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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发布时间:2022-07-12 03:28:44

⑴ 深圳住建局紧急发文:不得“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近期,部分长租公寓频繁出现经营问题,“爆雷”“跑路”现象不断,引起政府部门高度关注。

11月17日,深圳住建局紧急发文,提出七方面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其中对租金收取方式明确提出,不得“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同时,不得诱导租客使用“租金贷”。
业内人士认为,全国已出现多家企业因“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导致“爆雷”的现象。近期,深圳长租企业经营风险事件也有发生。深圳此次对住房租赁行业加强监管,一方面是重点防范租赁主体经营风险,稳定租赁住房租金。另一方面是租赁市场主体应严格审视经营合规性,以确保良性运转。
深圳住建局紧急发文加强监管
11月17日,深圳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从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切实规范从业人员管理、确保房源信息发布真实、依法从严处罚违法租赁行为、慎重选择租金收取模式、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等七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紧急通知》中明确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慎重选择租金收取模式。
《紧急通知》指出,部分长租公寓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造成“爆雷”“跑路”的问题,已经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哄抬租赁价格、加大企业资金断裂风险、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住房租赁企业应充分意识到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进行市场扩张从而引发资金链断链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根据行业监管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将发布相关行业风险提示。
《紧急通知》同时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紧急通知》还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针对部分长租公寓企业遭维权纠纷的问题,《紧急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妥善化解与相关当事人的纠纷。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的房屋租赁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对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紧急通知》要求,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措施,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税务等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评价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发布《紧急通知》的原因,深圳市住建局表示,2016年来,在国家、省、市政府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政策引领下,住房租赁市场迅速发展。但相关监管立法滞后,住房租赁专营机构“野蛮生长”,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凸显。部分企业为快速拓展市场,以“长收短付”等方式蓄积押金和预付租金,形成“资金池”,并利用池内资金以“高进低出”方式迅速占领市场,一旦资金回流受限或融资受阻,极易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有部分企业假借住房租赁名义,以“经营不善”“经营亏损”为由,行合同诈骗之实,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今年以来,叠加疫情影响,国内长租公寓‘爆雷’事件频发。为做好我市住房租赁领域风险防控,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局出台了《紧急通知》,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实施的经营行为予以进一步明确,引导住房租赁企业规范经营。”深圳市住建局称。
警惕“高收低出”“租金贷”
所谓“高进低出”,即高租金向房东收房,低租金向租客出租;所谓“长收短付”,即向租客收取3个月以上的租金,向房东按月支付租金,这种经营模式极易出现资金链断裂。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有意利用这种模式形成“资金池”,待积累大量资金后卷款跑路,给房东和租客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另外,有的中介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借助新兴网贷平台,故意隐瞒网贷事实,以“按月付租”诱骗租房人办理租金分期贷,导致租房人在不知情下“被贷款”,面临贷款不易取消、退租时难以退贷、贷款逾期失信等多重风险。
全国已出现多家企业因“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导致“爆雷”的现象。近期,深圳长租企业经营风险事件也有发生。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存在经营风险的长租企业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正规经营但经营不善,如部分头部企业本着长期发展、深耕经营的初衷在做长租公寓运营,但因快速扩张等经营能力问题而产生资金链危机;另一类是以“高收低出”为经营模式投机套利的企业,这部分投机企业在深圳也存在,在三四线城市也同样存在,需要通过加强监管来逐步优化行业的经营环境。
对于深圳此次对住房租赁行业加强监管,黄卉认为,一方面是重点防范租赁主体经营风险,稳定租赁住房租金。近期尾部长租公寓企业频繁出现经营问题,深圳从主体登记及信息公示、从业人员管理、房源信息发布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以防租赁主体经营风险。同时,住房租赁涉及到民生保障,其最关键的是稳定租金价格。本次政策提出不得通过各种违法行为哄抬租金,在合同期间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以此来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金价格。
黄卉表示,另一方面是租赁市场主体应严格审视经营合规性,以确保良性运转。贝壳研究院依据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在陷入资金链断裂、经营纠纷或倒闭的企业中,近七成因为“高收低出”和“长收短付”。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本次政策重点提出企业不得使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方式收取租金,不得诱导使用租金贷。租赁企业应进一步审视自身的企业运营,做好“以出定收”的成本管理,以保持稳定健康的现金流,避免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进行规模化扩张,使企业陷入到资金断裂的风险中。
实际上,今年6月29日,深圳曾发布过关于住房租赁的风险提示,从业主委托出租、租客承租房屋、确定租赁价格、签订租赁合同、支付房屋租金、应对矛盾纠纷等6个环节给出详细的操作指南。其中,在确定租赁价格环节,深圳市住建局提示,业主和租客要多方了解周边租赁房屋租金价格,对存在“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机构要提高警惕,避免因企业“爆仓”“跑路”遭受损失。对于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莫贪图便宜,小心落入“套路租”陷阱。同时,在签订租赁合同环节,深圳住建局明确提示,“租金贷”风险需防范。租客在承租房屋时,要注意租赁合同中有无“租金贷”“租房贷”“分期付”等相关条款,是否要额外签订相关贷款补充协议等。了解“租金贷”规则后自愿办理租金分期贷款的,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

