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有哪些
住房贷款申请条件有:借款人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能够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后防务评估价50%的首期付款,并同意以所购房屋或提供贷款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同时还应具有购房合同、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等。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2. 申请住房贷款条件
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须办理公证;4、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5、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3. 上海试点住房公积金还吴江、嘉善房贷,买房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相信很多朋友在网络上都已经看到过这样一则消息,那就是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5月20号的时候发布了一则消息,那就是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始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发展区4点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购房贷款业务,而且这是首批获得这样机会的城市,包括苏州市吴江区及嘉兴市嘉善县,很多朋友对此非常的心动,但对此也是非常的好奇,究竟要满足哪些条件,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来看一下。
不过还是要劝大家一点,就是一定要仔细看清楚自己符不符合这样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去贸然的申请的话,也是不能够获得最终的成功,这样只会浪费自己的时间。
4. 住房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拥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四、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准时足额还清本息的能力。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资料】
贷款买房要注意的问题:
1.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
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关乎着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将要支出多少利息,所以需要多加注意。如果贷款利率的浮动比较少,对购房者来说压力就会比较小,如果浮动比较大,压力也会增大,借款人可以在申请之前分析一下各家银行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以作参考。
2.贷款利率的调整频率
目前大部分银行约定,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各银行将在下一年的1月1日对贷款利率进行相应调整。此外,也有少部分银行允许客户按借款日浮动,即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在放款每满1年后再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利率调整的周期越长对借款人越有利。
3.办理贷款产生的费用
在办理商业贷款时,一般会产生贷款合同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贷款合同工本费、评估费等费用,总金额可能会达到几千元,这点借款人不能忽略。目前,有一些银行部分或者全额免去了上述费用,正因如此,借款人应该多家比较后再选择。
4.贷款成本
目前各家银行贷款的利率都差不多,在相同的贷款期限内,贷款成本就主要表现为银行对在提前偿还贷款及调整还款方案等方面的规定。因此,建议借款人选择提前偿还贷款方面无违约金,偿还贷款金额起点低,并且可以调整还款方案的银行。
5.贷款服务
在贷款服务方面,借款人应选择手续简便,操作简单的银行。在受理贷款时可以为借款人提供周到的贷款咨询和办理服务,可以提供网上银行、短信提示服务,特别应选择可以同时为借款人提供综合性的个人理财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银行。
6.贷款产品
如果想要申请按揭贷款买房,尤其是头次申请的话,借款人可以根据个人收入等各方面条件享受到一定的利率优惠折扣,至于具体申请手续,各个银行都有不停的相关要求。另外,不同银行的房贷产品不尽相同,甚至同一家银行在不同时期内也会有不同的产品推出,若新产品更划算,可以通过转按揭的方式实现不同产品间的转换。
5. 想在嘉善买房,但不了解当地的买房政策和贷款政策,可以给我介绍一下吗
嘉善当地目前的购房政策是“限贷不限购”,即嘉善购房是不限购的,您可以在这里购买一套住房。但是要“限贷”,即贷款政策要受到您现在的贷款情况限制。如果您没有在还的住房贷款,那么您可以享受首贷政策,首付比例可在30%,贷款比例70%;而如果您有一套房贷在还,那么您的首付比例需要达到40%以上。 同时需要和您提示的一点是,嘉善当地购房是暂时无法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当地商业贷款的利率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即5.88起,这点是需要和您着重讲清楚的。希望我的回答对您能提供帮助。
6. 嘉兴嘉善上浮首套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双人最高80万元
7月6日,据“嘉善发布”,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普惠作用,加大对刚需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优化。
本次调整主要内容为上浮首套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上浮住房公积金保底贷款额度。按照新政,在嘉兴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其单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上浮至40万元,双人及以上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上浮至80万元。
在嘉兴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保底贷款条件的职工,其单人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元上浮至20万元。
同时,2022年6月起,在嘉善县租房的缴存职工符合条件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选择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两次申请业务时间须间隔12个月。
办理条件分为两类:一是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嘉善县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上限1500元/月。
二是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嘉善县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租房(廉租房),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每月可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缴存职工家庭实际支付的房租。
此外,为进一步支持人才安居和一体化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通知》,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统一政策口径规范完善申请条件。
对引进使用的D类(含)以上人才,在嘉兴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不受缴存地限制,其贷款额度可按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确定;
在长三角区域范围内缴存公积金且服务于嘉兴市的E、F类人才在嘉兴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确定;
在嘉兴市外长三角区域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的,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在嘉兴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单人缴存最高限额确定;
在嘉兴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在嘉兴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可按单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
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人才,在嘉善县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嘉公积金〔2020〕31号文件规定,其贷款额度可按单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45万元)确定。
7. 嘉善买第三套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吗
不可以。
公积金贷款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住房贷款基本条件。
8. 贷款买房需要哪些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 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 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 过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 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 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的,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 有存款账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9. 住房贷款条件
法律分析:住房贷款条件如下: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同时具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4、具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