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委托中介签订合同隐藏的猫腻,你知道哪些
银行要求的是受托支付,你完全可以打电话给银行就说贷款不要了,只要贷款没放款,贷款就不成立,你就可以单方面终止。你还可以从银行把合同要回来,或者要求银行当着你的面销毁。银行如果不同意,那就可以向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投诉。
只说签署贷款委托协议,但是没具体说明你有没有去银行申请!也没说你是做的抵押还是信贷?概要说一下:信贷是不用支付到第三方账户的!只有抵押贷款才会受托支付到第三方!如果你之前已经提供资料,并且也去银行里申请/客户经理下户直接收集资料,贷款通过后你单方面违约,三方公司有保留起诉你的权利,具体参照委托协议(正规无套路),当然你也可以找律师帮你看下委托协议!当然!想要确定贷款有没有批款,不用出具证明,你都可以通过官方电话查到审批结果!
B. 我贷款被骗了中介骗了,原因是他们前期透明,但最后放款环节,让我要买某银行保险,我不贷,就会有违约金
你们之间签了合同没有啊?有没有什么协议啊?
凭什么要你后来买这个银行的保险啊?
直接报警吧,让警察来处理,他们看到警察就会很害怕的,肯定会把钱退给你的。
C. 中介收取贷款服务费,合同到期银行未放款,中介有责任吗
中介收取贷款服务费,合同到期银行未放款,中介有相关的服务违约责任。应该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由中介给予违约金的赔偿。供参考。
D. 遇房产中介陷阱如何维权
起诉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其他补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 关于中介贷款违约的问题.
其实这种情况我觉得你首先应该想清楚,在这三方之中,哪一方有可能成为你的盟友,如果都不能,那么就想怎样把损失降到最低。关于中介,我建议你找中介,不是让中介赔偿你多少钱的问题,而是首先找到中介让中介帮你做房主工作,让房主再给你缓一段时间。中介说的是实话,每年年底,银行的放款计划已经完成,一般不会放款,等到过了一月份,新的一年贷款计划下来了,银行会放款。你想,也不过是在等一个月。你先问中介,再过一个月能不能放款(和中介的谈话要录音,别被发现了,你以前就是也没录音,也没有书面合同),如果能,那就去找房主。如果房主同意在等一个月,那就太好了,找中介催促银行的员工贷款放款,中介因为这件事也会在心理上对你有点愧疚,努力去办。如果房主不同意,房主卖房子不过是想多卖点钱,不行你再加几千,找中介和房主一起谈,让中介再帮帮忙,相信也不会加多少钱,这样你的房子也会买到,也不用在过年期间因为要钱的事弄得心情不好。是不是!遇到事情千万不要着急,避免损失的方法有好多种,多想一想!祝一切顺利!
F. 被二手房中介坑了贷款服务费怎么办
很多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会找中介进行办理,中介的主要意义在于给买卖双方提供便利的条件,也会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但如果发现存在有贷款服务费,或者是其他的不合理费用可以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是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权益。
正常的中介费用是为客户提供房屋资源,包括看房、谈判时所产生的服务费,而贷款的费用则不包括在其中,所以遇到有收贷款服务费的可以直接拒绝。
现在城市当中绝大多数的中介收取服务费用是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而且住宅买卖的服务费收费标准一般不会超过1%,如果中介还要提供其他的相关服务,则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也可以在所签订的中介合同当中进行明文约定。
(6)中介贷款服务协议违约金陷阱扩展阅读:
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是不会收取所谓的贷款服务费的,在办理贷款的时候,一般需要缴纳手续费、利息的费用,如果你在贷款过程中产生违约行为的话还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所以在申请贷款的时候注意了,一般银行只会收这三方面的贷款费用。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
G. 房屋中介有哪些陷阱,委托房屋中介应注意哪些问题
虚假宣传,吸引客户
当房屋买卖双方处于买卖观望状态时,房产中介经纪人通常会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吸引客户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虚假承诺,锁定交易
交易初期,房产中介经纪人往往会向客户做出虚假承诺,进而锁定交易,但这些虚假承诺通常难以实现,而客户往往又因为缺乏书面证据而难以维权。
隐瞒事实,促成交易
在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过程中,房产中介经纪人往往会采用“背靠背”的谈判交易方式,将买卖双方隔开谈判,并由其居间传递信息。通过这种方式,房产中介公司一方面可以避免买卖双方自行交易,另一方面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双方交易信息,借助于这一优势地位,房产中介经纪人为了尽快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协议,赚取佣金,往往会通过隐瞒双方各需条件的重要事实恶意促成买卖。
乘人之危,强迫交易
