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地产中介的风险防范
骆训文
房地产交易中,买卖或租赁双方要注意防范各自的风险,同样,作为房地产中介公司也应注意防范自身的风险。
一、托管定金、交楼押金、首期款处理等资金风险。
当一方违约时,是退还买方、卖方还是谁也不退,能否抵扣拥金?
以托管的定金为例,如无特别约定,一般托管在中介公司的定金放款于卖方的条件是:卖方将红本房地产证原件交予中介公司且查档清晰后几个工作日。但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一方违约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放定条件时,是否应该退还守约方?
买方认为应该退还给买方,其理由是:如果卖方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而托管在中介公司处的定金属于自己实际缴纳,中介也不可能将其交给卖方,故应退还给买方。
卖方认为应该交还给卖方,其理由是:如果买方违约,则上述定金自然应该交给卖方没收;如果卖方违约,也不能放给买方,因为卖方已经向买方开具了定金收据,中介公司又向卖方开具了定金托管收据,因此托管的定金已经属于卖方所有,即若是卖方要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也应由买方向卖方直接主张,中介公司无权将属于卖方的钱支付给买方。
同时,摆在中介公司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中介公司是否充分证据证明哪一方违约。
因此,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发生因一方违约起诉至法院时,法院依据证据情况认定的违约方未必与中介公司的判定完全相符,由此当中介公司提前将定金放予法院认定的“违约方”时,不时会被法院判定中介公司与“违约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此,为减少中介公司的风险,中介公司在无证据证明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形下,最好的做法就是——谁都不放,既不放给卖方,也不放给买方,当然也不去抵扣佣金,直到双方纠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最后裁判、或双方向中介公司提交约定定金归属的解除协议为止。
二、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的佣金风险。
常见纠纷主要有因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俗称“跳单”)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纠纷;买卖双方一方违约导致交易不成引起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纠纷等。
买卖(租赁)双方通过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后,发生跳单、违约情形不付佣金时,前章已详细阐述,在此不再重复。本章仅主要论述佣金和必要费用的计算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合同或承诺书中无论买卖双方均应约定不少于佣金20%的必要费用的金额,防止一方违约(不排除卖方违约)时,中介公司在无法收取佣金时,向违约方收取多少金额的必要费用没有合同依据。
2、对于佣金支付时间和条件,最好不要随意添加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的附加条款。比如有业务员在合同中约定,如卖方在6月1日前无法收到全部楼款,则不必支付中介佣金,结果由于当时银行信贷收紧导致贷款审批迟延,致使卖方在6月3日才收到全部楼款,买方因此拒付佣金。中介为此诉诸法院向卖方追讨佣金最终也未获法院支持。
三、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无效的标的风险。
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卖方房产证尚未办出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后果,从而引发第三人或购买人将出卖人起诉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四、一方违约交易无法履行的履约风险。
如买卖或租赁一方违约导致交易无法履行时,若发生诉讼常常会把中介公司列为第三人,此时中介公司应注意:
1、中介公司是否也存在违约情形,如是否有逾期放定、逾期赎楼、丢失重要文件资料等情形,中介公司的违约是否与一方的违约存在因果关系,如不存在中介公司一般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2、中介公司应及时发送履约催告函、告知函等文件,并注意保留一方违约或守约的相关证据,以保护履行方,同时也是防范自身风险。
五、房屋被查封、无法赎楼、无法办理按揭等交易风险。
如果因上述客观或非主观故意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是,中介公司应注意:
1、看是否能够尽量采取补救措施,使交易继续进行。
2、若实在无法进行,做好买卖双方的沟通、解释工作,促使双方解除合同,化解纠纷,以便另寻其它交易的机会。
3、交易时中介公司应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如及时查档,及时询问并打印卖方还贷清单、买方房产及信用状况,以免承担赔偿责任。
六、员工做私单、吃差价、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等内部管理风险。
中介公司中特别是关外、特别是租单,做私单现象可谓屡禁不绝,对于吃差价现象由于都是签订三方合同,买卖租赁价格比较透明,但是通过多收佣金的方式吃差价也并非个别,同时员工特别是经理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的现象也偶见报端。对于此种员工内部管理问题,我们认为:
1、公司管理均应规范,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
2、规范业务流程,不断修正科学完善的业务电子数据系统。
