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后买车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怎么分
法律分析:婚后购买的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即使只有一方名字也是夫妻共有,离婚时双方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 婚后买的车写的女方名字离婚怎么分
婚后买的车写的女方名字离婚后夫妻双方协商处理,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结婚时买的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履行。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
如果是用婚后收入买的车子,即使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 如果是用婚前的积蓄购买的车辆,并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配偶的名下,则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夫妻婚后分期买的车子离婚的时候如果车贷没有还清怎样分割
车贷没还清的夫妻离婚,要看车贷是属于婚内还是婚外欠款,如果是婚内车贷,则由车贷申请方偿还,车也是由他获得。如果是婚后买的,车贷是夫妻共同的义务,车也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夫妻可以平分。因为只有一辆车,离婚时双方可以详细沟通,谁来拿车,谁来付钱等等。未经车主同意,债权人将车开走属于侵权行为,车主可以要求及时归还。
贷款到期后,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人可以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拍卖或折价出售,以获得优先偿还权。但是,约定未经车主同意,擅自开走即抵押车的违法行为,车主应要求对方及时归还,如果对方不同意主动归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车,登记本上写的名字就属于本人,现在很多男生为了表示忠诚,贷款买车时会写上女友的名字再还款,这种情况就相当于把车送给了女方,所以车属于女方。两人分手后,男方很少还车款,如果女方不还,车就会被贷款人依法扣押拍卖,用所得的钱来偿还剩下的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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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贷款买的车,车主是女方名字,贷款没还完的情况下,如果离婚了,车属于女方吗
1、这个是你们的共同财产,你们得通过协商去定,如果女方不想要车的话,那就过户到你的名下,折合多少钱,然后去掉贷款,看看是怎么分;
2、如果女方要车的话,加上贷款也是合算一下,然后让女方补贴钱给你,毕竟她要车了;
3、所以前提必须要协商达到一个平衡点。
5. 车贷妻子名下离婚后怎么分配
您好,车贷在妻子名下的话,在离婚时夫妻俩可以自行协议该车辆归属以及贷款债务的归属。如果就此车辆的归属和贷款债务的分割达不成协议的话,您可以上法院起诉来解决该车辆归属以及贷款债务的分配问题。
婚后贷款买车,即使贷款是在妻子名下的,只要车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双方共同购买的,这辆车就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购买这辆车所涉及的贷款就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夫妻双方也是需要共同还贷款的。
关于离婚后,这台车的归属问题的话,可以协议车子归女方个人所有,没有还清的债务归女方个人的债务。女方给予男方适当的双方接受的补偿。如果协议不成的话,您起诉到法院的话,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去判决财产的归属。大概率车子也会判给您,并且让您给予给男方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 婚后买车一人贷款离婚车归谁
谁的名义购买并贷款一般归谁使用,但要合理作家给对方一半的折价款。
7. 贷款买车离婚后怎么分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汽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汽车贷款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一般来说,汽车的所有权属于谁,相应的债务属于谁。因此离婚后,除特别约定外,拥有汽车的一方应承担还款责任。一般来说,夫妻贷款买车时,离婚后汽车的所有权和责任不难分离。双方可以友好协商,也可以诉讼法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8. 婚后贷款买车离婚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婚后贷款买的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平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9. 婚后贷款买车离婚时该如何分配
车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分别对外借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根据法律条款: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