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4008866338,公司邮箱PA10100000@Pingan.com.cn,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8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4条。
公司介绍: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2007-12-25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幢3806、3807室。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YONG SUK CHO,注册资本310,980.1102万(美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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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平安普惠人工还款电话是多少
平安普惠人工还款电话:借款服务400-157-1571、贷款热线10100000、客服热线400-858-0580。平安普惠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公司旗下开展融资担保、融资咨询、小额贷款等业务的公司的总称。协助广大小微型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普通工薪阶层获得专业借款服务,助力中国实体经济发展。
3. 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投资有限公司的电话号码是多少
全国全天都是人工的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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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线上、线下查询、认证、账户激活、投诉、信用评价等各项相关业务办理。
4. 平安普惠人工客服电话是多少
:0536-888-9942
汽车金融有限公司(Genius Auto Finance Co., Ltd.)成立于2015年8月,总部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人民币,是由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香港上市代码:0175)与法国巴黎银行个人金融(法国巴黎银行全资子公司)合资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为三大汽车品牌(吉利、领克、沃尔沃)的经销商和客户提供批售、零售融资及相关服务。
公司始终以用户为中心,以科技赋能及产品创新为核心驱动力,把握市场的脉搏、顺势而为,致力于成为中国卓越的汽车金融公司、为客户提供优秀的汽车金融解决方案。截止2021年8月31日,公司业务覆盖全国310座城市近1,900家合作经销商,服务用户超184万汽车消费者。
5. 平安普惠的客服电话是400还是多少
周末及节假日不包含在其中 027-65026788 ...
6. 平安普惠人工客服电话是多少
平安普惠人工客服电话4008580580。根据语音提示,选择需要的服务,如需人工服务,按6号键。
平安普惠借款服务:400-157-1571;
贷款热线:1010-0000;
客服热线:400-858-0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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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提供贷款:
(1)小额度:可申请i贷,通过审核后放款。
(2)大额度:可申请宅e经营贷,需要办理房产抵押,审核通过后最快当天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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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平安普惠的客服热线是多少
目前,平安普惠客服热线有三个,分别是:10100000、*、*。
现在,通过平安普惠申请了贷款的人有很多。不少人在申请贷款前后,都有与客服联系的需求。不过,有很多人还不知道平安普惠客服热线是多少。
平安普惠客服热线的服务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8:30-19:30分,周末和节假日的上午9:00-18:00。
除了拨打平安普惠客服热线以外,大家还可以通过平安普惠在智能客服以及人工在线客服解决问题。
智能客服
现在,平安普惠已经在自家的手机APP上线了智能客服。智能客服是全年24小时服务,能为大家随时随地解决问题。大家只需输入关键词,就可以获得很多自己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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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同样可以通过平安普惠手机APP来和在线客服取得联系,请对方回答自己的问题。人工在线客服的工作时间为:每天的上午8:30到下午的19:30。
因为平安普惠客服热线容易出现繁忙的情况,所以希财君建议大家尽量选择智能客服。在智能客服无法解答的情况下,再打电话或联系在线客服
8. 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投资有限公司的电话号码是多少
9. 平安普惠客服电话是多少
平安普惠的官方客服热线为4008580580以及官方借款热线10100000,请认准官方电话再拨打相关事宜
10. 平安普惠贷客服电话是多少
请致电人工客服;Tel: 0371-5331-8594(24小时人工服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
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
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
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
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
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
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
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
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
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
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
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
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
,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