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22公积金买房有哪些新政策
一、贷款额度和年限
1、提高额度计算系数。贷款额度计算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提高至50%。
2、贷款提取综合计算。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在申请贷款之前一次性办理。
3、延长贷款年限。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二、省内异地贷款
职工及配偶一方工作地或户籍地在东营,在省内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东营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在我市申请贷款。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省内其他城市工作的,在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我市申请贷款。省内异地贷款担保按异地贷款政策执行。
三、商转公业务
1、贷款条件
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或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商转公申请人必须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
2、申请资料
除现行贷款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
①、商业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3、贷款额度
商转公可贷额度按现行规定计算,并不得超过拟归还的商业住房贷款本金。
B. 住房公积金新政策2021
2021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可以超过总房价。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具体如下:
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C. 2022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法律分析:积金贷款新政策为: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条件包括借款人的信用良好,家庭的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的本息的能力;连续正常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半年或者半年以上;当前个人账户的状态需要是正常的;停缴公积金超过了两个月的,必须要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所核定的标准连续正常地缴存半年或者是以上。贷款额度和年限:1、提高额度计算系数。贷款额度计算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提高至50%。2、贷款提取综合计算。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在申请贷款之前一次性办理。3、延长贷款年限。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法律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D. 2021年公积金新政策
公积金新政策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及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提供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
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为认真落实国家审计有关要求,确保国家政策落实,现对有关业务政策调整如下:
1、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2、职工在本市稳定缴存半年以上,且账户状态为正常的,方可准予办理异地缴存资金转入手续;
3、严格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缴存地和购房地的房屋套数核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加强对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及贷款状态的核查,不得向已申请两次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或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审批并发放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 公积金提取新政策2022
公积金在购买住房方面的表现,并不是直观地减轻了购买住房的购置金额,而是降低了贷款利率。深圳市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主要分为三个区间,第一个是最高的5年期贷款,它的的贷款利率为4.9%,第二个是1~5年期贷款,它的贷款利率为4.75%,第三个是一年内的贷款,它的贷款利率4.35%。
除了以上4种情况外,有些地方还针对那些低保家庭或是家庭成员当中有重大疾病的,提供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政策。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要求必须是不能进行销户处理。所以那些需要出国定居或者是退休人员已经离世的,那么就应该及时进行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申请,并且只能由亲属提出申请。
F.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政策2021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政策2021:
1、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2、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
3、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1、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优先支持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等;
2、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3、优化流程、严格审核、惩戒失信。明确,优化提取审核流程。对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或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积极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大力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缩短审核时限。
【法律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G. 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法律分析:公积金提取新规按照新规,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曾在异地(含同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