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网络高利贷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在网上借款被放高利贷的,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款者是可以拒绝偿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⑵ 贷款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贷款诈骗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岁,江苏省杨中市人,原系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经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以下简称第二开发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黎帮明代表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东山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第二开发部开发的东山住宅楼。同时,黎帮明应耿某的要求,在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以黎帮明之名开户,账号为“5665”,将自己承包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钱款501000元存入,并将此款的活期存折交给耿某,作为工程保证金。耿某收到存折后亲自写下收条并加盖了第二开发部的公章及财务章,讲明待一个月内进场施工后退还。
同月16日,耿某将黎帮明的存折拿到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贷款,用私刻的黎帮明的私章(私章刻为“黎帮明”),并以“黎帮明”之名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共贷款36万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贷款账户,账号为“5673”,该信用社并于当日将贷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备付。
此后至12月10日,耿某陆续从“5673”账户将贷款全部取出。贷款期满后,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从抵押的黎帮明的存折上扣划了贷款及超期利息。黎帮明因一个月期满未能进场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折未果,后到信用社查询,得知存折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贷款,遂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对贷款审查不力,应负将存折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该院判决:“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将黎帮明在该社5665号活期储蓄存款账恢复到1996年9月16日原状(存款501000元)……”,该判决业已生效。案发后,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赃款购买的两部手机(价值11000元)外,其余赃款已被耿某挥霍殆尽。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所骗的钱款是黎帮明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国家财产,请求对他从宽处罚。
二、判决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他人财产作虚假担保并假冒他人名义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不确切,应予纠正。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实,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诈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耿某上诉所称“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经查,耿某在一审当庭供述其将黎帮明的存折用作抵押贷款并私刻黎帮明印章与信用社签借款合同,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并先后将该款全部取出,与其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耿某上诉无理,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刑事判决的第一、第二项,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⑶ 我正在申请网上小额贷款,已经给他打了一次钱,他说我银行卡流水不够,还让我打钱,我觉得肯定是骗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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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根据e租宝案例,分析P2P网络借贷风险有哪些针对这些风险,要进行那些法律监管
e租宝出发点就是骗人,与正规P2P完全没有可比性
⑸ 网络诈骗贷款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遇到网络贷款诈骗的,应当保留好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遇到网络诈骗,应该在第一时间带着证据在案发地报警。警方会甄别,会调查。要是诈骗案警方会积极破案的。诈骗案要是破了,会为受害者挽回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⑹ 人民日报揭露网络贷款套路,网络贷款可信吗
人民日报揭露网络贷款的套路,网贷再一次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经过那么多网络贷款的案例,我们都知道网络贷款千万不能信。我们都知道所谓的网络贷款,就是那些不法分子,假借帮助他人度过经济难关,诱使受害人和他们签订不平等的协议,然后这些人通过虚增贷款金额、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隐藏受害者还款证据等手段,让受害人的债务犹如滚雪球一般,越滚越大,受害者不但没有解决自己的经济危机,反而在网贷这条不归路上,越走越远。很多受害者因为还不起网贷,被不法分子以各种手段逼债,很多受害者的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很多受害者家庭都因此陷入了困境,一些受害者因为承受不住内心的压力,选择了极端的方式,通过自杀来摆脱网贷!
结语网络贷款有风险,我们一定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理性消费,如果要提前消费,也要保证自己能够还清借款,不然只会让自己掉入万丈深渊!
⑺ 被诈骗诱导网络贷款已经立案 还款逾期该怎么处理 是不是需要等待案件结果在处
我不知道你得到的这些消息是从哪里来的。如果是网上的人打电话告诉你的,千万不要相信他,你可以告诉他在哪里立案呐。我去公安局自首行不行?其实很多人诈骗你说你在网络上贷款呐。但是他没有给钱给你的话,那分明就是骗你的呀,并不是你真的贷款呐。但是如果你真的已经在网上贷款呐,你预期不还的话那就不行的。自己就要想办法把钱还给人家。如果真的是在法院立案呐,那就只能去应诉啦。如果真的那个的话应该要出庭的呀,并不是说在这里等待什么案件结果的处理的。如果是网上的,千万不要相信他一直讹诈你的话,你要赶紧打电话报警啊。或者直接去派出所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