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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托管合同是否是从合同

发布时间:2022-05-06 15:58:33

⑴ 资金托管是什么意思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安全保管委托投资的资产,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银行托管业务的种类很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托管、收支账户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贵重物品托管等等。

⑵ 二手房资金托管时什么意思!

资金托管账户是指不动产权核心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是由托管核心、业主、客户三方托管,签署托管协议。在交易正常进行且符合相应取款条件的情况下,由贷款银行出具付款通知书,由业主、客户至托管核心办理托管资金支取凭证后,业主去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若交易不成功,需买卖双方携带各自身份证、买卖合同、托管协议、托管凭证、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证明,去托管核心办理退款手续。

资金托管好处:

1、资金结算方便安全

买卖双方资金往来可以不用自行交割,也不用再通过中介机构,而是由政府部门托管,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收付。一方面,方便了广大消费者就近交存或提取大额房款,避免大额现金流转风险。

2、托管资金带息支付

房屋交易完毕后,买方领取产权证,资金托管机构指令银行将房款连同交易期间的利息一并支付给卖房人。

3、不延时限便捷服务

房屋交易资金实行托管后,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交易经审核准予登记发证的,买卖双方自登记进件之日起经15天便可领取产权证或房款。

(2)贷款资金托管合同是否是从合同扩展阅读

二手房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往往为水、电、燃气的费用,户口的迁移等发生纠纷。要扫除这些二手房交易的“后遗症”,买卖双方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结清水表账单

不论谁使用,自来水公司都规定,逾期未交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如经30日未缴后,停止供水。所以交房前,一定问清楚是否付清水费。

2、告知电表情况

交房时,买房要查验电表是否有移动、改装、线路走向是否正常等,同时保留电费上月账单。

3、天然气过户

买卖双方必须凭《房屋买卖合同》且写明房价已包含天燃气费,急双方身份证到天然气部分办理过户手续。

4、结清网费和电话费

交房前到电信部门办理截止到交房日的账单,一并结清后,办理过户手续。

5、协助有线电视过户

双方可携有线电视收费凭证和有线电视凭证到房屋所在的街道有线电视站办理过户手续。

⑶ 什么是资金托管

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

⑷ 资金托管是什么意思资金托管流程指南

何为资金保管?

资金保管,也叫第三方存管,其全称为客户买卖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其主要是指,出资者在买卖活动中将买卖所用结算资金,交由第三方存管机构代为处理的机制。这儿所指的第三方存管机构,主要是具有第三方存管资历的商业银行。

资金保管常见于证券、期货、房产等买卖活动。如,在证券买卖中,托付存管银行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客户资金的存取和资金交收,但其他证券买卖操作是不会受到影响的。

为何要施行资金保管?

资金保管遵从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准则,将出资者的证券买卖账户,和用于资金保管的账户严格地区别开来。在这一形式下,证券公司(即券商)负责客户的证券买卖等事项;存管银行负责供给买卖结算资金的存取服务,以及资金保管账户与证券买卖账户之间资金的划转。

在之前,出资者用于证券买卖和结算的资金由证券公司直接处理,并因而呈现过证券公司移用资金,乃至捐款逃跑的状况。为了根绝此类事情再次发作,证券业引入了资金保管制度。这样做不只维护了出资者的利益,也维护了证券公司的职业形象,让证券业愈加安稳有序地工作和开展。

资金保管有什么优点?

资金保管制度有如下好处:

1.资金更安全。 过去,出资者的资金由证券公司存管,被移用的状况屡次发作。资金保管制度实施后,出资者的资金安全得到了证券公司和银行的两层保证,安全性极大进步。

2.存取更省心。 出资者能够经过银行货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方法完结资金存取,以及资金保管账户与证券买卖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3.服务更交心。 出资者成为了证券公司与银行的同时客户,在持续承受本来证券公司供给的出资理财服务的同时,还能够享用银行供给的各种归纳理财服务。

4.买卖结算资金由商业银行统一存管 ,有利于国家对违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状况进行监督处理。

资金保管的特色

资金保管有如下特色:

1.客户资金关闭运转。 证券公司将客户资金存取功用搬运给银行,所有存取款行为均由客户自行经过银证转帐方法建议,极大降低了客户资金被移用、洗钱和套现等的风险。

2.存管银行总分核对。 银行经过为客户开立的处理账户,能够把握客户资金的明细账,并将其与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总账进行核对,一定程度防备了证券公司在总账上做手脚。

3.另路查询对账机制。 客户能够凭借存管银行和证券公司供给的查询手法和对账机制,比照银行端和证券公司端资金数据的一致性,维护资金安全。

4.全方位客户资金监管系统 。证券公司、存管银行、客户、监管机构一起构

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客户资金监管系统,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

资金保管的处理流程

资金保管,也便是第三方存管事务的处理进程并不杂乱,以工行为例。

先带着自己有用身份证件,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证券保证金账户,并指定工行为资金存管银行,并签署《客户买卖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然后再带上身份证件、证券资金卡、储蓄卡或存折以及《客户买卖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到工行营业网点填写《第三方存管注册申请书》,确认树立存管联系后,第三方存管事务就能够顺畅注册了。

