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河南农民工创业贷款扶持政策
河南农民工合伙开店,最高可获50万元贴息贷款。日前,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河南省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新的政策支持。
《办法》指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回乡创业农民工,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并具备创业条件,可凭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在外务工1年以上的证明或已经创业的证明,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于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的经济实体,则可按照人均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最高可获50万元贷款。
关于贷款利息,《办法》指出:从事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在两年的基础上,还可延期两年,延期期间不再贴息。
⑵ 河南省洛阳返乡创业贷款怎么贷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出台《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调整贷款覆盖范围,规范贷款手续。
发放范围扩大
按照实施办法,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扩展为六类,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
除此之外,上述6类人员合伙经营创办的经济实体以及有一定自有资金、当年新招用上述6类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小企业,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成功创业继续扶持
自主创业人员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对合伙经营的可按人均5万元确定、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小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可展期两年。对已经通过贷款扶持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贷款的,可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对自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小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自2008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三类人呆账可核销
与以往不同,对于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机构将对逾期贷款展开追偿工作,但经采取一切必要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个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小额担保贷款,可纳入核销范围。其中包括: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获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抵押物(质押物),并向反担保人追偿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按年核销,对经认定核销呆坏账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原则上5年内不再审批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此办法已经实施 你属于受益范围内 你可到当地信用社咨询一下 他们会给你满意的答复 祝你成功 谢谢~
⑶ 大学生自主创业河南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比如银行贷款利息是否减免;
河南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在09年3月20日,河南省召开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工商局出台的《关于支持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意见》,推出一系列优惠政策,助高校毕业生自主、灵活创业。
《关于支持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和经济结构转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带来的冲击,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十件实事的意见》精神,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创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三大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货币出资“零缴付”。放宽出资方式限制,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100%。创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无最低出资数额限制,出资方式由高校毕业生自主决定。 (二)经营场地“零成本”。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以及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可登记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 (三)服务创业“零收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各类企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企业基础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发布设立、变更登记公告。
二、推行两个放宽,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经营
(四)放宽登记形式,实行“试营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经营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标注有“临时”字样的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五)放宽创业领域,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入”行业和项目,都允许高校毕业生经营;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已被社会普遍接受但未被正式认可的新兴一般性经营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三、建立三项制度,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
(六)建立“绿色通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用服务窗口,落实专人担任“创业联系人”,提供事前指导、跟踪辅导、快速办结等“一条龙”服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发照。
(七)实行“首次不罚”。改进执法监管方式,加强行政指导,多规范、少处罚,多指导、少指责,让高校毕业生得实惠。高校毕业生创业中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凡情节轻微、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给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并帮助企业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八)强化“跟踪服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基层工商分局(所)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台帐,定期进行回访,及时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另外有关贷款问题:
河南省出台新政 大学生创业可申请5万元贷款
为了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鼓励农民工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6日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办法规定回乡创业农民工和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最高可申请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据了解,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或由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申请贷款。 回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可展期2年,展期不贴息。
贷款利率方面,办法规定凡是回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均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如需申请贷款,回乡创业农民工可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在外务工一年以上证明或已经创业的证明。大中专毕业生则需要提供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学校等毕业2年以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农民工、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可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资格认定证明(外出务工证明或已经创业的证明,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合法经营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相关证明)等资料。之后经过审查推荐、担保与反担保程序,即可领到贷款。
⑷ 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
现将《河南省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
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回乡农民工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特制定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一、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由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资格认定
(一)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在外务工一年以上证明或已经创业的证明。
(二)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毕业2年以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请。回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贷款申请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贷款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资格认定证明(外出务工证明或已经创业的证明,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合法经营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相关证明)等资料。经营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贷款申请人在经营地申请时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村、乡镇(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诚信情况证明。
(二)审查推荐。乡镇(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调查,要重点对贷款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良行为或经济违法现象进行调查,初审合格的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县级以上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三)担保与反担保。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担保机构应简化程序,尽量降低反担保,确实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可以采用第三责任人担保、不动产抵押和有价证券质押等反担保措施,要降低反担保门槛和贷款抵(质)押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承诺担保手续。对回乡创业农民工可以采用联保贷款制度和信用村信用担保机制,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四)发放贷款。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申请贷款由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上程序办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由担保机构受理,企业按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反担保手续和相关资料,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回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可展期2年(展期不贴息)。
(三)贷款利率。对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五、贷后管理。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按季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防范贷款风险;要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温馨提示借款人还贷时间、地点和金额,按时还款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及逾期后应承担的责任和各项费用;要在贷款到期前两周内采取电话联系等方式,催促借款人、反担保人按时足额还款;要及时向担保机构通报情况,采取措施,强化借款人的还款意识。
六、各地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南阳的农民工贷款门槛较高,需要有公务员担保,需要有现有一定规模的经营项目,需要有一定的关系,这样才能申请成功,我也在南阳申请,如果有意我们可以联合一批南阳创业农民工一起申请共同解决种种问题,一起申请成功!
