套全款住房且未出售,或是借款人名下有过两次贷款纪录的情况,无论贷款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都无法使用商业贷款或是公积金贷款再购房。
三套房的停贷直指投资投机型人群,使得宏观调控政策从真正意义上能够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买房,对平抑北京过高的房价走势较为有利。
⑹ 2008年度平湖市经济适用房补贴标准
关于印发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08〕161号
2008-10-23 10:07:41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给予的政策性货币补贴所购买的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实物销售和货币补贴的形式,其中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改(物价)、监察、房改、民政、公安、总工会、残联、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纳入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政府集中建设,也可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发改(物价)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发改(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发改(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发改(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二十五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发改(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发改(物价)、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按政府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具体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购人必须是已婚居民、或年龄在规定年龄以上的单身居民。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居民会受理、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联审小组联审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受理及初审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所需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各居委会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无异议后的申请材料报送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规划建设部门;
(四)规划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在30日内,会同市房改、财政、民政、总工会、残联、公安、监察、信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联审。
经联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规划建设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三十一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规划建设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选房,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货币补贴凭证。
第三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准购证或货币补贴凭证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家庭因离婚等原因发生房屋产权分割的,需持有效的分割协议,在经规划建设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证中注记相关内容。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按规定补交购房合同中载明的价格差,方可办理交易手续,按该同地段商品房认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不再重复补交。享受购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上市交易前由规划建设部门收回全部补贴资金,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住房保障资金专用帐户。
经济适用住房遇到拆迁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十六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和其他经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规划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发改(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规划建设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后,原则上不再单独审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特殊情况由市人民政府专项审批。
第四十三条 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发改(物价)、监察、房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发改(物价)、监察、房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原已核准但尚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开展经济适用住房摇号、发证、选房等工作,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登报公告、公示、场地租赁、软件开发等),由市财政专款拨付。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平政发〔2004〕165号)和2007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平政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管理 办法 通知
http://www.pinghu.gov.cn/docs/zwgk_zcwj/2008-10-23/1230602861406.html
⑺ 浙江商业贷款利率是多少
六个月以内(含)5.60%。
六个月至一年(含)6.00%。一至三年(含)6.15%。三至五年(含)6.40%。五年以上6.55%。
商业贷款利率是银行发放企业贷款时收取的利率。例如,对企业发放贷款的利率。从2005年3月17日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改按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⑻ 2020住房商业贷款利率
目前各银行商业贷款利率由央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得到,浮动范围在0.5到2个百分点,央行贷款基准利率是:贷款一年以内(含一年),利率是4.35%。贷款一至五年(含五年),利率是4.75%。贷款五年以上,利率是4.9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⑼ 2022年住房商业贷款利率是多少
短期贷款:
一年以内(含一年)利率:4.35
中长期贷款:
一至五年(含五年)利率:4.75;五年以上利率:4.9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利率:2.75;五年以上利率:3.25
(9)平湖住房商业贷款利率扩展阅读:
住房商业贷款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抵押贷款是商业性贷款中的一种贷款方式)。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是我国公民因购买商品房而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贷款,有关银行规定,凡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即可申请贷款品种:一是参加住房储蓄的居民;二是住房出售商和贷款银行有约定,由房地产担保企业为居民购房贷款向银行提供提保。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
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又称为等额法。其特点是每月还款的本息和一样,容易做出预算,初期还款压力减小,但还款初期利息占每月还款的大部分,还款中本金比重逐步增加,利息比重逐步减少,从而达到相对的平衡。此种还款方式所还的利息高,但前期还款压力不大。
等额本金还款法
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还款额也逐月递减,因此又称递减法。其特点是每月归还本金一样,利息则按贷款本金金额逐日计算,前期偿还款项较大,每月还款额逐渐减少。此种还款方式所还的利息低,但前期还款压力大。
按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三种。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作保证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而发放的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系指由借款人提供经本公司认可的保证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由保证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并经本公司认可而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并经本公司认可而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本公司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期限:财务公司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到单据到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