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介在二手房交易中起什么作用
中介在二手房交易中起的作用有:
1、中介可以起到提供房源信息
2、专业的交易知识咨询
3、代拟买卖合同
4、代办交易过户和贷款服务的作用。
二手房交易可根据房屋的产权类型分为有证交易和合同交易;以及服务内容分为转让过户(或更名),银行贷款,垫资解押等项目。
买卖双方应根据只身房屋状况及买方的经济状况来委托中介办理。
2. 二手房买卖中律师和中介的作用有什么不同
概括来说,中介和律师在二手房交易中有以下不同:一、立场和出发点不同中介:从促成双方交易出发,以完成交易并收取佣金为基本目标。中介不会对某一方有所偏爱,只是从中间人的立场来处理双方可能产生的争议。律师:从委托人利益出发,将为委托人减少法律风险和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目标。律师从交易一方代理人的立场来处理双方可能产生的争议。 二、优势和作用不同中介:有丰富的推销经验,掌握大量房源和客户信息,在房产和客户之间配对,促成双方完成交易。主要提供房产咨询、交易委托、代收代付有关款项、协助办理过户和交房手续等服务。 律师: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特别是在签订、审核合同、谈判交易条件、控制交易风险时,有其他任何职业不可替代的优势。主要提供房产法律的咨询,审核客户在交易过程中所签订的重要法律文件如居间合同、买卖合同、贷款合同、房屋交接书,针对交易程序和合同内容与中介及对方进行谈判,对房屋权属等事项进行调查,同时对中介进行监督,促使中介规范操作。由于律师办理过许多诉讼案件,因此能在签约阶段就对将来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做出预判和预防,以确保委托人利益。 由于中介和律师的上述不同,因而在具体案例中,双方的思维方式和工作内容也是不同的。以律师为买方提供服务为例,按以下阶段进行分析:一、签居间协议中介:拟定一个可行的交易条件,并尽力促使下家早日付意向金,以便用居间合同将买卖双方以及居间方联系起来,确定三方的法律关系,最终促成交易获取佣金,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下家支付佣金的时间和条件以及下家跳中介将承担的责任。 律师:提示买方一旦支付意向金,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意向金转为定金,则买方不能毁约,否则可能丧失定金,建议买方考虑清楚,不能一时冲动。对房屋权属、抵押、租赁情况、户口情况进行调查,同时与中介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居间合同中所确定的付款条件、交房时间、贷款时间与下家充分勾通,提示下家这些交易条件一旦在居间合同中确定下来,签订的正式买卖合同也将与此一致。二、签正式买卖合同 中介:根据居间合同的内容尽可能提出双方都接受的交易条件,并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适当考虑双方各自关心的问题,如卖方所关心的买方付款问题,买方所关心的过户和交房问题等,将这些内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律师:审核中介起草的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是否规范、是否有歧义,是否将买方的意思表达清楚,对卖方义务的约定是否完善,违约责任是否公平、对卖方违约是否有有力的违约责任条款,卖方违约时买方有哪些救济措施,买方利益最大化如何实现等等。此外,在买方与卖方产生分歧时,代表买方与卖方谈判。这种谈判往往是通过中介来进行的,如果能说服中介同意买方的观点,中介通常会转而去说服卖方,而由于中介是中间人的角色,卖方比较容易接受中介提出的意见。三、过户 中介:向买方提交清单,注明各项税费的金额,提示双方各自携带材料,约定时间地点办理。 律师:核实中介提交的税费清单,对中介进行监督、检查。 四、交房中介:协助双方共同办理水电煤物业的过户及交房手续。 律师:拟定规范的房屋交接书,对中介进行监督、检查。 五、交易僵局 当一方提出一项要求而对方不肯接受,而提出要求的一方又不肯让步时,容易出现交易僵局。假设是由买方提出的要求。 中介:评估买方要求的正当性,如果买方要求正当,则尽力说服卖方接受该项要求,如卖方坚决不接受,则根据自己的经验提出折衷方案,如再不被双方接受,则在能使交易继续进行的前提下尽力说服买方放弃该项要求。 