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后,房产中介公司通常会暂扣卖方的房产证,并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买卖双方试图终止居间服务协议,房产中介公司则会以扣留产权证、收取定金不退还等事由强迫买卖双方继续交易。如果买卖双方坚持终止居间服务协议,房产中介公司还会以此为由强迫买卖双方签订《居间服务终止申请书》,并要求买卖双方自认违约。但买卖双方在自认违约后,中介不仅不会退还房产证和定金,反而还会以买卖双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索要居间服务佣金。
诱骗卖方签订独家委托协议,
剥夺交易自主权
有的房产中介公司向卖方承诺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一定的价格范围内完成交易,诱骗卖方与之签订房屋独家委托协议。但协议签订后,房产中介公司却迟迟无法完成交易,而这段时间内房价出现了大幅上涨,卖方希望房产中介公司以实时价格尽快完成交易时,房产中介公司却以卖方签订房屋独家委托协议为由,拒绝卖方的要求或拒绝终止居间服务,并要求卖方不得另行委托其他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不但剥夺了卖方的自主交易权,还侵害了卖方本可以享有的经济利益。
利用格式合同,加重买卖双方责任
房产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这些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往往会免除房产中介方的责任,加重房屋买卖双方的责任,而房产中介方往往又不允许买卖双方对格式合同进行任何的改动,特别是格式合同中有关佣金、违约金的约定,《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往往约定:“买卖双方有一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该方签署人应向居间方支付房屋总价的3%,作为居间方的劳务费。”如此约定,无论买卖双方是否履行合同,无论买卖双方因何原因不履行,无论中介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的约定中介方必然能够获得佣金或者与佣金等额的违约金、劳务费。
降低佣金支付标准,恶意促成合同订立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往往会作如下约定:“买卖双方应于《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当日向居间方支付佣金”。根据这一约定,只要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就视为居间服务已经完成,佣金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这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因为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不仅包括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斡旋、协商、谈判,还包括督促买卖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等义务,而仅仅促成合同的订立并不能视为居间服务的成功,因为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可以履行尚不确定,如果约定“合同订立即视为佣金支付条件成就”,必然导致中介不择手段地促成合同订立,从而忽视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不顾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问题,更无法保证交易的质量。
模糊佣金支付方式,双向收费。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通常会作如下约定:以下条款中以“□”选的情形时,务必进行勾选。若没有勾选,则视为以该款项下第一项约定为准。(支付方式:□由买卖双方各自支付总房价的1.5%;□由买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由卖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以服务费确认书为准。)房产中介方在作出解释时,往往会模糊告知买卖双方不作勾选即视为选项作废,但这明显是在误导消费者。《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没有勾选应以第一项约定为准”,不予勾选并不意味着选项作废,而意味着应当由“买卖双方各支付一半”的佣金。
H. 揭秘,房产中介的陷阱有哪些
在中介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中,往往会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约期限,如果买卖双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签约,那么就必须承担违约金”,但是在格式合同中相应的条款中又故意规避了中介公司自己应尽的义务,比如对房屋是否已有产权证、是否还存在共有人,房屋的必要居住使用条件、所在小区中必须告知的与居住相关的情况的告知义务等等。在此情况下,买卖方往往因发生诸多分歧而不能按期签约,此时中介公司就会索取违约金,要求买方承担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令买方叫苦不迭。
律师提醒:居间合同设立的是中介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对委托人设定必须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房屋买卖双方是否签订买卖合同,取决于双方能否对买卖条件达成意向一致,因此设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期限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如果居间合同中加重合同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或者减轻或者免除中介公司自己的义务的格式条款同样是无效的。
