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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住房贷款发展举措

发布时间:2022-07-23 21:58:21

『壹』 郑州再次表态加大信贷支持房地产 房企希望“落地见成效”

“现在,只能缩表等待。”在郑州投资做房地产开发的某前TOP30强房企的高层人士表示。
这一企业已在郑州市场发展多年,自去年暴雨、疫情发生以来,他所在企业的销售情况并不理想;再加上贷款收紧,困难加重。
一个好消息是,郑州市又在同有关部门协调,以加大信贷在制造业、房地产等领域的重点支持力度。
据河南省人民政府4月14日消息,4月12日上午郑州市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副市长李黔淼出席并讲话;中央驻郑州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会上,李黔淼表示,今年一季度郑州各级金融机构认真落实中央、省市金融政策措施,扩大信贷投放,全市金融业整体运行平稳。
围绕下一步工作,李黔淼强调,各级金融机构要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在保持信贷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要加大对制造业、房地产业、基础设施、普惠金融、有机更新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
会上,对于如何加大对房地产业领域信贷支持并未说明。针对具体的支持方式,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致电郑州市金融局了解情况,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具体会议内容不便透露,可关注官方信息发布”。随后,记者分别联系其他参会的有关部门及银行机构,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金融支持非常重要,也能收到立竿见影效果,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是希望为房地产融资找到合适的出路。”国家发改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国土规划研究室主任黄征学表示。
记者注意到,这是今年以来由郑州市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第二次金融工作会议。此前的3月4日,郑州2022年第一次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召开,郑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何雄在会上表示:“希望金融机构要抢抓‘三大机遇’,聚焦灾后重建、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大信贷投放规模,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金融活水。”
虽然官方尚未对外通报郑州房企信贷融资方面的数据、举措等情况,但仅仅一个多月就连续两次开会且均提到要加大对房地产业信贷支持力度,背后反映的不仅仅是郑州房企的资金诉求,更意味着郑州房地产业形势已经出现深刻变化。
按照郑州市最新发布的《2022年全市扩大有效投资工作实施方案》来看,2022年郑州要力争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8%以上。同时,该方案提出,要充分利用央行持续指导金融机构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优质房企发行并购贷款等机遇;采取措施确保在建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按照建设进度实施,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形成助企稳企常态机制,提振市场主体发展信心。
来自政府部门的数据统计,刚刚过去的2021年,郑州房地产开发投资出现大幅下滑,同比降低10%。克而瑞数据显示,2021年郑州商品住宅市场承压较大,成交面积和金额骤降,整体商品住宅成交面积约1398万平方米,同比下滑约25%;商品住宅成交金额约1769元,同比下滑约22%。
受此影响,市场信心下滑,本身就钱紧的开发商“缺钱”成了常态。
为缓解困局,在上述两次金融会议之前,今年3月1日郑州发布了“18条”楼市新政,专门提到给予企业项目贷款支持,包括定期组织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对受困企业贷款展期、续贷,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房地产企业并购贷款支持。
“18条新政”发布的第二天,河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对外发布了关于统计上报开发企业(项目)融资需求的通知,有部分企业进行了上报。
彼时,针对房企融资情况,一位股份制银行郑州分行人士告诉记者,目前银行对政府融资平台以及国企、央企有一定支持,考虑风险问题对民企等不得不或明或暗收紧甚至停贷。
一系列组合拳之后,这种局面是否有所缓解?4月15日,记者再次联系上述银行人士,他表示:“银行在贷款方面仍然管控严格,尤其对民企。”
上述行业排名前TOP30房企的高层人士同样表示,此前河南省政府方面在处理不良债问题时,倾向帮助企业成立债务委员会,但最终出现了企业逃废债银行买单情况,加剧了银行风险,也使得河南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受此影响,郑州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对于民企的信贷审批比较谨慎,只有地方性城商行在政府指导下有所动作。
“目前存续贷款方面好些,新增贷款依然紧张,借新尝旧基本不可能。”上述行业排名前TOP30房企高层人士称,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省行、总行对房企的信贷态度相对积极,但涉及具体业务与地方分行沟通时,往往很难获得进展,希望这次协调可以见到成效。
因贷款放松不明显,他们已经暂停了部分投资,目前在想方设法将现有项目建好交付好。
4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一季度经济数据指标,1-3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同比增速为-19.6%,下滑明显。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从数据来看资金面总体上表现并不良好,也说明房企对于当前政策的放松并没有感受到。
面对这种局面,黄征学建议,要从政策着手,充分发挥地方金融机构的作用。此外,还可以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债券融资。
黄征学还看到了更深刻的问题。他称,郑州力争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8%以上,是落实中央和省里要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河南省也把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作为重要工作,此举也是拉动经济增长和满足百姓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
面对低迷的市场,据郑州日报消息,2月15日召开的“郑州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体会议暨市委经济工作会”上,郑州市代市长何雄亮出了他对郑州市房地产业的分析判断,“郑州房地产市场现在遇到一些小困难,将来不会有大问题,市场需求平稳可期,供给侧也在优化调整。”
何雄认为,近年来郑州活力不断增强,国字号“头衔”越来越多,很多头衔的“含金量”都很高。如国际航空大都市、国际物流中心、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区、国家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区域增长极等,也是“一带一路”上的重要节点,“国际郑”底气越来越足,未来,人口、资本等要素还会进一步向郑州集中。可以说,郑州的发展潜力很大,后劲十足,社会各界对郑州的预期特别是房地产业发展非常看好。
相关政策调整下,投资主体都在关注郑州房地产市场新的走势。