⑸ 房产交易时资金托管的流程是怎样的

托管流程介绍

(一)、无贷款的交易

(1)、签订买卖合同后,至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

买卖双方持经过网上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等材料,至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托管机构和交易双方各一份。

(2)、买方至托管银行缴纳托管资金

买方至托管银行交付托管资金,足额存入后,买方持存款凭证至托管机构。

托管机构确认托管资金全部到帐后,出具《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到帐证明》(见附件)。

(3)、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买卖双方持经过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托管机构开具的托管资金到帐证明及其它申请资料,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受理后,要求买方应及时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登记机构在出具的受理单上,应注明,申请方至托管机构领取房产证。

(4)、交易成功:付费领证取款

登记机构核准制证后,由托管机构代领房产证。

托管机构通知买卖双方共同到场,买卖双方签署《二手房交易托管资金支取收条》后(见附件):

1、买方凭土地证,向托管机构领取房产证;

2、托管机构确认买方已取得双证后,开具转帐支票交卖方,由卖方至托管银行领取托管资金。

(二)、需贷款的交易

(1)、签订买卖合同后,至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

买卖双方持经过网上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等材料,至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托管机构和买卖双方各一份。

(2)、买方至托管银行缴纳首付款,并向贷款行申请贷款

买方到托管银行指定网点缴纳首付款后,凭借二手房买卖合同、托管协议、首付款凭证及其它资料至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3)、银行审批及发放贷款

贷款银行对买方贷款申请进行内部审批,审批通过的在签署相关借据及抵押合同后,将贷款发放至托管中心专户,并通知买方领取贷款凭证。

在合同中,应明确放贷帐户为托管机构专户中的买方虚拟子帐号,并将贷款相关凭证、合同由买方送至托管机构。

贷款凭证摘要中,应完整填写托管协议号及虚拟子帐号、资金性质(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否则托管机构作拒收退回处理。

(4)、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和抵押登记

买方凭贷款凭证至托管机构,托管机构确认托管资金(含贷款)全部到帐后,向买方出具《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到帐证明》。

买卖双方持二手房买卖合同、托管资金到帐证明及其它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各项申请资料,一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登记部门受理后,买方应及时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交易成功:付费领证取款

经登记机构核准后,由托管机构代领房产证,有抵押贷款的,同时代领他项权证,并通知贷款银行领取他项权证。

托管机构通知买卖双方共同到场,买卖双方签署《二手房交易托管资金支取收条》后:

1、买方凭交清房产证相关费用的回单及土地证,向托管机构领取房产证;

2、托管机构确认买方已取得双证后,开具转帐支票交卖方,由卖方至托管银行指定网点领取托管资金;

(5)贷款资金托管合同是否是从合同扩展阅读:

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的形式和范围

市区范围的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可自愿约定交易资金是否需要托管。

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的时间

托管时间以托管协议为准。无贷款的交易见新房产证后交割资金,有贷款的交易,见他项权证后交割资金。

优势

独立账户:与平台账户完全独立,实现资金流与信息流分离

系统保障:托管账户系统通过支付企业与金融理财企业双重监管机构严格审查

风险保障:”一键关停”程序保障,控制账户资金不被盗用

隐私保障:采用金融级账户安全加密技术,最大程度保证您的账户信息安全

结算保障:T+1/T+0快速结算,快速响应用户需求

资金保障:银行全程监管,所有账户资金进出均由银行监督完成

⑹ 购房行为中,房屋购买合同和房屋贷款合同是否属于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

言简意赅:不属于

理由:

  1. 从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否最终发生取决于主合同是否完全履行,也即主合同由于履行完毕或者某种原因导致解除,则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就不需要再履行。

  2.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即便最终无效,但是房屋贷款合同依然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虽然,房屋贷款合同的设定的目的是为购买房屋提供资金支持,但不符合主从合同制度设定的目的。(记得点赞采纳)

⑺ 商业银行资金托管合同需要所有出资人签署吗

需要。
因为资金托管是需要所有出资人出资的,所以合同也是需要所有出资人签署,不然的话另一个人挪动了资金其他人都不知道,这样子的话以后就会有争论。
只要是共同拥有的,或者是共同投资的,签名都是需要其他方的确认。

