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有小额贷款公司的整改意见范文
目前,我国需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将监管主体统一化,提高办事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质的监管;其次,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最后,要制定对违反监管的制裁及整改措施。
(一)内部管理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首先,相关部门必须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申请建立的时候就提交完备的、严密的管理规章制度,同时规定其管理团队中专业人员的最低数量,保证管理团队的人员素质;其次,在日常经营中必须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实行审贷分离、企业授信额度管理;最后,一定要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和利率,并且贷款发放严格按照计划的每笔还款额度按时进行还款。此外,还要求,贷款发放后以后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以备出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在市场中,完善的激励机制可以促进企业的高效率。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可以采取激励机制。第一,对小额贷款的客户,可根据其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对按时还款的客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第二,信贷员作为直接与客户交流的人员,是控制风险的第一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每个信贷员贷出款项的还款率来实行奖惩制度,以督促信贷员在贷出每一笔款项的时候,就会认真调查,能够有效减少风险。
(二)相关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需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将监管主体统一化,提高办事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质的监管;其次,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最后,要制定对违反监管的制裁及整改措施。探索建立既符合政策规定,又适合地域经济特征的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风险控制缺失。实行中央督导,地方监管的模式,使小额贷款公司促进当地经济繁荣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力度,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其多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第一,逐渐放开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的限制;第二,地方政府对给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金融机构适当予以财政补贴,以鼓励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金支持;第三,减轻税负。主要可以实行农村信用社3%的营业税率,以及一般金融机构6%左右的所得税。
⑵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有哪些内容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广西扶贫小额信贷进入集中还款期,对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区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68.93亿元,占贷款余额总量(232.74亿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贫小额信贷33.59万户、152.79亿元,占全年到期贷款的90.44%。部分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亟待明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启用程序。
(二)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指出广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健全。审计发现,某县未按规定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7号)要求广西银保监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完善自治区层面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指导县级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三)市县及金融机构多次提出调整意见。
随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形势的变化,市县和放贷银行多次要求对原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58号)进行修改,以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并明确风险补偿金的启用程序、损失认定标准等事项。
二、修订的目的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督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依法依规、扎扎实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回收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受上级政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广西扶贫小额信贷在准入时未能严格审核,贷后管理也不如同类商业贷款严格,如果在最后的回收阶段还不能妥善做好问题授信的清收追偿工作,那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督促各级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在2019年全区扶贫小额信贷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工作落实”;督促放贷银行“切实负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严格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放贷银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回收处置工作。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二)《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
(三)《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四)《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
(八)《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九)《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
(十二)《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风险补偿金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二章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职责;第三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明确了风险补偿金的来源、补充机制和拨付程序;第四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明确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三方共管机制、月报制度和补偿比例;第五章为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明确了损失认定标准、负面清单制度、风险补偿金启用程序和退回机制、业务所需材料等;第六章为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明确了考核要求和缓冲机制;第七章为保障和监督,明确了监督机制和问责依据;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机构以及其他附加条款。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比例。