⑵ 深圳拟出台新政严厉整治租房市场乱象

7月4日下午,深圳市住房与建设局通过其官网发布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等6项具体措施,旨在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以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
据牵头起草该意见的有关人士介绍,针对近年来深圳住房租赁市场出现的租金上涨较快、租赁市场不规范、租赁关系不稳定等问题,《意见》旨在督促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现“稳租金、稳预期”的目标。
《意见》提出,深圳将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其中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租赁住房应当满足消防、质量等安全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标准。经改造或重新装修的租赁住房,须经第三方机构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后,方可对外出租。
在规范租赁市场行为上,《意见》提出,要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合同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意见》提出,要加快完善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该平台应具有“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及租金、水电费缴纳”等多项功能,并提供居住证办理、积分入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此外,深圳还将发布住房租赁指导价格。房屋租赁企业在向个人出租住房时,需在政府租房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如租金不高于指导价格,可适当降低其增值税征收率;如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将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征收税率为0%。
《意见》明确提出严厉打击“合同欺诈、霸王条款、哄抬租金、克扣押金、打隔断群租、欺行霸市、暴力驱逐承租人”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发布虚假房源和虚假广告的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意见》鼓励承租人和社会各界投诉、举报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自 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捏造夸大事实、炒作租金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意见》还将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意见》规定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等。

⑶ 深圳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拟出新规,有哪些重点值得关注

深圳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拟出新规,值得关注的是住房公积金支持深圳市老旧小区项目改造政策,其次是可以线上办理对应的公积金提取业务,再者是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提取对应的公积金,然后是缩短对应的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需要从四方面来阐述分析深圳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拟出新规具体指的关注的重点。

一、住房公积金支持深圳市老旧小区项目改造政策

首先是住房公积金支持深圳市老旧小区项目改造政策,对于很多的居民而言居住在深圳市的老旧小区都是有改造的需求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资金不够充足但是自身又有对应的公积金账户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对应的公积金,这样子才可以使得自身改造对应的老旧小区的时候获得更多的资金。


深圳市应该做到的注意事项:

应该释放更多的经济福利给到社会群众,才可以针对性提高社会群众的幸福感。

⑷ 深圳: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哄抬租金

11月17日,据深圳政府在线网站发布消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紧急通知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根据建房规〔2019〕10号文第一条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住房租赁”,不得超范围经营。自然人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对于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及经营地等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的,市住房建设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发出预警信息。
通知同时指出,要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企业网络平台公示企业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服务内容和流程、收费项目和计费标准、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投诉方式和途径等。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准入招录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依法与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建房规〔2019〕10号文第二条规定,加强对房源信息的发布管理,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
通知表示,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或者加重承租人义务,不得违背承租人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得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不得通过合同欺诈、格式条款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采用主管部门发布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对于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通知表示,部分长租公寓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造成“爆雷”“跑路”的问题,已经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哄抬租赁价格、加大企业资金断裂风险、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住房租赁企业应充分意识到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进行市场扩张从而引发资金链断链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根据行业监管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将发布相关行业风险提示。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并且,通知指出,将压实住房租赁纠纷处理主体责任,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租赁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妥善化解与相关当事人的纠纷。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的房屋租赁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措施,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税务等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评价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⑸ 深圳出台稳租金政策 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不低于30%

华夏时报 记者 李未来 见习记者 黄琼 深圳报道

8月3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合理确定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其中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等内容。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这个是国内目前比较系统的稳租金政策,在原有稳地价位、稳房价、稳预期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租金进行管控,体现了这个当前较好的租赁市场管控导向。尤其里面提到了对在一部分改革试点的物业,租赁住房供应不能低于50%,这对于增加住房租赁供应以及其他领域的改革,解决居住者住房问题等等,具有一定的导向意义。

