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申请创业小额货款
要看不同城市,地区的政策的。你可以去直接去银行或者劳动保障部门去问问。
再转贴一篇文章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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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二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三是城镇复转军人;四是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人员;五是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六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有效证明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此外,凡符合各级地方政府的规定条件、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也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国家明确的“5·12”汶川特大地震极重灾区、重灾区和灾区共237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只要在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或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都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地震灾区因灾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吸纳灾区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贷款时,参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新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推动创业和促进扩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就业。
《通知》明确,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上浮、扩大借款人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
政府全额负担上浮利息
根据《通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照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高
央行发言人表示,从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办6年多来的政策实践看,同金融机构一般个贷业务相比,该业务不仅经营成本高,而且贷款不良率也比较高。因此,在不增加借款人财务负担的情况下,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适当上浮,核心目的是为了使经办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用贷款利息覆盖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内在激励,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
而自2002年开始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来,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全部都是用于微利项目的,微利项目的范围目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确定。因此,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上浮3个百分点对借款人没有增加任何财务负担。
《通知》提出,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补机制。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对地方财政部门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施奖补,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力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通知》强调,为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扩大就业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鼓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解决经济转轨时期历史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从2002年开始实施,截至2008年5月末,全国金融机构已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75亿元,贷款余额78.9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累计安排贴息资金19.37亿元。
Ⅱ 国家关于农民小额贷款的政策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90721
【实施日期】 19990721
【章名】 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
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
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件: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
,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
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
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
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
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章名】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 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
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章名】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第七条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
、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
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
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
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
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
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农户小额信用贷
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最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
县(市)联社商定。
【章名】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
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
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
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
准。
第十二条 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
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
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
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章名】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
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
幅度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Ⅲ 请好心人帮忙,关于小额贷款!
信用联社:小额农贷操作基本程序
一、由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会同村、组干部(信用社理、监事,社员代表),对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家庭经济收入、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进出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余额核定建议;
二、信用评定小组根据调查人员提交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建议和调查资料,评议确定农户信用等级并张榜公布;
三、信用社贷款余额核定小组根据信用评定小组的农户信用等级和调查人员提交的贷款余额核定建议、调查材料,讨论核定农户的贷款控制余额并填制贷款证(卡)或余额核定通知书,通知农户本人和信用社柜经办人员。
农户贷款余额每两年核定一次。贷款余额核定后,农户如生产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发生变化,信用社应根据变化后的情况及时调整贷款控制额。
四、农户在核定的贷款控制余额内,随用随贷,凭贷款证(卡)或余额核定通知书,农户身份证、预留印鉴,直接到信用社营业门柜填制借款申请书,签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办理支款手续,不再履行贷款审批手续。
五、柜面贷款经办人员在受理农户贷款申请时,首先查验借款人所持贷款证、身份证、印章是否与本人一致,记录内容是否齐全、完整,有无涂改,贷款证上填写的贷款余额控制额度与信用社通知余额控制度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根据贷款的操作规程,在核定的控制余额内,由贷款人填写借款申请表,签定《小额农贷合同》。原则上办贷人员不代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表,借款人应在借据和借款合同上签字并盖章。信用社经办人员对借款人每次的贷款期限应根据生产经营同期合理确定,除农户购买小型农机具、建房、子女上学贷款外,原则上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农户贷款余额超过核定的控制余额,按信用社一般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Ⅳ 当前发展农业小额贷款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路 附上资料来源
讲到贷款,首先要谈风险控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银行的小额贷款都有抵押,在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利,将抵押物变现收回此笔贷款项,从而有效控制贷款的坏账风险。而现阶段农业小额贷款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借款人一般没有什么抵押物。为解决此问题,一些银行推出三联保的贷款产品,通过三个人共同的资产来担保,给一个人申请贷款,有效地解决了抵押物的问题。但联保时找担保人往往比较困难,因此此产品应用得也不是很广泛。至于改进的思路真得发挥你自己的想象力了,而资料来自于我的工作实践。
Ⅳ 国家对大学生援藏工作的大学生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构建大学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
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大学生是最具活力和创造性的群体,蕴含着巨大的创造热情和创业潜能。各级政府要把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创业摆在重要位置,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构建绿色通道。
1.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激励。要全面梳理现有创业、就业有关政策,把扶持政策统一到“以创业带动就业”这一导向上来,把扩大就业与鼓励创业结合起来,把创业项目开发与创业培训结合起来,把毕业生创业与相关政策结合起来,建立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相结合的创业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毕业生创业的支持力度,简化小额贷款担保手续,实行劳动、担保、银行联合调查,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据了解,前不久,央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手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同时,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2.加强创业教育,提升创业能力。一是培养创业精神。让毕业生了解我国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懂得创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丰富创业知识。创业培训要与项目推荐、技术支持、人才服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创业指导等相结合,与企业家和自主创业成功者开展“创业一对一”活动,定期举办创业经验交流会和开展创业大比拼等活动,既要丰富他们创业所必备的工商、税务、金融、劳动和企业经营方面的知识,又让他们学会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如何筹措资金和规避市场风险等知识。三是加强创业心理辅导。通过培训使他们克服不敢创业、不愿创业、怕冒风险、害怕失败的心理,建立创业自信心。四是提高创业能力。通过培训使他们基本掌握如何把握商机、如何组织创业团队、如何充分发挥团队的人力资源优势等,不断提高创新能力、策划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及管理能力。
