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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诱骗房东抵押贷款

发布时间:2022-05-30 01:04:10

1. 通过中介买二手房,房主有抵押贷款35万,签的合同有效吗

如果你签的这个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下去,那可以解决对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 买二手房中介说房产证在房东手里,我签了定金支付合同交了定金,第二天告诉我房产证在银行抵押贷款,咋办

根据问题介绍的情况,房东违约在先,隐瞒了房产证抵押的真相,虽然合同约定你应该交定金2万元,当时只致富1万元,得到房东和中介的认可并由中介出具了十号之前补齐剩余一万的纸质说明,不属于违约。

所以,你可以不补齐1万元定金,并可向中介和房东索取以交纳定金1万元的双倍赔偿。

3. 我从中介租到的房子,现在房子让房东做了抵押贷款!我会怎么样

不会怎么样,贷款也不会叫你还钱的,你继续租

4. 我在中介手里租的房子,房东贷款让我签字合理吗

她,贷款,跟你没有关系,让你签字,应该是不合理的,但是有一种情况就是,房东,贷款,可能使你租住的房子用去抵押了,他只是要求告知你,这个房子做了抵押,如果是这样的一个内容的话你就可以签字,所以你要看清楚他让你签字的是什么文件,不过最好不要随便签。

5. 我在无锡委托中介购买二手房,前房主有抵押贷款我该什么办

钱放在中介那是不对的,你可以当作首付款借给房东去解押,房东必须给你打收条或者借条,注明,此款于过户当日充抵首付款,中介方只需要见证即可。至于证应该放在中介公司那,因为放你那没有任何的用处,弄丢了还麻烦,因为在没有过户之前,房子还是原房东的,证给你了她完全可以挂失的。

6. 事情是这样的通过中介,本人买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东也卖。但是原房东把

当然有合同了 中介会帮他解决的 你最好别插手 省得麻烦 现在各种套现的短期贷款多了去了 没必要你帮他付款

7. 我在中介买的房子,房主的房子有抵押贷款30万,这样的房子能买吗

你好,是有一定风险的,1、房屋在上家没有取得完全的产权之前不能直接交易给下家;2、下家可以采取用首付帮助上家偿还该房屋的抵押或者贷款,但是有一定的风险;3、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如果交易中心没有,可以通过银行设立双方监管帐户,将风险将到最低)。
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请点采纳,谢谢

8. 套路“租金贷”招数升级 这些“防范招”请查收

原标题:套路“租金贷”后遗症难消 招数升级风险隐现

传统租房旺季随毕业季一起到来,租房人群如何避“坑”受各方关注。

人民网房产近期调查发现,去年曾使租客深陷风波的套路“租金贷”衍生了新招数,租客或为此承担更大风险,值得警惕。与此同时,尚有部分租客因住房租赁企业缺位导致的押金租金不退、额外扣款、预支付降级、征信逾期、贷款被拒等问题,依然未得到有效解决。

律师提醒租客,应审慎判别签订“租金贷”合同,谨防套路陷阱,远离不规范中介。

转嫁风险,套路“租金贷”招数升级

一般而言,“租金贷”模式多指住房租赁企业向第三方金融公司抵押租客信用,金融公司预先把整期租金付给租赁企业,再由租赁企业交给房东,租客定期向金融公司还款的资金运作模式。

据业内人士透露,租赁企业通常会截留贷款,再以季付或月付方式延迟付款给房东,并将资金用于扩张、装修等其他用途,导致自身杠杆率较高、资金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一旦租赁企业爆发资金问题,功能缺位,将造成金融公司、房东、租客三方面的风险与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贷款计入租客征信记录,且涉及租赁企业、房东、租客、金融公司四方,“租金贷”往往被租客拒绝。部分租赁企业采取了隐瞒实情,以“内部流程”为借口获取租客手持身份证照片等隐私信息的手段,诱导签贷,使得“租金贷”变“套路贷”。

近期,多位北京达人寓的租客向人民网房产反映,达人寓诱导“押一付三”的租客换成“押一付一”,实质上是为租客办理“租金贷”。而已经使用“租金贷”的达人寓租客,则被要求重新签订贷款合同。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租金贷款直接发放到租客个人账户,再由租客转给达人寓。

租客王元告诉人民网房产,新合同是通过达人寓的微信小程序签约,放贷方是笑脸金融。“达人寓只说‘押一付一’可以减轻租户压力,我们当时觉得还不错,弄完了才发现是贷款。”他说:“资金先到我们账户,然后我们被要求一次性把贷款转到达人寓公司账户。”

业内人士分析,通过这种周转手段,租赁企业将债务风险转嫁给了租客。

由于此前租客并不直接接触租金贷款,租赁企业出现问题后,金融公司有义务协助租户解决被房东赶出后停止还款导致的征信问题。但新的支付方式中,租赁企业与金融公司之间不存在制约关系,即无论后续情况如何,租户都需要按约还款,且凭借租客个人力量,更难寻回转给租赁企业的租金贷款。