到2020年新增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意见提出,结合未来住房需求,编制深圳市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其中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加大新增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中,租赁住房总体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新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除新增供应外,意见还要求盘活存量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住房、配套宿舍筹集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通过城中村综合整治和改造提供租赁住房;探索盘活各类空置住房用于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的措施。

租赁住房应当满足消防、质量等安全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标准。租赁住房经改造或重新装修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后,方可对外出租。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表示,租赁市场数据化目标较为明确和清晰,通过数据化的目标可以清晰看到未来租赁住房供给的来源,并指导租赁增量市场有序快速发展。

严禁违规“租金贷”

自2018年租赁运营机构不断出“爆仓”后,租赁违规加杠杆的产品和服务就被屡屡诟病。

意见针对“租金贷”问题提出,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贷款机构须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用途和风险监控,防范资金挪用、侵占、盲目加杠杆风险。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霸王条款、哄抬租金、克扣押金、打隔断群租、欺行霸市、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备案和公示相关信息、发布虚假房源和虚假广告的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张波就此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此次深圳政策明确提出了相关禁止性条款,并且规定了住房消费贷款的资金只能划入承租人帐户等具体要求,预示着深圳对于租赁相关金融的管控会持续加强,对于租赁相关的金融相关产品会加强监管。

⑹ 深圳公积金是否支持除个人住房以外的消费类贷款

法律分析:深圳公积金不支持除个人住房以外的消费类贷款。

法律依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单位原则上应当选定1家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以及其他公积金业务。新录用职工尚未在本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

⑺ 深圳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扣除哪个划算

深圳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扣除,抵扣房租比抵扣房贷划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⑻ 深圳有房贷还可以租房专项扣除

不可以的。
如果您在主要工作城市租了住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您以及您的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您以及您的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⑼ 深圳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新政

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规定,深圳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通知》指出,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确立专户;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监管银行根据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的,依法停止其房源发布。租赁企业的专户信息应当在租赁平台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予以明示。《通知》要求,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专户开立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实施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交易,在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向承租人书面告知有关资金监管、银行保函等规定,以及押金、租金预付风险等,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
深圳市住房建设部门将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企业被监管的资金不得随意使用,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管资金可以用于退还承租人押金、预付租金等:1.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住房租赁合同;2.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依法或者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主张单方解除合同;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4.住房租赁企业停止开展住房租赁业务;5.住房租赁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预付租金。《通知》还规范了住房租金贷款,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相关内容;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⑽ 深圳住房租赁市场亟待规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17日发布“紧急通知”,提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加大企业资金断裂风险,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明眼人不难看出,几个“不得”,针对的正是近期部分长租公寓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造成的“爆雷”问题。所谓“高进低出”,说的是支付房东的租金高于收取租客的租金;所谓“长收短付”,指的是收取租客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东租金周期。两种方式虽略有差别,但在实质上都是把租房做成了金融生意——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种种方式预收租金,获取大量现金流,一旦“跑路”,就会给房东和租户留下难以收拾的烂摊子。
好端端的租房,怎么变成了金融生意?这或许反映了某种“创业模式”。以共享单车为例,个别企业倒闭以后,“押金难退”也曾引发社会关注。同样,一些住房租赁企业通过“两头吃”,获取了大量现金流。事实一再证明,缺乏监管的沉淀资金,很有可能变成企业的“摇钱树”。此前,有城市要求企业将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就是为了约束挪用资金,防止资金链出现断裂。
不得不承认,类似的“爆雷”“跑路”案例,很可能产生“劣币效应”。表面上看,一些租赁企业一走了之,留下的是一地鸡毛。但实际上,这些行为会戕害人们的租赁信心。现在,许多人都有重购轻租心理,就是因为租房套路太多、诚意太少。一些企业借机收割“韭菜”,无疑是在加剧人们的不安全感,这对于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并非好事。相关部门应该重拳出击,坚决不容许“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租房市场有法可依、规范运行是民心所向。据统计,目前我国在城镇租房居住人口约为1.6亿,占城镇常住人口的21%。如果租房少些波折,让人们能过上高品质生活,那么,愿意租房的人就会越来越多,也有利于房价企稳。不久前,住建部出台《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明确提到了“租金贷”问题。借着深圳的“紧急通知”,应该进一步认识到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必要性,对租赁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更多规范和约束。
除了“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金融风险,租户还会遇到强势房东、黑心中介以及各种屈辱条款,这都需要引起相关部门重视,早日建章立制,把住房租赁市场拉到正轨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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