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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房贷款新政

发布时间:2022-07-12 15:40:40

A. 太原买第二套房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购房总价的40%。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的,若因购买该套住房有过提取公积金记录的,在其根据本通知核定的最高可贷额度中扣除相应的提取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购房套数认定标准,在首套房认定标准、二套房认定标准、二套以上住房认定标准、不计入套数和贷款次数的认定情况、住房套数和贷款次数的查询途径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及成套住房贷款次数进行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房产记录、无房贷记录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首套政策执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有一套房产记录、有一套房贷记录、购买同一套住房有两次房贷记录(组合贷或有相关政策依据的)、有一套房产记录和购买同一套住房的房贷记录的,申请贷款时按二套房政策执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有两套房产记录、有购买不同住房的两次房贷记录、有一套房产记录和购买另一套住房的房贷记录的,不得发放贷款。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不计算在住房套数之内,以前办理过装修贷款、商转公贷款、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申请的贷款不计算在住房贷款次数之内。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其房产记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系统联网核查取得;六城区以外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在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其提供其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书面房产查询结果;房贷记录通过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职工征信报告取得。

缴存职工办理贷款时,需签署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

B. 太原市公积金新政策

法律分析: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指个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所能申请的最大贷款金额。只有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建立住房公积金制2年以上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才可享受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 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2)按使用配偶额度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

(3)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4)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2、全国公积金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根据央行公告显示,自2015年10月24日起,将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预期年化利率进一步下调0.2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 4.35%;一年期存款预期年化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 1.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保持不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最近一次调息是2015年8 月26日。公积金贷款最新预期年化利率五年及以下为 2.75%,五年以上为 3.25%。

其中包括贷款额度以及预期年化利率的介绍。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C. 2021年太原公积金商转公新政

2021年太原公积金商转公新政策:
目前的商转公政策,至少要找两个到三个担保人,担保人的条件,首先其中一个担保人得是国企,或者是事业编,像公务员、老师这种;其次就是,担保人最少在太原市缴纳住房公积金三年以上,担保后最少五年继续缴纳(在职缴纳);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是被担保人贷款额度的10%;担保人的公积金账户在担保期间是冻结的,不能提取能做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D. 太原近期会放松公积金贷款政策吗官方回复来了!

3月29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就网友关于放松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提议进行了回复。

有网友表示,1-2月全国已经有接近50城市发布了不同程度的楼市宽松政策去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当前,太原楼市依然持续低迷,建议政府尽快出台相关积极政策,如取消认房又认贷、降低贷款利率、降低首付比例,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惠民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此,太原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核实回复:关于认房认贷、降低贷款利率和降低首付比例,因均执行住建部、人行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无法自行调整关于提高贷款额度,因目前我市公积金个贷率在95%以上,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暂不具备调整条件。当个贷率下降至90%以下并稳定运行后,将结合资金供需发展趋势,综合研判流动性风险,及时进行调整。

E. 太原买房限购政策

太原市将实施住房限购政策。对拥有1套城六区住房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城六区没有住房且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或逐月连续缴满6个月)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在本市城六区限购1套住房。对拥有2套以上(含2套)城六区住房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城六区住房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及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或逐月连续缴满6个月)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城六区内购买住房。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F. 太原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有哪些新内容

调整一: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金需按住房消费行为的品种支付给相关银行账户(售房单位或开发企业销售账户、二手房资金监管账户(六城区范围内)、商转公贷款银行专用账户),2018年9月30日后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不再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调整二:

停止受理自2018年9月30日以后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已全额付清房款的购房职工提交的住房公额金贷款申请。购买商品房时间按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间》签约时间确定。

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缴存职工9月30日后购买住房并已经全额付清房款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为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避免政策给调整前已经按中心原执行的政策购买住房的缴存职工带来不便,我们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设定缓冲期,9月30日以前全额付清房款购买住房、同时购房时间在贷款申请之日前三年以内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购房时间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为准。