律师:向中介说明所提要求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使中介接受买方的观点并一起说服卖方,如卖方仍然拒绝接受,则根据自己的经验提出折衷方案,在确保买方利益的前提下与卖方及中介协商,拟定最后的方案。 六、纠纷产生 中介:考虑能否确保自己的利益,中介费是否能按时收取,再考虑交易安全及对买卖双方的保障,做说服和调解工作。 律师:首先评估买方获得的利益和面临的法律风险以供委托人决策,对可能产生的诉讼做好准备,采集相关证据,同时与中介及卖方谈判,以求解决之策。 七、诉讼准备 中介:基本已不发挥作用,并力图避免自己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律师:此时直接参与诉讼的策划,并准备证据材料,选择诉讼切入的角度。 当然,绝大多数由律师和中介参与的二手房交易都能顺利完成,产生纠纷解决不了最后去打官司的毕竟是少数。一个合格的房产中介应当尽量避免产生纠纷,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一个合格的房产律师在提前介入二手房买卖程序时,应当为委托人把好三关:合同关、谈判关、诉讼准备关,把交易安全放在首位。 总的来说,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是联结买卖双方的桥梁,为双方创造成交机会,减少了交易成本;律师则是大海之中的领航员,为委托人确立航向、保障安全,是维护委托人利益必不可少的参谋和助手。
3. 房屋中介公司是房贷款中间保证人吗房屋中介公司在二手房按揭贷款中起到什么作用啊
房产中介公司,并非保证人,他们的作用是帮你做一些专业的资料以及跑一些专业的手续。
4. 中介在二手房的交易中起到什么作用
深圳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二手房交易中介作用的内容。
手楼市场中,离奇古怪的事情特别多,买家和业主一方面非常依赖中介提供的信息资料,一方面又千方百计地想绕开中介,以免交那份冤枉钱(佣金),由此产生了许多纠纷。下面,通过对一个真实案例的分析处理使大家对二手房交易有更深入的了解。
案例简介 :
A先生通过中介选定了一套房,就在去中介公司办理下定手续时的一刹那突发奇想,认为如果和业主私下交易便可省下一笔佣金,于是赶忙联系到了业主,业主对此也无异议,他就下了两万元定金,交换到一张手写的收据,并约定了去国土局办理过户的日期。没想到了那一天,A先生没有筹到全部的房款,就又去跟业主交涉办理银行按揭,业主不肯,并以毁约为由,将其定金全部没收。
案例分析:
假若A先生当时没有绕开中介,可以肯定的说绝对不会发生这种事情。中介公司不但能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一切过户、按揭事宜,还可控制风险,尽可能地维护两方面的利益。
此事通过中介机构,至少可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法:
(1)办理银行按揭。没有中介的参与,买卖双方实际上是很难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即买方不可能愿意以原业主的名字办理房屋抵押,以至买到的房子还在原业主名下;卖方也不会愿意先将房产过户,以至房款没收到,房屋已经转让了。但若有中介参与,则所有事情迎刃而解。由于中介公司与银行签有协议,可以按照以下程序:买方先交部分首期款(一般是全款的三分之一以上)后,中介公司拿委托书到银行申请按揭,银行承诺可按揭后再到国土局办理过户手续,然后以新的房产证抵押贷款(贷款额为房价的剩余部分),所贷钱款交原业主。这样,风险得到控制,双方利益均可保障。
(2)中介公司垫支。如A先生确实困难,而业主又急于收到房款,中介公司会考虑在收取一定手续费和办理全权委托的前提下,替A先生垫钱支付,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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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买二手房找房产中介有什么好处
最好是找中介进行二手房交易,因为当中涉及的一些事情自己去办比较麻烦,有他们代劳就比较轻松点。shqianyy
虽然可以自行交易,但是不通过中介也蛮容易遇到麻烦事的。
一:房款纠纷
