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签了一份合同,然后用照片形式给发过去,问下具不具备法律效应
这个合同甲方资料完善了吗?拍照过去的根本就不具备法律效益而是存在资料泄露的风险
B.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在qq上跟人签了贷款合同,是打印出来签字又拍照发过去的 这样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但是真正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却非常少。
我们经常看到的电子合同有以下几种:
采用水印、可视化图章甚至是PS的电子签名签署合同,
用QQ、微信、邮件、传真等方式发送合同,对方打印后盖章签字在以同样方式发回,
网站平台生成的电子协议,用户只需点击“确认”。
其实这些电子合同都不算有效的电子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很容易在传输或者保存的过程中被人篡改。
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则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合同签署各方经过实名认证,
2、是根据《电子签名法》认可的可靠电子签名。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这份电子合同则具备和纸质合同手写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的电子合同才被法律认可。
而一般的互联网平台是不具备信息安全认证技术和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无法识别签署双方身份是否真实,无法防止电子合同在签署及传输存储的过程中不被篡改,因而无法确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所以,建议题主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来签署电子合同,这样的电子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
C. 我在小额贷款合同也签了,也拍照给他们发过去了,但是没贷,以后他们会不会说贷给我了
别的不知道,深圳研信也叫飞贷这家公司是骗子!注意以后你征信吧!个人信息露了就完蛋了
D. 网上借钱签了合同,按了手印,身份证照片和本人照片都发给他,然后他又手续费,我没给,会成为黑户吗
应该不会。。。
只要他没给你发放贷款,这个合同就没有执行。。
所谓的黑户,其实就是欠钱不还(不管原因),导致的征信变差。
现在呢,一份未执行的合同,并不能约束你什么。。
另外说一下,像这种网上发合同之后签字画押传身份证照片什么的,并且要求你交付高额手续费,比如说几百块钱、上千块钱的,个人认为属于一种贷款骗局,而且是很老套的一种。稍后对方若因为你不肯交手续费,而说要起诉你什么的话,那就可以铁定的认为是骗局了。。
E. 我在网上贷款一万,在qq上提交了资料然后他发了一份合同给我叫我打印出来签了,再照相给他,是真的吗
傻孩子,对方说是这么说。等你签完合同,然后告诉你叫你交钱,你不交钱就说要告你,别上当了,都啥年代了还合同,傻。现在都212世纪了,你以为还是20世纪啊?估计你这辈子都还没遇到过签合同的情况吧?说你是土包子也不过分。
很简单嘛,要区分对方是不是骗子,那还不简单。你让对方用公司的电话打给你,知道支付宝的客服电话多少不?支付宝客服打给你会显示 支付宝客服中心,每一个公司都有,你不会没去过公司上班吧?这是最常识的。你在公司上班,用一下公司的电话打给朋友还不是轻而易举?老板会说你啥??白痴。让骗子用公司电话打给你,没电话衮一边去。
F. 我在网上贷款,合同没有看清楚,就签字了,合同是他们通过qq文件传给我的,说我签好合同拍照片给他们发
网上签订了贷款合同,在签订生效之后反悔是要按照合同的违约条款来进行违约处罚的,但如所述合同明显有显示公平的条款,则可以在法院起诉后要求该项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6)签贷款合同发照片能信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G. 就是如果在网上贷款,合同是打印出来的,我签了合同,还照了照片发给他,我想问这个合同有效嘛
这属于电子版合同,有效,只是法律效力不如纸质合同,且单凭电子合同无法起诉,必须有其它证据支持。
H. 贷款合同上对方的手印和签字是打印的,我的是手写的,事后以照片的形式发给对方,这样的合同生效吗
这是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签订进行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题;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