从外省的情况看,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投放4.3亿元(其中户贷企用2.24亿元),对户贷户用资金补偿比例90%,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不予补偿。截至6月13日,该县4300多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仅启用45万余元。从我区的情况看,自治区扶贫办、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均提出应将风险补偿比例设定为70%,而各市对风险补偿比例的意见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来宾、玉林、钦州、防城港等9个市同意风险补偿比例为70%,柳州、贺州两市建议按50%—70%执行,南宁、贵港、北海等3个市建议按50%执行。
为达到既合理分担信贷损失、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又压实放贷银行清收责任、尽量提高贷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以及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情况,本办法将风险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到70%,并保留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
(二)明确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的区别。
中央各部委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风险补偿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为了鼓励相关主体向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投入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特定任务而给予的一种补偿资金。而担保金则是在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时需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两者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方式均有本质不同。按照上述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不能混同于担保金、不能直接代偿贫困户的逾期贷款。否则,将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并会触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红线。因此,在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风险补偿金只是对放贷银行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并确认为银行的收入。
(三)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合理损失是指符合扶贫小额信贷经营活动常规情形,剔除了异常因素所致损失之后的贷款损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其本意是对金融机构因放宽授信条件而多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但是,部分放贷银行在放宽授信条件的同时,也放松了贷后管理的力度,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步步累加,直至出现不良。因此,对扶贫小额信贷所形成的损失,在考虑进政府力推所带来的准入风险之外,还要考虑放贷银行贷后管理松懈、清收不力的影响和个别搭乘扶贫小额信贷便车违规发放的情形。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损失即为不合理损失,由县里根据产生原因和责任划分,自行协调解决。另外,本办法制订了缓冲机制,采取全区各县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横向对比和阈值相结合的方式,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其新发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时间。
风险补偿金是减少放贷银行损失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呆账认定金额为基础来计算补偿金额。为鼓励、督促各方加快清收进度、加大清收力度,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启用以完成呆账认定为前提。如果县级清收工作开展顺利,在较短时间内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证明材料,即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呆账认定,并申请风险补偿金。此项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部分单位消极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风险补偿金启动时间的现象。
(五)穷尽追索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放贷银行应在各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清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积极跟进诉讼程序,尽快执行相关财产。上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法律不允许扣划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权、相关资源承包权、房产、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六)怠于行使代位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针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而言,贫困户未使用贷款且不具偿还能力,企业从贫困户处获得资金而对贫困户负有债务,且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专属债权。这一情形,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放贷银行可依此项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企业,并将贫困户列为证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贷银行怠于行使代位权进行追索,错失清收时机,致使企业转移财产,造成贷款损失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七)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
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是指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时,企业存在资不抵债、征信逾期,或是企业原来的贷款因违法违规被要求收回等情形。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常发放的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由县级协调解决。
(八)对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部分的解决途径。
本办法明确规定,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对因不正常、不合理发放而造成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成因分析、责任划定和组织协调,以确定政银分担比例。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的补偿不受本办法约束,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由县级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保障各方合理诉求、维护脱贫攻坚大局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方案。
(九)其他相关问题。
1.本办法第四条所提“符合条件”指的是发放了扶贫小额信贷且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情形,侧重点在于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问题。
