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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暂行

发布时间:2022-05-06 16: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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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朝`天`门`医`院`0`2`3灬6`3`6灬6`2`8灬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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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性质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目标为服务“三农”,所发放的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但在商业化逐利性本质的驱使下,在资金需求仍然不能全面满足的形势下,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会将贷款投向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强、风险较低的小企业,而不是数额小、风险大、管理成本高的农户。事实上绝大部份商业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都没有严格执行《指导意见》的规定,中小企业、大额仍是贷款投放的重点。据淮北某经济欠发达的地级市调查,2010 年1—6 月份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累放贷款8.24 亿元,其中仅17.48%投向农户,68.25%投向中小企业;在全部发放的贷款中单笔50 万元以上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的89.65%,其中有1 家小额贷款公司所有贷款均按单笔最高限额发放。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单一,且难以实现。
目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的文件有银监会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中提出“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从现实情况看,绝大部份小额贷款公司要改制成为村镇银行,很难达到这一条规定,这就使得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单一,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狭窄。
指导意见规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的资金来源均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不得吸收存款,可以向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融资,额度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但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基本很难从商业银行贷到贷款,也无法通过其它融资渠道获得持续发展的资金。
(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较低。
一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且执行不严格。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重业务扩张、轻内部管理的现象。在制度管理上除了简单的贷款操作流程、信贷人员规程之外,风险控制及处置等规章制度有的没有建立,有的只是停留在表面文字上,未能得到正常严格的执行。二是员工队伍整体素质较低。绝大部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仅有个别经营管理层高管人员为聘用原金融系统离退休员工,其它员工大多是从非金融单位招聘来的,金融业务知识欠缺、管理水平不高,且有相当比例属于兼职人员,归属感和责任心都不是很强,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三是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较低。绝大部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目前尚未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还不具备自主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的条件。同时,由于缺乏对借款人信用评价的规范程序和技术,只凭借传统经验和地缘、人缘关系了解、判断借款人的风险状况,靠抵押担保控制风险,一旦判断出现偏差,容易形成坏账损失。
(五)自我覆盖风险的能力较弱。
一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利润空间较小。据调查测算,绝大部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率在5%左右,处在对风险损失补偿较弱的状态。二是多数机构未建立明确的风险拨备制度。由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工商企业注册,在财务核算上就不能在税前提取风险拨备,因而无法有效覆盖风险。三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弱。由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较单一,规模较小,风险对冲能力较差;经营的地域性较强,而地域内产业分布比较集中,一旦该行业市场波动,或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必将严重影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清偿。
(六)外部配套系统相对滞后。
一是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目前仅有几家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且产品少、门槛高、风险覆盖面窄,农民很难选择到合适的农业保险产品。同时,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发展也严重滞后,一旦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从事农业的农户无力偿还所贷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这种潜在的风险,严重制约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二是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建设严重滞后。目前需要小额贷款扶持的农户都存在着规模小、实力弱,可供抵押资产有限的问题,这就需要有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而目前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民间资本建立的担保公司数量很少,无力承担面广量大的小额贷款的担保责任,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小额贷款的投放。三是农户征信系统不够完善,无法对其进行具有权威性的信用评级。