『贰』 2021房贷政策

2020年12月31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联手颁布了一条关于房贷的重磅政策。而且,自2021年1月1日起直接实行。这是自房地产领域“三条红线”融资新规后的最重磅规定,且没有给任何过渡期。

1、这个规定的全称是《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主要目的是对银行业房地产贷款进行集中管理。按这条新规,以后银行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均有上限,不得突破。文件的附件中,给出了极其明确的比例限制。

根据《通知》,两部门根据不同银行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型,分成5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具体来看:

第一档也就是中资大型银行,包括工农中建交邮储6家国有大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

第二档也就是中资中型银行,包括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以及资产规模较大的几家城商行如上海银行、北京银行等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2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20%。

第三档为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包括除了第二档以外的城商行、民营银行以及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占比上限分别为22.5%和17.5%。

第四档为县域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占比上限分别为17.5%和12.5%;

第五档为村镇银行,两项贷款的占比上限为12.5%和7.5%。

(2)银行商住房贷款发展举措扩展阅读:

1、银行系统中的贷款比例作出限制的原因

央行公告中提出“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2020年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的讲话,也曾提到了中国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的依赖和集中度。

按郭主席的说法:中国房地产相关贷款,占银行业贷款的39%。而且这些仅仅只是银行体系内的贷款,那些房企自行发行的债券,融资的股权,已经信托等影子银行的资金,均不在这39%里面。

还有很多人,直接用经营性贷款去全款买房,这其实也算房价,只不过在表内看起来像发给工厂企业的经营性贷款而已。加上这些七七八八的表外贷款,房地产贷款会占到我国金融体系的40~50%左右。这是一个非常恐怖的比例,真正的半壁江山。过去世界上总共产生了130多次金融危机,其中100多次和房地产有关。

最近的一次,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起因是房地产。日本金融崩溃,起因也是房地产。所以郭主席将房地产定义为我国金融风险最大的“灰犀牛”。先搞了一个房企融资的“三条红线”,如今又开始限制整个银行体系的贷款上限。半壁江山实在太高了,哪怕是39%也很高。

所以现在规矩改了,直接通过放贷上限来压制全体金融系统。和现状比,压的不多,因为房地产贷款占中国金融体系的比例实在是太大了,大到不能动,不敢动。但这是首次以行政令的形式颁布贷款占比红线,给各银行都戴了一个紧箍咒。防范银行过多的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或出现一些不符合贷款要求的做法,比如近两年很火热的首付贷。

2、LPR影响

LPR是由我国18家报价银行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贷款市场供求、信用溢价所报出来的结果。18家银行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其他数据平均构成LPR数据。

按照新规定:“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这意味着从2021年1月开始,住房贷款利率更多地将由市场机制决定,和2020年、2019年的利率形成机制有了不同。

自2021年开始,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如果转为固定利率,未来贷款利率就固定不变了;如果转换为LPR,贷款利率会随着市场利率变化。根据新通告,今后贷款浮动利率将参照LPR,其定价模式为:房贷利率=LPR+固定点差(固定点差可能为负数)。