3、加强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特别是外部监督。
4、收放款时,要求不能仅看收据,还应详细对照合同,包括双方买卖合同、资金托管协议、补充协议等。
5、加强备用金管理,文员、区经等分行账务除作账面核查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单据等作抽查或全面检查。
6、严格制止业务员打白条,控制外用收据的管理,在公司分行或相关合同上出具严禁业务员向客户打白条的提示文字,并公布举报方式和欢迎客户举报。
7、加强业务部门财务知识的培训、法律意识的培训、职业道德的培训。
七、操作无房地产证单、阴阳合同、三方私下合同等的行政处罚风险。
首先要说明的是,近年来,深圳陆续出台一系列关于房产中介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对规范房产中介服务市场起到作用,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且有些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都只是从行政上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活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可以解决房产中介合同纠纷的许多问题,但对居间合同的规定条款却十分有限,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房产中介纠纷案件。
但是,规范中的有些“高压线”中介公司如果触范,则会有较严厉的后果,如网站公示、列为不诚信“黑名单”、锁公司系统无法打印国土局正式合同等。中介公司应予以避免,并特别注意:
1、坚决不操作无房地产证的单。
2、约定阴阳合同的《价格变更确认书》上中介公司不在其上面盖章签字。
3、不签订手写的三方合同,即只让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再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
B. 贷款证明材料原件交给中介公司有风险吗
一般这种材料都要写上:
仅用于办理。。。
当然你也可以不给中介,直接自己传真给银行或交给银行,如果你不怕麻烦的话
C. 通过中介贷款有什么风险
贷款找中介的风险:
中介公司参差不齐
民间市场上有太多中介公司,由于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此类公司各种各样的都有,有些不法分子注册一个公司挂牌就可以营业,很多人也无法判断中介公司是否具有资质,所以这部分经常处于法律的边缘,成为银行等主体的利益输送者,成为不正当利益的分羹者。
信息不对称
由于去中介公司的借款人往往是不专业的,对贷款一知半解,所以有些中介公司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对贷款人进行欺骗,导致贷款成本高昂。
中介费用高低不一
中介公司通常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而不正规的公司并不会统一收费,可能会漫天要价,收费的随意性,歧视性,犹如服装市场买衣服,一人一价情况经常出现。
拓展资料: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
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
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5、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6、随借随还:借款后利息是按天计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随时都可以一次性结清款项无须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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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部: 地产中介常见纠纷的法律分析及应对策略
第一章: 委托篇
001、一共有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相冲突,哪个更优先?
002、房东无视有保证金的独家委托,官司惨遭败诉
003、不付保证金的独家委托被其他中介公司卖掉,房东为何不承担违约责任?
004、租住户不在家,房主有权利开门吗?
005、放弃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交易“买卖不破租赁”
006、妻子诉丈夫卖房败诉,善意且有偿买房合法
007、产权过户等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008、房东拒收房租,恶意侵吞保证金
009、房地产权证上如何加名?
第二章: 带看篇
010、员工代表中介公司签订带看确认书,是否有效?
011、客户不填写带看确认书,中介公司面临被跳佣的风险
012、看房确认书客户填写了假名字,中介公司如何维权?
013、经纪人填写带看房屋地址模糊,中介恐有追佣风险
第三章 转定篇
014、业主“一房二卖”,中介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015、房产被查封,不能轻易送定
016、李小姐的五万定金,房东违约为何只赔四万?
017、留有证据,不要从守约方变成违约方
018、受托人签字时有瑕疵,如何处理?
019、用下家首付解除查封,中介公司如何规避风险?
020、房屋面积误差,下家有权要求解约并索回定金吗?
021、转意向时,未及时换回意向金收据导致的麻烦
022、口头授权,如何证明三方居间协议有效?
023、产权人为多人,仅有部分产权人签订居间协议如何处理?
024、签订三方居间协议时遗漏重要事项未告知下家
025、上家公证委托书所指物业地址不明
026、操作退房、购房时,如何转付第三方差价款?
027、居间协议未经所有产权人签字,下家要求退还定金
028、签收定金非业主本人,客户能否要回定金?
029、客户违约,无法按出售委托分取房东定金
030、转定时变更了协议的附件,该协议还有效吗?
031、客户口头同意变更居间协议后又反悔,应如何处理?