二、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从法律层面尽快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一是可明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按照金融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运营。二是按照公益性、商业性的不同特征,明确“小额贷款”的额度。建议对公益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按照国际通行的经验(对单笔放贷额小于或等于本国本地区人均GDP 的2.5- 5 倍)设定贷款的最高额度,并明确规定农户贷款占总借款规模的比重不少于80%;对商业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设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0%的上限。三是规定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贷款风险分类,提取风险拨备。四是明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及退出的标准。金融监管部门要制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标准,对信用评级、注册资本、管理制度及管理能力、员工专业技术水平及数量达到村镇银行设定标准的,无需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均可申请改造为村镇银行;对信用评级为C 级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改正,如连续三年信用评级为C 级的,责令其关闭。五是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适时向利益相关人披露有关信息,确保股东、相关部门等外部监督的有效性。
(二)从政策层面加大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是给予合法、合规经营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减免税的优惠,以鼓励其合法合规经营。可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退税时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持金融监管部门的B 级(含)以上信用评级证明办理退税。规定退税额应作为超额风险补偿金,可投入经营,但不得作为盈利分红,以补偿超预期、大额度的贷款损失。二是探索建立小额贷款的重大农业风险补偿机制。三是鼓励商业银行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深度合作。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贷款,而且可以选择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信用等级高、经营管理能力强、风险识别控制好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甚至可以参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四是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中高级管理人才培训,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三)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层面提升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一是要坚持制度管理。要建立健全有关议事决策、业务操作、内管内控、财务会计、风险控制、内部监督和激励约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确保各项制度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二是不断创新经营方式,增加信贷品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针对地方特色开发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特征和农户金融需求的金融产品,特别是要积极探索村级层面上的金融与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有机结合的产品。要增加担保质押方式,如开办银行存单、国债、保单质押等业务,并积极探索财政专项资金担保、动产抵押,收购的农产品“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质押形式,以解决“三农”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三是对客户进行培训,帮助客户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降低客户自身的经营风险。四是要经常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使每个员工都能胜任并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从加快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层面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是建立农业保险体系。一方面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主要为农户、农业和农村提供互助性的保险以及为农村小额信贷提供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农村推行农副产品自然灾害保险,以提高农户补偿风险损失的能力。二是加快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建设。建议以县、乡(镇)政府财政出资为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筹资为辅,组成农业贷款担保公司,主要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提供服务。三是建立可行的农户资信评估体系。通过对农户建立诚信档案,对农户历次的还款情况、其他诚信评价等进行统一记录,作为评定农户信用评级的可靠资料。同时将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信息纳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为小额信贷机构查询贷款客户信息提供便利,帮助其识别风险,以进一步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营管理思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推进整体转型。2015 年,该分公司代理金融专业收入同比增幅18%,列全国邮政第四位;专业量收规模、效益和相关发展指标同步提升,业务和客户结构得到优化,业务板块全面推进,实现了新常态下的协调发展。