⑸ 小额担保贷款实务指南的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贷款操作实务
第一章 小额担保贷款基础知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概念和特征
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对象范围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及还款方式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和反担保
八、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流程
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职责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统计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受理
一、接受咨询
二、业务受理
三、初审
四、注意事项
第三章 贷前调查
一、贷前调查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二、贷前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三、个人和小企业贷款贷前调查的要点
四、综合分析和出具调查报告
五、贷前调查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 担保与反担保
一、担保业务流程
二、担保申请的受理与核查
三、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四、落实反担保措施
五、实地核查
六、担保建议
七、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八、担保机构承诺担保
九、担保与反担保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第五章 贷款发放
一、贷款审批
二、签订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
三、贷款发放
四、贷款发放后管理
五、贷款发放注意事项
第六章 贷后管理
一、贷后跟踪管理
二、到期贷款的回收管理
三、逾期贷款的管理
四、呆坏账的认定、核销
五、贷后管理注意事项
第七章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一、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
二、财政贴息比例和额度
三、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四、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五、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六、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七、统计报告制度
八、监督管理和责任
九、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注意事项
第八章 信用社区
一、信用社区的创建标准
二、信用社区创建的程序
三、信用社区工作职责分工
四、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五、信用社区信用调查
六、信用社区的考核和奖励
七、信用社区的撤销
八、信用社区的贷后管理
第九章 贷款档案管理
一、贷款档案的概念
二、贷款档案管理的原则
三、贷款档案的归档
四、贷款档案的基本内容
五、贷款档案的日常管理
六、贷款档案管理注意事项
第十章 制度建设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制度
二、担保机构工作制度
三、目标考核和绩效激励制度
第二部分 政策文件
国家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报送百家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4]9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47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
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17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财金[2009]41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271号)
地方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财政厅、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113号)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银发[2009]93号)(21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221)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8]212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8]205号)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09]64号)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领导办公室 《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再就业办字[2008]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92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
第三部分 业务文本样例
江西省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标准化操作范本
濮阳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第四部分 地方经验
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5×3”工作模式
河南省建立机制 完善政策 促进小额担保贷款良性循环
江西省完善五大体系 发挥小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作用
⑹ 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为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有河南省城镇居民户口,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联合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 二,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贷款额度.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标准为2万元;对企业贷款金额标准为每名下岗失业人员1.5万元.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因生产发展需要继续借贷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担保机构及时审核并分别与贷款银行和贷款人办理相关手续.贷款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贷款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贷款方式 (一)担保机构.各省辖市设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小额度贷款担保机构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该担保机构要在当地注册为事业法人.县(市)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受托承担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纳入财政全供,其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审核认定,项目评估,后续服务等)由同级财政提供专项经费,创业培训所需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担保机构不得向贷款人收取任何管理服务费用. (三)贷款方式.担保机构与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城乡信用社签订统贷统还协议,根据审核确定的贷款额度向商业银行贷款或城乡信用社贷款,并按申请贷款数额20%的比例,将担保金划入承办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的指定帐户.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应在担保金到户后按1:5的比例向担保机构提供所需的贷款额度.担保机构按季向承办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足额支付属国家贴息项目的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由担保机构按照贷款协议及时足额向承办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偿还贷款本息. 四,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 (一)省及各省辖市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各省辖市财政出资安排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贷款额度和计算的担保基金及时拨入担保机构专用帐户,担保机构拨给贷款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所需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小额担保贷款损失有省和各省辖市分别承担一半. (二)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担保机构认定.担保机构按季计算汇总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财政部门向财政部驻河南财政监察专员办报送,财政部门按专员办审核意见拨付,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担保机构.展期贷款不贴息. 五,贷款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自愿申请.