032、营业税出台后,房价下跌,连环纠纷案剖析
033、因客观原因不能签约,购买方却要求追究违约责任
034、多份意向下定,出售方主张中介公司违法操作
035、业主虚假承诺,下定后购买方主张退还意向金
036、带看相同房型的房屋及房东改动居间协议内容产生的纠纷
037、房东未如实告知承重墙拆除所引发的纠纷
038、签订期房三方居间协议后又拒绝交易怎么办?
039、在三方居间协议中约定“到手价”的风险
040、签署三方居间协议后,业主违约,如何认定协议效力?
041、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为由终止交易,三方居间协议的效力如何?
042、起草三方居间协议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043、一方擅自改动三方居间协议,要再次小签
044、三方居间协议中约定的面积比房产证面积小,客户有权解除合同吗?
045、下家反悔不买房,意向金不能返还/064
046、所谓“不吉利”导致退房 ,下家要求退定金未获支持
047、二手房买卖未成交, 中介公司不该从违约金中扣佣金
048、定金责任与赔偿损失责任能否同时主张?
049、房屋认购中的“定金”与“订金”的界定
050、中介公司提供的物业地址有误,会承担什么责任?
051、定金是保管本票,对方违约拿走账中钱
052、转定后房东因房价上涨不卖,房东只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还是要赔上涨部分的损失?
第四章:签约篇
一、签订三方居间协议或买卖合同附件纠纷案例
053、装修、装饰状况
054、家具、家电
055、户口迁移
056、水、电、煤气、电话和维修基金
057、房屋改建
058、租赁连同房屋一同转让的纠纷案例
059、漏水、裂缝、采光不足、通风不畅等房屋瑕疵
060、付款方式中贷款风险的规避
061、中介公司可以作为第三方转付装修补偿费吗?
062、赔了违约金就能“合法”违约吗?
二、因合同引起的典型纠纷
063、付定金与签合同非同一人,致使中介公司无法收取佣金
064、作低房价,中介公司面临按实际成交价收佣风险
065、签订的买卖合同前后矛盾,如何处理?
066、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时,中介公司如何防控风险?
067、签约时对定金进行了变更,应当按照哪个定金算?
068、出售方之一无法真实表达意愿,且公证机关不予公证,如何交易?
069、合同附件中转让设备写“按现状”,却无具体清单,中介公司可能将承担赔偿风险
070、二手房“先租后买”容易产生纠纷,不可取
071、合同中就房屋原有户口的迁移问题要作出明确约定
072、期房限转之后的期房买卖
073、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是买房人,合同是否有效?
074、找来“假妻”签卖房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075、无买受人的书面授权,代理人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076、作低合同价后客户反悔,房东能追究客户的责任吗?
第五章:抵押注销与贷款篇
077、贷款途中丢失房产证,责任如何承担?
078、因房东将首付款挪用导致不能过户,中介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079、对业主的贷款信息没有了解,我司会承担责任吗?
080、购房者未能成功申请贷款,中介公司会承担责任吗?
081、银行迟延放款,客户要承担责任吗?
082、约定不明,如何转付用于还贷的首付款?
083、未能按承诺如期办出贷款,需要承担责任吗?
第六章:过户篇
084、因合同价格过低未成功缴税过户,中介公司有责任吗?
085、交易中因政策出台使上下家多承担了税费,中介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086、中介公司收了佣金,但最终没有过户,佣金要退吗?
087、业务员算错税费,房东过户费用多了两万块谁来承担?
088、过户时房屋被查封怎么办?
089、作低房价,不予过户,多出费用由谁来承担?
090、成交价低了,不能过户,房东找中介公司麻烦
第七章:交房篇
091、家具清单记载模糊,客户追究中介责任
092、房东交房迟了,中介公司能全额收到客户佣金吗?
093、上家不承认赠予,下家因中介公司过失而具备伺机报复
094、未取得下家同意,擅自转付尾款所引发的纠纷
095、房屋租赁合同中要列明室内物品
096、上家迟延交房,下家却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违约篇
097、背着老公卖房,判她不给赔偿金
098、中介公司如何收取违约补偿金?
099、中介公司扣押房产证,要求补偿费
100、买卖合同未谈成 ,中介公司能否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101、房东违约,对保管在中介公司的定金如何处理?