12月21日,最新数据显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维持3.85;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维持4.65%。由于2020年12月的LPR相比2019年12月的LPR下降15个基点,若购房者的房贷利率转换日定在每年的1月1日,则从2021年1月月开始,房贷利率将降息15个基点,个人住房贷款者月供还款将减少。根据“房贷利率=LPR+固定点差”的计价模式。

举例来说:假设一个人在2019年10月8日之前,向银行按揭了30年期的100万房贷,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倍,那么实际利率为5.39%(4.9%×1.1)。

但如果转换为浮动利率,其固定点差(0.59%)=原合同当前的执行利率水平(5.39%)-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4.8%)。

换言之,在往后的日子里,他的的房贷利率定价公式为:房贷利率=LPR+0.59%;在2020年,利率保持5.39%不变;但从2021年开始,即可享受利率下行的优势。现在,2020年12月五年期以上LPR降低至4.65%。那么2021年的利率就为5.24%,相比转为固定利率下降0.15个百分点。

在利率下降的情况下,如果这个人选择等额本息还款,他每月会比之前少还多少钱呢?如果实际利率为5.39%(4.9%×1.1),他过去每月需要还银行贷款5609.07元。2021年的利率变为5.24%,相比固定利率下降0.15个百分点之后,他每月需要还款5515.84元。每月减少还款93.23元。

当然,个人如果选择转换为固定利率,那么2019年1月1日-2049年12月21日间利率均为5.39%,每月还款就是固定不变的。和世界许多国家相比,我国当前利率较高,回旋余地较大。从长期来看,LPR进一步下降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这样,那么房贷利率还有望再降低,贷款购房者未来还有希望再减少利率支出。

通知给银行设定了关于房贷规模的“两道红杠”:第一道红杠,是“房地产贷款占比”,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第二道红杠,是“个人住房贷款占比”,是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

央行通知给出了“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计算公式:值得一提的是,这两道红杠以后,对普通购房者而言:意味着以往“小银行”通过更“灵活”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拓展该部分业务的空间将受到限制,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资格等方面的管理将更加严格。

我们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每月还贷额度最好不超过家庭收入的30%,这被视为一个家庭财产的“安全线”,如此能保证个人月还款后的正常家庭生活开支;7大国有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占比”最高,达到总贷款的32.5%。说明央行也把国有银行“总贷款的30%”附近,视为一个国家“住房金融”的安全线。

『叁』 我国商业银行为什么要鼓励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分散贷款的压力吧,房价不能再炒了,又要担心房产泡沫造成银行房贷的亏空。前一阵很多银行高层跳槽离职估摸都是和房贷相关的职位,应该是怕房价泡沫银行收不回贷款造成亏空而跑的。好在现在在完善个人诚信系统并以银行债转股等可能性措施,这样一来,哪怕房价真的泡沫,至少可以通过个人诚信系统确保贷款归还吧。证券化等举措应该都是预防房产泡沫银行亏空来的吧,毕竟房地产产业房价虚增太高,风险已经太大了。这些举措出台后至少银行不会因为房产泡沫后而立刻亏空。

『肆』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商业银行如何加强住房按揭贷款的管理

利率市场化的背景,商业银行想要加强房子按揭贷款的管理,可以对贷款人的审核进行加强管理,同时对还款的情况随时进行管理和处理,这样才可以。

加强房地产行业形势研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相关行业产业状况、相关政策面的分析研究,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行业运作特征,密切关注经济周期、市场波动、资金链松紧、居民预期变化等可能给按揭贷款业务带来的风险。

(4)银行商住房贷款发展举措扩展阅读:

进一步完善按揭贷款风险防控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与自身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按揭贷款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细化有关操作要求和业务流程,合理配置资源,全面提升对按揭贷款客户的风险识别、计量和管理能力。

做好客户群识别与区分工作,改善差别化服务水平,提高差别化管理与定价能力。进一步优化业绩考核体系,从制度上引导分支机构重视内控机制建设和风险管理。

『伍』 房地产贷款新政策2021

根据《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
也就是说,以后银行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均有上限,不得突破。
对各银行的比例限制也有明确规定:
第一档,中大型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
第二档,中资中型银行,包括招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进出口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2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20%。
第三档,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2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17.5%。
第四档,县域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1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12.5%。
第五档,村镇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1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7.5%。
买房申请住房贷款的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持续且稳定的职业于薪资收入,并且征信上的信用较高,更具有按期偿还与能固定还本息的这个能力;
3.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该房屋总购房款的30%作为购房首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诺的30%作为购房首付;
4.以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以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担保人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房贷利率上调也是个问题。
5.具有有关的卖方协议,而且买的房子的价格是符合银行对购买贷款的有关要求,加上对房子的正确股价,卖方方面的协议也很全乎。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陆』 中国银行公布的《房地产信贷管理措施》

