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络借贷金融局备案是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网络借贷金融局备案的意思是: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居间的概念,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 P2P机构备案登记须在明年多会儿完成
12月13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下称《通知》),对下一步的整改验收阶段做出了具体、详细的部署。
同时,《通知》的附件也对整改验收过程中的多个问题予以解释说明。其中,在债权转让方面,对于由网贷机构高管或关联人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合同,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让给实际出借人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由于其可能导致网贷机构虚构标的、将项目拆分期限错配、直接或问接归集出借人资金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同时,各网贷机构不得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
3. 网络借贷的客体
网络借贷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许多情况下还有其他关联人参与,如出借方、中介方、借款方、担保方等,这些关联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
我国网络借贷的监管体系。
我国的网络借贷监管体系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其一,银监会主要负责制定网络借贷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其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其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对于网络借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则由地方金融办负责制定相关细则并负责实施。国家层面的监管体系,主要指“1个办法+3个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及后续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网贷的主体是什么?
互联网小贷公司可以说是在一定环境下诞生的特殊的互联网贷款主体。互联网小贷公司由地方金融办批复设立和监管,而却可以做全国的业务,而且各地对于互联网小贷的管理办法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存在监管套利行为。互联网小贷公司集中批复成立的时间主要集中在2016、2017年,目前市场上约有200多家互联网小贷公司。2017年1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特急文件《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互联网小贷机构停止了批设,并禁止新增小贷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3)网络贷款机构备案登记扩展阅读:
面对网贷逾期,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态度,不要轻易被催收人员吓到,要不卑不亢、有理有据的与对方进行交流,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4. P2P现有的平台成立必须注册的资质有哪些
一、P2P被定位为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不用实行牌照管理。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P2P被定位为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二、P2P公司实行备案制
2016年11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对新设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给出了详细流程,
可以简单概括为:①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②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并提交资料→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审核→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并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具体流程如下:
1、P2P网贷平台需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2、P2P网贷平台在完成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要求提交的资料有平台基本信息、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东结构、经营发展战略、合规经营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分支结构名册及其所在地、平台官方网址及APP名称、地方金融办要求提交其他文件资料等九项;
3、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采用多方数据对比、网上核验、实体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进行审核,并在文件材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P2P网贷平台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具体时限由地方金融办根据情况具体规定,但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是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
2、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4、合规经营承诺;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
7、分支机构名称及其所在地;
8、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9、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5. P2P网络借贷公司如何注册
网络借贷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网络借贷分为B2C和C2C模式。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对备案登记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拒绝监管、不按规定报送数据、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行为的,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可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降低评估类别、进行信用惩戒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取缔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非法集资的,纳入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处理。
6. 网贷机构金融办登记备案怎么办理
1、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第五条: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 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项工商登记住的地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
(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资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 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2、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材 料后,采取多方数据对比、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 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 理人员对核实后的备案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6)网络贷款机构备案登记扩展阅读: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第六条: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是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 供以下资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合规经营承诺;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
(七)分支机构名称及其所在地;
(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7. 金融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是否有规定
法律分析:金融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是有相关规定的,具体如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