第九章:佣金篇
102、客户跳开介与房东私下成交,法院判客户支付全额中介费
103、房东跳中介与客户私下成交,法院判房东按约支付佣金
104、客户看好房后,他妻子拿到了产权,中介公司能拿到佣金吗?
105、客户以中介公司介绍不良客户为由要求返还佣金吗?
106、业主付佣未留收据,中介公司还能再主张佣金?
107、交易房屋疑为“凶宅”,买家要求中介公司退费
108、签订买卖合同后反悔,中介需要退还客户已缴中介费吗?
109、已签完合同,客户却要求退还佣金
110、“卖一房,收两笔钱”为什么还能获法院支持?
111、从保管款中直接扣除佣金引发的纠纷
112、房东交房迟了,中介公司能全额收到客户佣金吗?
113、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中介公司能及时拿到佣金吗?
114、中介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代办手续,客户能否拒付佣金?
115、中介公司停业,下家拒付中介费怎么办?
116、解约协议约定不明,佣金是否应当退还?
117、作低房价,但中介公司仍要求客户确认按实际房价收佣,对吗?
第十章:管理篇
118、中介公司虚拟客户,骗取差价
119、伪造上家签名,签署阴阳协议
120、没有加盖经纪人章的居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121、交易不成协议在,中介该不该赔付3万元?
122、贷款信息告知错误中介公司会承担责任吗?
123、管理不慎, 员工卷走客户房款
124、随意承诺,造成谈判被动
125、典型性发票所引发的纠纷
126、十万好处费的反思
127、造假身份证交易案
128、冒充房东卖房骗走100万元,中介公司被判罚30万元
129、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盖了公章之后属于公司行为
130、视为职务行为的签字,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1、经纪人从公司拿代收代付款要写收条
132、重要交易资料应当做好交接手续
133、如何退还人民币计58.58元的多余税费?
134、上家发票遗失导致其不能退税
135、买卖房屋钱款要当面点清
136、租客身亡,为什么业主、中介公司要共赔50万?
137、经纪人开私单,有什么后果?
中部 地产中介常用格式法律文书范本及应用指引
下部 地产中介常用法律法规节选
E. 中介帮忙贷款怎么收费
本质是贷款中介想多收费。
贷款中介的费用是从客户身上收,整个贷款中介行业目前是没有监管规范的,那贷款中介公司要生存下去,老板和员工要赚钱,他们有天然的动力去巧立名目,通过各种新的名词去收费。这个时候自然会出现一些问题:
1,一种是按照贷款金额收费。
比如说他会跟客户说10万收3%,10-30万收2%,30万以上收1%。
2,跟客户说征信好就少收点费用,征信不好就多收费用。
为什么呢?
因为征信好,中介帮客户做的资料就少啊,那他们自身的成本就低。
征信不好,中介帮客户做的资料就多,那他们自身的成本就高。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中介要生存,中介的费用是从客户身上来的,在这种驱动力下,中介会扭曲价值观,将客户本来没有问题的征信会说成是有问题,要不怎么能让客户相信我必须收这么多费用呢?
比如说客户查询了3次,中介说你的查询次数太多了。实际上,2个月小于等于4次是没有问题的,只要第四次是那个适合贷款的银行查询的就没有问题。
比如说逾期了1次,只要不是当前逾期,征信上有1根本就不是问题。但是他们会打击客户说有问题,这就是巧立名目了。
最常见的就是跟客户说流水不够,这是大大的谬误!
信用贷款,除了以四大行的几个产品对流水有要求之外,其他信用贷款产品根本就不看流水。
又不是抵押贷!抵押贷的确是要看流水。
那么为什么抵押贷要看流水呢?