一、加强顶层设计 谋大篇布全局
重庆市分公司积极应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加强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谋大篇、布全局、强创新、重落实,着力破解企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难题,加快探索和实践代理金融转型发展之路。定规划, 明方向。重庆市分公司制定了《重庆邮政代理金融业务2014~2020 年发展规划》,指明发展方向,明确目标任务和发展步骤。该《规划》指出,差异化是重庆邮政代理金融业务的发展方向,聚焦战略是实现差异化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同时,配套制定了《代理金融网点建设改造规划(2014~2020 年)》、《代理金融自助渠道建设规划(2015-2017 年)》以及《员工职业能力素养培养和提升规划(2014-2020 年)》,支撑《代理金融业务2014~2020 年发展规划》落地和转型发展。
抓整转,添动力。围绕“做大规模、提高效益、可持续发展”的整体转型目标,重庆市分公司开展了代理金融转型工作——抓住管理方法、考评体系、支撑体系、作业组织和网点销售化转型5 个重点,明晰路径,扎实推进,深入实施网点转型工程;锤炼专业管理层、经营执行层和营销落地层三支队伍,聚焦渠道、客户、产品三大要素,实现市场占有率、代收新增保费规模、电子银行交易替代率、中高端客户占比等KPI 指标的改善。找准突破口,编制和实施“一局一策”、“一点一策”,加快落地推进。理清整体转型的角色定位,强化发挥执行主体、执行机构、执行人员、核心人员在整体转型中的作用。
建队伍,提能力。着力打造专业管理层、经营执行层和营销落地层3 支队伍。对专业管理层,落实机构建设和人员编制,优化内设部门岗位。对经营执行层,制定转型办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转型大使”管理办法等,开展转型办专职副主任和“转型大使”的竞聘、“转型大使”岗位测评工作。对营销落地层,开展代理金融网点负责人择优招用工作,对获得市分公司表彰的员工,管理、技术岗位的班组长,业务指导岗位的优秀员工,网点营业岗位的全日制大学生员工等,单独下达招用计划,转聘合同员工1500 人。
二、推进精细管理 提升发展效能
创新开展对标管理。建立完善的对标体系。制定对标管理实施方案,从业务收入、经营效益、运营管理、转型创新、客户服务、员工学习与成长6个维度,明确核心指标,确定对应标杆值和分组对标方案,配套制定业务经营服务指标体系和财务标杆管理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了对标管理体系。同时,完善KPI 管控应用机制。梳理重点指标,每月进行对标分析、通报、评比并纳入经营绩效考核。对指标扁平化的监控、分析、指导、运用,使专业对区(县)分公司的支撑、区(县)分公司对网点的指导、网点对业务和客户的日常管理更精细化、措施更有力、执行更到位、效果更明显。
建立网点转型管理体系。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邮政代理金融网点转型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重庆市分公司制定了2015~2020年转型规划,明确每年转型的进度。同时,深化制度建设,制定了《代理金融转型网点达标和等级管理办法》,明确转型网点类型、准入、导入和验收标准,开展转型网点达标工作,通过关键指标对转型网点的持续固化达标和网点晋级进行综合评定。制定了《“转型大使”管理指导意见》和《网点阶段性竞赛活动办法》,营造转型宣传氛围,调动转型积极性。在工作推进中,重庆邮政代理金融专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转型办和“转型大使”的作用,加强了推进力度。强化专业管理。完善专业条线体系。在市、片区、区(县)邮政层面分别设立代理业务部及专职转型办,完善专业管理层、经营执行层、营销落地层的三级经营管理体系。运用大数据辅助决策。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立项前的趋势判读、实施时的跟踪验证、实施后的再评估。在制定2016 年跨年战役方案时,从数据分析发现VIP 老客户户均余额大幅流失、1 万~7 万老客户户均余额提升1 万~2 万元,这些数据强烈冲击了各级邮政干部员工的老观念,坚定了存量客户提升和防流失的旺季发展思路。此外,转变专业指导方式。一是加强方案指导,给目标、教方法、给方案、抓过程、管客户。二是加强过程管控,提高业务发展指导从面到点的针对性。三是引入项目组模式,针对重大营销项目成立临时项目组,邀请基层骨干共同研讨,上下结合,提高专业经营指导效率。
三、坚持问题导向 促进创新发展
突破淡季思维谋发展。针对业务“淡季”,重庆市分公司围绕价值客户数量及个人客户综合金融资产“双提升”工作,强化产品推广、项目营销和客户开发,二、三季度新增余额规模列全国邮政第六位、新增万元以上价值客户和VIP 客户数量列全国邮政第七位,提升电子银行交易替代率4.6个百分点,实现淡季不淡。二、三季度重点做好“乡情卡”关系人开卡并绑定亲情号工作,新增“乡情卡”客户87 万户、卡内余额51 亿元,结存卡户达到114 万户,为储蓄业务发展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大力拓展POS 特约商户,瞄准县域乡镇空白点,以中小商户为重点,做好网点周边商户的开发。打造农村支付结算品牌,发展代收款客户,二、三季度代收金额同比增幅超过30%。积极推动精准营销。为实现“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重庆市分公司积极推进个人金融客户的精准营销工作。强化个人客户营销系统应用,推动网点客户精细化营销。全面开展营销系统推广和竞赛活动,以训促赛、以赛促用。理财经理主推“旅游金计划、置业金计划、教育金计划、养老金计划”四大计划,交叉营销保险、理财;柜台员工积极营销水电气预存代扣、手机银行便民缴费、烟草预存代扣等小额支付及缴费业务,叠加客户业务种类,为客户提供便利。
优先发展电子银行。开展手机银行客户专题分析,用大数据冲击旧观念,使干部员工从根本上提高认识,掀起学习使用电子银行的高潮。市级邮银联动,统一商定发展目标,统一开展营销活动,统一组织员工培训,统一加强风险监控;区(县)联合开展培训活动;网点加强硬件投入,余额5000 万元以上的网点实现WiFi 全覆盖。各网点在日常工作中,重点营销新开卡客户、缴费类客户、理财类客户和休睡眠客户;柜台员工负责加办并引荐给大堂经理,大堂经理负责现场指导客户下载安装客户端并激活,教会客户掌握和使用电子银行功能,引导客户现场体验使用查询、缴费、转账等功能;开展“以老带新”、“1 换2”、“便捷生活尊享套餐等营销活动;确保“加办一户、激活一户、教会使用一户”,力争实现客户“现场办理一笔查询业务、一笔转账业务、一笔缴费业务”。
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在经营考评体系相关指标的设定上,重庆市分公司逐步淡化对预算目标的考核,重点突出金融业务的市场份额、与竞争对手的差距、与同行相比的规模变化和增量变化等,以此找出差距,提质增效。对高效益、高成长和符合未来发展主流的业务,设置专项考核指标,加大质量和效益的考核权重,完善了激励约束机制。同时,还创新开展竞赛活动,开展了“院坝会”及“客户联谊会”劳动竞赛活动,开展了以转型为主题的网点转型劳动竞赛、“转型明星”劳动竞赛,开展了注重网点转型动作的营销系统应用推广竞赛活动等。

