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2P平台非法集资三大犯罪类型是什么
第一种是P2P网贷平台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二种是行为人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五)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遇到非法集资首先不能慌乱,当事人可以立即报案,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B. 贷款有哪些算违法的
非法发放贷款就是违法的,某些贷款对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违反放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着手。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2)网络非法贷款分为哪几种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于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经商该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尽管此类犯罪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此标准中关于“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理个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诉标准(二)》确定的数额标准。因此,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另外,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C. 网络贷款有几种模式
网络贷款有3种模式
b2c模式
b2c的b一般指银行,有些网站也提供贷款公司的产品。一般的网络b2c贷款都依托网络贷款平台完成贷前工作,根据规则不同,有些还需要申请人去银行线下办理。b2c模式目前(2012年)受地域限制,因为其业务主体都是有地域限制的机构,覆盖面还有待拓展。该模式的交易流程是:
1、个人质押贷款申请: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申请手续,确定客户个人质押贷款的发放额度(可最高发放的贷款金额)和有效期限(最后全部归还贷款的日期)等。
2、在线申请放款:客户已经通过网银签定了个人质押贷款合同,在质押凭证额度内可以通过此功能实现在线申请发放贷款。
3、在线提前还款:根据借据归还本人通过网上银行申请获得的个人质押贷款。
4、自助解除质押凭证冻结: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归还本人申请获得的个人质押贷款后,将质押凭证账户状态由“质押冻结”恢复为“正常”。
P2P模式
P2P是个人对个人的意思。此种模式可以由申请人自主决定利率、期限等条件,根据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制定,而借出资金方则可以像网购一样自由选择自己想借出资金的对象。
P2C模式
P2P是是个人对企业的意思。P2C模式通过网络将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和中小企业连接起来,一方面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了安全、透明、高效的投资平台。P2C模式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抵押担保条件较好,风险控制措施更加完善。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D. 网上银行贷款的骗局有哪几种
您好,现在能提供小额贷款的平台很多,额度基本在500-30万之间,可通过银行、网贷等方式申请。小额贷款相比其它贷款虽然额度较低,但放款快、借还灵活,很受青睐。只要选择正规的大平台,资金和信息安全有保障,就可以放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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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哪些网贷是不合法的
网络借款属于民间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
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间借贷中也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
行借贷,法律并没有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故意以高利率吸引他人出借款项并将资金用于套利的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出借款项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F. 那些网贷不合法
不合法的网贷有以下几种:
1.卷投资人的钱跑路的p2p网贷。
2.超高利率而且暴力催收的现金贷。
3.暗中违法套现的消费贷。
4.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进行诈骗的套路贷。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G. 非法贷款平台有哪些
今年315晚会曝光了很多,曝光的平台包括快易借、速贷宝、小肥羊、天天贷、机有米、闪到、复兴宝、皮皮花、丁丁贷、易乐贷、蛋花花、钱太太、金蝉钱包、轻松花、喵喵贷、零时口袋、宇宙白卡、信鸽钱包、金葫芦、幸运草、小米袋子、掌上应急、节气猫等。。
H. 什么是非法借贷,它的方式是什么
贷款利率高于银行四倍,除国家允许的可从事借贷业务的公司外(例如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公司之间借贷也是非法的。
在实践中都有哪些非法借贷方式:
一、直接借款形式的借贷
其表现形式为双方以协议、合同等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并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在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双方的借贷协议中还有很多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其中也不乏担保单位和担保人的介入。
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这种形式很普遍,在现实案例中,企业间签订的联营协议,虽然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但是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上述保底条款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北认定为借贷关系,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投资形式的借贷
一般来说,一家公司投资于另一家,会取得相应的股权。但是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者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被投资项目是否盈利,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者利润,实际上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是股权而是债权。这种投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借贷关系,处理方式和第二种一样。
四、融资租赁形式的借贷
融资租赁,是由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机构出资,向接待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可以按月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但在实践中,会出现这种情况: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转让给承租人,承租恶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个在实质上也是借贷关系。
五、补偿贸易形式的借贷
根据国务院1979年9月3日颁发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第1条第2款规定,补偿贸易,主要是指“国家重点的大型补偿贸易项目以外的一半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地方中小型矿产品和某些农副产品,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偿还”。因此,补偿贸易具有以物易物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