房款交接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非常重视的一环,稍有不慎就会出现钱房两失的窘境。比如,买方交付定金或房款,但是房屋不能如期过户。或者卖方只收了定金,完成过户后拿不到尾款。
因此如果二手房交易双方采用自行交易的方式,一定要切记将重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进行保留,如有变更事宜,也一定要白纸黑字的签订补充协议。另外在进行交易过程中要妥善保管交易过程中的短信、邮件,必要时录音录像,为免将来出现纷争无法有效举证。为更好的保障双方利益,也建议双方进行房款交接的过程中采用资金监管的方式。
二:物业交割
二手房交易双方完成房屋过户并不意味着交易结束,最后还有一步是物业交割。物业交割包含范围较广,例如物业管理费用的结算,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用等等均需交接并过户。私下交易的双方由于对流程不甚了解,往往会有所忽略,为之后的生活带来不便。除此之外,还有卖方户口迁移问题也很容易被忽略,这对之后买方的户口迁入留下很大的隐患。
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交易的好处是中介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对于二手房交易流程及国家政策十分了解,能够使买卖双方节省奔波时间,同时三方签订合同相对而言更具保障。
三:产权纠纷
产权纠纷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常见的陷阱。购房者往往缺乏对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了解,同时也无法完全了解对方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很容易产生在交易过程中房产无法顺利过户的情况。
常见的产权纠纷归纳算来有两种形式:
(一)交易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例如,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已被抵押的房屋、不符合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等。
(二)产权人不清晰的房屋。例如,房屋产权共有人意见不统一、夫妻离异后产权尚未分割清晰、遗产房屋未完成继承过户等情况。
6. 中介方在二手房交易中可以起到什么作用
1.投资置业,经营机构或个人置业、投资、换房、租赁物业,你可将买卖(或租赁)楼宇及置业的设想、资源位 置,座号等要求委托给中介公司,则该公司将以最快时间、合理的价格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协助办理房地产评估、过户、银行按揭、物业管理、产权归属证明、凭证等各种服务。这样可省事省时,得到的是最优的选择,达到满意的要求。
2.选购物美价廉的楼宇,房地产中介公司既代理三级市场楼宇等物业,又有大部分二级市场待销的房地产,及一些开发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优惠认购之物业。由于房屋中介
以上原因,中介公司则拥有大量品种多及不同等层次价格的房屋物业的库存,可供客户优选余地大。因此,在中介公司有优选楼宇、价格优惠等较多的便利,会得到物有所值的回报,不易草率决策行事,上当受骗。
3.房地产开发商的得力帮手,为减低经营成本,开通销售渠道,房地产开发商正逐步摒弃自设售楼经营部自产自销的传统观点和做法,从而全面委托中介公司策划、代理、宣传、销售、管理等业务,这已是中国地产开发的一个全新概念。实践证明,这种新思想和做法是好的,香港、新加坡、日本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发达的地区和国家,早已全部依靠中介公司来提供这项服务。因为中介公司有营销的经验,市场脉搏清晰,信息来源快捷而量大。房地产的开发由中介公司策划营销,一般来说,无论在外观布局、使用面积、或者价格定位等方面,客房都较容易接受,加上中介公司的每个经纪人本身自有的素质的客源,汇总起来也是一个庞大的营销渠道市场资源。因此,能很好地利用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作用,这对房地产商的开发成功是一个最佳选择。
7. 银行收紧二手房贷款 中介垫资靠谱吗
买二手房钱不够,中介给垫资是可靠的,也是很不错的选择,但需要找个正规点的中介是可以的.
