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 ,规范经营行为 ,防范化解风险 ,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 ,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 ,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 ,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 ,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 ,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 ,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 ,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 ,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 ,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 ,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 ,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 ,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 ,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 ,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 ,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 ,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六)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 ,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
(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
(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 ,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
(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 ,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 ,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 ,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 ,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 ,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 ,合理厘定费率。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 ,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信保业务。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 ,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 ,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 ,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 ,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 ,业务系统应具备反欺诈、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备还款能力评估、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 ,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 ,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 ,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 ,确保记录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 ,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 ,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 ,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 ,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 ,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 ,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 ,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 ,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信保业务风险 ,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针对主要风险类型 ,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 ,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 ,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 ,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 ,审慎评估业务风险 ,并根据评估结果 ,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 ,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 ,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严禁虚增追偿款 ,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进行回溯评估 ,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信保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 ,制定风险偏好策略 ,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信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 ,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进行与之匹配的再保险安排。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及时化解风险 ,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 ,应当加强舆论引导 ,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 ,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成果、制度建设、财务核算、系统建设、风险管控、准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报告机制 ,按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 ,报送至银保监会及风险事件所在地银保监局。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负面舆情较多、可能造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的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保业务管理制度、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及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情况 ,包括经营成果、赔付情况、承保关联方情况、再保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风险处置情况等;
(三)合作机构的相关情况 ,包括合作机构的管控、合作家数、合作业务领域、合作模式、主要问题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压力测试报告 ,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 ,于每半年或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保业务的压力测试报告 ,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统筹指导风险处置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的信保业务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保险公司或省级机构首次开办或停办信保业务的 ,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中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信保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改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 ,存在以下情形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三)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银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
2. 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为了降低贷款的风险,部分小额贷款机构或者银行确实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小额贷款时购买保险。不过保险的种类不是很多,金额也不会很高。在正规银行或者小额贷款机构都可以和经理商讨贷款保险的事宜。 也许会有很多人遇到在没有签订贷款合同之前就要求缴纳保险费用的,这种情况就一定要注意了,因为这事骗子管用的伎俩。有可能一定缴纳了保险费用,不但得不到贷款,而且保险费也会被骗走了。 总之,保险费并不是申请小额贷款过程当中所必须交纳的费用,申请人在对待保险费时需要谨慎。如果是在正规银行以及小额贷款机构,可以找信贷经理商讨;如果是自己没有接触过的小额贷款机构,尽量避免在签订贷款合同前交纳保险费。
3. 保险业要着力服务小微企业 其内容不包括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是民营经济的主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是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问题,是新时期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省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全省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城乡繁荣、就业再就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全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与全国发达地区相比,我省民营经济存在起步晚、产业发展层次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金融供求矛盾较大,制约了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部署和工作要求,用好用足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创造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沿边开发开放战略、桥头堡建设和“十二五”规划实施等重大机遇,坚持“非禁即入”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以扩大民营经济规模、促进全省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增投资兴产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为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创业成长力度,不断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和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金融环境,实现民营经济与金融业互促发展。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要确保全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贷款年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对3000户优质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试点,其中,省工业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优选2000户左右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分别组织优选600户和400户左右的特色农业、林业产业化小微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力争实现10户民营企业上市,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股权投资,争取到“十二五”末全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到200支,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000亿元;积极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争取保险资金对民营企业投资取得新突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争取小额贷款公司达到500个,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快速发展,为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达到7000亿元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的领域。根据国家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条件和环境。重点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环保、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文化产业、社会事业、商贸流通等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效机制,着力营造引商、亲商、留商、活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大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壮大。
