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络贷款利率超过多少违法
网贷利息超过36%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资料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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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网贷有何影响
阳光易贷易贷小编了解到,此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对网贷行业的影响有以下几点:
1、新兴的网络借贷虽然蓬勃发展,但暴露的问题颇多。平台出现经营困难无法体现,或者涉嫌集资诈骗,坑投资人钱财,投资人要维权,以什么为依据呢?司法解释出台,网贷就有法可依了。
2、网络借贷在法律适用上属于民间借贷网贷虽然在政策上,属于银监会管。
显然网贷已经明确归银监会管,但并不像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是拿了金融牌照经营的正规军,它是没有金融牌照的,所以在法律适用上,仍属于民间借贷。
3、企业管企业借钱,只要符合规定,现在法律也准许。
原来只有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在法律上才有效,现在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产生的借贷,法律也准许合同有效。为什么强调为“生产经营”需要呢?因为,如果企业用借来的钱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这仍然是不行的。当然拿钱去犯罪、违法更加不行。
4、平台兜不兜底的重大责任归属。法律规范得相当明智。
现在P2P网贷平台的现实情况是,平台为获客,不得不从各种渠道宣传进行增信。好,那法律就规定:如果提出了宣传增信,你就负责。当然,你不宣传,保持中介性质,就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5、在利息上,明确了法律保护范围。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如果年利率24%~36%之间的,超出的利息还了就还了,不能反悔再要回来;不还,也无所谓,反正法律只保护24%以下的。
此次司法解释,一是解决了网贷定位及发生纠纷法律归属问题,让网贷有法可依;二是继续在法律上,也给网贷留有发展空间,如,企业间借贷有法律保护了,给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留有空间,但又不是所有的借贷都行,如借钱去放高利贷的不行,犯罪违法的不行。
另外,对于网贷平台火热的兜不兜底的问题,在这也有了很好的解决。照顾了网贷行业宣传、增信的现实情况,也明确了平台责任,避免以政策规定要做“信息中介”名义来耍赖,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最后还在利息保护上限上,一方面给予民间借贷发展的机会,以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另一方面又要规范着如网络借贷等形成的民间借贷,防止利息过高,不仅不能惠及实体经济,反而发生金融风险的情况。
从这来说,监管层颇为用心良苦。
总得来说,司法解释出台,让网贷领域有法可依,规范弹性,让发展有空间、有规则,对整个行业发展大有益处。
㈢ 网络贷款的法律规定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三)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3)最高人民法院网络贷款扩展阅读:
一、网贷违法的行为: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解读:防止非法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解读:网络借贷要遵守个体和个体之间借贷的要求。所有资金全部托管到银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解读:保本保息,只有银行才能做到。如果网贷平台这样宣称,就是误导夸大。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解读:不能落地,要遵守网络这个性质,不能越界。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贷款是银行的业务。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解读:项目募集期不能结束,无法有效的监管。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解读:这是银行代理业务,还是不能越界。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解读:这是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解读:互联网金融不能入侵实体金融。在系统上做到风险隔离。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
解读:做中介,要诚实。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解读:要保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虚拟经济中。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解读:股权众筹是又一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网上贷款注意事项: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双刃剑,网上贷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总会有些不法分子会钻空子,谋取私利。因此进行网上贷款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选择知名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知名银行有保障,信誉度比较高。
2、不要被“无息”所迷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样没有付出的贷款是有风险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项条款。签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条各项,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认。
㈣ 网络贷款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网贷,也就是网络借贷,现在网贷有上征信的和不上征信的。对于网贷不还的后果,首先来看上征信的网贷。
如果是上征信的网贷,这一类的网贷长时间不还就要引起注意了,不还是不行的,影响将很大。
1、被拉入“失信人员名单”,如果一直不还贷款,贷款平台可以向法院申请,这样网贷者就会被拉入“失信人员名单”,之后会影响其出行,一些高铁、飞机、火车卧铺等,还有一些高档场所都是受到限制的。
2、被起诉,财产被冻结、扣押,银行存款会被冻结,名下的房子、车会被扣押。
3、严重者会涉及刑事诈骗,网贷逾期不还金额较大,可能会涉及诈骗罪,进而被刑事拘留。
对于不上征信的网贷,不还会有以下后果。
1、被催款,网贷逾期后会被不停催款,生活工作都收到很大影响。
2、承担高额逾期费用。
当然,在借网贷的时候要注意利息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望采纳
㈤ 网络贷款利率多少合法
法律分析:网贷利率年利率不超过24%即合法,虽然我国不承认复利,但只要核算年利率不超过24%,就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现行法律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保护分为3个层次:1、年利率不超过24%(月息2分),则完全合法,全部受法律保护;2、在年利率超过24%(月息2分),但不超过36%(月息3分)的情况(1)若债务人已经支付了24%-36%这部分的利息给债权人,却在诉讼中要求债权人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的请求,相当于法院认可已实际支付的该部分的利息;(2)若债务人尚未支付24%-36%这部分的利息给债权人,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债务人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的请求,相当于不认可尚未支付的该部分的利息;3、超过36%(月息3分)的利息部分属于非法,法院一概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㈥ 为什么网络借贷纠纷法院不受理
法院知识不受理网络借贷纠纷“先予仲裁”裁决,并不是不受理网络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6月12日施行。批复明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都包含在内。
据介绍,“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特指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并不包含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法院也不受理P2P借贷纠纷。《规定》自9月7日起施行。
㈦ 网上贷款违不违法
网上贷款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要看清楚,区别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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