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贷退个税是怎么回事
法律分析:1、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如果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要求,是可以申请房贷退税的。我们在申请房贷退税时,首先要满足个人符合缴纳个税的标准,只有缴纳了个税才能申请退税。其次购房者需通过贷款购买首套住宅才可享受。
2、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从首次还贷月算起,满一年作为一个退税周期。大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退税。如果满一年后在3个月内没有申请退税,是不能补申请的。
3、申请退税需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资料,比如说首套房、银行按揭还款流水证明、纳税证明等等。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之后,我们可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柜台办理退税登记。一般是按照每年12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的。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㈡ 住房贷款如何退税
住房贷款退税流程如下:
一、提供首套房屋的证明,如果夫妻拥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的房屋,那么就不能进行申请。
二、凭借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的发票,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开具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并且保存复印件以及原件,等待产权证书办理之后就可以进行登记。
三、如果产权证在银行已经抵押,那么需要去银行开具相关的证明,并且提供房产证的发证日期以及共有人页,经过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
四、贷款银行开具的房款证明,并且打印每月的还款流水。
五房产税流程走完后,去当地的交易办理退税登记,办理完毕之后,等待到账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首次还贷月起,满一年的为房贷申请退税的周期,并且在满一年后的次月开始的三个月内没有进行申请退税,那么就意味着自动放弃。
【拓展资料】
退税是指因某种原因,税务机关将已征税款按规定程序,退给原纳税人。
办理退税,必须贯彻国家经济和税收政策。税务机关相应设置必要的职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退税审批制度,把住政策关口。
纳税人申请退税,须按照国家有关退税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呈送申请退税报告后,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申请退税报告,对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退税理由、退税范围、退税有效期限、退税产品数量及其金额、退税率及应退税款计算等项逐一核实,切实遵循国家关于退税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协调与监督。这是退税管理的关键环节。
根据中国出口产品退税管理制度规定,年度终了后,需对纳税人上年度已办理的出口退税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和清算;与此同时,税务机关自身也要总结退税管理工作经验,健全退税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㈢ 重庆市首套房退个税的补助对象和办理流程是什么样的
1、补助对象
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两江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2、补助方式和计算
财政补助采取按补助年度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后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3、办理条件
产权人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入库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超期年度不再受理。
4、申请材料
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填列有关事项,说明相关情况,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2.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4.购房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
8.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且能确定其纳税入库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5、
渝中区财政局:63802108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星河大厦1楼)
江北区财政局:67108338
沙坪坝区财政局:65368354
九龙坡区财政局:68031844
大渡口区财政局:68173307
南岸区财政局:62948853
北碚区财政局:68317683
渝北区财政局:67375028渝北区空港新城春华大道顺义路36号 023-67802456)
巴南区财政局:66224779
北部新区财政局:67465687(原北部新区现在已改为两江新区)
两江新区财政局; 67573759(两江新区政务中心:星光大道1号星光大厦B座)
重庆市财政局:67575656、67575431
㈣ 商业贷款买房后,在按揭期限内,每年都可退当年的个税吗重庆地区是退个税的百分之四十吗如何办理
从事房地产交易3年,没有听说有退个税的啊。只有个税减免:就是房产持有人卖有且只有一套的房子(唯一一套住房)时减免个税。
㈤ 关于重庆首套房退税的问题
按规定是在购房并支付按揭本息起连续12个月(即:一个补助年度)后3个月之内申报,但鉴于产权人可能了解政策滞后,目前对第一次申报超过了一个补助年度的均可申报办理。2010年5月21日,重庆市政府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总体思路,出台了重庆版楼市调控细则“渝十条”。条例明文规定:“对在重庆市主城区首次购买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主城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实行财政补助。执行购房入户和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购房者要获得财政补助,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重庆主城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重庆主城区按揭购房,三是购买首套房。在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后,购房者每年将获得自己当年所缴个税的40%的财政补助。财政局相关人士释疑“补助”说:“在计算补助款额时,个税是按年度计算的,因此计算时间有一个上限,即2008年12月,也就是说,自2009年12月起,在主城区缴所得税满一年,并按揭了首套房的购房者,就可以申请补助了。”补助金额怎么计算?财政局解答说:“从开始缴纳按揭那天起计算。举例说你今年要付2万按揭款,你缴了5万所得税,那么你就可以申请到2万元的补助。”这项补助措施和其他的政策,不冲突,譬如公积金贷款按揭的优惠政策,并不会受到影响。申报退税需要提供以下8种材料据了解,具体办理“购房财政补助”事项的是重庆主城各区级财政局,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可去个税缴纳地财政局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8种证明材料:1、产权人的书面申请。2、购房所在区房管局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3、住房产权证复印件。4、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人为夫妻双方的,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双方均在主城纳税的,个税可叠加后退税)。5、产权人与银行的按揭合同。6、银行出具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7、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个税纳税证明。8、产权人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在以上资料经审核完备无误后,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财政补助就能返还到纳税人账户上。
㈥ 房屋贷款利息可不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额
房屋贷款利息是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应缴所得额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6)重庆市财政局住房贷款返个税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㈦ 房贷怎么申请退税