B. 农村小额信贷怎么贷和风险防范

农村小额信贷怎么贷和风险防范


今天我们的话题是关于农村小额信贷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金融机构根据农户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程度,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它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手续简便,利率优惠。小额信贷保险,是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时,专为贷款农户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涵盖意外伤残及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市场潜力巨大


小额信贷保险,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而获得迅猛发展,其发展潜力巨大。


一是承办机构众多。目前市场上有众多的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客户为客户提供小额信贷业务。这些金融机构所拥有的完善金融产品、雄厚资金实力、便捷销售网络以及庞大优质客户,为保险公司开拓小额信贷保险市场提供了优质发展渠道。


二是国家政策支持。“三农”发展一直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首要问题,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对金融支农工作的重视程度,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
2009
年全国寿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保监会将推动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全面合作,与银监会共同研究有关促进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发展的监管举措。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为小额信贷和小额信贷保险发展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创造了广阔发展空间。


三是市场潜力巨大。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为例,截至 2008 年 10 月,全省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支农贷款 878.47 亿元,支持农户
328.28 万户,涉农贷款总额占全省银行结构的 98% 以上。以中国人寿公司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千分之三的保险费率、50%
的投保率计算,仅农村信用社一家机构,意外险保费规模就在 1 亿元以上。


四是保险公司踊跃。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因其独有的市场潜力大、客户优质、成本低廉、效益良好等特点,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开辟新市场、创新新渠道,谋求保费规模和利润增长点的重要途径。各家保险公司都施展浑身解数,在此项业务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积极踊跃发展此项业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07 年 12 月,全国共有 28家保险机构经营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 5.4 亿元。


2008 年以来,中国人寿忻州分公司积极创新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方法,采取“农户 + 小贷款 +
小额保险”运作方式,在小额信贷保险业务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2008 年 11 月至 2009 年 5 月,实现小额信贷保费收入 719.38
万元,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做好六字文章


小额贷款保险是一项崭新的市场,要加快推进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可从以下六个字入手。


“高”——定位要高。具体来说,一是险种定位要高。要充分认识到到小额贷款保险业务的巨大潜力,将小额信贷保险定位在保险公司服务“三农”,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来对待,为业务发展明确定位,指明方向。二是重视程度要高。要将小额信贷保险业务作为市、县公司创新意外险业务发展的重要途径。公司的重视与支持,是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得以成功启动,快速发展的前提。


“诚”——沟通要诚。从销售渠道上来说,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属于代理业务,赢得合作单位,特别是合作单位的接受与支持,成为创建发展平台的关键。在开展业务公关工作中,要特别注重以诚心和诚意去赢得合作单位的认可与支持。合作单位的认可与支持,是小额信贷保险业务赢得发展平台、谋求合作共赢的关键。


“实”——基础要实。在小额信贷业务发展中要根据业务实际,采取实用措施。一是要组建一支专项销售队伍,以保证此项业务开办过程中所涉及的保单交接、保费划转、网点维护等实际业务需要。二是要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可参照银行网点客户经理的方式,制定实用管用的小额贷款保险专管员考核激励办法,建立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队伍发展机制,充分调动一线销售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三是组织专项培训提升销售技能。对实际业务中的产品特点、业管实务、资金交接及销售话术等内容进行练兵式培训,尽快提升销售技能,提高销售业绩。


“带”——发展要带。组织小额信贷保险业务推动竞赛中,可根据合作单位投放小额贷款额度的大小,所处的地理位置,打造区域发展典型,构建以点带面,连点成片的发展格局。为提高实际操作中的工作效率与质量,要及时将先进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与提炼,迅速进行推广。通过树立典型,示范带动,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有力地带动小额贷款保险业务发展。