下岗失业人员或企业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其中,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项目报告和担保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证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担保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社区会同街道初审.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到贷款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信用情况,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张榜公示后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 (三)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将审核结果报市担保中心. (四)担保机构审定.担保机构接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材料后,进行最终认定,确定拟发放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对确定拟发放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以及开业后的政策扶持引导. 六,贷款发放和回收 (一)贷款发放.由担保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助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在担保机构统贷统还的额度内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贷款回收.担保机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并依托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建立追偿机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收回本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对贷款即将到期的借款人,应及时进行还款提示.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要在所在社区进行公开公布,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并通过各种有效手段追回贷款. 七,服务与监督 (一)建立健全创业服务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成立专家咨询机构,建立创业项目库,强化创业指导,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帮助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提供后续服务和支持,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降低贷款风险. (二)严格审查发放程序和财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贷款发放程序,认真做好资格审查,信用评估和项目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对借款人财务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 八,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非贴息项目贷款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济银发[2003]8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辖市按照本办法精神,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劳动社会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银监会河南省局备案.
⑺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核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经省中小企业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放高息贷款,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不得对外担保,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核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8〕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按季向省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交财务报表、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向公司股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⑻ 鹤壁市三级残疾证能贷款吗
为促进全民创业,除下岗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等五类人外,鹤壁市还把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纳入贷款扶持范围,贷款额度为每人5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最高能贷200万元。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规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此外,按时归还的还可以续贷。据了解,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返乡农民工可多种方式贷款
据了解,目前鹤壁市农村地区的返乡农民工贷款较困难。因为他们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也不知道其他担保方式,常常无从贷款。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贷款中心主任赵永庆为农村返乡创业人员支招,对于返乡农民工,只要能在市直机关、国有企业、乡镇机关、教育机构等单位找到一名担保人,一般都可以顺利贷到所需款项,成本很低。
如果没有担保人,也可以到银行采取抵押和质押的方式贷款。具体来说就是,返乡农民工可以到房管局开办房产证或到国土局开办土地证到银行作为抵押,也可以用大额订单作为质押。只要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就能申请贷款。
据介绍,截至上月底,鹤壁市对返乡农民工已成功贷出132笔,款额达505万元。这些贷款主要用在了养殖、种植、开门市等方面。
符合申请对象的申请条件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规定:
残疾人:凭残疾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⑼ 就业及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惠民政策有哪些
一、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二、优惠政策
对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可按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可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以上两种情况的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给予贴息。微利项目是指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宾馆、茶楼、会所、美容美体等高利润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
三、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人员持相关资料证明向创业所在地社区申请,社区初审、公示、建立台帐。
2、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录入微机、建立台帐。
3、区县就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核。
4、担保公司审核。
5、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⑽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会同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提供信贷服务;财政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风险识别与预警工作;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年度检验;人行分支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银监部门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各省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审报县(市、区)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第六条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审核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组织中小企业、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七条各级房产、国土、车管等相关部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要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在试点期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省辖市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防止一哄而上、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认真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