房贷退税办理流程:
一、提供首套房屋的证明,如果夫妻拥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的房屋,那么就不能进行申请;
二、凭借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的发票,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开具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并且保存复印件以及原件,等待产权证书办理之后就可以进行登记;
三、如果产权证在银行已经抵押,那么需要去银行开具相关的证明,并且提供房产证的发证日期以及共有人页,经过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
四、贷款银行开具的房款证明,并且打印每月的还款流水;
五、房产税流程走完后,去当地的交易办理退税登记,办理完毕之后,等待到账即可。
【拓展资料】
房贷退税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要求,住房贷款专项扣除每个月按照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可以超过240个月;
二、用户符合纳税人标准,因为只有缴纳了个税的用户才可以申请退税;
三、购房需要通过贷款所购买首套住宅的才可以享受退税;
四、从首次还贷月开始计算,满一年作为一个退税周期。
办理房贷退税需要的资料:
在申报办理程序中,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并提供如下的资料:
一、产权人的书面申请。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提出申报,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声明是否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次购买的住房,是否享受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政府扶持或奖励政策,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二、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含改善型)购房证明;
三、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住房产权证复印件;
五、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七、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八、审核全部符合要求后,产权人提供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用于财政拨付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首次还贷月起,满一年的为房贷申请退税的周期,并且在满一年后的次月开始的三个月内没有进行申请退税,那么就意味着自动放弃。
㈧ 重庆住房贷款怎样抵扣个人所得税
不是住房贷款抵扣个人所得税,而是房贷利息抵扣个人所得税,是指将房贷利息作为税前减除项扣除。并不是以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来抵缴住房贷款。并且暂时只是讨论阶段,并没有正式实施。
例如:隔壁老王的工资为10000元,按工资的80%作为五险一金扣除的基数算,五险一金要抵扣1779元,那么应纳税额为10000-1779=8221元。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221-3500)×20%-555=389.2元。
最终的到手工资为:10000-1779-389.2=7831.8元。
如果实行房贷利息抵扣后,老王的到手工资变为:
假如,老王的住房一共贷款了100万元,分30年还清。如果他选择的是等额本息的还款方法,月均还款额约为5300元,其中大约有4000元是利息支出。
按照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抵扣的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779(五险一金)-4000(房贷利息)-3500=721元
最终缴税额= 721*3%-0=21.63元
最终的到手工资为:10000-1779-21.63=8199.37元。
原本应缴税389.2元的老王先生,现在只需缴纳21.63元,少缴税367.57元。到手的工资也比以前增加了4.69%。
㈨ 个人首套住房房贷利息抵扣个税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
重庆市主城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内容和申报办理程
一、补助对象
2008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两江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二、补助方式和额度计算
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
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三、申报办理程序
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超期不再受理此年度。
产权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先向纳税多的区财政局申报,如计算的补助额度低于同期补助年度支付的按揭本息,可依纳税多少的次序向其他区财政局提出申报。产权人应向各有关区财政局分别提出申报书面申请,并说明在不同区申报补助的情况。
四、申报资料
(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提出申报事由,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声明所购住房是否为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次购买的住房并符合唯一住房条件,是否享受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政府扶持或奖励政策,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唯一住房证明。
(3) 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每次申请均审核原件,首次申请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首次申请需提供第一次按揭支付时间证明)。
(7)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且能确定其纳税入库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8)产权人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委托办理的委托书等)
五、其他事项
1.产权人如已享受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扶持或奖励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补助。企业或单位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中如含有与产权人个人所得税有关的内容,兑现政策时应将产权人补助额度予以减除。
2.对单次申请补贴额度超过5万元的,要会同税务、房管等相关部门核查申报资料真实性。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一经查实,要将其情况反馈给个人所在单位,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申办人列入政策办理“黑名单”,以后不再具有申办资格。
3.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以便修改完善。《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渝财税〔2009〕16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税〔2012〕143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申报时限的补充通知》(渝财税〔2013〕18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统一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支出科目列报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14〕9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个人首套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5〕106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作废。
六、
渝中区财政局:63802108
江北区财政局:67108338
沙坪坝区财政局:65368354
九龙坡区财政局:68031844
大渡口区财政局:68173307
南岸区财政局:62948853
北碚区财政局:68317683
渝北区财政局:67375028
巴南区财政局:66224779
北部新区财政局:68192666
两江新区财政局:67573759
重庆市财政局:67575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