因为绝大多数抵押贷都是抵押经营贷,经营就是生意人,生意人做生意,银行放款是看个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是看客户是否逾期以及逾期的次数和逾期的期限来断定一个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主要是看这个生意人赚的钱多不多,利润高不高,比如说建行,一般是按照一年营业额的30%来授信客户额度,比如说一年营业额1000万,那就是可以贷300万。
这是为什么抵押贷要看流水的原因。
信用贷根本就不需要。
而是否需要双签,双签就是夫妻双方2个人一起签字。
信用贷基本都不用双签,一个人就ok;配偶可能需要知情,到时候可能会有电审电话打来。
回到原点,贷款中介说征信不好,就多收;征信好就少收;
我们从底层逻辑分析了这是一个伪命题。他们有天然的动力将客户的没有问题的征信说成是有问题的征信。
F. 找贷款中介公司办贷款有没有风险(在线等)
现在好像是有这种中介公司的,不过不是很了解,(感觉有点像那种可以帮你信用卡套现的中介)。他们可能会假造资料,一般会收取比较高的中介费,很有可能是骗子公司,你可以先去工商局的网站看看该公司有没有注册(可查看的内容太少,只能看到是否注册过的),最好是不要找这类公司,因为他们本来就是在违规做这种业务,出了问题你也很难追究他们的责任,而且他可能会要求你提供个人资料,信息能否保密也很难说。
我倒是有个建议,如果你不想走银行贷款的话,其实可以看下你们那里附近有没有典当行,可以典当借款,像房产抵押,汽车质押这类的他们一般会接受的,是按照物品的估价金额再打个折扣计算当金的,利息比银行的稍高,但是他是短期借款,当期最长是六个月,到期前你偿还了本金和利息就可以赎回当物了。而且典当行都是注册资本要求比较高的正规公司,可以试下。
G. 我去银行贷款,被拒,原因是中介欺诈风险,风险关注名单,这是什么意思
你有不良记录,或者你做过中介一类的被举报过,你可以直接问一下银行的工作人员知不知道具体原因,可以根据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进行处理。
H. 找中介买房子需要注意什么
找中介买房子需要注意:要仔细查清房屋的自然状况和权属情况、签署各种法律文件和合同时要慎重仔细、明确约定卖房人和中介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合理分配风险等等。
注意事项一:要仔细查清房屋的自然状况和权属情况
购房人在看房时,要注意查看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原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注意验明身份证、户口簿,以确认卖房人就是产权证书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
代人卖房的,必须要有房主本人的授权委托书,最好是经公证过的;有房屋共有人的,最好要见到各位房屋共有人。房屋本身有贷款而且还没还清的,或者有物业、水电、燃气、供暖、网络、电信、有线电视费等费用没缴清的,要与房主协商及时缴清。
建议购房者最好不要购买那些正处于权属纠纷中的房屋,例如继承、析产、离婚财产分割的,或者被抵押、担保、查封的。还有不要轻信中介员工的口头承诺和解释,一切都要以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核实清楚。
注意事项二:签署各种法律文件和合同时要慎重仔细
看房时,不要轻易签署《看房协议》之类的文件;确定要购买卖方的房子时,不要签署《居间中保合同》和《买卖居间合同》之类的三方协议,要单独与卖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买房人应当运用补充条款与卖房人尽可能细化付款方式、资金划转方式,房屋交付时间,并且明确好逾期的违约责任,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往往是其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格式合同,买卖双方要逐条仔细的审查条款内容,对于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提出异议,充分利用补充条款、特别约定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合理的规避和防范风险。
对于中介服务费用的组成,买房人应当要求中介公司明示出来,在居间合同中加以详细规定中介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尽可能不签署某些中介公司提供的《佣金确认书》之类的文件,以免在法庭上陷入不利地位。
注意事项三:明确约定卖房人和中介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合理分配风险
一方面,为防止某些卖房人违背诚信“一房二卖”的情况,可以设法在《买卖合同》中提高违约金的数额,甚至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等于“一房二卖”后的差价,或者约定成如果卖方违约,则由卖方赔偿买方已支付的居间费用。
此外,购房人也可以在能力范围内提高交付定金的数额,这些方法都可以加大购房人的违约成本,形成对其违约行为的有效制约。
(8)贷款中介公司风险确认书扩展阅读:
二手房没买成不交中介费
如《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具备了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房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过户时间、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视为中介方已促成买卖合同成立,通常情况下,中介方有权要求各方支付佣金。
但是,买卖合同的成立不代表交易一定能够完成,中介机构全面规范履行居间义务也是其获取佣金的必要条件,故对于类似纠纷,应全面审查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以及中介方在此过程中是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以此作为中介机构是否应获取佣金的衡量标准。
如果中介机构已经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此后的履行并非中介机构的责任,那么委托人不能以合同未履行为由拒付中介报酬。
相反,如果产权无法过户是由于中介机构的原因,如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相关事宜、未能告知相关法规政策,那么即便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也不能视为居间成功,中介机构无权获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