国务院出台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后,中国银行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策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今日出台具体房地产信贷管理措施,坚持以调结构为主线,区别对待,动态管理,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的管理措施如下:

一是严格执行动态、差别化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积极支持居民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自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继续给予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0.85倍的利率优惠,满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对于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于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原则上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根据与客户合同中的约定,在利率调整方式到期时将存量首套、二套、三套及以上的房贷利率浮动比例分别调整至基准利率的0.85倍、1.1倍和1.2倍。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审查,严格履行“面测、面试和居访”程序,保证借款人身份和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虚假个人贷款。加强贷款用途审核,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房市。

二是坚持对房地产开发贷款有保有压、有进有退。重点支持经济比较发达、房价波动相对平稳、以自住需求为主城市的优质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力支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建设,积极支持列入当地政府建设计划的重点安居工程项目。对于近期发展过热、以外部投资需求为主、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严格控制贷款。对于存在土地闲置、炒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个人贷款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发放新的贷款。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提高准入标准、信贷条件和贷款抵押品标准,新发放贷款要以在建工程为抵押。动态调整贷款成数,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在建工程的五成。严格贷款封闭管理,防止借款人挪用资金。

三是动态评估、适时调整土地储备贷款额度。根据地方政府信用和财政收支状况,区别对待,动态评估、适时调整土地储备贷款额度。严格信贷准入条件,实施名单式管理,严格控制对县级土地储备机构的新增授信。严格落实土地抵押,审慎测算土地评估价值。严格监控土地最终用途和资金回笼情况,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四是加快创新扩大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开发与个人住房贷款相关的新产品,试办涉农个人贷款业务,主动把握居民在信息、旅游、文化、教育、培训、养老、家庭服务等新兴消费领域的需求,加快开发相关金融产品,大力拓宽消费信贷领域,优化个人信贷结构。 (本文来源:人民网 ) netease

『柒』 涉房资金监管再升级:银行房贷业务将压缩,信贷审批更谨慎

人民银行日前在北京召开全国24家主要银行信贷结构优化调整座谈会,强调“房住不炒”定位,以及“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与此同时,近期,银保监会、住建部、人民银行等三部门也发文,将联合开展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
业内人士表示,房地产市场挤占过多信贷资源,将加剧其他实体领域融资困难。在房地产金融严监管的基调下,银行将从房地产贷款存量和增量两方面进行控制,银行的房地产贷款业务或进一步压缩。
从去年底到今年3月,涉房资金监管持续收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去年底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分五档设定房地产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今年2月以来,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金融监管部门先后启动对辖内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的排查工作,最近,银保监会、住建部、人民银行则在全国范围内启动针对经营贷的专项排查。
另外,近期,一些“新一线”以及二线城市也跟进了一些涉房资金的严监管举措。杭州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各金融机构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合规性,落实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封闭管理要求,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放款,杜绝超规模超期限放款,防止贷款资金挪用。湖州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强化住房金融监管。要求建立住宅用地购地资金来源审查机制,对购地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审查,严禁非自有资金购地。
中国银行研究院郑忱阳表示,对银行业而言,收紧经营贷的审批标准,再加上先前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从房地产贷款存量和增量两方面进行控制,银行的房地产贷款业务或进一步压缩。尤其是少数合规意识弱、风控能力差、对房地产资产过度依赖的中小银行经营贷审批和管理将更为严格,助力其回归本源、下沉服务。
“国家近期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况进行严查,短期内可能会形成信贷审批更加谨慎的氛围,银行信贷投放规模可能会有所放缓。”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张成思表示。
实际上,多家上市银行高管在日前的业绩发布会上均表示,将按照监管要求,加快相关涉房贷款调整力度,在贷款投向上严格把关。
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吕家进指出,建设银行将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措施稳妥地促进对公房地产业务的平稳发展,保持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理适度的增长,有序降低房地产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占比。
“总的来说,过渡期较为充裕,新规对贷款规模增长的影响比较小。存量超标的部分我们会逐渐消化。”他说。他强调,对房地产开发贷继续实施从严的名单制管理,专注于为一二线城市的优质客户提供支持,开展项目合规审查,严格把关贷款的投向和项目用途。对于个人住房贷款,优先支持刚需群体,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一般住房需求和住房改善的需求。招商银行首席风险官朱江涛表示,招行将根据涉房贷款集中度监管要求加快调整力度。
严查违规贷款流入楼市已经成为今年多家银行工作的重点。交通银行行长刘珺表示,交行已经将排查经营贷流入房地产市场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持续推进。他说,今年一季度,交行已经开展个人金融信贷合规性的排查,自查发现存在个别疑似用途违规的业务。目前已经采取措施,包括冻结相关用户的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方式,并将进一步加强个人经营贷的管理。
他还说,交通银行首先是把合规性放首位,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授信风险管理政策体系,加强风控能力的建设,对资金的用途监控不断强化。其次是近年投入了大量的资源研究金融科技,并在普惠小微业务中应用,借助科技赋能持续提升线上线下的全流程风险防控能力。三是将个人经营贷进一步管控,提前至贷中支付的环节。贷后监控环节部署监测规则,加强贷款资金的流向监测和预警。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今年在新增信贷规模总体稳定的背景下,信贷投放结构将呈现更为明显的结构性特征,即投向上会“有保有压”。“压”主要指向房地产金融,城投平台的融资环境也会有所收紧。这既可为重点支持领域腾挪更多的信贷资源,也是稳定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基本要求。
(原题:《涉房资金监管再升级银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将压缩》)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捌』 房贷的政策发展