2.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是指放贷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将进行债权转让,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债权转让、批量不良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基金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转让等方式。市场化方式进行不良贷款处置后,放贷银行即可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进行呆账认定,并完成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等工作。
3.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在与县里首次开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准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单。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准入名单,并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
⑶ 扶贫小额贷款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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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扶贫产业政策落实不力、推进走样 如何整改
个别地区扶贫扭曲走样
一些受访扶贫干部和群众反映,产业扶贫在积极推进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在显露。部分地区产业发展随意性强,缺乏深加工等产业链配套,产业扶贫探索往往效果不佳,此外,扶持资金和保障体制不健全也困扰着扶贫政策的落实。
一是产业发展随意性强。部分地区盲目整县整区推进某一项目,不计成本投入且效益差,导致一哄而上发展,最后整体失败。2014年至2015年,西部某贫困县在没有深入考察群众养殖技术、养殖成本及市场风险等情况下,在两个乡镇3000多户贫困户中硬性推广绿壳蛋鸡养殖,由于蛋鸡养殖防疫不到位、养殖成本较高、签约企业设置诸多门槛等,政府投入几百万元的养殖项目全面失败,部分农民还因为发展绿壳蛋鸡效益差,背着死鸡到政府上访。
此外,记者在调研中发现,缺乏深加工等产业链配套,往往是各地产业扶贫探索失败的共性因素。《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贵州某县采访发现,近六年来,当地先后实施了核桃、天麻、养羊、党参、太子参等扶贫产业,但都不同程度地失败。由于深加工能力低、组织化程度低,分散农户难以应对市场风险。以茶叶为例,这个县近年来发展了20万亩茶园,目前存活并发展相对较好的有10万亩左右。但由于没有深加工产业链,当地只卖初级产品,产品的附加值低效果不明显。当地扶贫干部反思说:“农业具有高风险,如果没有熟谙市场和技术的龙头企业带动,仅靠干部和群众的一腔热情,最终是国家花了钱,农民反而受了害。”
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保障体系
对于产业扶贫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应加大对产业扶贫的金融支持力度,构建开放性的产业扶贫平台,合力构建“保险+产业扶贫”新模式,充分发挥产业在扶贫中的引领作用。
国务院扶贫办开发指导司司长海波等受访干部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推动产业扶贫:一是大力发展扶贫小额贷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的作用和优势,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3年期以上,3至5万元,执行基准利率,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并由财政扶贫资金全额贴息,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二是构建开放性的产业扶贫平台。贵州民族大学反贫困专家孙兆霞等人认为,产业扶贫中,企业、大户、农民更接地气,应由他们决定或与他们商量发展什么产业,政府着力在构建产业链、完善基础设施、提升贫困群体能力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同时,通过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贫困群体等主体平等参与和协同行动机制,让产业扶贫决策更加科学和更具参与性,避免产业扶贫因缺乏多方能动性发展一大片,失败一大片
三是因地制宜探索“保险+产业扶贫”新模式。针对目前我国涉农保险严重欠缺,贫困户发展产业存在较大风险等问题,基层干部建议,政府、商业保险机构、企业等利益攸关方,需创新思维,合力构建“保险+产业扶贫”新模式,保险机构可根据贫困地区地域特色和产业发展特点,积极推进大众农产品产量保险、收入保险、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各类产品;并积极构建“保险+银行+政府”的多方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力破产业扶贫保险缺位等问题。
“给钱给物不如给个好支部,不少边远贫困山区需求尤为迫切。”河南一位贫困县县委书记说,部分农村没有产业、深陷贫困,与这些地区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没发展思路、没号召力、没干劲等密切相关。他建议,这一轮产业扶贫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尤其是创新模式机制,鼓励发展能带来集体收入的合作经济,将激发村级组织积极性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⑸ 怎样写金融扶贫调研报告
/提纲:……
一、主要做法
(一)从“顶层设计”上做好“精准规划”
(二)从“评级授信”上做好“精准配合”
(三)从“风险补偿”上做好“精准对接”
(四)从“金融优惠”上做好“精准发力”
二、存在的问题
(一)“救济式”扶贫难转化为“造血式”扶贫
(二)银行发放扶贫贷款动力缺失
一是政府提供的扶贫风险保障基金一般在200万元左右并按照1:8的比例放大贷款
二是扶贫贷款收益低而风险高
(三)贫困户借贷及还款保障偏低
(四)金融精准扶贫合力形成难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贫困人口信用体系建设,提供金融生态保障
(二)健全扶贫风险体系,提供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
一是大力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
(三)充分发挥财税部门力量,提供协同保障
(四)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
银行支行金融扶贫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类似范文:县金融支撑精准扶贫工作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工作,人行**县支行主动作为,围绕“四个精准”大力推进金融扶贫工作,积极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大力引导金融机构形成“一体化”合力,成效初现。
一、主要做法
**县属经济欠发达县,省定贫困村**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23%。近年来,人行**县支行紧紧围绕“四个精准”,积极引导辖内金融机构探索多元化金融扶贫模式推动精准扶贫,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一)从“顶层设计”上做好“精准规划”。人行**县支行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完善扶贫金融配套制度和体系,牵头制定出台了《**县金融精准扶贫实施方案》,加强了对金融精准扶贫的指导。在人民银行**县支行的协调下,各涉农金融机构也纷纷制定出台了《**县扶贫和移民产业贷款管理办法》,采取“信贷+特色农业+贫困户”等精准扶贫模式,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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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了5万元移民扶贫产业贷款,将原来饲养5头牛扩大到20多头,至2016年6月底出售耕牛10头,销售收入近10万元,获纯利2.6万元。
(四)从“金融优惠”上做好“精准发力”。2016年根据县域实际,人行**县支行积极引导农信社创新扶贫信贷产品,推出“扶贫小额信用贴息贷款”,采取“授信管理、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对贫困户提供资金支持。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合理确定。同时按照“先收后贴、应贴尽贴”的原则,对扶贫贷款实行全额贴息。同时,人民银行于12月1日向信用社发放扶贫再贷款6500万元,将用于产业扶贫贷款和个人精准扶贫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截至11月底,**县扶贫产业贷款户数120户,金额499.7万元,扶贫小额信用贴息贷款2户,金额5万元,减免贫困户贷款利息25万余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救济式”扶贫难转化为“造血式”扶贫。**县贫困人口中近90%贫困原因为因病因残疾等原因致贫,属于典型的“无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无资源”人群,只能通过财政补贴政策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具有普通劳动力或部分劳动力的贫困户仅占10%左右,使得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金融扶贫对象及支持项目缺乏,能通过金融扶贫、产业扶贫来实现脱贫的覆盖面非常低。