陷阱之二:“意向金”
许多中介公司不与买方签订正式的居间合同,采用《房地产买卖意向协议书》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以示购买诚意”,同时要求买方单方面在协议书上签字。一旦中介公司收到该笔费用后都会利用它牵制委托人,使其不得不签订买卖合同。同时中介在卖方不知已收取意向金的情况下,再与卖方“侃价”,收取差价。此时中介可谓旱涝保收,即使交易不成,也可以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买方的意向金。
律师提醒:中介公司不能以《房地产买卖意向协议书》取代正式的《居间合同》,如果需要签订协议书,则必须经双方就房屋交易的基本条件如价款、权属、房屋正常居住使用条件等协商达成一致时才能签定,未经协商的协议书,诱使或者迫使买方单方签字的协议是无效的,或者是应当被解除的合同。
-置业提醒
购买二手房要多查、多看、多咨询
二手房不同于一手房,购买时应该更加注意,特别是涉及到三方条款的问题时,购房者应特别注意。在这里提醒消费者,不平等条款主要出现在房地产合同的补充协议和附加协议里,购房时需对这些补充协议加倍小心;保存好购房的各种书面材料,若是复印件则要求房地产商盖章;如果交房时房产不符合要求,应拒不接收;遇到不清楚的地方,应多请教专业人士或法律人士。此外,对形形色色的房地产广告要有冷静思考。
二手房置业风险规避
合同签订人陷阱模糊付款方式陷阱
很多买卖双方通常只关注房屋价款达成一致,对于具体的付款方式却未给予应有的重视。结果在其后履行过程中常常由于某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不明而产生纠纷,受损失的一方因为当初与对方未订有明确条款而只能自认倒霉。
规避方法: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对付款流程作出明确、具体约定。
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陷阱
买房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签订买卖合同时,业主向购房人口头保证装修质量绝无问题,另外将随房屋赠送家电设备。结果到实际交房时,却发现天花板漏水、地板变形等诸多问题,而原来承诺赠送的家电更是不见踪影,或是业主要求折价卖给购房人。
规避方法:不论是室内装修情况或附属设施、设备的赠送,都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将其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同时可约定在出现实际交付状态与约定不符时,业主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可通过保留5-10%的尾款在交房时支付来确保自己的权利。
非居住用房税费陷阱
购买非居住用房需交税费的种类、数额与居住用房有较大差别。实践中就曾出现由于对购买非居住用房应缴税费估算不足,而大大超出购房人的原先预算。
规避方法: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先至房屋所在区域交易中心确定非居住用房买卖应缴税费的具体种类及数额,做到心中有数。如果交易由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则买卖双方可要求中介公司列出应缴税费清单,便于日后查对。
I. 贷款中介骗我签了委托服务合同我违约了中介敢起诉让我赔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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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霸王条款阴阳合同 十大案例破解中介交易陷阱
在新房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很多购房者转投二手房,但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难免会同中介公司打交道,而这其中存在着许多法律潜在风险,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些实例,借此来识别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陷阱”。
强扣业主房产证
案例回放:陈女士居在梅林。今年8月1日开始,深圳个人住房转让开始强制征收个税,她的房子满足免税的条件,但她并不知情。
“9月份,创道地产梅林分行的地产经纪人告诉我,如果现在不卖,可能以后要征收2
0%的个税。”陈女士表示决定卖房。9月15日晚,该中介带来一个买家,三方签署了协议,中介带走房产证。
后来,陈女士收到1万元定金,而并非是原来的2万元。中介称,剩余的1万元用来支付业主没有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还有佣金和办理房产证过户的加快费等。“我怀疑工作人员的诚信,”陈女士坚持要回另外1万元定金,但对方一直不肯给。陈女士于是要求中介还她房产证,但中介当时拒绝归还。
记者点评:房产证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业主是权益既得人,无论交易与否,这个事实都不会改变,所以业主要回自己的房产证,中介无权扣押,中介扣留房产证属于侵权行为。
瞒天过海吃差价
案例回放:南山区的张先生半年前准备在南山买房,他通过某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中介人员表示业主要价75万,没有降价余地。张先生希望和业主直接见面沟通,中介几次都以业主长期出差为由,无法安排见面。