调整三:

停止受理本地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行政辖区范围外购买住房的贷款申请。

解读: 根据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的,不能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住建部相关规定,在异地购房的,可以在我市公积金中心开具《缴存证明》后直接到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四:

停止受理自2018年9月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时间按照购房人与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协议签署时间确定。

解读: 为了维护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市公积金中心等五部门与2018年5月16日下发了《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方案》并针对开发企业阻挠、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了专项集中整治。目前,大部分开发企业不再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可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必先申请商业贷款然后三个月后再申请商转公贷款,既节省了缴存职工重复办理贷款的时间,又不必支付至少三个月的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利差,减少了费用。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可直接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需要在公积金中心相关分理处进行咨询和办理。同时,该条款设定缓冲期,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并于9月30日前办理了商业贷款并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时间限制,该调整对9月30日前办理了商业贷款的缴存职工没有影响。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时间按照购房人与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协议签署时间确定。另外,如果缴存职工在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遭到开发企业拒绝,可向公积金中心12329热线进行投诉。

调整五: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以在交易过程中由买卖双方在太原市二手房交易,公积金贷款服务大厅申请为主,停止受理2018年9月30日后已完成交易过户的六城区范围内二手房贷款申请。交易过户时间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登记日期确定。

解读: 为了提高二手房贷款的办理效率,公积金中心上半年与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税务局、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联合组建了“太原市二手房交易、公积金贷款服务大厅”,并对原有办理流程进行了优化,实现了二手房交易和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步受理、审批同步推进和资金同步到位,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可以在服务大厅直接在交易环节申请公积金贷款来支付购房资金。在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是大大减少了交易过户和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间,二是避免了买房人按照以前流程需要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经过约2个月的磨合,目前办理流程已经基本完善。同时,为了不影响已经按照旧流程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的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设定政策调整缓冲期,缴存职工9月30日前购买二手房并已经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并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可到中心城区各分理处办理。过户时间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登记日期确定。

调整六: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具备预抵押条件的,应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

G. 太原市出台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必要时暂停受理异地贷款!

7月20日,凤凰网房产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贯彻落实房住不炒的定位,进一步防范化解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强化资金管理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平稳运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维护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太原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印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包括流动性不足过剩风险,指标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超过或不足一定百分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

流动性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存在不能及时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资金需求的风险,应加强管控措施、保障运行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过剩时,存在资金浪费和收益降低风险,应实施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按照“指标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管控、保障运转”的原则进行管理。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的综合分析和对住房公积金使用供需趋势研判,建立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设立四个级别风险响应措施,分别对应流动性过剩、流动性适中、流动性紧张、流动性不足,根据相应级别对现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适当调整。当个贷率连续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满足风险等级条件,经公积金中心综合研判住房公积金资金压力及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可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

1.

个贷率低于85%属于流动性过剩,实施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措施,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启动一级响应,可采取以下政策调控措施:

(一)合理配置不同期限的国债、定期存款和结构存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结清银行短期借款,回拨公转商贷款;

(三)适度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门槛,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在符合“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要求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不超过缴存职工基准贷款额度的1.1倍

2.

个贷率在85%(含)-90%之间为属于流动性适中,实施稳健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启动二级响应,可采取以下政策调控措施:

(一)关注资金流量、流向和流动速度,做好各项业务日常

监测和数据分析,重点做好资金测算和业务规划;

(二)启动资金筹措方案,做好提前兑付定期存款和国情办理商业银行短期借款、开展公转商贷款等措施的准备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照缴存职工基准贷款额度计算

3.

个贷率在90%(含)-95%之间属于流动性紧张,实施适度收紧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启动三级响应,可采取以下政策调控措施:

(一)做好定期存款和国债的兑付工作、开展商业银行短期借款业务、向管委会申请授权办理一定额度的公转商贷款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不超过缴存职工基准贷款额度的0.9倍;

(三)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因购买该套住房有过提取公积金记录的,在其最高可贷额度中扣除相应的提取金额

4.