(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参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三)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落实国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等政策,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推动在经济发展滞后、金融服务不完善的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实现小额贷款机构和服务的县域全覆盖。积极发展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领域中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挥小额信贷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扶优惩劣,规范发展,有效遏制高利率化倾向,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我省小微企业、“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增强其贷款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向村镇银行转变。
(四)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的示范带动作用、民间资本投资的主体作用、云南股权投资发展中心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行业管理服务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类投资企业,开展专业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推动全省股权投资事业健康规范发展。
(五)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其他金融活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办融资担保公司、产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信调查与评估公司、典当拍卖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参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
四、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力度
(一)完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处于转型期的民营企业,要做好融资帮扶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财税部门要全面落实对小微企业和服务小微企业金融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信贷资金加大对获得财政扶持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投入力度。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逐步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合理统筹使用各项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研究建立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二)建立鼓励创业富民的长效机制。积极借鉴其他省(区、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大财税配套扶持力度,建立鼓励创业富民的长效工作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加速创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支持创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的规模,把有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盈利能力强的优良创业项目作为业务增长点,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信贷和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富裕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强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集群建设,有效汇聚各类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创业的良好环境,发挥创业集群效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组建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完善小微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和考评机制,改进贷款评级、授信、贷款审查和审批等业务流程,强化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有效满足小微企业“短、频、快”的资金需求。根据小微企业的需求,创新信贷业务和抵质押方式,大力开展联保联贷、网络循环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购融资、信用保证类贷款等系列信贷业务,稳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授信规模,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结算、汇兑、代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提高担保服务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再担保和退出机制,促进各类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强化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鼓励各类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筹措资本金,增强资本实力和壮大业务规模,改变单一的以固定资产、有价证券抵质押为主的担保办法,按照民营企业运行特点和融资需求,将无形资产等纳入融资抵质押范围,拓展担保业务,逐步完善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资本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小微企业之间加强合作,通过构建互保联盟、互保基金和“企业发展互助资金会”等方式,为会员企业提供应急保障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
(五)创新监管服务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落实存贷比扣除、风险权重优惠和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等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容忍度,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自律,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按照针对小微企业的“三严五禁”监管要求,严格落实贷款新规,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确保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合理确定利率;严格落实全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切实转变过于依赖抵押担保的信贷方式;加强现场监管,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小微企业破解资金困境。
(六)鼓励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灵活高效的融资、结算、汇兑、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发挥我省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的独特优势,鼓励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在人民币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为中小企业结售汇提供便利化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积极为民营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和融资支持,为我省民营中小企业积极开拓东南亚、南亚市场搭建风险规避、融资促进、信息咨询的平台。
五、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简化贷款手续,提升信贷审批效率,增加信贷规模,加快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努力满足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各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丰富和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发挥服务民营企业的主力军作用。邮储银行要加快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能,提升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市场定位,筛选和培育优良客户,为民营经济主体提供高效信贷服务,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中赢得自身发展空间。农村信用社要在全力服务“三农”发展的同时,适当集中资金,积极扶持县域民营经济发展,加大“贷免扶补”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创业带动就业。
(二)大力推动民营企业上市。充分发挥省直接融资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明确省直有关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职责,构建企业改制上市的统筹协调机制和绿色通道,简化各项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间,提高企业改制和发行上市工作效率,加快我省民营企业上市步伐。落实推动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降低企业上市融资成本。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民营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在辅导、培训和推荐上下功夫,引导其通过中小板、创业板实现上市融资。证监部门要强化对拟上市民营企业的培育工作,督促处于辅导期的民营企业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规范运作;指导已上市的民营企业利用定向发行、配股等方式积极扩大再融资规模。
(三)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融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和支持大中型民营企业通过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和引入保险资金等方式扩宽直接融资渠道。
(四)进一步提高保险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保监部门要结合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特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手续简化、保障充分、责任清晰、理赔快速的各类保险产品,重点为民营企业提供财产险、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积极做好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稳妥开展保险资金对优质民营龙头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推动保险资金投向民营医疗卫生和养生养老产业。合理厘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为员工投保商业性医疗、养老保险,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运用保险产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五)积极拓展新型融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采用定向募集等方式增资扩股,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有效吸纳和集聚民间金融要素,推动民间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探索开展民营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效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