“细”——工作要细。在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发展中,细节决定成败。一是在加强公关增进感情方面要细心。二是在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上要细致。如在及时通报业务发展进度、保险案件赔付时效、保费及手续费划转等工作上要做到准确高效。通过感情上的细心培养与工作上的认真细致,为业务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人际氛围和工作氛围。


“快”——理赔要快。“保险作用最好、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服务,特别是理赔服务。要根据小额贷款保险业务特点,制定服务及赔付绿色通道,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快事快办的原则,用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现保险公司反应快速、服务便捷的优势,让合作单位增加对保险公司实力的认可,增进业务合作的信心。


凝智合力进取


面对小额信贷保险的广阔市场,只有凝智合力、科学发展,才能使小额信贷实现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合作关系不断加深,合作成果不断扩大。小额信贷保险成功启动后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快速推进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发展:


一是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要积极借助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对小额贷款保险投保手续、保险利益及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


二是要精心做好挖潜工作。在扩大销售领域的同时,重点做好网点产能的挖潜工作,按照网点贷款投放量、承保比例等指标扩大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力度,精耕细作,将小额贷款保险业务做细做实。


三是要严格管理严控风险。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业务流程、严格管理制度、开展风险排查等手段,杜绝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为小额信贷保险业务提供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


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金供求矛盾突出。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变迁和农民群体的分化,农村的金融需求也逐渐多样化,包括消费信贷需求、生产经营贷款需求和创业贷款需求等,这些融资需求在融资规模、期限、风险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区别。小额信贷在提供基本信贷服务、帮助农民解决生活和生产方面的资金困难起到了显著作用,有效缓解了农民的资金需求,但是与目前整个农村市场的资金需求总量相比仍显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营运资金来源渠道比较狭窄。


目前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唯一被默许的资金来源是国外或国际组织的资助和部分扶贫贷款,但是这种外部的捐助具有不持续或不足的局限性,而商业性金融机构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正规金融机构由农业经济的风险性和周期性等特征,再加上我国央行对存贷利差实行比较严格的控制,所以使目前大部分正规金融机构收取的利率不能补偿操作成本,无法达到自负盈亏的局面,很多农村资金流向城市。上述原因使得农民日益增加的融资需求和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供给之间形成很大的资金缺口和矛盾。


信贷产品比较单一。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地域性、周期性等特点,农户在信贷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期限等方面的需求各有不同。农户对于小额信贷最基本的需求主要来源于购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必需品的生产领域,但是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农民的融资需求则进一步转向消费信贷。然而由于目前许多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主要是提供生产性贷款,所以对于部分收入水平低下的农户来说,消费融资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另外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长,大部分农户希望能够获得中长期贷款,而目前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信贷大多为1年以内的短期贷款,这很难满足农户中长期的资金需求。根据有关调研显示,在过去2年有信贷行为的样本农户中,有60%左右的农户期望贷款期限在1~3年,20%左右的农户希望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甚至更久,大约10%的农户认为1年以下期限的小额信贷可以满足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


利率结构不合理。一是由于很多农村地区的信用体系不健全甚至缺失,使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运营承担很大的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银行往往会通过提高利率水平来防范风险。二是银行对农户的各种各样需求和信用风险进行调查评估而产生的费用造成了小额信贷的交易成本高,小额信贷机构只能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来弥补费用成本。


从金融机构角度来说,利率是资金报酬率。但是利率是资金的价格,是农民生产成本和消费成本,因此从农户的角度而言,自然希望利率越低越好,甚至零息。根据有关调研显示,大约90%左右的农户期望小额信贷的年利率在5%以下,仅有2%左右的农户表示可以接受10%左右的贷款年利率。一些学者在海南省屯昌县做的调查显示,农户对小额信贷的满意度与政府补贴有着较强的相关性,即如果没有政府对小额信贷进行利息补贴,那么农户对小额信贷就不太满意。


根据笔者在江苏省海门市四甲镇的调查表明,在样本农户中,有过借款行为的农户有130户,其中通过向亲友借款来满足资金需求的,占发生借款农户的59%,向农村信用社借款的约为13%,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为的18.5%,向钱会借款的的约占1.5%,民间有息借款利率约为11%。由此可以看出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农户仅占31.5%。


