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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贷款嘉元路

发布时间:2022-07-08 16:19:46

1. 苏州嘉元路住房公积金几点办公

做66路/504路/509路/514路/932路在 桂苑小区 下车
下车后顺着枫津路往北走140米,到十字路口,左转进入天灵路,走370米到吴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天灵路北侧 )

希望帮助得到你。。。

2. 苏州市区住房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是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的补充。

1.申请

借款人到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处填报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明;

(2)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3)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贷款的信函;

(4)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初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对借款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公积金及银行信贷资金的贷款比例。

3.调查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初审合格后,受托人对贷款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调查结果须同时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及银行内部的有关部门审批。

4.签订借款合同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及贷款经办行审批共同同意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贷款经办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5.借款人分别开立政策性帐户和经营性帐户。
6.办理抵押、担保、质押和保险手续(用贷款经办行的文本)。

7.借款合同生效,资金划入开发商帐户。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存在地区的差异,所以建议您以本地区的政策和办理流程为准。

3. 苏州相城区住房公积金在哪取,电话多少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城管理部地址采莲路1122号采莲大厦3楼(采莲路与春申湖路交界处,相城区公交换乘中心),公交3路、77路、78路、7路、818路、812路、85路均可到达。
公积金支取咨询电话:0512-66151037

办理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银行网点一览表
建设银行相城支行
苏州市相城区 华元路780号
0512-65864708

工商银行相城支行
苏州市相城区 嘉元路666号
0512-65491266

农业银行相城支行
苏州市相城区 嘉元路588号
0512-65768249

中国银行相城支行
苏州市相城区 嘉元路618号
0512-65493260

交通银行相城支行
苏州市相城区 嘉元路610号
0512-65761978

4. 苏州买房贷款条件有哪些要求

苏州买房贷款条件:
一、同意以所购住房为抵押担保;
二、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士不超过65岁,女士不超过60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四、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一定比例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拓展资料】
个人住房贷款,是一种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条件是城镇居民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且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良好,有购房所需资金30%的购房首付款,有银行认可的贷款担保等。
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基本概念: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开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有以下三种贷款形式:
(1)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全称是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这种贷款。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相差1%有余,因而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2)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此外,还有住房储蓄贷款和按揭贷款等。

5. 苏州住房组合贷款到底是怎么申请的,整糊涂了,是先去申请公积金贷款还是怎么的去哪里申请,或者还是两者

先去公积金中心;填完表会让你承办银行;组合贷在承办行做

6. 苏州贷款买房政策

1、个人名下已有2套商业住房记录,一套已还清并出售,另外一套未还清,这种情况再贷款,贷款的房子被认为是三套房;

2、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用商业贷款,都还清房贷并出售,再贷款时会被认为是第三套;

3、个人名下一套商业住房贷款还清,另外一套公积金贷款也还清,再贷款买房的情况;

4、夫妻双方婚前以房用商业贷款买房,另外一方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婚后用两人的名义共同买房,也被视为三套房;

5、夫妻双方一方婚前有房无贷款,未出售,另一方用商业贷款为父母买,结婚后以无贷款的那一方名义用公积金贷款再购房的的情况;

6、夫妻双方婚前一方名下有过一套全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一套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还清未出售,婚后想以另一方的名义请求公积金贷款再购房的情况。

7、夫妻双方婚前一方有一套全款购买住房无贷款,婚后以另一方名义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在两人准备以两人共同名义用公积金贷款再购买一套房的情况。拓展资料:个人在银行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般来说,个人贷款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

1、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有效的居住证明及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合法收入及证明,有还款付息的能力;

3、当所贷业务有对首付的要求时,有付全首付的能力;

4、如较大额度的个人贷款,需要满足银行要求的抵押物的条件;

5、如办理信用贷款,需要有良好的信誉;

6、满足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除了个人银行贷款外,还有企业的商业贷款。针对大中型企业的贷款业务,银行贷款要求也有异于个人贷款。商业贷款的贷款对象必须是经营性企业单位,即具有经济收入,预付的价值能够得到补偿和增值,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企业贷款要求要满足经营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及良好的信用。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银行所要求的抵押物等其他要求。具体每个银行的贷款要求是有所差别的,还需要贷款者到具体的银行做相应的咨询。

二、需出具及提供的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认购书原件及复印件;

3、首期房款的缴纳原件及复印件;

4、月供款能力证明,包括: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存单(存折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7. 请问苏州最新的商业住房贷款条件和政策,哪位达人指教

一、调整住房消费政策,增强房地产市场活力 (一)缩短购房入户年限。购买市区成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上,由单位合法聘录用2年以上(或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2年以上,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2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2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中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90平方米以内(含)商品住房由30%降低至20%,存量成套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30%;恢复对购、建住房的借款申请人申请第二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借款申请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实行购买商品住房契税减半。对个人购买市区内(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下同)商品住房可减半征收契税。 (四)实行“买新卖旧”的成套存量住房交易契税减半。对个人购买市区内商品住房后再出让其原有市区内成套存量住房的,该存量住房交易可减半征收契税。 (五)加大税费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新购住房的纳税人,先按现行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待其换购住房后,可凭正式发票按规定办理退还保证金。 (六)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 18 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其贷款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以上(一)至(六)项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2008年5月31日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交易的存量住房不享受以上政策。2008年5月31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交易的存量住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购房合同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8. 苏州买房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首套房首付比从20%调高至30%;有购房贷款记录无实际住房的,有一套房但无贷款记录或已结清的,二套房商贷首付比从30%调高至50%。有一套房且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贷首付比从50%调高至80%;对有两套房以上的家庭,暂停发放商贷。初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家庭可贷金额为申请账户余额的10倍,最多不超过70万元,个人可贷款额度不超过45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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