3.建设创业基地,加强创业扶持。政府要鼓励多方投资,充分利用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让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理清创业思路,提高创业技能。通过聘请知名企业家、毕业生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组建自主创业导师队伍,根据自主创业者不同需要,提供咨询、技术、管理、政务代理等项指导和服务。有关科研院所要积极研发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适合创业者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向创业者推介,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创业服务。有关部门要设立大学生自主创业服务窗口,开设自主创业政策和信息专栏,提供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有关资讯服务。要树立一批创业典型,推广一批成功经验,让更多的毕业生学有榜样、干有劲头。
4.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创业环境。要大力推进“阳光政务”工程,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等行为。要打破行业垄断,凡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业,都要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让各种所有制经济获得平等竞争的权利,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10月批转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1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将给劳动者创业带来五大利好。
1.创业者市场准入门槛降低
《指导意见》放宽对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的限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将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2.创业者将获更多能力培训
《指导意见》针对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的要求,明确提出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求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全部纳入创业培训的对象范围。同时,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
3.创业者将有更多融资渠道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
4.创业者将有更好市场环境
《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
同时,简化审批、办证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要求全面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
5.创业者将获更多公共服务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
Ⅵ 哪有小额贷款公司的整改意见范文
目前,我国需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将监管主体统一化,提高办事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质的监管;其次,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最后,要制定对违反监管的制裁及整改措施。
(一)内部管理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首先,相关部门必须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申请建立的时候就提交完备的、严密的管理规章制度,同时规定其管理团队中专业人员的最低数量,保证管理团队的人员素质;其次,在日常经营中必须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实行审贷分离、企业授信额度管理;最后,一定要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和利率,并且贷款发放严格按照计划的每笔还款额度按时进行还款。此外,还要求,贷款发放后以后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以备出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在市场中,完善的激励机制可以促进企业的高效率。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可以采取激励机制。第一,对小额贷款的客户,可根据其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对按时还款的客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第二,信贷员作为直接与客户交流的人员,是控制风险的第一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每个信贷员贷出款项的还款率来实行奖惩制度,以督促信贷员在贷出每一笔款项的时候,就会认真调查,能够有效减少风险。
(二)相关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需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将监管主体统一化,提高办事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质的监管;其次,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最后,要制定对违反监管的制裁及整改措施。探索建立既符合政策规定,又适合地域经济特征的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风险控制缺失。实行中央督导,地方监管的模式,使小额贷款公司促进当地经济繁荣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力度,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其多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第一,逐渐放开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的限制;第二,地方政府对给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金融机构适当予以财政补贴,以鼓励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金支持;第三,减轻税负。主要可以实行农村信用社3%的营业税率,以及一般金融机构6%左右的所得税。
Ⅶ 小额担保贷款实务指南的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贷款操作实务
第一章 小额担保贷款基础知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概念和特征
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对象范围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及还款方式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和反担保
八、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流程
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职责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统计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受理
一、接受咨询
二、业务受理
三、初审
四、注意事项
第三章 贷前调查
一、贷前调查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二、贷前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三、个人和小企业贷款贷前调查的要点
四、综合分析和出具调查报告
五、贷前调查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 担保与反担保
一、担保业务流程
二、担保申请的受理与核查
三、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四、落实反担保措施
五、实地核查
六、担保建议
七、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八、担保机构承诺担保
九、担保与反担保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第五章 贷款发放
一、贷款审批
二、签订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
三、贷款发放
四、贷款发放后管理
五、贷款发放注意事项
第六章 贷后管理
一、贷后跟踪管理
二、到期贷款的回收管理
三、逾期贷款的管理
四、呆坏账的认定、核销
五、贷后管理注意事项
第七章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一、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
二、财政贴息比例和额度
三、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四、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五、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六、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七、统计报告制度
八、监督管理和责任
九、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注意事项
第八章 信用社区
一、信用社区的创建标准
二、信用社区创建的程序
三、信用社区工作职责分工
四、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五、信用社区信用调查
六、信用社区的考核和奖励
七、信用社区的撤销
八、信用社区的贷后管理
第九章 贷款档案管理
一、贷款档案的概念
二、贷款档案管理的原则
三、贷款档案的归档
四、贷款档案的基本内容
五、贷款档案的日常管理
六、贷款档案管理注意事项
第十章 制度建设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制度
二、担保机构工作制度
三、目标考核和绩效激励制度
第二部分 政策文件
国家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报送百家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4]9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47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
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17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财金[2009]41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271号)
地方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财政厅、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113号)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银发[2009]93号)(21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221)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8]212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8]205号)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09]64号)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领导办公室 《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再就业办字[2008]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92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
第三部分 业务文本样例
江西省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标准化操作范本
濮阳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第四部分 地方经验
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5×3”工作模式
河南省建立机制 完善政策 促进小额担保贷款良性循环
江西省完善五大体系 发挥小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作用
Ⅷ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四、完善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地要积极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进一步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完善个人资信、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等工作,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对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要细化管理,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2006]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严格信用社区标准和认定办法,加强对信用社区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时总结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奖惩机制。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充分利用当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用社区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区推荐—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信用社区定期回访”的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
除本通知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已经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联合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Ⅸ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银发〔2008〕23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008]5号)精神,进一步改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当地特点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各经办金融机构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