小额信贷的信用风险。首先,小额信贷的核心是商业性,并不是无偿性质的慈善捐助和政府扶贫贷款,但是由于政府部门宣传不到位以及农民认知能力有限等原因,部分农民可能会将小额信贷等同于国家扶贫款,降低了还款意愿,形成了信用风险,给小额信贷机构带来较大的损失。其次,农业生产具有弱质性,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农户收入不稳定,还款来源得不到保证,增加了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最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小额信贷机构对贷款风险的控制主要是在发放贷款之前,通过严格的信用调查和提高贷款利率来防范风险。借款农户会因为主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导致贷款质量发生变化。但是银行在贷款后没有严格执行贷款审查,缺少一套比较健全的贷后机制,帮助农户实现投资,获得回报,从而降低贷款的风险。


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不足。政府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是为了实现社会平等与稳定,而不是追求盈利性。但是具备商业性质的小额信贷机构与此不同,作为企业以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开展业务,首先要保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够在维持自身生存的前提下获得可观的利润。但是我国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一些限制比较严格,例如小额信贷公司就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能用银行贷款投资,只能运用股东有限的自由资金来开展业务。这种限制使得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缺乏稳定充足的后续资金来源,一来无法充分发挥农村小额信贷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二来也使得信贷资金的风险加大。


推进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建议


扩大小额信贷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农村资金回流。由于农村小额信贷风险较大,利率较低,导致正规金融机构吸收的农村资金外流。政府应该采取一些措施例如税收优惠、贴息等政策来引导从农村流向城市的资金回流。同时适当放宽利率浮动的范围,对农村小额信贷实行灵活的利率,由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根据农户的收入状况、信用记录以及风险情况来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可以将风险水平和贷款利率水平挂钩,以贷款利率来补偿风险损失。在资金来源渠道上可以将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金融的监管范围,合理利用民间闲散资金,扩大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允许经营良好的小额信贷机构进入资本市场,可以在同业拆借市场、再贷款融资。可以借鉴孟加拉国模式,资金来源于成员存款、经营收入和批发资金。


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通过与当地政府联合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从多层面来获得充分信息,建立一个良好的信用体系,实现信息的共享,同时加大对小额信贷的宣传,强化农户的法律意识,明确了解违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可以借鉴孟加拉国小额信贷的“联保”模式,运用贷款小组成员互相担保方式代替传统的抵押担保。对于银行而言,提供抵押品是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但是对于农村小额信贷的借款人而言,他们大多数是比较贫困的农户,很难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品。这种“联保”模式可以使得银行与贷款者之间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为贷款小组成员的相互监督、相互负责所取代;银行与分散贷款者的关系也变成了银行与小规模集体的关系。因为同意贷款小组成员之间是比较熟悉的,一人违约会牵连到其他成员也失去借款资格。这样有利于银行发放贷款前节约经营管理成本,同时也降低了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


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农村金融体系面临的困境之一,就是农户缺乏足够的抵押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或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抵押担保品的规定过于狭窄,一方面很多贫困农户自身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做抵押,另一方面以土地做抵押品在法律上还面临很多困难,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无法贷款。所以创新抵押担保方法具有很强的现实需求。根据《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担保的规定,建议在农村金融市场,农户和农村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候可以用动产作抵押。从事传统农业产业的农户可以用农产品和养殖品或者以产品的未来收入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但这种方式还需要很多细则组织和配套设施。


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建议将小额信贷产品与农业保险产品捆绑销售。农业生产客观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自然风险,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农民的生活和经济收入产生破坏性的影响,从而造成了农村小额信贷的高风险。发展农业保险是防范自然风险、灾后迅速恢复农业生产的需要,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稳定农户生产收入和农业生产积极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


适当放宽利率管制,完善利率结构。利率过分管制使得资金价格扭曲和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建议监管部门可以适当放松利率管制,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小额信贷利率上浮的空间,使得利率与市场利率相符。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可以增加金融产品品种的供给,除了短期小额贷款,可以适当增加中长期贷款的提供,根据提供产品的种类和期限适当定价。在利率上浮的同时,应加强贷后管理,当农户遭遇自然风险时,可以帮助农户重组还款方案,以此保证农户的还款能力,避免因为利率提高而遭遇更大的呆账风险。

C.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3)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暂行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D. 小额农贷“四不评”和三个等级标准