达人寓回复人民网房产称,针对工作人员隐瞒贷款、诱导签贷行为,达人寓已要求合作的金融公司不得向租赁工作人员发放办理贷款的奖励,并要求工作人员尽到告知租客实情的义务。

据人民网房产了解,“租金贷”招数升级并非孤例,部分通过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房的租客,提供了与晋商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同内容显示,晋商金融发放的贷款资金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昊园恒业。

昊园恒业租客提供了退租交接表及退租后第三方贷款平台依然未结清照片。

人民网房产多次拨打昊园恒业工商登记信息中的手机号码,其中接通的一位工作人员确认收悉采访函,截至发稿,未有回复。

北京市天地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客王维东建立的维权沟通群包含300多位租客,2019年1月曾于北京西城公安分局集体报案,目前未有进一步动态,租客联系不到天地昊工作人员。

北京财盛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租客向人民网房产反映,因财盛达2018年11月强制要求租客由向晋商金融还款改为向财盛达交租,导致租客征信逾期。目前财盛达工作人员已无法联系,收购方奥南雅舍(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表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要求租客续租一年,否则不予退还押金。

与此同时,苏州乐栈公寓、北京温馨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双强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租客,也有人遭遇了相似的问题,租赁企业失联或不承担责任,租客征信逾期与资金损失比较普遍。

人民网房产多次拨打上述6家企业工商信息上登记的电话,并逐一发送采访函,苏州乐栈和北京财盛达工作人员得知采访诉求后,否认了与企业的关联性,其余企业截至发稿未有回复。

梳理发现,上海寓见、北京昊园恒业、北京财盛达、北京温馨屋、北京双强志远5家租赁企业办理“租金贷”的贷款出借方均为晋商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了了解晋商金融如何判断贷款合同的合规性、如何把控租赁企业提取资金的风险、怎么退回多扣款项及协助租客清除被动因素导致的征信逾期记录,人民网房产向晋商金融发送了采访函。

晋商金融董事会办公室已确认收悉采访函,但截至发稿尚未回复。

打破困局,专家呼吁加强监管

租赁企业为什么热衷于对“租金贷”动手脚?“租金贷”的发展如何解局?

曾任我爱我家集团控股公司副总裁的胡景晖向人民网房产表示,长租公寓核心资产价格过高,年化收益率低,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于是,市场催生了“租金贷”。而套路“租金贷”客观上形成了资金池和期限错配,杠杆高、风险大,放大了长租公寓市场的资金杠杆,而风险则被嫁接到租客与房东身上。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认为,长租公寓爆雷与过度使用“租金贷”资金高价收购房源,导致长租公寓入不敷出有关,也与租金贷监管不严,被挪做它用有关。

存在各种弊端与风险的同时,还有专家指出,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方式,问题并不在“租金贷”本身,而是因为在使用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应当充分意识到"租金贷"在房屋租赁行业存在的积极作用,满足运营主体的合理融资需求。

随着大城市房价走高和年轻人才的不断流入,房屋租赁需求也逐渐增加。尤其是临近毕业季,号称“拎包入住”“分期付款”的长租公寓吸引了不少在大城市打拼的高校毕业生,适当的金融支持有利于缓解他们的房租压力。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监管层需要加强租赁市场金融风险的管控。比如可以适当提取一部分资金进行监管,类似等价于房客一个月租金的贷款资金,这样有助于防范各类租赁合约违约后的风险。

实际上,针对风险频发的套路“租金贷”, 2018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多地相继发文规范“租金贷”业务。

北京多部门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获取的资金恶性竞争抢占房源;上海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立即暂停与租赁企业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重庆整顿违法违规“租金贷”行为,严禁中介机构强迫、诱骗承租人签订“租金贷”;海南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

去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要求进一步完善差别化房地产信贷政策,严禁“首付贷”和消费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等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房地产泡沫化。今年1月,银保监会再次要求,坚持不懈治理金融市场乱象,进一步遏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处置高风险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同时推动房地产长效机制建设。

“政府并不是盲目打压‘租金贷’业务,而是强调了规范操作的概念。”严跃进认为,从各地的政策来看,一是要求租房合同文本中必须具有向租客明确提示“租金贷”风险的条款,二是直接将长租公寓企业与“租金贷”业务剥离。

“‘租金贷’有利有弊,不能因噎废食,做好风险防范,将公寓企业与‘租金贷’进行有效剥离即可。同时,还需要向租客提示风险,通过建立资金池保证专款专用,将‘租金贷’的资金用于房东房租支付。”赵秀池建议。(文中受访租客均为化名)

9. 在中介买房中如果房主原来有抵押贷款怎么办

从中介买房房主有抵押买房人不知情的可以要求对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房屋有抵押是一种负担,设定抵押的房屋是不能进行转让的。所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有抵押的房子是对买房人权利的严重损害,是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对方违约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中介垫资 然后中介拿我房子做抵押在银行为我办贷款 这样有风险嘛

肯定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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