(二)银行发放扶贫贷款动力缺失。一是政府提供的扶贫风险保障基金一般在200万元左右并按照1:8的比例放大贷款。金融部门实际投入扶贫信贷资金目前已达到6600万元左右,远远超出这一比例。而扶贫贷款收息难度和风险隐患大,潜在资金损失风险十分明显。二是扶贫贷款收益低而风险高。贫困户的收入来源较为单一,贷款后还款压力较大,贷款追偿难。银行机构将大量资金投入到见效慢、收益低的农村贫困地区,与其经营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存在明显冲突,弱化了其支持扶贫开发的积极性。
(三)贫困户借贷及还款保障偏低。一是贫困户缺乏有效抵押物,而农业经营风险分担和保险机制尚未形成,在没有任何抵押或是有力保障措施的情况下,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发放贷款。二是现实中一些贫困户依然把贷款资金等同于政府救济款,信用观念认识不到位,对贷款资金偿还意愿不强。
(四)金融精准扶贫合力形成难。扶贫资金涉及财政、扶贫、科技、林业等多个部门,扶贫办、财政、银行之间信息共享机制落后,政府扶贫政策、扶贫指标及具体措施和银行机构扶贫贷款披露制度未能及时共享,难以发挥银行信贷资金在扶贫开发中的乘数效应。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贫困人口信用体系建设,提供金融生态保障。一是统一开发金融扶贫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对接贫困农户建档立卡和扶贫监测信息系统,采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信用信息情况,为准确识别贫困户提供依据。二是大力加强贫困人口信用环境建设,建立完善贫困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征集机制、信用评价机制以及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健全扶贫风险体系,提供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大力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重点小额扶贫保险,扩大特色种养业险种,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比率、补贴范围,降低保险费率,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二是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⑹ 国际小额信贷年的改进
中国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为了帮助中国政府解决扶贫贴息贷款到户率低和还款率低的问题,一些国际机构和国内非政府组织开始探索引入小额信贷,以使贫困农户更容易获得金融服务。随后,越来越多的国际多边和双边援助机构对小额信贷产生兴趣并投入可观的资金开展试点项目。政府扶贫部门也逐渐认识到小额信贷在扶贫中的有效作用,把部分扶贫资金以小额信贷的方式投放给贫困农户。目前,我国从事小额信贷主要有以下机构:国际发展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资助的小额信贷项目、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一般由农行、扶贫办及扶贫社操作)和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业务。非政府组织、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均是单一项目型模式,资金主要依靠外部供给,不具备持续性。小额信贷从业人员多为兼职,小额信贷经营没有组织机构的保证。在管理机制上无法创新,只是在形式上照搬了国际上的做法。
随着小额信贷在中国多年试验,客观上提出了中国如何建立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的体系问题。农村信用社在经历了垒大户的挫折以后,重新进行了市场定位,把小额信贷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但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仍有许多地方需借鉴国际最佳实践。
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和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业务都是补贴型的小额信贷,与国际小额信贷的方向是背道而驰的。如果金融机构不是自发开展小额信贷,也就无法创新。此外,农村信用社从事小额信贷已开始对一些操作相对规范的国外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构成竞争的压力。由于农村信用社可得到中央银行的贴息支农再贷款,成本较低,贷款利率也远低于国外非政府组织资助的小额信贷,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农户借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还国外非政府组织资助小额信贷等现象。
当前,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格局是农村金融中的两个突出问题。在农村发展不吸收存款的小额信用贷款,不但有助于创造一个有效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同时还有利于缓解农村资金外流,解决农民和微型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试点小额信贷组织是整体农村金融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对推动其他农村金融改革起促进作用,尤其有利于促进完善信用社的治理结构。
推动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必须走多元化的小额信贷发展模式,既要促进不吸收存款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又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同时政府应制订适合小额信贷机构生存发展的政策环境等等。
⑺ 贫困户对抉贫小额贷款政策不了解如何整改
贫困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并且三年内免息:
一、按照相关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贫苦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由当地县级财政机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农户来说也就是三年内免息,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拿5万元无偿的给农户用三年,农户可以利用这笔钱进行生产或者创业,进而脱贫致富。
二、根据国家金融扶贫政策的相关规定,2017年农村贫困户只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即可申请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1、“三好”农民。即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
2、“三强”农民。即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
3、“三有”农民。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
4、“三无”农民。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风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行为。
⑻ 银行如何加强农村小额贷款的管理
农村信用代办站是随着农村信用社成立应运而生的历史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点多面广,业务灵活等诸多优势对农村信用社面向农村,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充当金融纽带和支农主力军的作用有不可磨灭的功勋。随着先进的结算手段和高科技术在金融服务领域的运用和推广,农村信用代办站被淘汰出局。农村信用站撤销之后,如何更好的服务“三农”,联系“三农”则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急需思考和解决的课题.