在1988年第一次住房体制改革会议召开后,1991年住房信贷业务开始了起步,各项住房信贷政策出台。1991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都成立了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并制定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由于住房体制改革进展较慢,并在1992年出现了房地产热,1993年着手进行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8月颁布了《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从而标志着中国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走上正轨。但当时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一是要求有提供双重保证即抵押(质押)担保与保证担保,二是最高期限为10年,三是要求借款人先有存款,存款金额不少于房价款的30%,存款期限必须在半年以上。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担保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要求双重担保。二是没有明确规定存款期限。三是利率政策上明确规定按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减档执行。期限为5年的,执行3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5年以上至10年的,执行5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5%。四是贷款使用范围是公积金建造的普通自用住房。五是贷款发放主体是223个实施安居工程城市的商业银行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商业银行。六、规定贷款的处理时间是三个月,即在三个月内银行完成贷款评估、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随后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998年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1997年4月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一是扩大了贷款可用于购买住房的范围。原《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而新《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可用于购买所有自用普通住房。二是扩大了贷款的实施城市范围。原《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只在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实施,而新《办法》则取消了这一限制,即所有城镇均可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三是扩大了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范围。原《办法》由于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居民购买用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因而实际上只有工、建、农3家银行可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新《办法》取消上述限制条款后,实际上所有银行均可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四是利率更优惠。规定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法定贷款利率减档执行,即期限5-10年个人住房贷款执行3-5年一般贷款利率,期限3-5年的执行1-3年一般贷款利率。五是加快了处理程序。由原来的三个月时间缩短为三个星期。这一政策的推行直接刺激了住房贷款的增长,1998年个人住房贷款比上年增加了324亿元,1999年又增加了858亿元。
1999年,人民银行下发《关于鼓励消费贷款的若干意见》,将住房贷款与房价款比例从70%提高到80%,鼓励商业银行提供全方位优质金融服务。同年9月,人行调整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将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从20年延长到30年,将按法定利率减档执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进一步下调10%。同时,对公积金贷款期限也作了相应调整,5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4.59%执行,5年以内的按4.14%执行。贷款比例的上升,期限的延长和利率的下调,贷款人要筹备的自有资金减少了,期限的延长和利率的下降意味着每期还本付息压力减轻了。因此,2000年住房贷款增长进入了快速增长阶段。新增贷款的一半用于个人住房贷款。
2002年2月2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5年以下(含5年)由现行的4.14%下调为3.6%,5年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为4.05%。
2003年6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此《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有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发放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同时,此《通知》再次重申,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在个人住房贷款方面,《通知》指出商业银行的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通知》规定,对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仍执行现行的优惠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而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另外,《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的居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2005年3月,央行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将贷款利率的上限打开,并再次重申下限利率为基准利率的0.9倍。同时,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2成提高到3成。
2006年5月,央行发布《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成;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成的规定。
2006年8月,央行在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将其利率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到0.85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2007年9月,央行和银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2008年,央行发布通知决定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国务院2010年4月17日下发房贷新政,要求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即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房者,采取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操作标准。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与此同时,部分银行已经暂停了对“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放贷业务。
2012年6月8日和7月6日,央行连续两次宣布降息,5年期以上贷款的基准利率将从年初的7.05%降到6.55%,累计降了0.5个百分点。由于多数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按“次年调整”的方法计算,即从利率调整后的第二年的1月1日起,按上一年末12月31日当天的新利率执行。所以多数老贷款购房者下月起能享受到降息之后的实惠。

