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网络贷款中介服务费收取
中介贷款服务费合法,服务费标准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超标。当事人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一般不收取服务费,当事人委托中介向银行申请贷款中介有权收取服务代办费用,包括保险费、办证费等。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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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风险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什么时候实施
2016年8月17日。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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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3、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提出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要求,为网贷机构提供充足的发展和创新空间,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
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
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4、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
同时,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5、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持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思路,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肆』 做贷款网贷中介犯法吗
法律分析:做贷款网贷如果不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就不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伍』 贷款中介违规收费举报方法
法律分析:贷款人可以向银监会举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 网贷中介怎么跟大平台合作
1、一般把客户的资料发送给操作方,从中赚取差价。或者盲目的推荐下款的口子,一般为新手。
2、第二种,操作方根据你的个人信息进行选择性的贷款。对于贷款产品有一定的深入了解,或者有些特殊渠道,比如认识贷款公司的业务员这些或者通过别的方式以其他平台入口申请。
『柒』 网贷中介到底是怎样运作的
简单的讲,网贷中介就和信贷员是一样的工作,就是帮助客户下款,拿到佣金,不同的事情是信贷员是给自己所在的公司打工,吃着公司给的一个月八千到一万二的工资。而网贷中介是自己做,自己的收入可以自由的支配。
这个行业的运作十分简单,两个人就可以开展业务,而且启动资金的话四五千的样子就可以,在租个房间,印发好小广告之类类宣传单页,不要吝啬宣传,后期的客户会自动找上门来找你做相关的贷款业务,你只要会吹牛,不管什么样子,你在朋友圈就可以发一些诱导性的信息,但是你自己需要清楚,什么样子的人可以申请什么样子的口子。
比较高端一点的,有脑子的就开始走现在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一些有能力的人就专门搭建了一个交给别人怎么进行信用卡提额,怎么申请,不同资质的人给他推荐什么样子的口子。建立一个网站,每天花十几二十分钟分享几个口子,有人申请,你就是赚钱的。
网贷属性
网贷属于债券投资,收益明确,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而大众常把它与股权众筹混淆,股权众筹属于权益投资,收益具有灵活性,投资人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取未来收益,如京北众 筹、36氪等都属于股权众筹平台。
无论是债券投资还是权益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风险,有充分的风险自担的意识和思想准备,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断并承担项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