⑻ 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认定
委托贷款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资金提供人(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及银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构成,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分别在两个合同中约定;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则由一个合同构成:资金提供人(委托人)、银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均在一个合同中约定。审判实践中,从事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多为非金融企业,借款人则多为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按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由此引发了一个法律问题,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向企业发放贷款是否就自然演变成有效合同了呢?有观点认为,《贷款通则》中规定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但对委托人的主体身份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因此,应视为法律允许所有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以“委托人”的身份将资金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委托贷款作为《贷款通则》规定的一种借贷模式,其合同形式不论是双方协议还是三方协议,均为委托人、受托人(贷款人)及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类合同应作有效合同处理。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但笔者认为,委托贷款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应结合委托人的身份、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不宜仅依委托贷款合同的外衣就认定此类合同为有效合同。理由是:《贷款通则》中关于委托贷款的规定,只是对委托贷款的操作形式及特点进行了概括性地表述,并未对委托贷款这种方式的效力作出规定。《贷款通则》还规定了自营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自营贷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二者中的道理显而易见。如前所述,当前我国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仍不允许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如果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披上委托贷款的外衣从事资金拆借业务获得允许,将动摇当前的民间借贷法律框架。委托贷款这种“过桥借款”虽然具备了合法的形式,但事实上却成了某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逃避金融监管、违规从事民间借贷牟利的途径,明显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如果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作区分,无视对委托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就有可能因司法的错误引导进一步滋生民间借贷的乱象,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安全。
二、委托贷款合同中担保权的行使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委托贷款的担保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银条法[1991]14号)第二条规定,委托贷款一般不需要担保;有担保人的委托贷款与其他经济合同担保成立的要求一样,要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签订正式的担保合同,其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现实生活中,商业性的委托贷款(区分政府部门发放的政策性资金贷款)合同中,为了减少资金回收风险,绝大多数会设定担保,并且多为物的担保。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由于真正提供资金放贷的是委托人,银行只是名义上的贷款人,因此,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应该是委托人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名义贷款人受托银行不享有债权,自然也不享有担保权。这时就涉及到另一个法律问题:在委托贷款合同中,设定受托银行为担保权人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委托人能否享有担保权?对此,分两种情况分析如下:
1、委托贷款合同有效。如果担保合同系担保人与委托人签订,且担保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且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如抵、质押登记),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系受托银行与担保人签订,约定的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或担保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权为受托银行时,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委托人担保权的行使就值得商榷。根据《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批复,真正的债权人是委托人,名义贷款人受托银行对所发放的贷款并不享有债权。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权基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属于一项从权利。既然受托银行不享有债权,自然就不存在为实现其债权而设立的担保权,因此登记其名下的担保权因主债权不存在而不成立。此时,尽管委托人是真正的债权人,但因委托人未按担保法的规定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及履行相应的手续,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担保权人,自然也不得享有担保权。此时,委托人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缺乏法律依据。
2、委托贷款合同因被认定为规避法律而无效。委托贷款合同无效,因担保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属无效,委托人自然无法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委托人能否按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不管是双方协议还是三方协议,均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委托人与受托银行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银行与借款人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委托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而应由受托银行主张,受托银行实行债权后转交委托人。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因借款人不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受托银行又怠于履行协助义务而产生。这时,委托人如何主张权利?有观点认为,由于借款人由委托人确定,受托人系受委托人指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这就意味着借款人明知委托人与受托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在借款人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委托人可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和第三人”的规定,直接起诉借款人主张债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中却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最高法院对委托贷款产生纠纷时的诉讼路径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委托贷款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应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审理,除非三方当事人在委托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的除外。如《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作为建设银行拟定的标准制式合同,其第十二条的约定就属于这种例外情形,这时委托人直接起诉借款人具有合同依据,并不与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复相冲突。
四、是否适用调解结案
在当前民商事审判领域,力争调解结案是人民法院的追求。但因委托贷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而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仅要尊重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还要加强对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的司法审查。不能将本属无效的委托贷款合同及项下的担保合同以调解书确认为有效,否则,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委托贷款合同纠纷适用调解,但调解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及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确保“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则应按照“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原则依法及时处理,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公正。

⑼ 什么是资金托管

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金托管合同,安全保管委托投资的资金,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银行托管业务的种类很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委托资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信托资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托管、收支账户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贵重物品托管等等。
资金托管业务是接收客户委托,安全保管客户资金、行使监督职责,并提供投资管理相关服务的业务。
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范围广泛,主要有:安全保管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名下的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监督委托资金的投资运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委托资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对委托资金的资金、负债及投资情况进行会计记录;按有关要求对委托资金持有的有价证券进行估值;客观公正地分析委托资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关分析信息;其他与委托资金托管相关的业务。
委托资金托管业务对于委托方而言,投资的收益性与安全性兼顾,并可享受托管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同时,由于资金的出账和清算由托管方负责,可以有效地避免委托理财过程中的一些纠纷,因此商业银行的委托资金托管业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

⑽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之间是主从合同关系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和开发商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和银行签订的。

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文本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供房地产商和购房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房地产商和购房人都有权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示范文本中某些条款内容的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

(1) 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价格条款应明确,要有细项约束开发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2) 关于价格、收费、付款方式的条款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者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3)
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这是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购房者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对此,购房者应该据理力争,签署相关协议,防止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

(4)
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款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付款。

(5)
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6)
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购房者应在合同中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根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开发商需配合购房者办理产权证。购房者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对购房者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

(7)
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包括开发商逾期交房、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购房者逾期付款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

(8)
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千分之0.5至1之间。

开发商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购房者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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