『玖』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政策

随着经济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的开始追求生活上的质量。买房将成为人们的首选,越来越多的人会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自己的家庭添置一套房,让自己的住宿条件得以提升。但是当金钱不是相当充裕,又想要购房的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个人住房贷款来进行买房,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指的是借款人发放的钱用于个人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问题。


一、介绍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他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开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全称是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这种贷款。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相差1%有余,因而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此外,还有住房储蓄贷款和按揭贷款等。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注意事项

1、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不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

3、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4、不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不与其它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时,借款人要按贷款银行的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


个人住房贷款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偿还人的能力不足都会给自己造成一定的损害。小编今天为大家介绍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问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有朋友正准备购买房屋,有意向进行个人房屋贷款的朋友,不妨可以看看小编上述为大家介绍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知识,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和要求。

『拾』 影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业务范围窄,品种单一。大多集中在购买个人商品房按揭和单位集资房、房改房按揭方面,对未签约商品房、个人自建房、装修房、“二手楼”转让等按揭没有办理或很少办理,而此部分的市场份额和潜力很大,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贷款环节多,手续繁琐。
3、传统观念的束缚。向银行借款,就意味着负债。就我国人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和相应的观念说,“无债一身轻”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观念仍占主导地位,根深蒂固,靠向银行借款来维持和提高生活水平的做法难以接受,因此,许多人不愿涉及个人住房贷款这种负债消费方式。
(1)商品房价居高不下,贷款额度相对过小,使居民个人无法实现通过获取住房贷款而实现购买自有住房的愿望。
(2)贷款偿还期过短。虽然规定最长偿还期限为30年,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要求居民偿还的期限远远小于30年,一般在10年以内。贷款偿还期越短,借款人的偿债压力就越大,这使得广大民民对个人住房贷款“可望而不可及”。
(3)贷款偿还方式单一,不能满足不同经济条件,不同偿还意愿的居民的需要,限制了住房贷款业务拓展。如:购房欲望很强的年轻居民,收入水平最低,但其未来收入呈递增之势,对他们来说采取递增还方式比较合适;而对中年居民来说,则比较适宜采取递减的偿还方式。而目前采取的单一的等额偿还方式就将很多潜在的借款人排斥在这一业务之外了。
此外,繁琐的手续,高额的费用,也使得居民对住房贷款退避三舍。
4、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分析,影响影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 商业银行不愿向居民发放住房贷款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此项业务风险大,而收益相对较小,
具体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要冒信用风险,而且风险较大。
2)抵押物的估价、处分难。 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极不成熟,银行对楼市进行准确的预测相当困难,使银行取得的抵押房产的实际价值可能大大低于抵押贷款本息,造成抵押贷款的损失。同时
处分抵押物难。从法律角度来说,抵押贷款到期未还,银行就有对抵押物行使处分权。但在实际工作中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由于大部分地区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还处于初建时期,房地产进行市场交易的为数极少。在现行市场体系不完备的条件下,抵押贷款逾期的越多,需要处分的土地、房屋也就越多,而实际操作起来也就越难办。同时由于抵押登记制度的不健全,使银行相当一部分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抵押权利没能登记,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这就影响到抵押贷款的有效性,直接威胁抵押贷款的安全。
3)贷款利率过低,使银行缺乏积极发展住房贷款业务的动力。 现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虽较以前有所提高,但仍低于各种中长期非住房贷款利率,也低于其他资产投资收益率,这虽然对借款人有利
,却损害了贷款人的利益,所以银行就不可能象发展其它资产业务那样尽力发展住房贷款业务。
4)贷款结构错位。 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信贷业务中一直是重生产性住房信贷,轻消费性住房贷,造成贷款结构错位,这不仅使个人住房消费贷款规模无法适应住房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且造成大量房屋空置难以及时销售,使本来不足的资金被占压,不能灵活周转,进一步限制了房地产信贷业务发展,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
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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