近些年来,农村信用社以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契机,转换经营机制,改进贷款方式,加大支农力度,有效地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问题,成为广大农民面向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的“助推器”。然而随着小额农贷推广工作的深入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制约了农村信用社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和自身效益的提高,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小额农贷逾期率偏高。一是农业产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贷款形成逾期的可能性大;二是农民无固定收入来源,经济基础薄弱,还款预期难以把握;三是受支农再贷款期限、存款结构、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的影响,少数信用社在贷款投放时,没有根据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存在人为缩短的现象;四是宣传不够深入,致使少数农户认识模糊,把小额农贷视同国家扶贫贷款,还款意识较为淡薄,甚至恶意逃废债;五是管理跟不上,工作难到位。机构整合后面对分散的农户贷款,信贷人员工作量急剧增长,工作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六是部分农民长期外出打工,致使贷款到期难以及时收回。

二、小额农贷风险较为突出。一是农业是弱势高风险产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二是小额农贷是信用贷款,本身就潜在较大风险;三是县域经济中缺乏可靠的产业项目,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贷款投向结构单一,主要集中在种、养殖业,常常受农业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贷款风险较高;四是农户对市场把握不准,信息不灵,生产具有较大的盲从性和跟风问题。

三、小额农贷管理不到位。部分信用社将推广小额农贷和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当成一次性“活动”,结果不同程度存在“哄抢” “冒名借款”、“租用借款”、“化整为零”等贷款违规现象。主要体现在:一是宣传未到位,农户对小额信用贷款的认识存在偏差。许多农户把信用社颁发的《贷款证》当成存折,把授信额度当成自己的存款,哄抢贷款,还款意识薄弱;二是部分农户将《贷款证》和授信额度转借他人,当贷款到期时,借用双方则相互推卸还贷责任,引发了债务纠纷,增加了信用社的收贷难度;三是《贷款证》的审核与发放存在漏洞,出现一户多证和虚假办证,少数农户和个别信贷员以多人名义分别办理贷款证并从信用社借出大额贷款,套取信贷资金;四是冒名贷款、多头贷款、化整为零贷款难以有效控制。信用社片面强调简化贷款手续而放松贷款审核、发放程序,小额农贷责任不明确,“三查”制度未落实。大部分信用社又没有实行微机联网,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难以对农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小额农贷评级授信政策执行不严。一是农户一般没有建立家庭收支帐目经济活动档案,对农户评级底细不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存在较大的主观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小额农贷信用评定失实;二是评级授信把关不严,等级比例失调。没有根据小额农贷“四不评”和三个等级标准逐户审核把关,有的信用社由于人员少、服务对象多等原因,没有深入到村逐户调查了解,而是直接委托村镇“两委”核定,等级评定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在小额农贷年检中,部分社没有根据农户家庭资产负债、资信状况等方面的变化重新评估,凭个人主观臆断,敷衍了事,存在信用等级高估现象;三是部分农户只评定了信用等级,没有授予相应的贷款额度;四是利率政策执行不规范。多数信用社在发放小额农贷时,没有执行利率优惠政策和差别利率,难以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五、小额农贷发放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小额农贷无法满足农户较大规模经营的资金需求,现行的小额农贷授信额度较小,众多有偿还能力的种、养殖大户无法得到充足的信贷支持,而申请其它种类的贷款,其手续又非常严格,由此形成了农信社“想贷而不能贷”,农户“想借又借不到”的尴尬局面;二是部分信用社推行包放包收的贷款责任制,实行与工资、奖金挂钩的信贷激励约束机制,而小额农贷管理难度大,存在一定的风险,加重了信贷人员的恐贷心理;三是农村信用社被动地发放小额农贷,对产量明显过剩的农户贷款需求没有进行有效抑制,信用社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杠杆调节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六、小额农贷比较效益低。目前,小额农贷综合收息率仅在5%左右,与资金综合成本持平,低于其他贷款2个百分点。小额农贷使信用社在实质上扮演着农业政策银行的角色。少数信贷员惯性思维难以及时转换,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发放小额农贷增加经营成本,不如发放大额贷款和企业贷款省力省事,影响了小额农贷的推广面。

为此,要推动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的稳健运行,必须继续做好如下工作:

一、规范小额农贷操作行为。一是全面规范评级授信行为。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吸收个人资信征询系统的经验,制定农户定性和定量资信评价体系,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组互评—村委会初审—信贷员复审—评定小组审定”的程序,做好评级授信工作;二是认真开展年检工作。加强农户信用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三是按照农户等级,执行不同档次的利率,以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广大农民共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加强小额农贷管理。一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贷”的放贷模式,按农业季节性和周期性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避免人为缩短期限造成贷款逾期;二是推行“客户经理”和“农户协管员”制度,充分发挥村委会、村民代表的职能作用,随时了解农户资信变化的信息,协助信用社加强管理;三是正确处理好简化手续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做到简化手续必须以风险防范为前提;四是加强贷后管理,实行贷款归还公示制度、按期结息制度、信贷催收制度等,增强农民的信用意识,不断提高贷款回收率;五是加强农户贷款证的管理,建立“农户电子档案”,降低管理成本,规避冒名贷款、多头贷款等各类违约风险。
三、创新小额农贷模式。适度突破授信额度的限度,探索并推行联保贷款和建立小额农贷联保基金等方式,优化小额农贷营销方式组合,发放抵(质)押贷款和授信的组合小额农贷,支持农村经济大户有充裕的资金上项目,发展生产。
四、引入小额农贷管理“均衡”机制。把责、权、利相统一,将小额农贷各项考核指标分解到人,合理授权,强化考核,落实奖惩,充分调动基层信贷人员发放小额农贷的积极性,确保小额农贷的质量。
五、发挥信贷杠杆的调节作用。信用社要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资源和对市场的预期,有计划地控制或扩大小额农贷投放量,并坚持“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原则,以防止风险向单一项目集中,发挥信贷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六、发挥地方党政的推动作用。一要协助信用社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解决农村信用社人员不足的矛盾;二要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妥善解决村组贷款债务问题,为创建信用村(镇)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三要搞好农业项目库建设和项目投资推荐工作,让小额贷款发的“放心”,用的“舒心”,还的有“信心”。并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
七、规范信用社经营行为。信用社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额农贷的管理,督促完善小额农贷管理机制,杜绝各种违章贷款、人情贷款、以贷谋私行为,对审查不严或不按程序操作,违规放贷的问题,严肃查处,保证信用社小额农贷业务稳健运行。

E. 农村小额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办理需要条件: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金穗惠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2)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相关资料,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一般情况下,保证人也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信息。
(3)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这里主要是指你的贷款用途,准备干什么,需要投资多少,大概几年能还贷,如果有村里再开个证明就更好,证明此项目已经有场地,村里也支持,人员也有管理经验就行。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F.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G. 国家关于农民小额贷款的政策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90721

【实施日期】 19990721

【章名】 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
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
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件: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
,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
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
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
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
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章名】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 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
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章名】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第七条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
、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
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
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
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
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
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农户小额信用贷
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最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
县(市)联社商定。

【章名】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
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
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
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
准。

第十二条 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
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
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
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章名】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
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
幅度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H. 农村小额信贷公司有什么特点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金额少
小额信贷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资源状况不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这要求确定小额贷款的具体额度需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因人而异,适时调整。银监会要求各中小农村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收入水平和信用状况,自主确定农村小额贷款额度。一般农户小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商户小额贷款最高金额为10万元。单笔贷款最低限额为1 000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00元。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灵活
小额信贷的期限制定是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的。目前,一般贷款期限较短,主要为1年、3~6个月等。今后特殊生产项目或特殊情况可以进一步延长小额信贷的期限。

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指出,允许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年度使用,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灾害等带来的客观影响,个别贷款期限可视情况延长。对用于温室种养、林果种植、茶园改造、特种水产(畜)养殖等生产经营周期较长或灾害修复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消费贷款的期限可根据消费种类、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贷款风险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确因自然灾害和疫病等不可抗力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予以合理展期。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允许整贷零还
农村小额贷款允许采用分期还款模式,在还款方式上经历了按周还款到按月、按季还款的转变。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多样的担保形式及不需担保
针对农村贫困户缺少可以抵押的资产,农村小额信贷可以不担保,或申请灵活的形式进行办理。不需要担保的贷款方式主要是农户小额信贷;需要担保的贷款方式有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保证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

I.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5、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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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暂行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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