一、难点
农村信用站撤销以后,农村信用社的网点布局,明显驱于不合理。广大农民不可能象过去一样得到快捷的金融服务。笔者仅就湖南省武冈市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全市共有17个乡镇和2个街道办事处,共有人口74万,其中城区人口14万,城区面积20平方公里;农村人口60万,农村面积 1418平方公里。全市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网点 个其中城区有营业网点32个,农村地区有营业网点23个,一个营业网点要承担 61.6平方公里区域和7479户农户的金融服务。这样就形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广大农民的金融服务很难到位,于是出现了很多新的难点。
1、网点紧缩,服务难度增大,导致农户对信用社的信赖度削弱
信用代办站撤销后,信用社工作人员工作量急剧增大,信贷人员所面对的服务区域和服务对象明显增多,有的到了难以承受的的程度。这样农民享受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明显没有过去那么快捷便宜了,因此农民在很大程度上怀凝农村信用社还是否姓农。比如晏田信用社信贷人员共有3人,所面对的贷款户有3000多户,平均每个信贷员要承担1000 个农户贷款的跟踪和管理,一年之内很难访遍所有的借款户。比如司马冲信用社管辖的正冲村,离信用社所在地有15公里之遥,加之交通不方便等原因,信用社工作人员一年很难去几次。农民借贷很难找到信用社的管理贷款的工作人员,担心这次还了贷款下次找谁借的问题。于是他们能拖就拖,能躲就躲,很大程度上对农村信用社持不信任的态度。
特别是近几年,农村信用社开发出小额农户信用贷款这一新品种后,出现了千奇百怪的现象。有的农户认为信用社的贷款是政府的扶贫贷款,“不借白不借,借是白借”在认识上出现了很大的偏差。正因为这种认识的偏差,于是就出现了贷款投向易位的现象。他们以发展生产为由借款,实际却用于建房、婚嫁等消费方面,有的还转借给他人或投资非农的高风险行业。这样,客观上导致贷款不能及时偿还。
基于农户这种不信赖农村信用社和农户信用观念淡薄的意识,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大都有点谈贷色变,对小额贷款能不放就不放,特别因为信息不对称,还真的有点不敢放。因此就出现了一种恶性循环,即:农民借不到信用社的贷款,信贷人员不敢放贷款,农民就更不愿还贷款。
2、人力不足,管理难度增加,导致信贷资产质量难以提升
信用站撤销后,信用社的信息联络员,由于“三不带”,在收贷、收息、收储上,也没有了过去那种积极性,加之,不是其谋生的主要手段,信用社的工作实际成了他一桩可做、可不做的事情。他们办理一笔贷款业务要跑一次信用社,前面所述有的行政村离信用社所在地十几公里,加之交通不便,基本上就是收一笔贷款要半天或一天时间。特别是小额贷款,那么,信息联络员一天之内所耗费的时间和所得到的收入明显不对称。因此,他们也不可能象过去安排专门时间去做信用社工作,那么,真正要解决问题,只有靠信用社本身的工作人员,而有的信用社的信贷管理只有2至3人,却要面对几千户客户和几十平方公里的地域,深感力不从心。
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在推广的过程中,由于信用社本身人手不够,在信用等级评定时实际没有将工作做实。主要表现是: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无暇深入农户调查,全靠各村村委会和信用社聘请的信息员凭个人印象和个人感情,进行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加之,有的信用社为了追求工作进度,忽略工作质量,使一些不够条件的农户也评上了信用户。
贷款放出去后,由于人力不够后续管理跟不上,导致部分贷款挪做他用后,信用社未能及时掌握情况。从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就大打了折扣。
3、考核从严,工作难度加大,导致信贷人员工作积极性受挫
基于上述的种种情况,信贷人员惜贷、怕贷的情绪日益上涨,特别是贷款清收责任制实行以来,在信贷人员很难了解到农户的经济信息的情况下,更是惧怕发放贷款,因为一旦形成呆账会给自己增添不少的麻烦。所以,多一事不与少一事,这是其一。其二,小额农户贷款的管理和催收确实是一桩要走遍千家万户的事情,由于信息不对称,信贷人员在付出劳动的前提下,不一定能得到收获。而上面的考核又是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只看报表数字,不看你是否付出过劳动,付出多少劳动。因此对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一定程度的挫伤。
二、对策
信用代办站撤销后,出现的这一系列的新工作难点,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话,会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一是不利于诚信社会风气的树立;二是给信用社造成严重的贷款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农村信用社面临邮政储蓄银行即将成立,农业银行经营战略的重大调整,农业发展银行扩大业务等严重挑战和压力,将会使根植于农村这块土地50多年的农村信用社失去最基本的群众基础,即最基本的客户群。要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
1、切实做好农户信用档案工作,严格把好信用等级证的发证和年审关。
农村信用社在贯彻好小额农户贷款“核定额度、周转使用、随到随贷”的原则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农户信用档案工作。按行政村、组,逐户地按户口登记的户数建立好档案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记录的内容为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及其年龄和主要从事的职业、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收入概况和历年的信用记录、永久性的联系方式。做好农户的信用档案信息工作,一是有利于掌握好客户的诚信度;二是减少在核发信用等级证时,确定授信度的工作量;三是有利于小额贷款的动态管理。比如贷款即将到期催收时,一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
在做好信用档案信息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把好信用等级的发放、年检关,笔者建议各县(市)的联社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一个《小额农户贷款信用等级证授信标准管理办法》,将各个信用等级的授信条件和处罚办法明文规定下来,将授信的权力、责任和违规处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下来,这样既约束了农户,也约束了信用社工作人员。