1、银行因为贷款额度紧张而使得放款速度非常慢,贷款迟迟办不下来可难坏了一大批二手房的买家和卖家。除了银行的原因之外,买家因为个人资质不佳和信用不良而办不下贷款的情况也十分常见。贷款办不下来,买家就被迫陷入违约的窘境,于是中介“垫资”帮助买家付房款成为一种新的选择。
2、对于买家而言,在中介垫资的帮助下,既能够避免贷款办不下来的尴尬,同时全款买房可以从卖家处获得更多的优惠;对于卖家而言,买家通过垫资来买自己的房子,就能够很快收回全部房款,风险会降低不少;对于中介来说,通过垫资促成交易,可以大大缩短交易周期,还能赚取一笔垫资服务费,何乐而不为。
3、虽然中介垫资买房能解决不少难题,有诸多好处,但是融360体醒各位购房者,找中介垫资,风险也不小,大家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这点。
风险何在:根据央行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中介垫资的月利率已经远远超过四倍的标准,所以,若借贷双方发生债务纠纷,中介垫资利率超过4倍上限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实际情况中,用“垫资”解决资金问题风险不可预估。另外,如果在买房的过程中,卖家毁约拒绝卖房或者拖延过户时间,将会给选择垫资买房的买家造成很大的损失。买家不光要支付中介服务费,还要支付高额的垫资服务费。
4、中介挣的是中介服务费,买家而找中介协调垫资贷款的风险很大,中介公司既不对贷款利率负责,也不对贷款金额负责,代办服务费不管成不成却照收不误。如此看来,中介才是垫资的真正赢家 。
8. 买卖二手房,通过中介有什么好处
买卖二手房,通过中介有什么好处?好处是通过中介交易二手房相当稳妥。
因为正规的房屋中介机构是经过工商批准的经营机构,他们对房屋交易业务很熟悉,对房屋交易的全过程是轻车熟路。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不会走弯路,既省时间又减少了很多麻烦。最重要的是有安全感!
万一中介机构出了问题可以找有关部门追查。因为申办中介机构需要很多证件、证明材料,企业法人与股东的个人资料在工商局,税务局都有备案。
9. 二手房中介到底有什么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8号令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
颁布意义
编辑
首先,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部门明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整个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多年以后,第一部专门的全国统一管理法规,经纪公司在操作业务时有明确的统一标准,监督、责任部门明确,经纪行业的规范框架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其次,购房流程、风险、服务内容和标准需书面告知
《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消息称,具体要求有可能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告知内容中共有8项内容。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此法规说明的8项内同几乎涵盖了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该注意、经纪公司理应告知的全部内容。购房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准备的材料,涉及的税费以及服务标准等容易模糊和产生纠纷的地方,书面告知材料可作为解决纠纷时的重要评判依据。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得到进一步完善,经纪行业将迎来全面的服务升级。同时对于一些虚假承诺、操作不规范、专业性不强的经纪公司针对性和考验性更强。
第三,阴阳合同窗户纸多次捅破,落时可行性大增
《办法》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尽管此前住建部及市建委多项宏观政策提及惩处“阴阳合同”行为,但是由于过户指导价过低以及合理避税等客观原因的存在,再加上主观顽疾,阴阳合同的清除多为纸上谈兵,而此次行业管理办法再次发布禁令,配以强化后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再加上住建部会同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控制,预计让阴阳合同减少乃至根除的可行性大增。
最后,经纪行业的法规建设迈出一大步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经纪行业管理办法出台,从之前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其中一章的一节,到一部部规,经纪行业的法规建设迈出一大步。同时,关于经纪公司对于房产权属全性查询、经纪公司服务程序要求等相关细则此次并没有过多透露,留下较多“悬疑”。
吃差价
编辑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介绍,《办法》在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规定,体现了管理机制和理念的创新:一是完善监管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办法》规定实行建设(房地产)、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同管理。二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人员的要求。《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要求,便于相关主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情况,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管。四是体现了寓服务于管理的新理念。如《办法》要求主管部门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向社会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五是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办法》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方面,做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的内涵。房地产经纪特指房地产居间和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不包括房地产行纪行为。二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办法》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的内容,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的事项。三是规范了房地产经纪合同行为。《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价格公开、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五是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六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4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该《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
10. 房屋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中起什么作用
律师答疑: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的要求,房屋中介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这种业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该是一种居间的业务。房屋中介公司是居间人,购房人或售房人是委托人。中介公司的工作分两种:一种是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屋交易的信息,另一种是提供房屋交易的信息,并努力促成买卖双方交易成功。买房人或售房人与中介公司之间应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谓媒介服务,是指居间人不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而且斡旋于交易双方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按照合同法居间合同的规定,中介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相当明确,但相当一部分中介公司并不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而是利用委托人对法律知识及房屋交易知识的不了解,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由居间合同变成的代理合同,则中介公司与买方或卖方在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地们则完全不同,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