张先生虽然看好这套房,对价格也能承受,但始终觉得有些蹊跷。于是他向中介索要业主手机号码。虽然中介极不乐意,但在张先生强烈要求下,不得不告诉了他。张先生在与业主沟通后发现,业主委托
房产中介的房屋售价仅为70万元。该业主称,最近中介还在不断劝说业主签订委托书,委托其代理出售房屋的全部事宜。如果业主签了委托书,那么这5万元的差价业主和张先生都将无法发现。
记者点评:瞒天过海吃差价,是不良中介惯用伎俩。虽然不少中介承诺“不吃差价”,但是到底吃没吃,买卖双方不见面谁也不知道。所以,买卖双方最好还是通过中介沟通一下。
设置霸王条款
案例回放:刘某、陈某与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合约》。《合约》约定,刘某通过中介向陈某购买一套房产,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209.38万元。同时约定:“陈某或刘某未能依本合同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毁约方必须实付中介公司人民币11.56万元,作为赔偿中介损失。”后来,刘某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刘某与陈某至今未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认为刘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56万元用以赔偿损失,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该条款属违约条款,违反公平原则,驳回了中介的诉讼请求。
记者点评:很多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都有类似的霸王条款。法院判决认为,在交易不成功的情况下,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逐条推敲。
“阴阳合同”逃税漏税
案例回放:何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两房单位。讨价还价后,最后双方把房价定在46.8万元。随后,何先生先交了3000元的诚意金。
后来,中介称,卖主在购入该套房时的价格是32.7万元,如果在新的房产证上写现在的房价,那么业主就要交纳较高的契税。中介提出可签“阴阳合同”,从而实现“合理避税”:在新的房产证上,只是写原价32.7万元。
何先生认为,这样将给自己未来房子的使用、转让埋下隐患,拒绝了该建议。但中介表示,如果不这样做,业主会承担高额税费,中介也无利可图。交易失败后,何先生打算要回诚意金,但中介以诚意金已经给了卖主为由,拒绝返还。
记者点评:律师表示,“阴阳合同”是逃税漏税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被举报,很可能会对买卖双方造成伤害,甚至可能导致买卖合同的无效。
单方面篡改合同条款
案例回放:今年4月,陈先生在中介推荐下,决定购买罗湖日豪名园一套房子,总价36万。
随后,在中介提议下,陈先生先签好了合同的买方部分,约定双方应当在45天之内办完解除抵押手续,并当场交了1万元诚意金。后来,陈先生拿到业主签好了字的合同后发现,“45”天被改成了“145”天。中介同时告诉他,这套房只是备了案,房产证并没有办下来。10月,中介通知说,业主要求房款再增加5000元,并加付给中介3000-4000元办证“加快费”。
记者点评:二手房买卖双方应该在合同上明确过户的时限、各自的违约责任等。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可以单独随意修改、增加内容,对于业主签了合同后又要求加价的情况,业主可以以违约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
明知没房产证也卖楼
案例回放:李女士通过中介购买罗湖区的一套二手房,中介人员告诉她,房子有房产证。李女士向中介公司缴了4000元订金。之后,中介安排她与吕姓业主见面。
在签合同时,李女士得知这套房子根本没有房产证,但是中介人员和吕某说,“房子可直接到发展商处过户给她。”于是李女士与吕某签署了房产转让合约,并相约前往开发商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找到开发商后,李女士被告知必须缴纳36万元赎楼后才能转让该房产。李女士听后立即前往国土局查询该房产的权利人情况,发现吕某不是业主。李女士表示不要此套房时,中介称订金已交给吕某,无法要回。
记者点评:在签订三方合同之前,建议买方最好到国土局查档,详细了解清楚所购房屋的权属、房产是否被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等,而不是相信中介和业主的口头承诺。
捏造房源找“托儿”促销
案例回放:福田区的王女士近期准备买房,在中介的橱窗外,她总能看到很多令其心动的房源,但走进去一问,却发现这些房子要不是过期,要不就售出。
然后表示,目前还有其他很实惠的房源,随后就顺理成章地推出自有的高价位楼盘信息。有的中介公司还找各种理由要求购房者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各种名义的费用。
有一次,王女士对一套福田区中心区附近的二手房有些动心,中介见状百般劝说其立刻下订,王女士正在犹豫时,外边突然有人喊:“那套房有人要下订金了”。“这反让我提高了警惕,我表示再考虑一下。”王女士说,过了几天,她委托朋友再次询问了此房的情况,发现仍未成交。
记者点评:发布虚假低价房信息,是许多中介招揽客户的手段。同时,很多中介还利用“托儿”促销,造成房屋热销的假象,购房者一定要谨慎、冷静,小心为自己的冲动“埋单”。
夸大房屋面积
案例回放:黄先生委托中介买一套二手房,“看房时中介说房子面积81平方米,于是我按照他们的要求交了3000元诚意金,并签订了购房意向合同,合同上也写明,房产面积81平方米。”黄先生说。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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