2、认真做好小额农户贷款划片责任到人的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信用社要按照管辖的范围,对小额农户贷款要分片责任包干到人,每个信贷员对所辖的借款户要有专门的工作台帐,及时记录借款户借款、还款情况和贷款管理、催收情况,并做为信贷人员的工作考核依据。一改过去那种只重工作结果,不重工作过程的考核办法,将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考核相结合,并适当加大工作过程考核的份量,从而有效地调动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加强与村组、干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积极支持。
大企业、大金融的信息往往是“硬信息”,他们的信息源主要是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具有可传递性,而农村信用社所面对的农户,他们的经济信息往往是“软信息”,他们没有财务报表可查,没有详尽的数据供你分析。因此,他们的经济信息传递性差,而最能了解和掌握他们信息的人,应是与他们朝夕相处的村组干部了,所以信用社要想最充分地掌握农户的经济信息,必须依靠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一是充分尊重他们,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二是在选拔任用信息联络员时,尽量在村组领导中选拔。
4、积极推进新一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的发展。
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的改革,很明显的超前于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当然,从推进农村信用社的自我生存能力的增强,规避经营道德风险这个角度看,当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如何满足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更好地服务于“三农”这个角度看,就值得商榷。农村信用代办站撤销后,很明显地出现了信用社和农户贷息不对称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首选的应是尽快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信用社面对的客户群体由过去的千家万户的单个农户,变为更具经济实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全面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也写下浓彩重墨的一笔,尽几年,北方一些省份的农村信用社为我们树立了典范,吉林省的太平百花信用社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他们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成立了农村专业合作社,每个合作社都有自己的章程。章程明确规定,入会成员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的社员,并投入合作社,投入一定数量的股本金,社员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由合作社统一批量购进,然后再按市场价格卖给社员,形成的利润的分配20%作为合作社的费用,10%作为合作社的积累,70%按社员的交易额返回给社员,对合作社的债务,所有社员有连带责任。信用社只将贷款打包发放给农民合作社。这样,一是增强了农户的抗风险能力;二是大大地减少了农村信用社所要面对的借款户的数量,减少了信用社的贷款管理难度,实现了信息的对称,促进了农信社与农村经济的双赢。
⑼ 如何对小额农户贷款进行管理
给你个建议:一是建立信息库,就是小额贷款的客户信息,二是小额贷款产品的管理,建立产品库,进行流程化的设计,也要及时开发适应客户需求的新产品,三是建立科学合一的贷款定价机制,四是加强贷后管理,包括档案管理等。五是加强营销人员的考核
⑽ 2021精准扶贫小额贷款还有吗
2021精准扶贫小额贷款还有,可以去各个银行申请。
一、申请扶贫贷款的条件:
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有固定住所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有还款能力,无不良信记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有借贷意愿和独立发展的能力;能带动缺乏致富能力的贫困农户(必须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增收脱贫的富人、农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人应与贫困户、村委会、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增收脱贫协议,使用贫困农户贷款额度,充当贷款主体,承担全部贷款偿还责任;贷款人为企业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除前述第1款至第4款的条件外。
二、扶贫贷款利息补贴结算
扶贫贷款贴息按季度结算。每季度末,《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由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队伍)汇总上报,经省财政部厅会同省扶贫厅审核后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经农业银行总行汇总(附省表)后,于下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报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后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及时、如实、准确地做好这项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县行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小组对辖内已发放的贫困户贷款进行贷后检查,重点检查贷款资金是否真实使用、经营是否正常。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各支行要对扶贫贷款进行实时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及时向有权审批人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七条 信贷违约处理。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各支行要按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