六、优化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一)明确部门职责。省级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工业信息化委、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工商局、工商联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参加,有效发挥金融工作协调职能,建立完善政府、银行、企业、保险四方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制定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方案,认真遴选优质小微企业,扎实推进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加强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的政策研究,加快建设民营企业项目库;完善促进创业富民的政策措施,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要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运用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不断健全规范中小微企业不动产和动产抵质押等中介服务,降低或减免小微企业登记、确权、认证、评估、担保、转让、审计、验资等服务收费。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搭建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与小微企业及担保机构的联系协作平台,创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水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牵头开展专项统计,做好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监测分析工作,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增强民营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
(二)强化考核奖励。省金融办要会同省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工商联和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考评奖励办法,将各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全省金融工作年度考核奖励内容。各级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化解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各级工业信息化、科技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奖励、补助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三)形成联动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共同搭建高效务实的信息平台、项目平台、园区平台、市场平台和融资对接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民营企业,密切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对接,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捷条件。各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宣传,主动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推荐符合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工商联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帮助指导,着力培养一批民营企业带头人,支持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生产、财务、经营信息的透明度,增强融资能力。民营企业要通过规范经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做强主业、做大企业,争取各类金融机构的支持,讲求企业信用,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形成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互促共进、互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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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什么
贷款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不能还款,余下贷款由保险公司还给贷款机构。
5.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如何贷款 能贷多少
A.居民身份证
a.有效期内;
b.非临时身份证;
B.个人信用报告
a.打印日期在15日内;
b.中国人民❤中汇❤银行认可网点打印;
c.不得出现❤信贷❤90天逾期;
d.不得出现2次(含)以上60天逾期;
e.逾期次数累计不得超过12次;
f.当前不得存在逾期;
g.申请人提供/公司指定渠道获取;
C.银行对账单(个人)
a.近6个月;
b.打印日期在15日内;
c.单月入账金额为0;
d.单月有“工资”“财政”“代付”“代发”“代扣”字样入账体现(“转存”字样不予认可);
D.公共事业交费收据(供电/煤气)
a. 近3个月任意1个月;
b.缴费单地址与住宅地址一致;
E.工作证明文件(6选1)
a.劳动合同(合同期内)
b.工作证
c.工牌(非临时)
d.名片
e.工作/收入证明(开具日期在1个月内)
f.退休证
注:如有有效期,在有效期内;
F.养老保险编号/社会保险编号(选择提供);
G.居住证明文件
a.房屋租赁协议(合同期内/加盖房产中介机构签章)
b.居住证明(仅限单位提供宿舍并由单位开具/开具日期在1个月内)
c.房屋所有权证
d.房屋买卖合同
e.契证/辽宁省自然人存量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表+契税完税证明
f.公共事业交费收据(姓名为申请人/开具日期在3个月内)
6.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的区别
1、概念不同:履约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的风险。
2、承担责任方不同:履约保证保险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偿还责任。
3、关系主体不同:履约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借款人、银行。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不是。
(6)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所有违约情形的前提为无正当理由。这意味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方违约,不属于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范围。具体包括政治、社会、自然等各方面的客观原因。
2、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情况的前提为承包人原因。这意味着,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不属于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范围。例如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发包人一方,如未能提供施工条件、人员严重不足、不断变更设计等,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履约保证保险为从属保函,理赔前提是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有效。因此主合同无效或存在未经保险人确认的变更情况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履约保证保险的理赔以不存在保函欺诈为前提。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履约保证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小额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证保险
7. 银监局金十条具体内容
一、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
统筹兼顾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合理保持货币总量。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
金十条
组合,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
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二、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
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2] 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
金十条
金融需求特点,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
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扩大小微企业境内融资来源。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发挥直接融资优势,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农业银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范围。支持经中央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加快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刷卡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用卡范围。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
金十条
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培育和壮大新的消费增长点。加强个人信用管理。
根据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费特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促进消费升级。(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银监会等参加)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改进外债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制度。
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净额清算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用汇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七、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稳步扩大公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规范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
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保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九、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
金十条
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
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继续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防范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风险。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名单制管理,严格防控房地产融资风险。
按照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加强行为监管,严格风险管控。密切关注并积极化解“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时暴露的金融风险。
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防止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国际资本流动等风险向金融系统传染渗透。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加强疏导,防止因处置不当等引发新的风险。
加快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社会诚信文化,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3]
8. 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有哪些银行
您好,现在能提供小额贷款的平台很多,额度基本在500-30万之间,可通过银行、网贷等方式申请。小额贷款相比其它贷款虽然额度较低,但放款快、借还灵活,很受青睐。只要选择正规的大平台,资金和信息安全有保障,就可以放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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