个贷率在95%以上属于流动性不足,实施收紧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启动四级响应,在实施三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可采取以下政策调控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不超过缴存职工基准贷款额度的0.8倍

(二)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购房总价的40%

该《办法》提出,各级别风险防控响应措施启动后,应加强对预警指标的监控分析,当个贷率下降至下一区间并稳定运行后,结合资金供需发展趋势,综合研判流动性风险,及时调整响应级别,直至流动性恢复正常后解除响应措施。

同时,如遇启动相应级别风险防控响应措施后流动性风险未明显缓解的情况,通过分析业务受理、资金供需判断,对流动性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出台暂停受理异地贷款等其他应急措施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本办法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H. 官方回应!太原住房公积新政热点问题解答,最高贷款额度将扣除已提取金额

近年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持续超过95%以上,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已严重不足,所以太原市决定自7月31日起实施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四级响应措施,太原住房公积金政策收紧,最高贷款额度、二套房首付比例等均有调整。许多缴存职工对具体调整措施不甚了解,为此,8月17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近期群众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

问:最近公积金中心出了关于启动四级响应的通知,那我要是过了9月去办理贷款,是不是要核减购房提取的金额?

答:根据《关于启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四级响应的通知》规定,缴存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的,在9月30日(含)之后去我中心承贷部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若因购买该套住房有过提取公积金记录,在其根据本通知核定的最高可贷额度中应扣除相应的提取金额

二、

问:我们今年7月底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打算最近去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是不是办的时候贷款额度就不能按80万办理?

答:根据《关于启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四级响应的通知》规定,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于7月31日(含)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完成签署的购房合同的签约时间为准),并在9月30日(含)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按原政策执行

三、

问:我想问一下,按公积金中心四级响应的新政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时间是怎么确定的?

答:根据《关于启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四级响应的通知》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时间按照纸质合同标明的签署时间确定

四、

问:我公积金交了一年多,要是10月份以后去办理贷款,我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还是30万吗?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启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四级响应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不超过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并公积金〔2017〕15号)计算的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的0.8倍。因此您在今年10月份之后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0.8,即24万

I. 太原市房产局详解保障性租赁住房惠民政策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要任务。1月27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倾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3月23日,市房产局就政策如何落实、推进,有啥优惠,哪些人可以受益,作了详细的解读。

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予以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参与实施、多渠道筹集房源、多路径资金筹集,利用闲置土地和闲置房屋建设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筹集方式包括新建和改建两种:可通过新增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盘活闲置工业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回购存量房源用于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新建租赁住房;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以及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

土地政策优惠力度大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4 1”的土地优惠政策,其中“4”为利用4类土地建设,“1”为利用闲置房屋改建。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可通过自建、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利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利用工业用地建设,报经批准后,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允许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非居住存量土地,通过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于已经确权的土地,仅部分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利用新增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利用闲置房屋改建,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资金奖补支持很给力

在资金奖补政策里,企业自筹10%到20%,金融机构支持约60%,租赁试点资金奖补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20%到30%。

项目建设资金的20%至30%,享受租赁试点资金奖补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新建类项目(含回购类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75元标准给予奖补;改建类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企业可享受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及省级补助资金。

企业还可由金融机构提供支持约60%的项目建设资金贷款。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由金融机构提供最长贷款支持,期限最长可达25年,贷款利率较开发贷低2至3个百分点以上,以及通过债券、信托基金等提供支持,比例约占60%。

在税费支持方面,租赁企业使用简易计税,增值税由5%降为1.5%,企事业单位向个人、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按4%征收房产税;在规费减免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纳入我市年度任务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来源:太原日报

J. 太原市公积金贷款政策2021

2021年太原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规定是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因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可向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承贷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借款人申请变更担保方式、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应按要求进行评估,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70%,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用于抵押的物品只限于太原市具有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的房产。所有权人不限于借款人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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